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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數位廣播人才培育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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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數位廣播人才培育訓練課程
數位廣播之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之介紹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數位廣播人才培育訓練課程

2 智慧財產權的分類 工業財產權或產業財產權(巴黎公約) 著作權及鄰接權(伯恩公約) 專利權 商標權、產地標示 不公平競爭 著作權
著作鄰接權(表演人、唱片公司、廣播公司或電視台等)

3 智慧財產權的分類 促進文化發展—著作權法 鼓勵技術創新—專利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著作權法第一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鼓勵技術創新—專利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專利法第一條:「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4 智慧財產權的分類 保障正當競爭秩序—商標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不正競爭)
商標法第一條:「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公平法第一條:「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 營業秘密法第一條:「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5 著作受保護的要件 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 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 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九條)
著作為人類精神活動成果,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之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保護 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九條)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述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表格或時曆等。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6 著作受保護的要件(續) 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 以具體方式將抽象概念表現出來,即為「表達」,尚未具體表達出來之思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例如:自己有一個原創小說的構想,跟朋友聊天高興之餘就說出來了,結果反而是朋友用同樣的構想先寫出來,這並不是侵害著作權,只是道德上可非難而已 已表達之著作,僅具體表達之成果受保護,其所傳達之思想不受保護,他人可以再行以自己的方式闡述該思想

7 著作的種類 1.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2.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1.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2.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3.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4.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5.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6.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8 著作的種類 7.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 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8.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 之聲音不屬之。 9.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10.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表演: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expressions of folklore)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詮釋。

9 特殊型態的著作 編輯著作 改作(衍生)著作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即為著作權法保護之編緝著作
例如:九○年代小說選,單篇小說為獨立著作,但編輯挑選值得精讀之多篇小說並編輯排版,就其選擇及編排,受著作權法保護 改作(衍生)著作 將既有之著作,以具有創作性的方式(例如:翻譯、編曲、拍攝影片、製作卡通等),產生新的著作,即為改作(衍生)著作 金庸「射雕英雄傳」→改編為劇本→依劇本拍攝為電影→電影改編為電腦遊戲,都是改作

10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 姓名表示權 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 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
創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 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 舊法時代規定較嚴,有稱之為「同一性保持權」,現在已經放寬許多,主要是對於有人以變更、扭曲、竄改的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的話,創作人可以加以禁止。

11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可說是一群不同著作利用權利的集合
重製權、出租權(錄音、電腦程式之外,有合理使用規定的問題)、改作權、讓與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 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 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 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的公開演出權 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公開展示權

12 著作權的保護期間 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自然人: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法人: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則為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未發表者自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13 數位時代所帶來的變革不僅是技術層面,還有法律議題,我們準備好接受數位廣播了嗎?
數位廣播與著作權 數位時代所帶來的變革不僅是技術層面,還有法律議題,我們準備好接受數位廣播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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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數位廣播所涉及的著作權 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56條:「廣播或電視,為公開播送之目的,得以自己之設備錄音或錄影該著作。但以其公開播送業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合於本法規定者為限。 前項錄製物除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保存於指定之處所外,應於錄音或錄影後六個月內銷燬之。」 數位科技的採用,讓廣播業者遵守原有的合理使用空間變得不符合效率 為公開播送目的的重製,是否須另行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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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數位廣播所涉及的著作權 公開播送權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第24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19 數位廣播所涉及的著作權 傳統廣播可能涉及的著作種類 數位廣播可能涉及的著作種類 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語文著作、表演
理論上只要可數位化的著作,皆可透過數位廣播對外播送 一般來說,傳統的音樂、錄音、語文、表演仍為主要利用內容,但數位廣播頻道亦具有傳送圖形、美術、視聽、電腦程式等能力。例如:若特定品牌的DAB機器須更新軟體,則可直接透過數位廣播的方式,直接播送至DAB機器。

20 數位廣播所涉及的著作權 以數位方式為公開播送,是否須另行取得「數位公開播送」的授權?
目前國內著作權仲介團體在尚未向智慧局送請核准新的費率前,從事數位廣播是否須另行付費,仍有疑義。 疑義一、數位廣播的頻道數的計算,與傳統廣播頻道不同,是否為廣播公司現行付費取得之授權範圍涵蓋? 疑義二、數位廣播的影響與傳統廣播不同,是否依相同的標準計費?

21 中華著作權音樂仲介協會MUST

22 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

23 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

24 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

25 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APT

26 Broadcast Fl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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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數位廣播與防盜拷措施 著作權法第80-2條:「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數位廣播業者未來如何與內容業者合作,乃是極具挑戰的工作項目

29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dick@is-law.com
THE END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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