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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權簡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企劃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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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內容 一、何謂「航權」? 二、航權的種類 三、航權的交換 四、我國國際航權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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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航權」? 一國之民用航空器飛入或飛經他國的權利或自由﹝privileges or freedo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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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權的種類 一九四四年在芝加哥會議中形成所謂「五項自由」的說法,後來實踐中又產生第六、七、八種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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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權的種類 ﹝一﹞第一自由或航權:簡稱 「飛越權」 不降落而飛經他國領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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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權的種類 ﹝二﹞第二自由或航權:簡稱 「技術降落權」 為非營運目的而降落他國領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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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權的種類 ﹝三﹞第三自由或航權:簡稱 「卸載權」 將載自航空器國籍國領域之客貨郵飛至對手國領域內卸下之權利 甲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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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權的種類 ﹝四﹞第四自由或航權:簡稱 「裝載權」 在對手國領域內裝載客貨郵飛至航空器國籍國領域卸下之權利 甲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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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權的種類 ﹝五﹞第五自由或航權:簡稱 「第三國營運權」 在對手國與第三國間載運客貨郵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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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權的種類 中間點第五航權 甲 乙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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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權的種類 延遠點第五航權 乙 丙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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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權的種類 ﹝六﹞第六自由或航權:前置點第五 航權,合併利用與兩個對手國 之第三及第四航權 丙 甲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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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權的種類 ﹝七﹞第七自由或航權:航空器 於其國籍國以外經營 丙 丁 甲 乙 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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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權的種類 ﹝八﹞第八自由或航權:簡稱 「境內營運權」 在他國境內二點間載運客貨郵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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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權的交換 ﹝一﹞多邊模式: 一九四四年於芝加哥會議 中採納二項多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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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權的交換 1、國際航空服務過境協定 簡稱「二項自由協定」 計有118國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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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權的交換 2、國際空運協定 簡稱「五項自由協定」 曾有19國批准,之後有8國 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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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權的交換 ﹝二﹞雙邊模式: 多邊模式嘗試失敗,轉而尋 求雙邊模式,迄今仍為國際 間航權交換之主要模式。 〈全球約有三千多個雙邊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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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權的交換 ﹝三﹞多邊模式的再嘗試: 1、歐盟及歐洲共同航空區域 2、安地斯協定 :中南美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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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權的交換 3、加勒比海共同體 :加勒比 海地區14國 4、福塔力沙協定 :南美六國 5、邦久協定 :西非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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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權的交換 7、APEC:國際空運自由化多邊協 定,美國、紐西蘭、新加 坡、汶萊、智利於 2000 年倡議,2002年秘魯加入
6、柬寮緬越協定 7、APEC:國際空運自由化多邊協 定,美國、紐西蘭、新加 坡、汶萊、智利於 年倡議,2002年秘魯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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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國國際航權概況 兩國間之雙邊協定通常係透過外交管道由雙方政府簽訂,由於我國外交處境特殊,為與無邦交國間建立實質通航關係,近年來視與各國之雙邊關係情勢,陸續發展出若干權宜模式,約略可分為以下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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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國國際航權概況 雙方政府間:曾簽署之國家有沙烏地阿拉伯、南非、哥斯大黎加、拉脫維亞、馬拉威、巴拿馬、義大利、聖露西亞、巴拉圭、馬紹爾群島、帛琉等十一國。 雙方民航局間:計有杜拜邦、沙爾加邦、阿布達比邦(以上三邦屬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新加坡、諾魯、汶萊、巴林、保加利亞等八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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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國國際航權概況 雙方代表機構間:計有美國、日本、印尼、菲律賓、泰國等五國。
我民航局與對方代表機構間:計有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等三國。 雙方主要國際機場間:計有奧地利、荷蘭、盧森堡等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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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國國際航權概況 我方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與對方航空公司或民間團體:計有英國、德國、法國、馬爾地夫、瑞士(有待重商)、比利時、馬來西亞、澳門、越南、柬埔寨、印度、香港等十二個國家地區。 雙方航空公司間:有黎巴嫩、琉球(外交主權認定不屬日本,故另由航空公司簽署備忘錄建立航線)二個國家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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