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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相關法律考量 報告人: 蓋華英 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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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華英 律師 正源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經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灣證券交易所法律顧問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律顧問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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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之基本法律要素(一) 公司型/信託型 單層/雙層 境內/境外 Financing/True Sale 金融性資產
▓性質 ▓ Structured Finance–Legal Structure ▓架構 公司型/信託型 單層/雙層 境內/境外 Financing/True Sale ▓標的 金融性資產 金錢債權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債權 企業應收帳款? 投資人權益原則上以該資產及其擔保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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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之基本法律要素(二) 創始機構(Originator) 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主要參與者 創始機構(Originator) 金融機構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一般企業? 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以信託業為限 投資人(Investor) 債權管理服務機構(Servicer) 交易規劃者(Arranger) 信用評等機構(Rating Agency) 證券承銷商(Underwriter)及其他專業機構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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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移轉階段所涉法律考量(一) 標的資產–以債權為中心 債權性質 已發生之現存(existing)債權 附條件債權
▓資產移轉 標的資產–以債權為中心 債權性質 已發生之現存(existing)債權 附條件債權 未來(future flow)債權 ▓移轉內容 契約 債權 債權+附條件之契約移轉 ▓移轉方式 公告/通知/其他約定方式 內容及格式 擔保物權 登記 相關稅費 草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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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移轉階段所涉法律考量(二) 意義 功能 認定標準 法令觀點–所有權歸屬, Bankruptcy Remote
▓真實買賣(True Sale) 意義 功能 認定標準 法令觀點–所有權歸屬, Bankruptcy Remote 會計觀點– Off-Balance sheet;FASB No.77,125,140 租稅觀點–Financing or Sale/課稅主體/租稅種類 金融監理觀點–BIS計算 信用評等觀點 ▓信託法有關委託人權利之限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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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移轉階段所涉法律考量(三) 方式 內容 如資產證券化所涉法律考量(一)所述 創始機構之債權人–撤銷
▓對抗效力(Perfection) 方式 如資產證券化所涉法律考量(一)所述 內容 創始機構之債權人–撤銷 創始機構之債務人–債務清償/契約變更/抵銷 SPV之債權人–信託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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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移轉階段所涉法律考量(四) 破產之法律風險 交易撤銷之法律風險 重整之法律風險 債權收取(Collection )之法律風險
▓破產風險(Bankruptcy Remote)及其他法律風險 破產之法律風險 無美國法上實質合併原則(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之適用 破產法第78條 信託法第6條 交易撤銷之法律風險 民法第244條第2項 重整之法律風險 債權收取(Collection )之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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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化階段所涉法律考量(一) 採直接金融並以特定資產為基礎之新型金融商品 宜認為屬於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 商品性質及種類之選擇
▓證券化商品之法律性質 採直接金融並以特定資產為基礎之新型金融商品 與企業以貸款方式取得資金之間接金融不同 與傳統證券化商品以企業本身信用為擔保有異 宜認為屬於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 證券交易法第6條 草案規定 商品性質及種類之選擇 資本證券(security)/票券(CP) 權益型(Equity)/債券型(B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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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化階段所涉法律考量(二) 募集發行採核准或申報生效制 主管機關 募集發行方式 發行人責任 私募之限制 上市(櫃)交易之可行性
▓證券化商品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募集發行採核准或申報生效制 主管機關 金融局 證期會(公開募集發行時) 募集發行方式 公募(Public Offer)/私募(Private Placement) 初次發行/再次發行(Secondary Distribution) 發行人責任 私募之限制 上市(櫃)交易之可行性 投資人保護措施 資訊揭露 信用增強(Credit Enhancement)及信用評等(Ra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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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化階段所涉法律考量(三) 金融機構 保險業(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1項)
▓機構投資人之投資依據及限制 金融機構 商業銀行(銀行法第74條之1)/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法第15條第1項)/農、漁會信用部(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規則第5條、第18條及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規則第5條、第17條) 保險業(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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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化階段所涉法律考量(四) ▓三大法人機構 證券商(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8條)/證券投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5條)/僑外人及專業投資機構(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 ▓四大基金 退撫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5款)勞退基金/(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勞保基金(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4條第4款及第6條第5款)/郵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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