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醫療院所廣告 陳 宏 一 Hong-I, Chen, M.D., PhD., M.M.M.,EMBA H.I. Chen.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醫療院所廣告 陳 宏 一 Hong-I, Chen, M.D., PhD., M.M.M.,EMBA H.I. Chen."—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醫療院所廣告 陳 宏 一 Hong-I, Chen, M.D., PhD., M.M.M.,EMBA H.I. Chen

2 醫療行為定義: 按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為直接目 的,所謂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或診斷結果,以 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分或用藥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總稱為醫療行為。因此,為病人洗眼睛或上藥膏,係屬醫療行為。 H.I. Chen

3 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等醫療 行為,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其餘醫療工作得在醫師指示下, 由輔助人員為之,但該行為所產生之責任應由指示醫師負責 。為病人洗眼睛或上藥膏屬治療行為,並無須由醫師親自執行。未具醫事人員人員資格者,在眼科診所於醫師指示下執行上開行為,尚不構成醫師法第28條所稱之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H.I. Chen

4 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醫療法第9條 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H.I. Chen

5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醫療法第11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醫療法第17條 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其名稱使用、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醫療機構或類似醫療機構之名稱。  H.I. Chen

6 醫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有關診療事項揭示於明顯處所。 醫療法第61條
醫療法第20條  醫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有關診療事項揭示於明顯處所。 醫療法第61條 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H.I. Chen

7 主旨:公告醫療法第61條第1項所稱禁止之不正當方法。 依據:醫療法第6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衛署醫字第 號函  主旨:公告醫療法第61條第1項所稱禁止之不正當方法。 依據:醫療法第6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 H.I. Chen

8 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
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 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 宣傳優惠付款方式,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 二、違反前項規定者,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處罰。 H.I. Chen

9 公告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禁止之不正當方法」(行政院衛生署94年3月17日衛署醫字第 號公告)「掛號費」不屬於醫療法第21條所稱之醫療費用(行政院衛生署94年5月27日衛署醫字第 號函)  醫療法第84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H.I. Chen

10 醫療法第85條 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H.I. Chen

11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
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H.I. Chen

12 醫療法第86條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H.I. Chen

13 醫療法第87條 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H.I. Chen

14 醫療法第10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H.I. Chen

15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H.I. Chen

16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醫療法第104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H.I. Chen

17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60條 醫療機構依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利用廣播、電視所為之醫療廣告,應填具申請書,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始得依廣播電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H.I. Chen


Download ppt "醫療院所廣告 陳 宏 一 Hong-I, Chen, M.D., PhD., M.M.M.,EMBA H.I. Chen."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