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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法(2):因果論證與穆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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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穆勒方法 1 求同法(method of agreement,或譯一致法) 穆勒對它的界定為:
若調查兩個以下發生現象的實例,發現只有一個情況是共同的,這一在各實例中一致存在的情況,就是現象發生之因。 其形式為: A B C →X A D E →X ∴A→ X e.g.實例(學生) 進食情況(食物) 食後現象(肚瀉) A B C D E X A B D E X A C D E X A B C X A-雪糕,B-三文治,C-飯,D-意大利粉,E-沙律 ∴情況A(雪糕)可能是現象X(肚瀉)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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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異法(method of difference,或譯差異法)
穆勒的定義: 若調查得知在一個實例中發生的現象,而在另一實例中未發生,兩實例除此一點差異外,其它情況都相同,則這個在兩實例中唯一差異的情況便是該現象之因。 其形式: A B C → X B C → ~X ∴A → X 差異法適用的事例也和一致法一樣,只是所得資料不能用一致法求得原因時,就用差異法. e.g.實例(學生) 進食情況(食物) 食後現象(肚瀉) 1 A B C E X 2 A C D ~X 3 B D ~X 4 A C E X ∴情況E(沙律)可能是現象X(肚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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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異聯合法(joint method of agreement and difference)
定義: 若在兩個或以上實例中發生某一共同現象,而兩實例只有一情況相同;另在兩個或以上實例中不發生某一現象,而此兩實例也缺少前述實例中同一情況,則此兩組實例中唯一不同的情況,就是現象之因。 形式: A B C→ X B C→ ~X A D E→ X D E→ ~X ∴A→ X 同異聯合法也就是求同法與求異法的綜合使用。 ∴嚴格來說,它並非是一新的、獨立的方法。 不過,我們仍當它是一種獨立方法來講 ∵求同法與求異法並非可以經常一起使用,因為有些情況只能應用兩者之一。 ∵兩者結合來使用時,其結論的概然性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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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法(method of residues)
定義: 從任何現象中,減去先行歸納所已知的某部分,是某些情況之果,而所剩餘現象,就是其餘情況之果。 形式: A B C → a b c B → b C → c ∴A → a 有學者以為這裏的方法是演繹而非歸納 ∵≒下面的演繹形式: 或者A為真,或者B為真,或者C為真;並且B為假,C為假;則A為真。 不過,我們將它視作歸納法也未嘗不可,因為前提已知的科學定律並無必然性,所以其結論也就只有概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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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變法(method of concomitant variation)
若一現象,只要當另一現象發生任何變動時,也即隨之發生某種特殊變動,則此一現象是彼一現象的原因。 形式: A+ B C → X+ 或者 A+ B C → X- A- B C → X A- B C → X+ ∴ A → X ∴ A → X 左面是相順變動的形式,右面的是相反變動的形式。 此法與前四種方法之不同: /前四法-消去法 \共變法-非消去法 /前四法-質的方法 \共變法-量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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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穆勒方法的限制及其價值 穆勒方法雖然能解釋很多經驗的現象;但它本身是不能發現因果關係的,因為在應用它的時候,我們必須知道現象與現象之間的因果關係。 求同法的例子 共變法的例子 穆勒方法仍有它的價值,因為它雖不能發現因果規律;然而,科學理論往往是由於先假設有一關於事物的因果規律,然後再以觀察或實驗去證實或否證它而成立,而在這方面,穆勒的方法是不可或缺的最基本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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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果謬誤(Causal Fallacies)
指在作出關於因果的推理時所常見的錯誤 主要有以下兩種: 1. 居前為因的謬誤(the post hoc fallacy) 指「錯當A是X的原因,因為X隨A而出現」這種錯誤。 2. 混淆因果的謬誤(the fallacy of confusing an effect with a cause) 當中再分為兩種: i) 倒果為因的謬誤 將因果顛倒了的錯誤 ii) 共因的謬誤 將兩件有共同原因的事情看成一為因,一為果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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