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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各級公立學校 107年代理教師甄選作業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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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花蓮縣各級公立學校 107年代理教師甄選作業講習
主講人:國風國中 人事主任 林貴榮

2 法令依據 一、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五、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六、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3 甄選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1、確定教師缺額 2、擬訂代理教師甄選簡章並提送教評會審議 3、召開教評會決定辦理方式並訂定分工及運作方式
4、公告甄選簡章 5、受理報名 6、辦理甄選 7、統計成績 8、教評會審查甄選結果 9、公告錄取名單 10、報到、發聘、核薪

4 確定教師缺額 各級學校暨具獨立編制之附設進修學校,教師職務出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要點二) 註:控管缺額改依30小時兼代課方式辦理,兼任教師,及由校內教師兼代課無須公開甄選。惟三個月以上聘校外教師代課仍需辦理。

5 決定辦理方式 學校辦理教師甄選,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定之。 (要點三)

6 教師甄選方式 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以二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薦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密送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要點三)

7 提送教評會審議甄選簡章 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應擬訂甄選簡章提交教評會審查。(要點六)
各校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身心障礙應考人考試適當服務措施、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前項名額如有備取名額,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 (要點五)

8 評分委員應注意事項 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各項委員宜避免重複,並應建立明確之評分基準與紀錄。口試、試教、實作採分組方式辦理者,同類科委員分派之試場於考試前半小時抽籤決定。 口試、試教之評分設最高、最低標準分數,高於最高標準、低於最低標準或評分有變更時,評分委員應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要點八)

9 簡章訂定其他注意事項 報名資格不得訂定法令規定以外之資格限制。(教育部86.10.13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示)
各校擬定代理教師甄選簡章時,教師應具之資格要件,因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不得另訂年齡、學(經)歷、戶籍及限制男性未服兵役者報考等限制。(教育部 台(88)人(一)字第 號函示)

10 公告甄選簡章 各校甄選簡章及職缺等有關教師甄試之資訊,應於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網站及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公告,並視需要刊登於新聞紙;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期間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 (要點七)

11 教師甄選公告 http://210.240.39.100/index_ttest.asp 各校校內網站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
「公告系統」-「教師甄選」 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12 報名作業 受理報名 報名參加教師甄選人員應具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且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受理報名後應依據「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第4條規定:經「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

13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條文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14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15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二項第二款、第334條第二款、第348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221條強制性交罪、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224條強制猥褻罪、224~1條加強強制猥褻罪、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226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227條未成年人、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229條詐術性交罪、332條2項2款強盜結合罪強制性交者、334條第二款海盜結合罪強制性交者、348條第二項第一款擄人勒贖結合罪強制性交者。)

16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條文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17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8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民國42年8月1日以前出生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19 報名作業 受理報名注意事項1 依據教育部107年3月13日臺教師(二)字第 號函示,說明二:(略以)為兼顧本檢定考試通過應考人於後續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參加教師甄試之需求, 建請各校辦理代理教師甄試作業時,同意得以本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暨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等方式切結報名;另為避免影響以切結方式甄選錄取人員於學年開始獲聘之權益,案內切結期間以本107年7月31日前為限。

20 報名作業 受理報名注意事項2 教育部104年10月29日臺教授字第 號函示:有關「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相關疑義一案。 說明: 二、有關「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未明文限定需修畢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始得報考及聘任疑義,究本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第3款立法意旨係考量全國偏鄉小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易,爰第2款未限制其階段及科(類),第3款未限制其系(所)。

21 三、(略以)為提升教學品質、增進學生受教權益。爰除依本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以「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優先其後為「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再後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資格順序公開甄選聘任外,其聘任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者,仍應優先聘任出缺科(類)專長者,俾符應立法意旨。

22 報名作業 受理報名注意事項3 持外國學歷報名甄選認定規定
請參照教育部95年10月2日台參字第 C號令訂定發布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23 短代人員之甄選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辦法三)

24 報名作業 受理報名注意事項4 為縮短三次招考的總天數,修正「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5項,增列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辦理時程參考範例如下:(次數由教評會議決不受三次之限制) 本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A】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B】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 業者。……【C】

25 報名作業(部頒) 月 日 星期 公告 報名 考試、放榜 7 4 三 A報名 5 四 6 五 六 8 9 一 【1招:第1次招考】A考試、放榜
10 AB報名 11 【2招:第2次招考】AB考試、放榜 12 ABC報名 13 【3招:第3次招考】ABC考試、放榜

26 報名作業 月 日 星期 公告 報名 考試、放榜 7 4 三 5 四 6 五 六 8 9 一 A報名 【1招:第1次招考】A考試、放榜 10
11 AB報名 【2招:第2次招考】AB考試、放榜 12 13 ABC報名 【3招:第3次招考】ABC考試、放榜

27 甄選小組作業分配表 (各校依實際需要組成,本表僅供參考)
類別 負責人員 工作項目 說明 主任委員 校長 統籌甄選工作 當然委員 各教師評審委員 各項甄選工作 口試暨試教委員 ○ ○ ○ 擔任口試評分、試教評分及參加甄選會議

28 甄選小組作業分配表 (各校依實際需要組成,本表僅供參考)
類別 負責人員 工作項目 說明 人事主管 報名、簡章公告(上網)、教評會議通知及紀錄、甄選結果公告、成績通知、受理成績複查 資格審查等 ○ ○ ○ 場地規劃、整理、佈置 ( )教室-休息室 ( )實作 ( )口試 便當訂購及茶水供應與場地回復

29 甄選小組作業分配表 (各校依實際需要組成,本表僅供參考)
類別 負責人員 工作項目 說明 ○ ○ ○ 試務規劃及試題編製 (監考) 甄試評分委員通知到場開會 報到、驗證及叫號 計時 成績統計及排序

30 考試作業確認工作表1 1.場地規劃、整理及佈置 負責人員:○○○ 完成時間:○○○年○○月○○日 2.甄試委員會議(甄選前置作業會議)
參加人員:各委員(含教評委員、評分委員) 開會時間:○○○年○○月○○日○○時○○分 開會地點:本校會議室

31 考試作業確認工作表2 3.考生報到、驗證及抽籤 負責人員: ○○○ 時間:○○○年○○月○○日○○時○○分 地間:○○室(考生休息室)
4.計時;口試、試教及資料確認 試場工作人員: ○○○ 評分委員:: ○○○、○○○ 地點:口試(試教)場地(○○會議室)

32 考試作業確認工作表3 5.叫號 負責人員:○○○ 時間:○○○年○○月○○日○○時○○分 地點:○○室(考生休息室) 6.成績統計
時間:口試或試教完畢 預訂:○○○年○○月○○日○○時○○分 地點:○○室

33 考試作業確認工作表4 7.甄選委員會 參加人員:甄選委員(或教評委員)出席、口試(試教)委員(必要時得列席)
時間:○○○年○○月○○日○○時○○分 地點:○○室 8.教評會議 參加人員:教評委員

34 考試作業確認工作表5 9.結果簽請同意 10.公告: (1)校內公告 (2)教育處公告 (3)教師選聘網公告(各校參酌辦理)

35 辦理甄選-評分基準 評分基準可於甄選前置作業會議討論明確訂定並作成會議紀錄。

36 甄選委員迴避規定(1) 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應確實保密,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應試,應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迴避之。 前項委員係校內報名參加甄選之實習教師之實習輔導教師或與報名參加甄選者曾有師生、同學關係者,均屬應行迴避之情形,不得擔任命題、評分工作。(要點四)

37 甄選委員迴避規定(2) 請於甄試委員會議(甄選前置作業會議)提供報名資料,檢視有無需要迴避情事。
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辦理甄選試務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參加甄選者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要點四)

38 成績統計 考生試教、口試原始成績應依配分比例換算成得分,兩項得分加總後即為總成績;又成績計算表應送請甄選委員會委員簽名確認。
成績統計建議以輸入電腦核算為宜。

39 錄 取 依甄選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未滿80分者,不予錄取),錄取人員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簽請校長聘任。(教師法第13條)

40 成績單寄發 最終甄選成績應以書面通知應試考生。採二階段甄選時,應明列各階段各項成績、總成績及錄取標準。
筆試採測驗題型者,應於筆試後二日內公告試題及答案。(要點九)

41 報到發聘 錄取人員應依規定期限內,備齊教師證、學(經)歷證明等文件正本向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如為現職人員應同時檢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錄取人員逾期未報到,應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中依序遞補。 107學年度代理教師聘期自107年8月27日(開學前3日,107學年開學日為8月30日)起至108年7月1日止。(代理原因消滅,即應無條件解職,代理人不得異議。)

42 以運動員資格參加甄試者 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者、亞洲運動會獲得前八名者或獲得三等二級以上國光體育獎章之傑出運動員,其學歷、專長足堪任教者,得由學校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酌予放寬資格後聘任為中小學代課、代理教師。

43 報到日適逢例假日應如何辦理 依據花蓮縣政府99年12月30日府教學字第 號函示,說明三:(略以)報到日適逢例假日,授權各校與代理教師協商,請於暑假期間配合學校行事曆規劃,到校參與全校返校活動或教學準備等。

44 再聘規定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3條第3項第1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花蓮縣政府106年7月3日府教學字第 A號函示) 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依第3條第3項第2款或第3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 二、依第3條第3項第2款或第3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

45 再聘是否以原占缺為必要 經公開甄選且聘期在三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者,得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就原有缺額再聘之,倘學校有特殊需求或原缺額出缺原因消滅但另有它缺額,亦得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聘之。 再聘代理教師教師,陳報縣府備查資料亦請參閱花蓮縣政府106年7月3日府教學字第 A號函示備齊文件辦理。

46 依據花蓮縣政府106年11月30日府教學字第10600226452函示:有關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代課教師之甄選及再聘,自即日起免報本府備查。

47 兼任人員注意事項 各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其現職服務單位同意,其為機關首長者,應經上級主管機關之許可,並檢附同意書。

48 兼職規定 1.兼任導師應由主管單位函文縣府報准。 2.兼任行政職務應於說明欄註明理由方可列入行 政職務核備名冊。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小學導師或各處 (室) 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1.兼任導師應由主管單位函文縣府報准。 2.兼任行政職務應於說明欄註明理由方可列入行 政職務核備名冊。

49 兼任及代課教師兼代課鐘點費計算方式: 一、整學期兼任及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 二、非整學期兼任及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50 代理、代課教師敘薪 兼任及代課教師之鐘點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支給之。
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學術研究費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各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本縣代理教師若未具備該代理教育階段類(科)別之合格教師證書,一律不得比照正式教師以學歷核定薪額。

51 長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其支薪起迄日期依實際到職日、離職日核算。
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支給(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其日薪之計算以月薪(本薪+學術研究費)除以當月日數。 長期代理或短期代理教師如係佔編制缺實際服務於山僻離島地區,按實際代理期間支給地域加給。 長期代理教師薪資(月薪)於每月月初發給;兼任、代課(鐘點費)及短期代理教師(日薪)薪資,基於核實支給原則,薪資於次月月初發給。 暑假期間未給薪情形下,學校不得要求代理教師到校工作。

52 代理教師差假 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管理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其給假比照約僱人員之規定。

53 函報縣府代理教師甄選聘任 函報縣府核定應檢附證件: 1.甄選簡章。 2.錄取名單:含錄取人員教師證影本(無則免附)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教評會會議紀錄影本。 4.錄取公告(請由公文系統產生) 。 5.刊登選聘網公告頁面。 (所附影本證件均須加蓋「與正本相符」戳章及承辦人職名章)

54 107學年度教師甄選考試調查錄取人員名冊 花蓮縣○○鄉(鎮、市)國民中(小)學107學年度教師甄選考試調查錄取人員名冊(範例) 姓名
身分證字號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報考之任教科目 最高學歷 畢業學校 畢業系所 師資培育課程修畢學校 錄取情形等 代理或代課(如2688專案、實缺、留職停薪) 是否為原住民籍教師 是否為原住民重點學校 是否有教師證 (第○次公告) 聘期 ○○○ U 國民小學教師 碩士 ○○教育大學 ○○系 正式錄取 代理實缺 有(第○次公告) 107/08/28~106/07/01 U 學士 備取 代課(2688專案) 依授課節數核實聘任 U 國文 ○○師範大學 未錄取 代理(侍親留職停薪) 否(第○次公告) (※教學支援人員請勿列入)

55 函報縣府核薪請示單 隨函檢附: 1.縣府核備甄選結果函。 2.核薪人員教師證影本(無則免附) 。 3.核薪人員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聘書影本。 (所附影本證件均須加蓋「與正本相符」戳章及承辦人職名章)

56 兼課規定 兼任教師或校內現職教師每週兼課(超時授課)或代課節數,除另有規定外,國民中小學兼課(超時授課)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高級中學兼課(超時授課)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十一節。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花蓮縣政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57 兼課(超時授課)或代課時數,校內、外及補校應合併計算。
前二項規定,於學校校長、代理教師在原校兼課(超時授課)或代課時,準用之。

58 代理代課認定疑義 外聘代理教師或代課教師應以教師差假期間原課表排定所遺之課務為準,其認定標準如下: 一、係擔任編制內教師缺額(如實缺、兵役缺或各類留職停薪缺等)、幼兒園專任教師全部時間(全日)及導師全部時間(全日)所遺之課務並負有導師職務者,應視為代理教師;如擔任部分時間(半日)之課務及職務者,應視為代課教師。 二、擔任專任(科任)教師所遺之課務者,應視為代課教師。

59 聘書註記事項 各校聘任長期代課及代理教師,應於聘書註明占缺單位代課或代理之性質例 (例如:體育班-代理實缺)或(音樂班-代理侍親留職停薪缺);除懸缺代理教師外,其餘性質之代理及代課,應於聘書中載明「聘期自○年○月○起至代理(課)原因消滅之日止」。

60 離職(服務)證書記註事項 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除應作相同之加註外,於備註應加註;
 一、代理實缺(或留職停薪缺、或調用缺、或2688增置員額缺);聘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或代理原因消失之日止)。 二、服務成績是否優良: 。 三、經本校○年○月公開甄選進用(或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2項進用)並經縣政府○○年○月○日府教學字第○號函同意備查。 四、代理(課)期間薪資:以月薪計。

61 對於第1次公告均無人報名應如何辦理第2次甄選
標題建議如下: 花蓮縣00國民小(中)學107學年度第二次自行辦理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第1次公告分0次招考) 於報名資格:註明本次甄選缺額前經本校00年00月00日第0次公告,均無人報名(或錄取)

62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 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 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 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63 花蓮縣各級公立學校 107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作業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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