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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法 第 四 十 讲 兰州大学法学院 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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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五、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一、大陆架的概念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原是地质地理学的概念,是指从大陆沿岸逐渐向外延伸,直到大陆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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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给大陆架下的定义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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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大陆架在海床上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350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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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 2.无须占领或宣告 3.沿海国对在大陆架上的建筑的管辖权 4.外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 5.大陆架上覆水域及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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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三)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专属经济区 (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该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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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四)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的管辖权 3.其他国家的权力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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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1.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关系 a.沿海国权利的重合部分 b.沿海国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性质
(五)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关系及划界问题 1.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关系 a.沿海国权利的重合部分 b.沿海国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性质 c.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范围 d.沿海国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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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2.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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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法 第 四 十 一 讲 兰州大学法学院 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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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六、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一)公海的概念 公海,又称“国际海域”,不是任何国家的领土,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是供所有国家,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为和平目的自由使用的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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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二)公海的法律地位 1.公海供世界各国为和平目的而使用 (1)任何国家不得有效的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 (2)公海只应用于和平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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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2.公海自由 (1)航行自由 (2)捕鱼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4)飞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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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1.船舶的国籍 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都应该具有国籍,而且每艘船只能有一个国籍。 2.公海航行权
(三)公海航行制度 1.船舶的国籍 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都应该具有国籍,而且每艘船只能有一个国籍。 2.公海航行权 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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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3.“方便旗”现象 所谓“方便旗”现象是指某些国家允许他国公民所有的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注册从而赋予此种船舶以国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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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4.海上救助义务 每个船旗国应责成悬挂该国旗帜航行的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的情况下,救助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生命危险的人;如果有遇难者求救,在可以合理地期待其采取救助行动时,尽速前往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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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四)公海上的管辖权 1.船旗国的管辖权 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及船舶上的人和事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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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2.公海上国际法禁止的行为 (1)贩运奴隶 (2)海盗 (3)非法贩运毒品 (4)非法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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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3.公海上军舰的权力 (1)紧追权 沿海国对于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的外国船舶有权派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对该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以便将其捕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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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a.行使紧追权的主体 b.开始紧追的地点 c.紧追必须连续不断的进行 d.紧追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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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2)登临权 登临权是指各国军舰和经授权的国家公务船舶在公海上代表国家靠近和登上被合理地认为犯有国际法所禁止的非法行为嫌疑的船舶并进行检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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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a.登临权的主体 b.被登临的船舶 c.登临的目的 d.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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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法 第 四 十 二 讲 兰州大学法学院 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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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五)国际海底区域 1.概述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底土。 在第三次海洋法会以召开之前,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得到了联合国绝大多数成员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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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2.“区域”的法律地位 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任何这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或行使,或这种据为己有的行为,均应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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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3.平行开发制 所谓“平行开发制”是指以管理局为一方,以缔约国公司营企业为另一方的共同体开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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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七、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海洋法法庭 (一)争端解决机制 1.自行选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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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2.强制性程序 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该公约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可以自由地一书面声明的方式选择下列一个或多个争端解决程序: (1)按照附件六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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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2)国际法院 (3)按照附件七设立的仲裁法庭 (4)按照附件八设立的处理其中所列的一类或一类以上的争端的特别仲裁法庭。 3.强制性程序的限制和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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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二)国际海洋法法庭 1.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建立和组成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和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于1966年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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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2.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诉讼当事方主要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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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该法庭对下列争端享有管辖权: (1)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使用的任何争端; (2)关于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产生的任何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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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洋法 (3)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以及任何其他分庭或仲裁庭向其提交的任何事项。 如果就国际海洋法法庭是否享有管辖权的问题发生争端,这个问题也由国际海洋法法庭以裁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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