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南區鑑定講習會 公會鑑定作業程序、複審作業 及現況鑑定注意事項 主講人: 黃國忠 博士 日 期: 105.2.27.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南區鑑定講習會 公會鑑定作業程序、複審作業 及現況鑑定注意事項 主講人: 黃國忠 博士 日 期: 105.2.27."—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南區鑑定講習會 公會鑑定作業程序、複審作業 及現況鑑定注意事項 主講人: 黃國忠 博士 日 期:

2 內容 源 由:南區鑑定講習會 主題一:公會鑑定作業程序 主題二:複審作業 主題三:現況鑑定注意事項

3 有意登記一般鑑定案、法院案人力庫之技師,須曾參加本會或相同公會舉辦之鑑定講習。
源 由:南區鑑定講習會 有意登記一般鑑定案、法院案人力庫之技師,須曾參加本會或相同公會舉辦之鑑定講習。 人力庫請於本會發文調查時另行報名參加。

4 鑑定業務作業辦法(99.9.15) 鑑定業務施行細則(99.9.15) 鑑定業務輪派施行細則(99.9.15)
主題一:公會鑑定作業程序 鑑定業務作業辦法( ) 鑑定業務施行細則( ) 鑑定業務輪派施行細則( ) 鑑定業務範圍及鑑定收費標準( ) 公會理事會會議記錄(鑑定類) 鑑定相關表格

5 鑑定工作作業流程 申請單位向鑑定單位提出 鑑定申請並繳交初勘費用5000元 鑑定人提出初勘紀錄與 鑑定工作內容及各項費用估算 是
鑑定單位指派鑑定人 鑑定人暨相關單位初勘 (鑑定人需佩戴識別證) 鑑定人提出初勘紀錄與 鑑定工作內容及各項費用估算 鑑定單位函請申請單位 繳交鑑定費用 申請單位繳交鑑定費用 結案 鑑定單位發會勘通知函 鑑定人暨相關單位會勘 (鑑定人需佩戴識別證) 鑑定技師完成會勘紀錄 並進行報告書撰寫及製作 鑑定人提出報告書初稿 送鑑定單位複審 鑑定人提出報告書定稿 鑑定單位發行鑑定報告書 鑑定工作作業流程

6 鑑定業務作業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公會鑑定委員會組織 簡則第四條第二款訂定。 第二條 鑑定業務分類如下:
99年9月15日第九屆第三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公會鑑定委員會組織 簡則第四條第二款訂定。 第二條  鑑定業務分類如下: 鑑定案件分為現況鑑定、安全鑑定、 損壞鑑定、損壞及安全鑑定、法院委 辦鑑定及其他各類。

7 鑑定業務作業辦法 第三條 本會輪派鑑定案件不分現況、損壞及安全 等,參與技師最低人數規定如下:凡鑑定 費用在新台幣10萬元(含本數)以下者,由 一人承辦;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本數) ,由兩人合辦;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 本數),由三人合辦;100萬元以上者,以 每50萬元為單位,每增加一單位以內,至 少增加一人,但法院委辦案件不論鑑定費 用多寡至少應由二人承辦。 *報備鑑定案件按以下規定辦理:凡新台幣 50萬元(含本數)以下者,由一人以上承 辦;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本數)由兩人 以上合辦;超過100萬元由主辦技師視專長 等需要邀請三位以上(含主辦技師)技師辦 理。

8 鑑定業務辦法 第四條 除法院委辦鑑定案件外,爭取鑑定業 務爭取者得直接參與鑑定工作,參與 人數不受限制。 第五條 本公會自每件鑑定案件所收鑑定費用 收入,以百分之八十為技師鑑定費, 百分之二十為本會業務行政費用。 第六條 本公會輪派鑑定技師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盡會員應盡之義務者。 二、參加本會舉辦之各地區鑑定講習 會(細節另訂)。

9 鑑定業務辦法 第七條 鑑定技師輪派方式如下:由本會辦理 公開登記、由鑑定委員會就全體登記 者公開抽籤,請監事監督,依照抽中 順序輪派參與鑑定工作。 第八條 鑑定複審技師人數應與鑑定人數相等 ,惟現況鑑定複審人數以二人為限, 安全鑑定案件複審人數以三人為限; 複審人員其中一人由複審委員擔任, 複審委員之指派,另以施行細則定之。 後續!

10 鑑定業務辦法 第九條 爭取鑑定業務欲直接參與鑑定工作者 ,應於鑑定申請函送至本會前完成報 備手續。 第十條 如報備鑑定案件為特殊案件,鑑定人 數須經本會另行審核,不得沿用第三 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 時亦同。

11 鑑定業務施行細則 第一條 業務承接階段 (一)鑑定案之申請、報備、核派等作業及使用之書 表格式。
(99年9月15日第九屆第三次理事會通過) 第一條 業務承接階段 (一)鑑定案之申請、報備、核派等作業及使用之書 表格式。 (二)核派鑑定技師認定之優先順序如下:(號碼代 表順序) 1.全部鑑定費用、鑑定申請書及初勘紀錄表齊 備,親攜或郵寄公會者。 2.備妥初勘費及申請書親攜或郵寄公會者。 3.申請單位書面推薦者。 4.報備書先後送(寄)抵公會,若發生爭執時, 以取得申請單位書面委任者為優先。

12 鑑定業務施行細則 後續! ,俾據以核算收費額度並發函通知繳費。 第三條 複審作業階段 第四條 複審技師及複審委員之指派
第二條 繳交鑑定費標準 (一)依鑑定工作收費標準辦理。 (二)初勘費及鑑定費繳交公會後,始發函通知 執行初勘或鑑定;但法院或公家機關得視 情形簽准後繳。 (三)技師執行初勘後,應將初勘紀錄回傳公會 ,俾據以核算收費額度並發函通知繳費。 第三條 複審作業階段 第四條 複審技師及複審委員之指派 第五條 本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後續!

13 鑑定業務輪派施行細則 1.本辦法依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理事會決議訂定之。
(99年9月15日第九屆第三次理事會通過) 1.本辦法依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理事會決議訂定之。 2.由公會定期辦理新增人力庫登記,並依相關專長五年以上建檔,請監事監督由鑑定委員會公開抽籤輪派順序,接於原輪派順序後並公布周知。 3.為擴大技師會員的參與,每個會員皆有權利登記輪派,但為維持品質,對無經驗的技師則定期舉辦鑑定講習,未經做一個以上案件的技師視為無經驗者,應強制參與本會或其他土木技師公會講習後方可參加輪派,有一案以上經驗的技師可自由參加,但都應詳閱公會的各項書面規定,以為辦理依據。 

14 鑑定業務輪派施行細則 4.法院委辦案件,係法院委託本會辦理之鑑定案件,除法院有指名技師辦理者外,其餘案件均由本會法院人力庫輪派技師辦理之。 5.公家機關委託本會辦理之鑑定案件,除機關有技師報備或委任技師辦理者外,其餘案件均由本會鑑定人力庫輪派技師辦理之。 6.輪派鑑定案件由人力庫依序輪派技師主辦,技師應於三日內與公會連繫,逾期公會另行依序輪派;如案件金額超過公會「鑑定業務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費用並繳交完成,需要更多技師辦理時,則由輪派技師七日內自人力庫中尋求合作的技師參與輪派,逾期由公會指派;輪派技師三次以上無人願意承辦者或緊急或特殊案件得由鑑定委員會呈報辦理指派。

15 鑑定業務輪派施行細則 7.鑑定案輪派技師,應於收到輪派通知十日內與業主聯絡或完成初勘,並填寫鑑定金額向公會報備,以向業主申請繳交費用。 8.完成輪派鑑定案參與技師、經輪派技師放棄參與、輪派完成初勘但未成案,均視為本輪已經輪派,本輪將不再派任其他案件。 9.公會輪派到的技師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派案,若無法接受公會派案或逾十日期限未向公會報備鑑定金額者,則該技師視為不接受公會派案,取消本屆鑑定輪派權。 10.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16 鑑定業務範圍及鑑定收費標準 (100年12月29日第九屆第 七次理事會議決議通過)

17 鑑定業務範圍及鑑定收費標準

18 鑑定業務範圍及鑑定收費標準

19 鑑定業務範圍及鑑定收費標準

20 鑑定業務範圍及鑑定收費標準

21 鑑定業務範圍及鑑定收費標準 現況鑑定若會勘發文後,仍有未配合完成鑑定部份,不得依實作數量計價,而應依全部委託鑑定範圍全數計價。
地下室、中庭門廳、屋頂塔屋及加建部份計算方式:每層之面積超過100 m2以上,以100 m2為一單位戶累進計算。 透天厝之戶數計算:透天厝以『層』為計算基準,如同一門牌四層樓之透 天厝,若每層樓低於100 m2 ,以四戶計之。 樓梯間計算方式:7樓以下之大廈,樓梯間以每一直樓梯為一單位戶,超過7樓以上,以每7層樓梯間為一單位,以此累進計算。 鐵皮屋、工廠、大面積之辦公室及廠房、加油站之計算方式:面積超過100 m2以上,以100 m2為一單位戶。 鑑定範圍面積包含公共設施、加建、屋突及地下室面積等均納入計算。

22 鑑定業務範圍及鑑定收費標準

23 鑑定業務範圍及鑑定收費標準

24 鑑定業務範圍及鑑定收費標準

25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委員會通知 主旨:政府公共工程「公開招標之現況鑑定」, 投標單價得由欲投標會員以專簽方式辦理 ,相關事宜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第六屆第六次理事會決議交辦事項辦理。 二、鑑定金額在貳佰萬元以上者,可以專簽方式 聲明擬投標之案名與內容,經行政程序核准 後,不受本會之公會鑑定事業費收取標準之 限制,而以決標或合約金額繳交20%為行 政事業費;但為避免投標之會員標價過低造 成品質及鑑定過程中無法履行合約,影響公 會形象及衍生後續違約或其他法律問題,投 標者須遵守下列之規定。

26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委員會通知 三、投標金額如低於公會之最低標準,與公會 鑑定費八折之差額部份,每100萬元需 另覓一本會會員為保證人;而承保會員不 得為該鑑定團隊之成員。 四、該鑑定團隊之所有成員於得標後,必須簽署 切結完成該案之保證書,切結書由鑑定員會 另擬。 五、承保保證人之責任,首在保證該鑑定團隊於 無力或無法完成該案時,保證以相同價格繼 續完成該案之履約保證責任。

27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委員會通知 六、如主要承辦人與保證人皆未履行合約規定完 成該案,則須自行承受該案合約之罰則等相 關法律責任,並移送紀律委員會予以懲戒。 七、如有數人同時以專簽方式擬參與同一案件之 投標,則依本會參與公家機關公開招標案投 標相關規定,以協調或抽籤方式,產生本會 投標代表。 八、以上通告全體會員周知,並自即日起實施。 鑑定委員會 敬啟

28 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第六屆 第十二次理事會議紀錄
案由七:提案人 理事呂震世 伍勝民 連署人 常務理事 施義芳 主旨:凡以公會名義出具服務建議書,參加公家機關(構 )、學校評比之最有利標方式,取得個案者,如何 收取公會行政公費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依本會 第六屆第十二次臨時理事會議決議事 項辦理,專案小組已於92.8.8召開會議在案。  二、該案以10%收取公會行政公費,但10%以外之公會部 份稅額由該技師補足或自理。  三、以競價方式最低標取得個案,仍依20%收取。  四、本案理事會通過後試行三個月。 決議:修正後通過。說明二改為:該案以10%收取公會行政公費 ;若北市公會有所調整時,本會比照辦理。

29 鑑定業務及結構審查獎勵辦法 一、為鼓勵會員帶案來會辦理,鑑定案件及結構審查獎 勵金以5%計算。
(96年第八屆第四次理事會議決議:96年12月1日起先辦理試行) (101年3月29日第九屆第八次理事會議修訂) 一、為鼓勵會員帶案來會辦理,鑑定案件及結構審查獎 勵金以5%計算。 二、以有關辦理鑑定案件之技師在二人(含)以上時,除 辦理之技師有特定協議外,以分配之金額計入獎勵金 ,獎勵金之計算不包含複委託之金額。 三、結構審查案件之獎勵金計算以案件金額扣除公會行 政費後之5%計算,撥付予帶案技師。。 四、一般及法院人力庫、耐震詳評輪派案不列入計算。

30 鑑定相關表格 1.鑑定申請書 2.委任書 3.報備書 4.初勘紀錄表 5.會勘紀錄表 6.複審簽辦單
1.鑑定申請書 2.委任書 3.報備書 4.初勘紀錄表 5.會勘紀錄表 6.複審簽辦單 7.複審查核表1 8.複審查核表2 9.委外工作委託合約 10.鑑定委託合約 11.費用分配明細表

31 鑑定業務作業辦法(99.9.15) 鑑定業務施行細則(99.9.15) 複審作業程序及要點(99.9.15) 公會理事會會議記錄(鑑定類)
主題二:複審作業 鑑定業務作業辦法( ) 鑑定業務施行細則( ) 複審作業程序及要點( ) 公會理事會會議記錄(鑑定類) 鑑定相關表格

32 鑑定業務作業辦法 87 年10 月9 日第四屆第十四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99 年9 月15 日第九屆第三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第七條 鑑定技師輪派方式如下:由本會辦理 公開登記、由鑑定委員會就全體登記 者公開抽籤,請監事監督,依照抽中 順序輪派參與鑑定工作。 第八條 鑑定複審技師人數應與鑑定人數相等 ,惟現況鑑定複審人數以二人為限, 安全鑑定案件複審人數以三人為限; 複審人員其中一人由複審委員擔任, 複審委員之指派,另以施行細則定之。

33 鑑定業務施行細則 第三條 複審作業階段 (一)鑑定報告書編妥後,承辦技師應依規定送公 會複審。 (二)複審技師於鑑定案指派鑑定技師時,自複審
86 年3 月21 日第四屆第四次理事會議決議修訂 99 年9 月15 日第九屆第三次理事會修訂 第三條 複審作業階段 (一)鑑定報告書編妥後,承辦技師應依規定送公 會複審。 (二)複審技師於鑑定案指派鑑定技師時,自複審 人力庫中輪派,並隨案通知鑑定技師。 (三)為確保鑑定報告品質,每一鑑定案件需由一 位複審委員複審,複審委員由理事長遴選輪 派之。 (四)複審人員與鑑定技師意見無法協調時,兩造 理由並陳,請輪值理事核定之,必要時呈請 理事長裁決。

34 鑑定業務施行細則 第四條 複審技師及複審委員之指派 (一)複審技師由登記之人力庫輪派,人力庫技師依其
第四條 複審技師及複審委員之指派 (一)複審技師由登記之人力庫輪派,人力庫技師依其 執業地區分為北、中、南三區,鑑定案派遣時依 鑑定技師選擇分區或申請單位之地址分區依序派 遣之。 (二)複審委員之指派,以輪值方式,分別於本會(北部 )會所、中區辦事處、南區辦事處;進行審查作 業。 (三)各區輪派,依委員人數,視需要分別擬定實施細 則;原則上每次一人輪值,配合上班時間,以三 小時為度。(複審委員輪值辦法另訂)。

35 鑑定業務施行細則 第四條 複審技師及複審委員之指派(續) 第五條 本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第四條 複審技師及複審委員之指派(續) (四)每位複審委員每次審查案件,最多不超過三件; 超過之緊急案件或事實需要時,由總幹事報請輪 值理事或理事長,指派有經驗之技師代審之(區辦 事處則授權主任裁示之)。 (五)輪值之複審委員,除複審案件外,並兼鑑定相關 事務之處理;輪值複審委員無故不到,第一次則停 止輪值二輪;第二次則不得再參與輪值。 (六)輪值之複審委員,其複審費用按規定依審查件 數,計算之;但無案件可複審之委員,得報支車 馬費。 第五條 本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6 複審作業程序及要點 85 年10 月19 日第四屆第四次理事會通過 99 年9 月15 日第九屆第三次理事會修正 一、為使本公會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更具專業性、公 信力與權威性以維護本公會之形象,所有鑑定報 告書提送之前必須經由嚴謹之複審手續始得送出。 二、複審技師及複審委員之推派 (一)依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業務施行細則辦 理。 (二)有關公共安全及法院交辦之特殊案件就案件 之性質將由人力庫中選派適當專長之複審技 師,召開複審會議對該鑑定案件進行審查。 (三)有關複審原則上將由複審技師到會複審。

37 複審作業程序及要點 三、報告書送審之程序 (一)當鑑定技師完成鑑定報告書應於送審前一星期 填具複審簽辦單向公會申請複審,複審技師到 會辦理相關作業,複審申請單內應註明報告書 名稱、鑑定技師姓名、報告書送審日期及申請 日期。 (二)複審作業原則上由複審技師到會審查當日審完 ,如果因報告書份量較多可分數次審查。但複 審作業應於二至三個工作天完成。(原7天內) 四、複審要點:(修正原9條) (一)審簽辦單上之基本資料(如申請單位、標的物座落位 置及建照號碼等) 是否正確,鑑定金額及繳費日期欄 是否確實填寫。 (二)查核鑑定技師是否勾選複審查核表?並查核該表內各 項勾選內容是否均確實涵蓋於鑑定報告書內,並請勾 選查核結果。

38 複審作業程序及要點 (三)查核鑑定報告書上之申請單位、鑑定標的物座落位置及 鑑定項目等是否與鑑定申請書上所列相同。 (四)查核鑑定要旨所述與申請書上之鑑定申請項目是否相符, 且是否都已完成鑑定並有結論(現況鑑定除外)。 (五)查核鑑定報告書上是否有工地現況項目?並應說明工地 是否已經開工?若已開工,進度為何? (六)傾斜測量需標出所量測之高低兩點位置,並求其位移量 及兩點間之垂直距離,並算出傾斜率。 (七)水準測量的BM點應設於遠離任何開挖面之不動點,且應 以設置兩點為原則,以利平差閉合。 (八)傾斜及水準測量之測點數目是否能涵蓋鑑定標的物? (九)如有鑽心取樣以求混凝土強度,必須符合結構混凝土施 工規範之要求,即同一次澆置(同一樓層)之混凝土要取3

39 複審作業程序及要點 顆試體為一組,取其平均值,試驗日期較取樣日期應晚七 五、鑑定技師對複審意見處理方式:
天。未報勘驗案,每層樓最少取3顆試體為一組。(如需提 早試驗,須附申請人同意書,並於鑑定主文中加以說明) (十)損害之修復鑑定是否已依鑑定手冊上有關施工損鄰之估算 原則估列補償金額。 (十一)報告書上不應有錯別字,文章應力求通順,語意應明確。 五、鑑定技師對複審意見處理方式: (一)原則上鑑定技師應依照複審意見修正其報告書。 (二)鑑定人如對複審意見有不同之見解時應與複審技師充份 討論後將討論之結果記錄於審查意見之後,必要時得提 請鑑定委員會議討論後據以修正鑑定報告書。

40 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第六屆 第七次理事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星期五 下午八時正 案由一:提案人 鑑定委員會 輔導理事 伍勝民、呂震世 主旨:有關本會鑑定案複審費用發放標準,提請審議。 說明: 一、依 第六屆第六次理事會議決議、 第 六屆第四次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及 委員第六次 會議結論辦理。 二、現況鑑定複審費用由$2,000元修訂為$1,600元。 三、損壞及安全鑑定複審費用各級均分別調降$500元,複 審人數則維持不變。 (一)拾萬元以下複審費由$3,000元修訂為$2,500元。 (二)拾萬元~伍拾萬元複審費由$3,500元修訂為 $3,000元。 (三)伍拾萬元以上複審費由$4,500元修訂為$4,000元。 決議:照案通過。

41 鑑定相關表格

42

43

44

45 現況鑑定意義 鑑定依據 保障各造的合法權益。 防範及減低損鄰事件之爭執。 於損鄰事件發生時,供作研判損害成因與估算修復賠償費用之依據。
主題三:現況鑑定注意事項 現況鑑定意義 保障各造的合法權益。 防範及減低損鄰事件之爭執。 於損鄰事件發生時,供作研判損害成因與估算修復賠償費用之依據。 鑑定依據 各縣市政府建築施工爭議處理規則或程序 有建照拆除或掛件號碼(建管用現況鑑定) 申請書

46 現況鑑定工作項目 現況鑑定之工作項目有下列八項 : (一)初勘 (二)興建基地現況及其四週環境描述 (三)勘查鑑定標的物之構造、用途及現況 (四)鑑定標的物現況鑑定測量 (含傾斜測量及 水準測量等) (五)鑑定標的物現況拍照記錄 (六)鑑定標的物現況鑑定圖說記錄 (七)會勘通知函、會勘紀錄表 (八)製作現況鑑定報告

47 常用現況鑑定報告書內容 封面 (必須採用公會統一製作之封面及封底) 目錄 (詳列各項目內容及頁次) 一、申請單位 (或申請人) 二、申請日期 三、鑑定標的物之座落位置圖 四、鑑定要旨 五、興建基地現況 六、會勘日期 七、會勘人員 八、鑑定內容 九、鑑定過程慨述 十、鑑定標的物之構造、用途及現況概述 十一、附件 附件一、鑑定申請書 附件二、會勘通知函 附件三、會勘紀錄表 附件四、新建工程建造執照〈若有則附〉 附件五、新建工程基地現況 附件六、鑑定標的物位置示意圖及外觀 附件七、傾斜測量之成果 附件八、水準測量之成果 附件九、鑑定標的物現況調查紀錄表、平面示意圖及照片 十二、鑑定技師簽名蓋章 十三、鑑定報告書完成日期

48 現況鑑定複審查核表

49 現況鑑定注意事項 鑑定範圍是否符合各縣市政府之規定? 鑑定通知之函文是否符合各縣市政府之規定?
鑑定時工地是否已施工:如已拆除施工基地內之舊建築物或已施作導溝等。 鑑定技師應親赴現場進行鑑定工作,工作時亦須攜帶鑑定單位會勘通知函及佩帶鑑定人識別證,並應依鑑定會勘通知函之會勘日期前往鑑定。是否為鑑定技師親自簽名? 會勘時間不記錄時分,避免時間延誤時產生爭執;拍攝照片日期應與會勘日期吻合。 現住戶、屋主、所有權人拒絕簽名時,應在會勘紀錄表註明;若遭拒絕鑑定時,不得強行進入;未鑑定戶數之處理方式?

50 現況鑑定注意事項 <北市府發文規定>

51 現況鑑定注意事項 <住戶拒絕鑑定之處理方式>
依公會發文鑑定會勘函告知所有權人或現住戶,原則上經正式通知三次(至少有一次以掛號方式通知),所有權人或現住戶仍拒絕會勘鑑定者,則僅對該戶施作外觀鑑定後(包括測量、公共樓梯間等現況鑑定) ,逕予結案。(須請住戶於會勘紀錄表內簽名並註記) 由於各縣市政府規定不一,如各縣市同意時,可參考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等規定「住戶如拒絕配合辦理鑑定時,得由鑑定單位函告工務局,再由該局協助通知該住戶配合辦理鑑定事宜,否則該戶爾後損鄰事件,不予列管處理」之處理原則。

52 現況鑑定注意事項 裂縫量測與量化記錄,應慎重其事。 鑑定標的物受損狀况是否已清楚記錄? 垂直傾斜測量點位置之選定是否恰當?
水準測量點位置(含基準點BM)之選定是否恰當?是否已作平差閉合? 若鑑定標的物數量多,應分冊裝訂,並於每一分冊前加訂各分冊目錄,以利查閱每一標的物所在冊別及頁次。 現況鑑定報告書不作鑑定結論及建議為原則。

53 Thank you!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Download ppt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南區鑑定講習會 公會鑑定作業程序、複審作業 及現況鑑定注意事項 主講人: 黃國忠 博士 日 期: 105.2.27."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