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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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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 2015年4月16日

2 内 容 1 制定背景 制定过程 2 3 制定原则 4 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对比 剧毒化学品变化情况 5 6 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3 一、制定背景 《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4 一、制定背景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2003年3月由国家安全监管局公告,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2003年6月由国家安全监管局、公安部等8部门公告,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危险化学品(含剧毒)条目共计3962个。

5 一、制定背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6 一、制定背景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实施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7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8类分类体系 一、制定背景 1.爆炸品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有毒品 7.放射性物品 8.腐蚀品 新增。

8 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分类体系 一、制定背景 物理化学危害(共16类): (1)爆炸物 (9)自燃液体 (2)易燃气体 (10)自燃固体
(3)气溶胶 (11)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4)氧化性气体 (12)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5)加压气体 (13)氧化性液体 (6)易燃液体 (14)氧化性固体 (7)易燃固体 (15)有机过氧化物 (8)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16)金属腐蚀物 新增。

9 一、制定背景 2) 健康危害 (共10类) : 3) 环境危害 (共2类): (1)急性毒性 (6)致癌性 (2)皮肤腐蚀/刺激
(7)生殖毒性 (3)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8)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 (4)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9)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 (5)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10)吸入危害 3) 环境危害 (共2类): (1)危害水生环境 (2)危害臭氧层: 新增。

10 危险化学品原8类分类体系已不适应现行28类分类体系。
一、制定背景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存在的问题 危险化学品原8类分类体系已不适应现行28类分类体系。 含有“铝导线焊接药包”、“火柴”等物品。 含有“火补胶”、“生牛皮杀虫药”等成分不明物质。…….

11 二、制定过程 首次会议 2011年7月21日召开。 成立《目录》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计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共10个部门组成。 通过了《目录制修订办法》。 成立《目录》制修订工作专家组。 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设立《目录》制修订工作组,承担目录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12 二、制定过程 2012年9月25日,第3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决定简化《目录》栏目,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等信息在配套指南中列出。
2013年9月26日, 经过3次领导小组会议,8次制修订工作会议,3次专题会议,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经10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收到各界意见600余条,召开7次工作会议和4次专题会议,反复研究修改完善《目录(征求意见稿)》。 2015年2月27日,10部门联合公告《目录(2015版)》。

13 三、制定原则 制定原则:在与现行管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28类9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14个危险性较小的危险性类别的化学品,不纳入《目录》管理,其中物理危险性类别8个、健康危害类别4个,环境危害类别2个 。

14 三、制定原则 危险和危害种类 类别 爆炸物 不稳定爆炸物 1.1 1.2 1.3 1.4 1.5 1.6 易燃气体 1 2
物理危险 爆炸物 不稳定爆炸物 1.1 1.2 1.3 1.4 1.5 1.6 易燃气体 1 2 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 B(化学不稳定性气体) 气溶胶(又称气雾剂) 3 氧化性气体 加压气体 压缩气体 液化气体 冷冻液化气体 溶解气体 易燃液体 4 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A B C D E F G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自燃液体 自燃固体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金属腐蚀物 氧化性液体 氧化性固体 有机过氧化物

15 三、制定原则 危险和危害种类 类别 健康危害 急性毒性 1 2 3 4 5 皮肤腐蚀/刺激 1A 1B 1C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2A 2B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呼吸道致敏物 1A 呼吸道致敏物 1B 皮肤致敏物1A 皮肤致敏物 1B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致癌性 生殖毒性 附加类别(哺乳效应)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 吸入危害 环境危害 危害水生环境 急性1 急性2 急性3 长期1 长期2 长期3 长期4 危害臭氧层 底色为橙色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类别;底色为浅蓝色是指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类别。

16 三、制定原则 根据确定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化学品条目逐一研究,除有充分理由不宜保留且通过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的化学品外,其余化学品均纳入《目录》。 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鹿特丹公约等国际公约、欧盟等有关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目录,以及国内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新增化学品条目,经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后纳入《目录》。

17 四、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对比 将剧毒化学品合并到《目录》中,二合一。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变化,范围扩大,增加健康和环境危害。
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变化。 危险化学品条目共减少了1134个,占28.6%;其中剧毒化学品的条目减少了187个,占55.8% 。 目录特点:突出重点,协调一致,国际接轨,使用方便。

18 四、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对比 增加的化学品条目
(1)列入《鹿特丹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化学品条目40个,例如短链氯化石蜡(C10-13)、多氯三联苯; (2)已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等国内相关目录的化学品条目29个,例如硫化汞、三光气; (3)参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和欧盟等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目录,根据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国内生产情况,增加化学品条目123个,例如二硫化钛、二氧化氮; (4)根据近年来刑事案件情况,增加氯化琥珀胆碱、氟乙酸甲酯。

19 四、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对比 合并调整或者删除的化学品条目
(1)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18℃≤闪点<23℃]”、“含二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等10个类属条目及其所含288个具体化学品条目合并为一个类属条目,即序号“2828”条目。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2)将部分相同CAS号的条目合并1个条目。

20 四、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对比 (3)删除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军事毒剂、物品等10个。例如,铝导线焊接药包。
(4)其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情况,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成分不明的,以及国内没有登记的农药等400多个化学品条目。例如,火补胶、保米磷。

21 五、剧毒化学品变化情况 定义 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主要增加了“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根据有 关部门提出容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同时具有较高急性毒性(符合急 性毒性,类别2)的化学品,经过10部门同意后纳入剧毒化学品管理 。

22 五、剧毒化学品变化情况 染毒途径或危险类别 《目录(2015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经口 LD50≤5mg/kg
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 急性毒性,类别1。对比如下: 染毒途径或危险类别 《目录(2015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经口 LD50≤5mg/kg LD50≤50mg/kg 经皮 LD50≤200mg/kg 吸入 (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 (4h)LC50≤500ppm(气体)或2mg/L(蒸气)或0.5mg/L(尘、雾) 对应的危险类别 急性毒性,类别1 急性毒性,类别1和类别2

23 五、剧毒化学品变化情况 变化情况 《目录(2015版)》含有剧毒化学品条目148种。
(1)《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140种化学品继续作为剧毒化学品管理;有160种列入《目录》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35种未列入《目录》(其中农药28种、军事毒剂7种)。 (2)新增一氟乙酸对溴苯胺、2,3,4,7,8-五氯二苯并呋喃、2-硝基-4-甲氧基苯胺、氟乙酸甲酯共4种剧毒化学品。 (3)《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氯化氰、三正丁胺、亚砷酸钙、1-(对氯苯基)-2,8,9-三氧-5-氮-1-硅双环(3,3,3)十二烷(毒鼠硅)4种个化学品条目作为剧毒化学品管理。

24 六、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新化学品不断出现,对化学品危险性认识不断提高,根据《条例》10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不断补充和完善。
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化学品,并未全部列入《目录(2015版)》。 未列入《目录(2015版)》但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5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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