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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退休金計算及未來改革方向研討 第五教練合作圈 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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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 退休法規介紹 • 退休基礎知識介紹 • 退休金的組成 • 未來退休制度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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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法規介紹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105.6.8)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103.11.12)
2017/3/10 退休法規介紹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 )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 款辦法 ( ) 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辦理退休、 撫卹、資遣作業注意事項(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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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基礎知識介紹 • 退休種類與條件 年資5年以上,年齡60歲 自願 退休 年資25年以上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
幼教師:5年以上,56歲 保健員:5年以上,55歲 自願 退休 尚有危勞降齡 年資25年以上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3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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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5年以上,心神 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 勝任職務
退休基礎知識介紹 • 退休種類與條件 延長至多5年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4條第1項第1款 屆齡 退休 年資5年以上,年齡65歲 年資5年以上,心神 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 勝任職務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4條第1項第2款 命令 退休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 行細則第5條 公保全殘或半殘;不堪勝任職務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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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基礎知識介紹-擇領月退金要件 教師、校長、未銓敘職員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命令退休 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者
2017/3/10 退休基礎知識介紹-擇領月退金要件 教師、校長、未銓敘職員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命令退休 年滿65歲延長服務者不得擇領月退金 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者 任職滿15年以上者 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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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基礎知識介紹-擇領月退金要件 教師、校長、未銓敘職員 任職25年以上之自願退休 未滿50歲 滿50歲 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 月退休金
2017/3/10 退休基礎知識介紹-擇領月退金要件 教師、校長、未銓敘職員 任職25年以上之自願退休 未具工作能力:符合其一 1.公保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全殘、半殘, 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 2.領有殘障手冊者。 3.精神耗弱,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 4.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6個月無法 銷假上班 服務學校出具不堪勝任工作之證明 未滿50歲 滿50歲 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 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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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基礎知識介紹-55歲加發退休金 年滿55歲,得 自願提前退休 一次加發5個基數之 一次退休金
• 55歲自願提前退休加發退休金(退休條例第5條) 年滿55歲,得 自願提前退休 一次加發5個基數之 一次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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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基礎知識介紹-增核退休金(退休條例第6條)
教師或校長服務 滿35年 教職30年資歷 退休時往前逆 算連續任教師 或校長5年以上 1.一次退休金:增加基數, 增至60個基數為限。 2.月退休金:自第36年 起,每年增加1%,增 至75%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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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基礎知識介紹-年資採計上限 1.退休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仍依原規定最 高採計30年。
• 年資的合併計算(退休條例第21-1條) 1.退休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仍依原規定最 高採計30年。 2.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累計,最 高採計35年。 3.符合第6條(增核退休金)者,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 任職年資、修正施行前後累計任職年資,最高均得採 計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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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的組成 退撫新制實施 前(舊制,85 年2月1日以前 年資) 各級政府 退撫新制實施 前(新制,85 年2月1日以後 年資)
區別 舊制退休金 項目 支給機關 本(年功)俸×月退休金 百分比+實物代金930 元 基數內涵 退撫新制實施 前(舊制,85 年2月1日以前 年資) 一次或月補償金 21-1-5 本(年功)俸×2 × 補償金基數或% 各級政府 (臺南市政府) 退休金其他現金 給與補償金 本(年功)俸×15%× 補償金基數 55歲退休加發 一次退休金 本(年功)俸×2× 5個基數 退撫新制實施 前(新制,85 年2月1日以後 年資) 本(年功)俸×2 ×月退休金百分比 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基金管理 委員會 新制退休金 再增發一次補償金 21-1-6 本(年功)俸×2 ×補償金基數 不得優惠存款 部分 公教人員保險 一次養老給付 臺灣銀行 公教保險部 得辦理優惠存款 部分 85年2月1日以前 公保投保年資 公務人員:84.7.1前年資 教育人員:85.2.1前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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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簡易退休金計算公式 種類 舊制年資 計算公式 新制年資 月退百分比 ≦14 年資*5 畸零月數5個月以下 (年資*2)+1 ≧15
月退百分比 ≦14 年資*5 畸零月數5個月以下 (年資*2)+1 ≧15 年資+60 畸零月數6個月以上,以1年計算 (年資+1)*2 一次退基數 年資*2-1 (年資*1.5)+1 年資*2+1 (年資+1)*1.5 21-1-5舊制補償金(基數或百分比) (15-核定舊制年資)*0.5 ※ 適用對象: 1.舊制年資未滿15年 2.支(兼)領月退休金 21-1-6再一次增發補償金(基數) 【26-(核定舊制年資+核定新制年資) 】*0.5 1.舊制年資未滿20年 2.新舊制年資未滿26年 3.支(兼)領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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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年資未滿15年者,在退撫新制實施後 退休金反而變少了,爰有補償金之設計
何謂月補償金(21-1-5) 舊制月退休金 本(年功)俸 × 百分比+ 930 新制月退休金 本(年功)俸 × 2 × 百分比 15年以內,每年5% 15年以後,每年1% 每年2% 即相當舊制之4% 舊制年資未滿15年者,在退撫新制實施後 退休金反而變少了,爰有補償金之設計 1.前提:舊制年資未滿15年者 2.可選擇按月支領或一次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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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制年資同為20年,其月退休金雖同為本俸之80%,但新制須自繳基金,故有補償金之設計
何謂再一次加發補償金21-1-6 舊制月退休金 本(年功)俸 × 百分比+ 930 新制月退休金 本(年功)俸 × 2 × 百分比 15年以內,每年5% 16-20年,每年1% 每年2% 即相當舊制之4% 新舊制年資同為20年,其月退休金雖同為本俸之80%,但新制須自繳基金,故有補償金之設計 1.前提:舊制年資未滿20年者,新舊制未滿26年,擇領月退金者 2.僅一次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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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行支領月退休金者之每月所得內涵 + 舊制月退休金 月 退 休 金 新制月退休金 月補償金 每月18%優惠存款利息(公保養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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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的組成 • 優惠存款(退休法第32條) 1. 退撫新制實施前(舊制)任職年資 2. 優存利息 VS. 月退休金=蹺蹺板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1. 退撫新制實施前(舊制)任職年資 2. 優存利息 VS. 月退休金=蹺蹺板 一次補償金 舊制月退金 公保養老給付優存利息(18%) 月退休金 新制月退金 月補償金 月退休所得(俗稱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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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退休制度改革方向重點 *節錄 教育部公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簡報 一、給付:退休金計算基準、所得上下限、優惠存款制度、 年資補償金、月撫慰金制度 二、請領資格: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三、財源:退撫基金提撥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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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給付: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 調整為最後在職往前「5年平均俸(薪)額」,之後逐年拉長1年,調整至最後在職往前「15年平均俸(薪)額」。
防止趕辦退休機制:明定民國OO年O月O日前已成就月退休金條件之現職人員,不適用上述規定。 現行制度 公教人員(退撫新制) 退休生效日當月本(年功)俸(薪)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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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給付:調降退休所得上限及下限 分子:月退休金+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 分母:本俸(薪)2倍
上限:(以35年為準) 先調降至分母x75%,之後逐年調降1%至60% 下限:最低保障金額 甲案:25,000元(105年度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基準) 乙案:32,160元(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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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給付:調整優惠存款制度(1) 支(兼)領月退休金者: 1、分6年逐步全面廢除優惠存款制度:
2、月退休總所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25,000元或32,160元) 者,維持18%優存利率;超過最低保障金額者,按前述 方案調降至最低保障金額止。 第x年 利率 備註 1 9% 3 6% 5 3% 7 0% 領回全數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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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給付:調整優惠存款制度(2) 優惠存款金額: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及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3條第1項附表(即從優逆算表)同步廢止,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按其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實際得領取之養老給付金額辦理。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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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給付:取消年資補償金 調整月撫慰金制度
一、給付:取消年資補償金 調整月撫慰金制度 法案公布1年後退休者: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 法案公布1年後亡故者,降低月撫慰金給付標準,改為月退休金之1/3;至於遺族擇領月撫慰金的條件如下: 1.配偶支領月撫慰金起支年齡延後至65歲;婚姻關係改為於退休人 員亡故時累積存續15年以上。 2.刪除身心障礙之成年子女擇領月撫慰金規定。 (未成年子女維持原規定) 3.遺族已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領有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 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之定期性給與者,不 得擇領月撫慰金。 4.將月撫慰金和一次撫慰金之用語修正為「遺屬年金」及 「遺屬一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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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領資格:公務人員 採單一年齡65歲,公務人員設計 5年過渡期間與85制之10年緩衝 期指標數銜接。
2017/3/10 二、請領資格:公務人員 退休年度 法定年齡 (展期及減額之計算基準) 過渡期間指標數 (年資+年齡之合計數) 指標數 基本年齡 107年 25年~未滿30年者為60歲。 任職30年以上者為55歲。 82 1.至少需年滿50歲 2.年資+年齡高於或等於指標數即可支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法定起支年齡60歲或55歲影響 108年 83 109年 84 110年 65歲 85 1.至少需年滿55歲。 2.年資+年齡高於或等於指標數即可支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法定起支年齡65歲影響。 111年 86 112年 87 113年 88 114年 89 115年以後 採單一年齡65歲,公務人員設計 5年過渡期間與85制之10年緩衝 期指標數銜接。 警察、消防等危勞職務維持70制:15年+55歲不調整 搭配實施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 每提前1年,扣減4%,最多提前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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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領資格:教育人員 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1)高級中等以下教師:60歲 (2)其餘教育人員:65歲 10年過渡期間:
退休年度 法定年齡 (展期及減額之計算基準) 過渡期間指標數 (年資+年齡之合計數) 指標數 基本年齡 108年 60 76 1.至少需年滿50歲 2.年資+年齡高於或等於指標數即可支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法定起支年齡60歲影響 109年 77 110年 78 111年 79 112年 80 113年 81 114年 83 115年 85 116年 87 117年 89 118年 119年 61(60) 120年 62(60) 121年 63(60) 122年 64(60) 123年 65(60) 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1)高級中等以下教師:60歲 (2)其餘教育人員:65歲 10年過渡期間: 設計10年過渡期間至117年採單一年齡 60歲起支,其餘教育人員自118年起每 年增加1歲至122年達65歲 (過渡期間指標數之年齡須年滿50歲) 搭配實施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 每提前1年,扣減4%,最多提前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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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源 調整退撫基金提撥費率: 調降退休所得節省費用挹注: 調降退休所得和優惠存款利率所節省經費,應全部挹注退撫基金。 現行費率 公務人員
12-15% 教育人員 8%-12% 調高費率 公務人員 12-18% 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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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改革方案草案 以上退休改革方案係草案說明,請密切關注銓敘部、教育部相關訊息,仍請以官方公布實際法案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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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的參與 敬請指教 E N D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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