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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政風業務組 廉政官 劉佩洵 108年3月1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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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務部廉政署政風業務組 廉政官 劉佩洵 108年3月18、19日
機密文書處理 法務部廉政署政風業務組 廉政官 劉佩洵 年3月18、19日

2 報告大綱 原則規定 洩密案例 洩密類型 保密措施

3 原則規定

4 公務員保密義務 一、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5 公務機密定義 二、 一般公務機密 國家機密 應秘密事項
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 之資訊,除「國家機 密」以外,依法令或 契約在公務之處理上 有保密之必要者。 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 機密等級:密 一般公務機密 為確保國家安全或 利益而有保密之必 要,對政府機關持 有或保管之資訊, 經依國家機密保護 法核定機密等級者。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2條、第4條 機密等級:絕對 機密、極機密、機 密 國家機密 應秘密者,係指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其類別不以法令明文規定者為唯一認定標準,舉凡個人之車籍、戶籍、等,或涉及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 刑法第132條 應秘密事項

6 國家機密之形式與實質要件 二、 形式要件 實質要件 1.必須係本法第7條所規定之核定權人親自核定。
2.核定為第4條所規定之「絕對機密」「極機密」或「機密」之機密等級。 實質要件 必須是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者,亦即在實質內容上必須具備「值得保密之必要性」。

7 絕對機密 (本法第4條第1款) (施行細則第5條) 極機密 (本法第4條第2款) (施行細則第6條) 機密 (本法第4條第3款)
【公務員】的基本言行規範 絕對機密 (本法第4條第1款) (施行細則第5條) 極機密 (本法第4條第2款) (施行細則第6條) 機密 (本法第4條第3款) (施行細則第7條) 1.總統、行政院長 2.被授權之部會級首長 3.(戰時): (1)編階中將以上部隊主官或主管 (2)國防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1. 2.同左 3.其他四院院長 4.國安會秘書長、 國安局局長、 國防部長(含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陸委會主委(含其授權主管人員)、 外交部長(含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5.(戰時): (1)編階少將以上部隊主官或主管 (2)國防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同左 6.部會層級首長 7.駐外機關首長(無駐外首長時,由上級機關授權之主管人員) 8.(戰時): (1)編階中校以上部隊主官或主管 (2)國防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職務代理人、授權人員之定義、再授權之禁止、授權方式、最小範圍原則

8 國家安全與資訊公開 實務上,國家安全或利益定義與內容為何,應尊重各該機關就該件國家機密個案之實務狀況予以解釋。
法務部(廉政署)僅係國家機密保護法之法律解釋機關,各機關仍應依其所持有或保管之資料, 依本法審認及核定其機密等級。

9 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 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 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 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 元以下罰金。

10 國家機密保護法:(32~38條) 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毀棄、損壞或隱匿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 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過失犯罰之)。

11 原則規定 三、 公服法 公務員因執行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之機密性或敏感性資料或資訊,於依據法律或命令解密或揭示公開前,負有保密及不得任意提供予外界之義務。 刑法 處罰故意犯,也處罰過失犯,因執行業務不小心洩漏應秘密事項,除追究行政責任外,有觸犯刑法第132條洩密罪刑責的可能。 個資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公務機關採無過失賠償責任 。

12 原則規定 三、 公務員洩密 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 有期徒刑 緩起訴 罰金 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 回復名譽 記過 申誡
書面警告

13 保密 vs. 洩密 差別在哪? 除了一線之差 也是一念之間

14 【一念之差】會如何? 合法 洩密違法 符合法律(行政程序)的那條界線 EX:保密規定 EX:資安要求
資安:金門宣導法院判決書戴OO案、公所資料上傳外網案、北醫病例案 保密規定:檢舉人個資洩漏被檢舉人、廠商未遵守保密規定 EX:資安要求

15 公務機密維護 (保密) V.S. 個人資料隱私 (保護)

16 檢舉(陳情)資訊: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行政程序法…… 特定業務人員所得資訊:銀行法、醫師法、醫療法、 郵政法……
業務職掌範圍的保密事項 一、 常見公務上應予保密的規定(例示) 人事資訊:考績法、典試法…… 採購資訊:政府採購法…… 檢舉(陳情)資訊: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行政程序法…… 特定業務人員所得資訊:銀行法、醫師法、醫療法、 郵政法…… 其他依法令或契約應保密之事項

17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升遷考核要點
01 各機關職務出缺,由現職人員甄審升任者,參與甄審會議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會議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02 各機關現職人員升任、遷調之考核評選,在其過程中,辦理升遷考核人員,應嚴守規定及保密,不得徇私舞弊。 01 03 考績委員及參與會議人員,對考績結果在核定發布前,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04 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 甄審會議 升遷程序 考績作業 陳情檢舉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升遷考核要點 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18 掌理與民眾個資之機關尤須注意落實保密規定
洩密的資訊類型 二、 近年公務員洩密案件所洩漏的資訊類型,多數是屬於民眾個人資訊。 包括:稅籍資訊、車籍資訊、戶役政資訊、出入境資訊、電話或聯絡方式、投保資訊及就醫資訊等各項民眾隱私有關者 掌理與民眾個資之機關尤須注意落實保密規定

19 竹北戶政約聘人員賣個資 吃官司 案例1 A女在某戶政事務所任約聘人員,負責受理民眾戶籍登記等業 務,A女妹妹的男友B男在徵信業務時,經常需要民眾個人戶 政資料。A女因有1眼全盲,加以撫育幼女,需錢花用,竟起 貪念,97年起以每筆500元或1000元對價,2次將民眾個資洩 漏給B男,A女妹妹居中牽線交付金錢。 A女另於101年在網路聊天室認識房屋仲介C男,A女向C男說 自己可賣個資,C男因業務需要,花1000元向A女取得某民眾 個資。 新竹地院判決,A女身為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洩露國防以 外機密,違背職務收賄,念其索賄金額不高,性質與重大貪污 案件有別,性質較似「貪小便宜」,判有期徒刑1年10月,褫 奪公權2年,予以緩刑2年,且需向公庫支付20萬元。 至於行賄的A女妹妹和C男,則依行賄罪,分判有期徒刑4月, 各需向公庫支付6萬元。B男則因符合自首要件,免除其刑。

20 女警花3度私查男友個資 最重可判5年徒刑 案例2 遭指控爆乳視訊搶人男友的北市女警花,也爆出去年11月在和男友交往期間,竟使用警用公務電腦查詢男友個人資料,北市警方初步確認女警曾利用職務之便,1個月內就進入警方系統調閱前男友個資,次數多達3次,警方內部將調查該女警是否還違規調閱其他人資料,將在過濾後議處。 律師表示,女警用公務系統查詢私人個資,是濫用警察的職權,此舉恐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可依第41條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且因女警屬公務員,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21 介入黑道男友投資糾紛 美女監理員洩個資判刑3月 案例4
曾代表台灣參加東亞運榮獲銀牌的龍舟國手A男, 因健身房經營權問題,與自稱竹聯幫份子的B男 發生糾紛,B當時女友甲女是某監理站監理員, 涉嫌利用職權,查詢A男車牌個資,龔女認罪, 新北地院今依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判她 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緩刑2年,期 間付保護管束,另得接受10小時法治教育課程。 判決指出,為了解A男有無脫產,104年8月20 日,甲女利用監理站內部系統查詢A男名下2台 汽車,發現已變更登記給其母與胞妹,將此事告 知B男,因此B男會質問呂男為何脫產。 法官認為,甲女明知車籍資料屬個人隱私權保護 範圍,不得非法利用,卻恣意將資料告訴他人, 顯見法治觀念薄弱,考量她無前科,並坦承犯行, 認為應無再犯之虞,因此予以緩刑宣告。

22 洩漏採購資訊(底價、投標廠商名稱及家數) 洩漏其他應秘密事項
常見洩密違規類型 三、 機密文書(檔案)處理不嚴謹 洩漏檢舉人或陳情人身分 資訊安全使用管理不確實 濫用職權查詢資料 洩漏大量個人資料 洩漏採購資訊(底價、投標廠商名稱及家數) 洩漏其他應秘密事項 考題、人事甄審會、考績會等 屏東環保局洩漏檢舉人案

23 特種資料 第6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類型/範圍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 特徵、指紋
婚姻、家庭 教育、職業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 聯絡方式 財務情況 社會活動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類型/範圍 (第2條第1款) 特種資料 第6條

24 個人資料的類型 四、

25 如何判斷屬個人資料 五、 隱私權的容忍度會因人/時而異 將心比心+嚴以律己+寬以待人 處理公務(+個資)尤應謹慎小心

26 開標主持人過失洩漏底價 防範措施

27 採購案件洩密類型 一、 公務員洩漏採購案件資訊 採購評選名單 採購底價資訊 採購招標文件

28 開標洩漏底價涉犯過失洩密案例 案例 某環境保護局焚化廠副組長A男,於101年2月間,擔 任「垃圾焚化廠減速機及附件招標案」開標主持人時, 明知因職務而得知上開採購案之「底價」,依政府採 購法第34條第3項之規定,於開標後至決標前應予保 密,係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竟於上開 採購案因最低價投標廠商之投標價低於核定底價70%, 致須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80%案 件之執行程序」宣布保留決標之際,本應注意於未實 際決標前,不應公布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之底價, 且依其智識能力及當時情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當場宣布底價,而洩漏底價予當時在場 參與投標廠商代表等人知悉。

29 開標洩漏底價涉犯過失洩密案例 案例 案經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A男所為,係犯刑 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惟 查A男並無前科,係因一時疏失致罹刑章,而犯後 接受偵查時隨即坦認犯行,深表悔悟,態度良好, 所犯情節又尚屬輕微,念其經此教訓後,當知所 警惕,爰依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予以職權 不起訴,以啟自新。

30 各級政風機構強化機關採購案件(底價)保密措施之實施方案(106年6月20日書函)
採購案件(底價)洩密處置作為 二、 建立SOP 通案宣導 個別宣導 警語提示 現場提示 保密切結 各級政風機構強化機關採購案件(底價)保密措施之實施方案(106年6月20日書函)

31 開標主持人 不直接 宣布底價 開標主持人勿直接宣布底價-1 三、 愛護 防護 保護 中央廉政委員會第19次會議 行政院賴院長指示
縱被告未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限期通知最低標提出書面說明或提出擔保,即逕行宣布決標,或誤看、誤算底價而誤宣布決標等情,然此屬決標程序之瑕疵,在廢標之前,被告既係該採購案之開標主持人,其代表機關宣布該採購案決標後,對外即已生決標之法律效力,無由以決標有誤即認該次底價仍屬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而認被告所為係屬洩密之理。 本件採購案之底價,客觀上於被告宣布決標後即已非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被告將之公開之行為自非洩漏機密。 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200號判決

32 開標主持人不直接宣布底價防範措施 決標 保留決標 開標主持人勿直接宣布底價-2 三、 製作決標紀錄 再宣布 不得宣布
(107年1月15日書函) 決標 達決標條件 製作決標紀錄 再宣布 公告金額以上 得不宣布底價 未達決標條件 不得宣布 適時提醒 保留決標

33 密件公文處理程序 注意事項

34 密件公文處理程序 一、 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 第捌章、文書保密(第49點~第76點) 專責處理 減少 層次 限制 分發 妥慎傳送 安全 保管
定期清查 澈底銷毀

35 機密等級之變更及解密程序-1 五、 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於其後 以括弧註記。 1、本件於公布時解密(人事發布案)。
2、本件至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3、本件於工作完成或會議終了時解密。(不易認定已停止適用) 4、附件抽存後解密(適用於附件已標示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 (各機關實務上屢有爭議,已停止適用) 5、其他(其他特別條件或另行檢討後辦理解密)。 1、該條件有明確時間 2、善用保存年限 3、依個案擬訂解密條件(註明預定成就日期) 依法規或契約,有保密義務之一般公務機密列為「密」等級。

36 機密等級之變更及解密程序-2 五、 封套資料應力求完整、確實 案由不得顯示機密性 或敏感性內容 (例如:檢舉人姓名)
機密等級、解密條件及保密期限 是將來檢討是否解密的重要資訊

37 機密等級之變更及解密程序-3 五、 機密文書 發文 受文 機關 機關 函送 核定 承辦單位應主動清查檢討(重新核定或解密)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1.承辦人員簽擬機密文書時,應按其保密價值預擬機密等級,不宜濫用。 2.各級主管對於「機密等級是否適當」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應一併核定之。 承辦單位應主動清查檢討(重新核定或解密)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納入檔案管理之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隨時或定期查核,每年至少需清查檢討一次…… 建議程序 政風單位協調檔案管理單位定期清查檢討 通知程序

38 機密等級之變更及解密程序-4 五、 第73點: (一) 機密文書未標示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者 原核定(受文)機關定期清查→將原案卷調出審查 →需變更密等或已無繼續保密必要時 →填具「處理意見表」及「通知單」或「建議單」陳核後 →通知原受文(發文)機關辦理。 →各機關應將原有機密等級以雙線劃去 →檢附已列明資料經登記人簽章之紀錄單(戳)

39 機密等級之變更及解密程序-5 五、 (二) 機密文書已標示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者
其保密期限已屆或條件成就時應依標示辦理 變更或解密,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務承辦 單位辦理。 (三) 機密案件經解密後應照普通案件放置保管。 →非經解密者,不得銷毀。 →解密後,其銷毀方式,須依檔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40 機密等級之變更及解密程序-6 五、 機密文書 機密等級變更 或註銷建議單 受文機關 ↓ 原核定機關

41 以雙線劃記原有機密等級標示、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
機密等級之變更及解密程序-7 五、 以雙線劃記原有機密等級標示、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 廉政官 劉 O O

42 機密等級之變更及解密程序-8 五、 填具: 機密文書 機密等級變更 或註銷紀錄單 1.機密文書機密等級奉准變更或註銷時先調出原卷核對。
2.將原卷封面或公文紙上所標機密等級以雙線劃去,再於明顯處浮貼已列明資料經登記人簽章之紀錄單。 3.原案照變更之等級或非機密文件保管。 廉政官 劉OO

43 機密等級之變更及解密程序-9 五、 機密文書 機密等級變更 或註銷通知單 原核定機關 ↓ 各受文機關

44 機密等級之變更及解密程序-10 五、 機密文書 機密等級變更 或註銷處理意見表 原核定機關

45 簡報結束 敬祝 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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