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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Labor Relations)
勞資關係之意義 勞動三權 團結權--工會組織與運作 協商權--集體談判與團體協約 爭議權--勞資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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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之意義 勞資關係(labor-management relations)一詞在國外通常稱為員工關係(employee relations)或工業關係(industrial relations)。 勞資關係指資方與勞方間所存在之勞動關係,包括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其決定如何達成,以及雙方間的問題如何處理等內涵。 @雇主=資方? 員工=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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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 雇主: 凡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者稱為勞工.(勞基法) 凡是具有工會會員資格和依法可參加勞工保險的職員及工人均為勞工.
雇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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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問題的解決 勞資關係學派 人力資源學派 勞資關係的本質是衝突 衝突的原因是權力不平等 解決的方式在於給予勞工組織權、協商權和爭議權
勞資關係本質是和諧 衝突的原因是組織設計不當、薪資制度不合理、績 效評估制度不公平...等等 解決方法在於設計合理的組織結構、薪資制度和績效評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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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基本三權 團結權 協商權 爭議權 台灣勞資關係方面的法令 工會法 (民國十八年) 團體協約法 (民國二十一年)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十七年) 勞動基準法 (民國七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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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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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強制成立工會、強制員工入會 (缺乏罰則) 產業工會/職業工會 基層組織/聯合組織 工會成立 任務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發起→籌備→成立 任務 團體協約、就業輔導、勞資糾紛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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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組織 省市總工會 加工出 口區產 業工會 聯合會 跨省市之 交通、運 輸、公用 事業工會 聯合會 縣市總工會 職業工會 產業工會 分 會
中華民國 全國總工會 全國各業 職業工會聯合會 全國各業 產業工會聯合會 省市總工會 加工出 口區產 業工會 聯合會 跨省市之 交通、運 輸、公用 事業工會 聯合會 省市各業 職業工會聯合會 省市各業 產業工會聯合會 縣市總工會 職業工會 產業工會 分 會 分 會 支 部 支 部 小 組 小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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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結權--工會組織與運作 @有福同享?有難同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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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結權--工會組織與運作 @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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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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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商與團體協約 集體談判與團體協約之概念 ─
集體談判(Collective Bargaining)又稱團體協商,是指在一個特定時期中,一個雇主與工會就一個書面協議的協商、草擬、實施及詮釋的過程。 團體協商過程的基本要素如下: 資方與工會雙方真誠的協商有關的議題。 將各方的理解納入一個書面的契約中。 根據契約中載明的聘僱條件與狀況來管理每日的工作關係。 經由所建立的程序來解決契約中聘僱條件的詮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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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商與團體協約 團體協商的內容: 規定[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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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商與團體協約 禁止協商事項:僅指違法的事項,例如要求妊娠或哺乳期間的女工在夜間工作,此為法所不許,自不得協商。
強制協商事項:即勞資雙方都不得不談的議題,通常指勞動條件部分。 任意協商事項:也就是除前二項以外之其他主題,當事人雙方願意進行協商並進而簽署協約,固無不可。但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均不得堅持非就任意協商事項進行協商不可,任一方當事人均得不附理由的拒絕就任意協商事項進行協商。被歸為此種協商事項者,最主要是僱主經營權決策事項及工會內部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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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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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 勞資爭議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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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事項與權利事項 權利事項的爭議 - 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有關法令規定,主張其權利義務存在與否的爭議.
調整事項的爭議 - 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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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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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 勞資爭議仲裁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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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 勞資爭議行為 ─ 所謂爭議行為係指勞資關係當事人為貫徹其主張所採 取之阻礙業務正常運作之行為,及他方所採取之對抗
行為。勞方最常採取之爭議行為有: 罷工 依約行事(working to rule or working to contract) 怠工(go-slow) 杯葛(boycott) 佔據(sit-in)或接管(work-in) 糾察(picke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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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的條件 勞資爭議調解程序無效 合法召開會員大會 上班時間召開須經雇主同意 無記名投票,過半數同意 調解或仲裁期間不得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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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 針對勞方所採取之爭議行為,雇主亦可能會採取相對抗之措施,以迫使勞方讓步,資方最常採取之爭議行為有: 繼續營運 鎖廠 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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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 部分行業不准罷工,不准組織工會 規定罷工期間得不給付工資 不限制資方在罷工時使用替代性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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