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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退休制度改革說明 建國國小人事室 主任 賴秀芸 10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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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人員退休制度改革說明 建國國小人事室 主任 賴秀芸

2 報告大綱 現行教育人員退休法令 現行教育人員退休金計算 公務人員年金改革原則與面向 公教人員保險法擬修正重點 結語

3 教育人員退休相關法規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4 現行退休制度 成就退休條件。 達到選擇支(兼)領月退休金條件(俗稱75制) 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任職滿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年齡五十歲以上(任職須年滿二十五年)

5 屆齡退休者之退休生效日 限齡在八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一日間,得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限齡在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得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6 非屆齡退休教育人員之退休生效日 非年滿55歲自願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
特殊原因依規定須遇重大疾病或家庭變故等原因,且不能影響學生受教權。 年滿55歲自願退休者:自滿55歲起至56歲前1天,不受前開規定限制,惟退休申請時需檢附校方出具該師退休不影響教學與校務之證明書。

7 公教人員退休金架構 公保養老給付 公教人員退休金舊制、新制 (一次給付) (一次領、月領) ( 85.02.01 教師加入公務 註1
人員退撫基金 –新制年資) 註1:85.2.1以前的舊制年 資計算得給付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可轉存18%優利。

8 公教人員退休金架構層次圖 第2層 職業年金 (DC) 單層職業年金 (DB) 由單層 職業年金制度 轉變為多層次 職業年金制度
第三層 個人儲蓄 商業年金 第二層 法定職業退休金 第一層法定公共年金 (公保年金) 個人儲蓄(可攜式) 商業年金(DC) 新進人員 第2層 職業年金 (DC) 單層職業年金 (DB) 月退休金(DB) 由單層 職業年金制度 轉變為多層次 職業年金制度

9 退休給付項目 退休金 公保養老給付(85.2.1前年資之給付可存18%) 其他現金與補償金(具新、舊制年資者,退休當年一次領完)
退撫舊制(85年1月31日前年資)之退休金(選擇一次退休者可辦理18%優存) 退撫舊制未達15年者補償金(一次領、月領) 退撫新制(85年2月1日以後年資)之退休金 公保養老給付(85.2.1前年資之給付可存18%) 其他現金與補償金(具新、舊制年資者,退休當年一次領完)

10 退休給付方式選擇 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 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與1/2之月退休金 兼領1/3之一次退休金與2/3之月退休金
兼領1/4之一次退休金與3/4之月退休金。

11 退休年資採計原則 退休年資採計原則:以符合編制內、合格、專任及有給原則之教職員年資,始得採計。
教育人員舊制退休年資:85年1月31日以前任職年資,適用退撫新制前採計規定。 教育人員新制退休年資:85年2月1日以後任職年資,以實繳退撫基金年資,始得採計。 具教師身分者,得併計私校教師年資,成就退休條件,惟退休金給付係分別計算支給。

12 退休年資上限規定 具新、舊制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 舊制任職年資,依退休條例原規定最高採計30年。
新制之任職年資,可連同舊制任職年資累計,最高採計35年。 符合增核退休金規定者,其在退休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及修正施行前後累計任職年資,最高均採計40年。 有關前後年資之取捨,應採較有利於當事人之方式 辦理。

13 教師支領增核退休金 增核條件:教師或校長服務滿35年,並有擔任公立學校教師或校長職務30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 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5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增核基數:一次退休金之給與,依第5條之規定增加其基數。但最高總數以60個基數為限;月退休金之給與,自第36年起,每年增加1%,以增至75%為限。

14 退休金基數內涵 薪資內涵:薪額+學術研究費+主管職務加給
舊制退休年資基數內涵: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之月薪額( 625薪級:47080元 )及本人實物代金(930元)。 新制退休年資基數內涵: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加一倍( 625薪級:47080元 ×2=94160元)。

15 一次退休金計算公式 舊制計算公式:(月支薪額+930)×基數×兼領比例 新制計算公式:月支薪額×2×基數×兼領比例
基數計算:15年以下(2N-1);15年(含)以上(2N+1),N代表年資,最高61個基數。 新制計算公式:月支薪額×2×基數×兼領比例 基數計算:1年1.5個基數,最高53個基數,不滿6個月給1個基數;滿6個月以上以1年計。

16 月退休金計算公式 舊制計算公式: 【(月支薪額×支領百分比)+930】×兼領比例 新制計算公式:月支薪額×2×支領百分比×兼領比例
支領百分比計算:15年(含)以內,每1年給5%;第16年起1年給1%,最高30年,支給90% 。 新制計算公式:月支薪額×2×支領百分比×兼領比例 基數計算:支領百分比計算:1年給2%,最高35年,支給70%,不滿6個月給1%;滿6個月以上以1年計。

17 退休金之增發補償金規定 適用對象及條件:限於擇(兼)領月退休金,且其85年1月31日以前之舊制任職年資未滿15年者。
給與方式得選擇:一次領或月領。 基數計算:(1)擇領一次補償金者:按舊制未滿15年之核定年資,每減1年,增給半個基數。(2)擇領月補償金者:按舊制未滿15年之核定年資,每減1年,增給0.5%之月補償金 基數內涵:本(年功俸)薪之2倍 舉例:經核定增核補償金2.5%、625薪級 得支領月補償金,47080×2×2.5%=2354元(退撫基金發給)

18 退休金之再一次補償金規定 適用對象及條件:限於擇(兼)領月退休金,且其85年1月31日以前之舊制年資未滿20年,且新、舊制年資合計未滿26年者 。 給與方式:一次領 基數計算:(1)前段增發補償金:按新舊制任職年資合併計算至20年止之新制繳費年資,每滿半年給與半個基數,最高發給3個基數(2)後段減發補償金:新舊制核定年資合計第21年以後之年資,每實滿1年減發0.5個基數,至26年者,不再增減 基數內涵:本(年功俸)薪之2倍 舉例:經核定月補償金5.5%(舊制4年、新制17年)、625薪級 得支領月補償金,47080×2×5.5%=5178.8元

19 退休金之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計算公式 補償金基數:以舊制退休金規定,計算應領舊制一次退休金之基數為基數。
補償金基數內涵:以退休時相同俸薪等級之本(年功)薪之15% 【按無條件進位】。 補償金基數表 計算公式:月支薪額×15%×補償金基數 舉例:舊制年資17年、625薪級計算補償金基數35,得支領=47080 ×15%×35 =247170元

20 公保養老給付計算方式 88年5月31 日修法前之公保年資:依原公務人員保險法規定標準計算。
88年6月1日修法後之公保年資:加保年資每滿1 年給付1.2 個月,最高以36 個月為限。如有未滿1 年之畸零月數者,按比例發給。 被保險人於88 年5月31 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施行前、後之保險年資,應予合併計算發給養老給付。

21 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內涵 1.退休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本(年功)薪加一倍計算之退休所得比率上限及同薪級現職人員待遇;超過者,減少其一次性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2.公保養老給付優存最高月數表

22 退休所得合理化計算方式-兩階段計算取其低者
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公保優存每月利息≦本(年功)薪×2×退休所得比率上限。(第一階段) 退休所得比率上限: 75%(年資25年)至97.5% (年資40年) 、年資35年者為95%。 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公保優存每月利息≦[本(年功)薪+學術研究費+主管加給+年終工作獎金之1/12]×ㄧ定百分比(第二階段) ㄧ定百分比:70%(年資15年)至91.25%(年資40年) 、年資35年者為90%。

23 撫慰金請領規定 請領條件: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撫慰金。 請領種類:一次或月撫慰金。
請領月撫慰金要件: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按原支(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24 支領三節慰問金規定 支領條件:退休當時,符合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且年滿55歲或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人員。
支給標準: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各發給2千元(本校撥入退休人員郵局帳戶)。

25 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 102年4月11日/銓敘部

26 退撫改革法案→重點說明 法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共7章、97條) 規範事項:退休及撫卹事項合併立法 適用對象:已退、現職、新進人員
已退人員:循序漸進調降退休所得及優惠存款利率 現職人員: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逐年調降退休金計算基準、基數內涵及優惠存款利率、檢討退撫基金提撥機制 新進人員:實施多層次年金(兼採確定給付及確定提撥)

27 現職人員-1 溫和漸進 務實可行 改革方案 現行制度 具體措施 採85制 60歲、25年 (30年以上,55歲)
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採85制 60歲、25年 (30年以上,55歲) 採90制:65歲(30年以上,60歲) ※與(85制)10年過渡期接軌。 ※警、消及醫護等危勞職務,另作規劃。 退休年度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指標數 110 85 111 86 112 87 113 88 114 89 自115年起均須俟65歲或60歲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溫和漸進 務實可行

28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指標數表 退休年度 指標數 100 75 101 76 102 77 103 78 104 79 105 80 106 81 107 82 108 83 109 84 110 85 退休年度 指標數 110 85 111 86 112 87 113 88 114 89 自115年起均須俟65歲或60歲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29 現職人員-2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改革方案 現行制度 具體措施 1.以最後在職俸額計算退休金。 2.基數內涵本俸2倍。 1.退休金計算基準:
105年維持為「最後在職俸額」 自106年起調整為「10年平均俸額」 逐年調降至111年為「15年平均俸額」。 2.退休金基數內涵:自105年起逐年調降 兼具新、舊制年資:從本俸2倍逐年調降至109年為平均俸額1.6倍。 純新制:從本俸2倍逐年調降至108年為平均俸額1.7倍。

30 現職人員-3 改革方案 現行制度 具體措施 優惠存款制度改革 月退休金加計優存利息不得超過75%~95%。
1.配合公保年金化提早停止優存制度。 2.兼具新舊制年資者:同已退人員優惠存款利率調降方案。

31 現職人員-4 *繳費基準按照退休金基數內涵逐年調降至本俸1.7倍
改革方案 現行制度 具體措施 調整退撫基金提撥機制 1.提撥率:12% 2.負擔比例:65%及35% 1.提撥率:15%→18% 2.負擔比例:60%及40% *繳費基準按照退休金基數內涵逐年調降至本俸1.7倍 *退撫基金提撥費率之調整,將視政府財政及公務人員負擔能力審酌調整,不會一步到位。

32 已退人員-1 改革方案 現行制度 具體措施 調降 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不超過80%為限) 基數內涵:本俸2倍。
退休金基數內涵:自105年起逐年調降 對象:支(兼)領月退休金且兼具新、舊制年資者。 方案:從本俸2倍逐年調降至109年改為本俸1.6倍。

33 已退人員-2 改革方案 現行制度 具體措施 優惠存款制度改革 1.84年7月1日以前退休者:維持18%。
-限於公保 養老給付 的部分 月退休金加計優存利息不得超過75%~95% 1.84年7月1日以前退休者:維持18%。 2.84年7月2日以後退休且兼具新舊年資者(含支領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 自105年起,從18%逐年調降,106年調降至12%,之後逐年調降1%,至109年調降至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7%,並以9%為上限

34 現職及已退人員 改革方案 現行制度 具體措施 調整月撫慰金機制 1.月撫慰金為月退休金1/2 1.經核定支領月撫慰金者,仍予維持。
2.配偶起支年齡55歲 3.退休生效時具2年婚姻關係 4.身心障礙成年子女得請領 1.經核定支領月撫慰金者,仍予維持。 2.月撫慰金為月退休金1/3,但經濟弱勢之未再婚配偶,給予1/2 3.配偶起支年齡60歲 4.具15年婚姻關係 5.刪除身心障礙成年子女得請領 6.已領政府、公營事業給付退休金、撫卹金及優惠存款利息等,不得擇領月撫慰金。 7.法案公布後1年內亡故者,可照原規定(過渡規定)

35 配套措施-1 一、樓地板條款: 退休所得較低者,給予最低保障(照顧弱勢:32,160元)。
二、天花板條款: 改革方案採全面性多元改革(退休金計算基準、基數內涵及優存利率),在逐年調降後,如仍有超過退休所得替代率80%,再調降退撫新制退休金(實際計算案例如後)。

36 天花板條款實例:99年退休、委任五職等520俸點、非主管、年資30年
年度 改革方案 優存利率 現職待遇(本俸+專業加給 現職待遇(本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A) 每月退休所得(B) 替代率(B/A) 105 本俸2倍(最後在職) 18% 53,340 54,510 52,002 95% 106 本俸1.9倍(均俸10年) 12% 49,439 91% 107 本俸1.8倍(均俸11年) 11% 48,151 88% 108 本俸1.7倍(均俸12年) 10% 46,863 86% 109 本俸1.6倍(均俸13年) 9% 45,575 84% 110 本俸1.6倍(均俸14年) 8.355% 45,410 83% 111 本俸1.6倍(均俸15年) 112 *此年度為改革方案過渡期後 43,608 80% *自110年起優存利率已改按臺銀1年期定存利率+7%計(1.355%+7%=8.355%)

37 配套措施-2 三、防搶退措施: 改革方案實施前已成就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者,保障其於改革方案實施後退休時,得維持原退休金計算基準,只逐年調降新制退休金基數內涵至1.6倍。 四、檢討月退休金隨待遇調整機制: 改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視國家整體經濟環境、政府及退撫基金財務狀況、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及現職人員待遇調整與否,衡酌調整之。

38 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是否合理問題 一、所得替代率公式為: 二、分母部分,僅以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之理由:
月退休金+優存利息(社會保險年金)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 二、分母部分,僅以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之理由: (1)現行專業加給繁多,為求公平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計列,使同一職等人員均適用同一加權平均數,符合整體權益衡平原則。 (2)退休人員退休後即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且為避免發生「肥大官、瘦小吏」之質疑,故不計列主管職務加給。 (3)年終工作獎金係年所得性質,並由國家視財政狀況發給現職人員用以慰勉在職工作之辛勞,是不予計列。 三、未來退休所得會貼近實際所得,不會有主管和非主管的差異,且低職等者所得代替率高,高職等者所得替代率低,符合本次改革希望達到所得重分配的目的。

39 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是否納入改革 一、過去3次優惠存款改革方案,均未將支領一次退休金 者納為改革對象。
二、基於與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衡平考量,針對支領一 次退休金者,規劃如下 (1)以84年7月2日以後退休且兼具退撫新、舊制年資且 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為對象,84年6月30日以前退休 者,仍不再改革範 (2)僅比照月退休金人員,調降其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 款利率,至於其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部分,仍然予 以維持,並沒有調整。

40 公教人員保險法配合退休年金改革再修正重點
現行制度 修正重點 繳費滿30年自付保險費由政府負擔 1.提高為35年 2.法令修正前達免自付保險費者予以維持 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育嬰津貼等現金給付,給付標準依被保險人請領事由發生當月保險薪給 1.養老給付: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15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額平均計算 法令修正一年內之落日條款 2.育嬰津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6個月保險俸額平均計算 3.殘廢、眷屬喪葬:維持不變

41 養老給付之請領方式 ※養老給付條件: 15年、 55歲以上退保離職 現行制度 修正重點 一次養老給付:
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1.2個月,最高以給付36個月為限。 最高以給付42個月為限。 養老年金給付: 保險年資每滿一年,在給付率百分之零點七五(以下簡稱基本 年金率)至百分之一點三(以下簡稱上限年金率)之間核給養老年金給付,最高採計三十五年;其總給付率最高為百分之四十 五點五。

42 一、 投保滿15年且年滿65歲。 二、 投保滿20年且年滿60歲。 三、 投保滿30年且年滿55歲者。 ※只能選擇一次給付: 依法資遣
養老年金給付之條件 一、 投保滿15年且年滿65歲。 二、 投保滿20年且年滿60歲。 三、 投保滿30年且年滿55歲者。 ※只能選擇一次給付: 依法資遣 投保滿15年以上而離職退保

43 公保年金計算方式 退保最後15年平均薪額×0.75%×公保年資
舉例:625薪級(47080元)、公保年資30年,其每月養老公保年金:47,080×0.75%×30=10,593元。

44 選擇養老年金退休所得上限規定 每月所領的月退休俸加上養老年金,不得超過最後在 職加保保俸額1.7倍的一定百分比
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百分比之規定為:保險年資15年 以下者,每滿1年以2%計算;第16年起,每滿1年, 以2.25%計算,最高增至75%。 舉例: 一、保險年資15年:30%(15×2%) 二、保險年資25年:52.5%(15×2%+10×2.25%) 三、保險年資35年:75%(15×2%+20×2.25%)

45 選擇養老年金退休所得上限規定 其計算公式如下:
最後投保俸額1.7倍×依投保年資計算之退休一定之所得替代率(≦○○%)=每月退休給與+每月養老年金

46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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