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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智障者家長協會 社會福利資源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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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助理人員 為了使身心障礙學生獲得所需相關支援 服務,降低學習 及生活上障礙,提昇 學習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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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設籍北縣且就讀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或縣立學校附設幼稚園,經「 臺北縣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確認為身心障礙之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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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學生就讀學校應提供相關支持服務,學校無法提供 者得提出助理人員 服務申請,申請服務項目需符合 下列三項條件:
就讀普通班,且障礙狀況嚴重影響其學習或班級教 學活動進行者。 屬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並與學生在校學習之 相關支持服務項目。 經區域級以上醫院相關科別、本縣身心障礙鑑定指 定醫療機構、本 縣特約相關專業人員或鑑輔會鑑定 小組成員評估確有該項服務需求 ,並由本縣鑑輔會 核准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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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申請時間: 1 已鑑定安置之學生: 每年分上、下學期受 理各校申請。各校應於開學前或開學一個月 提出申請 (申請表如附件一) 。
1 已鑑定安置之學生: 每年分上、下學期受 理各校申請。各校應於開學前或開學一個月 提出申請 (申請表如附件一) 。 2 申請鑑定之學生: 應於申請鑑定安置時, 一併提出申請 (如鑑定申請表) 。 受理單位: 由學生設籍或所屬學區學校的輔導室 (或其 他負責單位) 受理申請 ,轉交本縣鑑輔會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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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申請表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無手冊者免附) 下列證明之一:
1.區域級醫院或本縣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療 機構出具之確有該項需求之證明書。 2.北縣特約相關專業人員評估確有需求 (於申 請表中填寫) 3.鑑輔會鑑定人員評估確有需求 (鑑定報告確 有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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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程序與標準 經審核通過,就學期間確需有專人協助者,學校須雇用 助理人員提供支持服務。助理人員之鐘點費一小時八十 元。
助理人員服務之提供以班級為單位,該班如有二名以上 學生申請通 過,仍只支付一名助理人員鐘點費。 所需鐘點費以一次核撥方式辦理,就讀學校依據審核通 過之時數與 標準,向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依規定程序 辦理核撥事宜,所獲款 項應專款專用。 本要點所僱用助理人員係屬臨時性義工性質,不適用「 行政院暨所 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約僱人員比 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 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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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 為了讓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個別狀況及需 求提出申請,經同意可獲得所需 之交 通服務,以降低學生學習及生活上之障 礙,完成國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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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設籍且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 公立醫院或區域級以上醫院之診斷證 明,經「臺北縣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 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確 認為身心障礙之學 生,並需提供交通 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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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申請交通費補助者,需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1. 經就讀學校評估學生障礙狀況、上學情形, 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 需由專人協助者。
2. 非下述情形之一者:在家教育、搭乘身心障 礙學生就學交通車 (含 拒搭學生) 、長期事病假 及其他未實際到校就讀之學生。 3. 未請領社會局交通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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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申請時間: 1 已鑑定安置之學生: 每年分上、下 學期受理各校申請。各校應於開學前或 開學一個月 提出申請 (申請表如附件一) 。
1 已鑑定安置之學生: 每年分上、下 學期受理各校申請。各校應於開學前或 開學一個月 提出申請 (申請表如附件一) 。 2 申請鑑定之學生: 應於申請鑑定安 置時,一併提出申請 (如鑑定申請表) 。 受理單位: 由學生設籍或所屬學區學校的輔導室 ( 或其他負責單位) 受理申請 ,轉交本縣 鑑輔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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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補助額度以上學期五個月,下學期四個 月,每月新台幣玖佰元計算, 需依實 際上學月份情形核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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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申請表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 1.公私立醫院或區域級醫院或北縣身心障礙 鑑定指定醫療機構出具之確有該項需求之證 明書。
2.學生本人印章 3.郵局存摺正面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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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單位 設籍或學區學校輔導室或負責單位依據申 請資格之規定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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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費減免 申請資格:就讀本縣公私立國中小,具下列資格 之一 (一)領有低收入戶證明 (二)父母或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申請資格:就讀本縣公私立國中小,具下列資格 之一 (一)領有低收入戶證明 (二)父母或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補助額度: (一)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二)身心障礙戶有補助額度限制 (三)視障學生全額補助大字或點字課本 三、申請方式: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四、承辦課:教育局學管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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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補助費 一、申請資格:就讀本縣公立國中小,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低收入戶人士子女 (二)身心障礙且領有中低收入證明人士之子女 (三)學生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補助原則及金額: (一)以提供學生在校免費午餐為原則 (二)每人每月六百六十元,上半年補助五個月,下半 年補助四個月 三、申請方式: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四、承辦課:教育局體健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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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減免 一、申請資格:就讀本縣縣立高中職及設籍本縣之私立 國中小,父母或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補助原則及金額: (一)極重度或重度者,依公立學校收費標準全額補助 (二)中度者,依公立學校收費標準全額補助十分之七 (三)輕度者,依公立學校收費標準全額補助十分之四 三、申請方式: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四、承辦課:教育局體健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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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教育代金 一、申請資格:年滿六至十五歲,經鑑輔會鑑定 核准在家教育且為享有公費待遇者
二、補助原則及金額: (一)在家教育者,每月三千五百元 (二)在社會福利機構者,補齊差額,金額最高 不能超過六千元 三、申請方式: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四、承辦課:教育局體健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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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學生獎助金 一、申請資格:設籍或就讀本縣公私立國中小及幼稚園 之身心障礙學生或就讀本縣縣立高中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年內未曾領取本獎助金且本學年度尚未領取任何獎助 金及未享有公費者 二、補助原則及金額: 補助額度:每學年補助壹萬元整,提供名額三百名(申 請之案件由教育局邀請醫師、有關專家或教師組成審查 委員會,依學生清寒程度、障礙程度、醫療矯治復健需 要及在學成績進行評審) 三、申請方式: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四、承辦課:教育局特教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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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交通接送服務 一、申請資格: (一)設籍且就讀本縣公私立國中小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無法自行上下學且有實際就學事實者 (三)未接受本縣提供上下學交通接送服務者 二、補助原則及金額: 每人每月九百元、上半年補助五個月,下半年四個月 三、申請方式: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四、承辦課:教育局特教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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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幼稚園學費減免 一、申請資格: (一)就讀本縣公立幼稚園 (二)父母或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一)就讀本縣公立幼稚園 (二)父母或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補助原則及金額: (一)一般地區學費減半 (二)偏遠地區學費全免(偏遠地區依該學年度教育局 核定學校及石碇、烏來、瑞芳、雙溪、貢寮、平溪鄉) 三、申請方式: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四、承辦課:教育局幼教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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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就讀立案私立幼稚園家長 一、申請資格: (一)就讀本縣立案私立幼稚園(機構)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醫院診斷證明之幼兒
(一)就讀本縣立案私立幼稚園(機構)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醫院診斷證明之幼兒 二、補助原則及金額: 每名幼生每學期五千元 三、申請方式:向就讀園所、機構提出申請 四、承辦課:教育局幼教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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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高中職獎助學金 一、申請資格: (一)就讀本縣高中職 (二)父母或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補助原則及金額: 每一學期補助五千元
(一)就讀本縣高中職 (二)父母或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補助原則及金額: 每一學期補助五千元 三、申請方式: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四、承辦課:教育局中教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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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 凡現設籍北縣達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就讀學生、依法核定之低收入戶 (一)大專優秀保障身心障礙名額五名 (二)高中優秀保障身心障礙十五名 二、補助原則及金額: (一)大專院校每名二萬元整 (二)高中生每名一萬元整 三、申請方式: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四、承辦課:教育局學管課 身心障礙相關獎助學金資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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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學生 午餐補助費 服務說明:申請對象: 1.就讀於本縣國中小學童(含高中國中部) 2.學生具有下列其中一項身分者:
(1)家庭為低收入戶者 (2)學生本人為身心障礙者 (3)家長身心障礙且家庭為中低收入戶身分者 (具資格之學生或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經由 校方初審通過後,再彙整向本府申請) 申請對象:就讀本縣所屬各縣立國民中小學 (含縣立高中之國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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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教育局學生事務科 承辦人員:鍾欣儒 聯絡電話:02-29603456#2777 傳真:02-2969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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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台北縣立高中國中部暨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學生午餐補助申請書 2.申請者檢附下列有效證件之一種:
(1)本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身心障礙手 冊正反面影本 (2)父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具中低收入戶 身分者: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及鄉 鎮市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殘障 補助之存摺證明) (3)低收入戶:鄉鎮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 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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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申請方式: 申請人備齊文件直接向學校申請,再由 學校彙整初審後送交教育局複審交付方 式: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發放
工作天數: 60天(校方30天,本府30天) 付費方式:免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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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說明:依行政院衛生署訂定標準合 格,經醫生鑑定合格提出証明之民眾。 申請對象:一般民眾
身心障礙手冊 服務說明:依行政院衛生署訂定標準合 格,經醫生鑑定合格提出証明之民眾。 申請對象:一般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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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承辦人員:鄭佳琦、陳柏均 聯絡電話: 轉3663、3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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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2.最近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3.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乙份 (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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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申請方式: 申請人→公所→醫院→公所→縣府→ 公所→申請人 交付方式: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發放 工作天數:14天 付費方式:免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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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 符合下列規定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2.5倍(97年度為24,573元)。 2.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本金、投資、有價 證券)未超過一定金額。(第1人200萬,每增 加1人增加25萬) 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房屋、土地)價值未 超過公告現值650萬元。 ◎年滿65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基於福利最佳 原則,請先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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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 民政課及本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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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全戶3個月內戶籍謄本、95年度全戶財稅資料(含申 請人稅籍清單,請至國稅局申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 面影本、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一年內頁影本、印章及相 關證明文件。 2.戶內如有16歲以上學生,應檢附學生證。 3.戶內如有外籍配偶,應檢附居留證及工作證。 4.戶內如有當兵者,應附服役證明。(向兵役課申請) 5.戶內人口如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應 檢附相關證明。 6.申請人若為榮民,應檢附榮民證及榮民院外就養證明 文件。 7.生活扶助切結書。 8.郵局追繳同意書。 9.如委託他人辦理,需檢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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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提 出申請 工作天數:28天 注意事項:
身心障礙者若有下列所列各款情形,須主動告知本 府並不得申請本項補助,已補助者本府得追回: 1.接受政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 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者。 2.安置於醫療,療養機構就醫3個月以上之低收入 戶。 3.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拘禁。 4.應徵招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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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本生活補助若於當月15日前備齊資料送件至公所並經公所初 審通過、縣府核准後,將由公所通知申請人於次月起每月10 日撥入身心障礙者本人之郵局帳戶內。 一、列冊低收入戶 1.極重度、重度、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7,000元。 2.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000元。 二、核列中低收入 1.極重度、重度、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4,000元。 2.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3,000元。 三、榮民 1.極重度、重度、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3,730元。 2.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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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托育養護補助 補助對象: 1.設籍本縣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欲前 往本縣合約轉介收容機構日間托育或住 宿養護者。
2.需仰賴他人扶助.訓練或完全無法自理 生活之身心障礙者。 3.符合補助標準且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各 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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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聯絡電話: 轉 、3674 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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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2.全戶戶籍謄本 3.低收入戶證明或財稅證明文件 4.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轉介調查及通報表
5.申請人印章 6.各項生活扶助切結書 7.診斷證明書(精神障礙者須載明病情穩定無 需住院治療,須護理之家照顧者需載明所需 之較高護理項目) 8.家中有不列計算人口或不列計有工作能力 者,應出具相關證明 9.其他(視個別狀況所需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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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申請方式: 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各鄉鎮市公 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提出申請 公告期限: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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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及醫療器具補助 補助對象: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符合補 助對象即可申請。
申請對象:身心障礙者直接向公所或本 縣輔具資源中心申辦。 2.需仰賴他人扶 助.訓練或完全無法自理生活之身心障礙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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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承辦人員:彭莉君 聯絡電話: 轉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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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臺北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申請書。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戶口名簿影本。
4.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者免附)。 5.最近三個月內購買輔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6.領款收據。 7.購置切結書。 8.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9.申請者及監護人(申請者未滿十八歲者)印章 10.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補助需經長期照護管理 中心評估通過方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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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復健輔助類(含病床、輪椅)及其他類(抽痰機、拍 痰機、噴霧器、氧氣筒、氧氣製造機、血氧偵測機等) 皆須有相關科別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 報告,或經本縣輔具評估及資源中心開立需求評估表。 12.流體壓力床墊、氣墊床、流體壓力輪椅座墊、輪椅氣 墊座、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輪椅、特製輪椅、躺式 輪椅、特製推車座椅、汽車油門控制改裝、汽車升降機 改裝等十二項,須經臺北縣輔具資源中心評估通過後, 持需求評估表及相關文件,方可申請補助。 13.助聽器項目需檢附由聽力檢查人員填具購置助聽器之 「臺北縣助聽器評估/驗證表」或「臺北縣嬰幼兒助聽器 評估/驗證表」。 14.其餘相關證明文件依「臺北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 助標準表」補助對象規定檢附。其中申請特製輪椅、電 動輪椅、電動代步車、躺式輪椅者,請檢附申請者使用 該項輔具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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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申請方式: 1.本輔助器具補助採申請制,申請期限為購 買(核定)後三個月內,並經本府審核通過 後依「臺北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 表」予以補助。 2.身心障礙者每人每年依實際需要最多申請 二項輔具補助為原則。 交付方式:直接匯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公告期限:21天。 付費方式:免費申請。 生活補助項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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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服務說明:協助本 縣中低收入或低收入身心障礙者未有能力獨立購 屋而需在外租賃者提供租金部分協助。
申請對象: 1.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臺北縣,租屋房屋座落本縣 行政區域內。 2.領有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或低收入生活補助者, 且本人或直系血親尊卑親屬及配偶或配偶之直系 血親尊卑親屬名下沒有房屋財產。 3.未獲政府其他房屋租金補助。 4.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 5.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 6.租賃房屋應為合法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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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補助標準如下,並以補助房屋租金總額 50%為上限: 1.單身者以8坪為限,按月最高補助新台 幣2,400元。
2.2人家庭,按月最高補助新台幣3,200 元。 3.3人以上家庭,按月最高補助新台幣 4,000元。 租金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 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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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承辦人員:楊貴閔 聯絡電話: 分機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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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 .申請表 2.房屋租賃契約影本(須加蓋兩造印章及電話)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4.三個內月戶籍謄本
5.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6.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7. 郵局扣款同意書 8. 財產產清單 9家戶資產調查文件(如:低收入證明或中低 收入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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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申請方式:親自或委由親屬至戶籍所在 地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辦理 公告期限:28天。
交付方式:自核准次月起按月25日自動 撥款至申請人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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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義齒補助 假牙補助。全口活動假牙:40,000元、 半口活動假牙:20,000元、固定式假牙1 齒:3,000元。
申請對象:設籍本縣滿1年之低收入戶 身心障礙者;2年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未達補助標準者,依實際支用數全額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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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承辦人:陳靜雯 聯絡電話: 轉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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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2.低收入戶證明 3.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4.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 5.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診斷書 6.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1.申請書 2.低收入戶證明 3.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4.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 5.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診斷書 6.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7.復健前後之張口比對照片 8.領款收據 9.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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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申請方式:復健後3個月內向戶籍所在 地公所民政課或社會課提出申請。 公告期限:21天。 交付方式:親自送至戶籍所在地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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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語翻譯服務 設籍本縣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心障礙者。 申請對象:聽語障等溝通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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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承辦人員:楊貴閔 聯絡電話: 轉3655 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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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手語翻譯服務申請表 2.身障手冊正反面影本 3.其他相關資料,如:門診掛號單、計 畫書、開會通知單、活動流程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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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請於服務需求前7天內提出申請並檢附應備文件 洽辦單位:中華民國愛加倍社會福利關懷協會 電話:0800-365-324
傳真: 手機: 1.符合資格者免繳費 2.申請服務後,請準時出席,若臨時取消或變更 服務時間,應於2天前提出否則需自行負擔手語 費用 3.不得指定手語翻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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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管理暨轉銜服務 1.針對身心障礙者弱勢家庭面臨之問題 及需求,經由專業社工處遇協調並整合 相關資源以提供適切之服務,提升身心 障礙者及其家庭解決問題及適應社會的 能力。 2.協助身心障礙者在轉換不同生涯階段 時連結所需就學、就業、就醫及就養等 多樣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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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臺北縣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承辦人:楊貴閔 聯絡電話: 轉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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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審查資格: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領有本縣核(換) 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者,因身心狀況 有障礙情形需相關福利諮詢或服務者。
2.經本府社會局評估需輔導之身心障礙者弱 勢家庭。(生活面臨多重問題無法自行解 決者或家庭社會支持系統薄弱、資源缺乏 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 應備證件: 1.本縣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服務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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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個案服務分區如下: 1.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臺北縣三峽身心障礙福利 服務中心:土城、樹林、三峽、鶯歌、淡水、三芝、石門、 金山、萬里、八里、新店。電話: *21 2.臺北縣身心障礙者福利促進協會:板橋、新莊、五股、林口、 泰山、中和、坪林、烏來。電話: 3.中華民國唐氏症基金會:三重、蘆洲、汐止、瑞芳、貢寮、 雙溪、平溪、永和、深坑、石碇。電話: 4.臺北縣康復之友協會:精神障礙類不分區。電話: 轉銜初評單位: 1.臺北縣身心障礙者福利促進協會,聯絡電話: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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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事項 本縣身心障礙者經本縣補助辦理轉銜初 評單位---臺北縣身心障礙者福利促進協 會評估後,若符合上述服務對象之一, 由本府複合派案給服務分區之承辦單位 個管員提供後續服務。 工作天數: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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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作業 滿足未滿50歲失能身心障礙者(領有身 心障礙手冊)。
50歲以上失能之失智症、慢性精神病患、 智能障礙者、自閉症者(領有身心障礙 手冊)。 未滿65歲一般失能者居家照顧需求,減 輕家庭照顧負擔,以提升身心障礙者及 其家庭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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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電話(02)2960-3456#3651 本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電話(02)2968-3331
洽詢單位:各鄉鎮市公所、衛生所、各區 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長期照顧管理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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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申請書 2. 失智症患者並應檢附經公立醫院、或 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 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 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 果及分數為一分以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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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申請方式:逕至各鄉鎮市公所、衛生所、 各區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及本府長期照 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經本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初審、派員到 府評估後由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轉 由辦理單位派員到宅提供服務。 公告期限:12天。 付費方式:免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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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 服務說明:0-6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 助(交通費或療育費)。 申請對象:設籍北縣,0-6歲的發展遲 緩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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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社會局早期療育中心 承辦人員:李珮琦 聯絡電話: 轉3703 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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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應備證件: 申請書及領據、戶口名簿、醫院治療卡、身心障礙手冊 等影本或遲緩診斷証明,申請人郵局存款簿影本。
應備證件: 申請書及領據、戶口名簿、醫院治療卡、身心障礙手冊 等影本或遲緩診斷証明,申請人郵局存款簿影本。 1.臺北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書 2.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3.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綜合報告書影本(有效期間依報 告書有效期 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影本 (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精神科、 兒童復健科醫生 所開立之證明書,限1年內有效) 4.暫緩入學通知書影本(達就學年齡經評鑑持有暫緩入 學通知書者,無則免附) 5.申請療育費用補助者檢附醫療單位、療育機構、與本 府有相關合約或經本府核備立案之機 構團體(健保不 給付或全額自費者)所開立之繳費收據正本(須註明療 育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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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請交通費用補助者檢附醫療單位、療育機構、與本 府有相關合約或經本府核備立案之機 構團體所開立之 治療證明單(無治療證明單者需檢附每次治療之收據), 如為影本,需加 蓋療育單位戳章或治療師職名章。
7.至療育機構療育,請加附治療師、特教老師之資格證 明(如執照或結訓證明)影本。 8.接受外展服務者,由本府核備之療育單位提供治療證 明及收據或其他規定文件交付家長提出申請 9.接受外展療育服務者,檢附外展療育核可證明 10.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11.低收入戶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12.寄養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請附本府委託安置之相關 證明文件 13.法定代理人居留證或旅行證影本 14.臺北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委託書(法定代 理人委託他人代辦或 領取補助者,並另須檢附委託 書(須註明委託期間及委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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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申請方式:臨櫃,郵寄。 公告期限:20天。 交付方式:郵局轉帳。 付費方式:免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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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補助作業 服務說明:為提升身心障礙者工作技能 及就業競爭力及增加其職業訓練意願, 而補助身心障礙者之訓練學費及報名費
申請對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年滿 16至60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自行報名參 加職業訓練課程之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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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勞工局/身障就業輔導科 承辦人員:劉吉厚 聯絡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424 傳真:02-8968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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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應備證件:申請期限:開訓後二週內辦理 1.申請書 2.課程表影本(需加蓋單位印信) 3.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4.訓練單位之立案證書影本 5.未曾領有政府發給職業訓練補助之切結書 6.學費發票或收據正本 7.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8.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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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申請方式:臨櫃,郵寄。 公告期限:33天。 交付方式:郵寄。 付費方式:免費申請。 職訓單位:97年身心障礙委訓單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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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貸款作業 服務說明:提供二年無息貸款,協助低 收入之身心障礙者從事公益彩券銷售業 務。 申請對象:甲類(刮刮樂)公益彩券經 銷商設籍並居住臺北縣六個月以上,且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低收入戶 甲類:刮刮樂 乙類:電腦彩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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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勞工局/身障就業輔導科 承辦人員:劉吉厚 聯絡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424 傳真:02-8968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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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申請書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甲類公益彩券經銷商證影本 4.連帶保證人身份證影本 5.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6.由申貸人簽立並由保證人背書之同貸 款額度本票乙紙 7.申貸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8.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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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申請方式:臨櫃,郵寄。 公告期限:48天。 付費方式:免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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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經銷商審查 公益彩券經銷商符合法定資格者包括身 心障礙者(排除智能障礙重度以上者、 植物人及失智症者)、原住民及低收入 單親家庭,符合資格者即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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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台北縣轄各鄉鎮市公所 台北縣政府聯合服務中心 台北縣政府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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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身心障礙者(排除智能障礙重度以上者、植 物人及失智症者) 證明文件:身分證正本、身心障礙手冊、私章 2.原住民
證明文件:身分證正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私章 3.低收入單親家庭 證明文件:身分證正本、低收入戶證明、、在 學證明、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私章 4.申請者皆需親自辦理、設籍本縣且年滿20歲 5.請自行下載公益彩券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 銷商申請書,各承辦單位亦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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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申請方式:親洽辦理。 交付方式:當場核發。 公告期限: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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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走失手鍊 服務說明: 凡設籍居住本縣之身心障礙有走失之虞 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皆可申請。 申請對象: 凡有走失之虞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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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本府聯合服務中心綜合申辦 櫃台及本縣各區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承辦人員:各櫃檯服務人員
聯絡電話: 轉9(話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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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應備證件: 1.申請表 2.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3.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若老人無身 心障礙手冊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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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申請方式:臨櫃,郵寄。 交付方式:郵寄,自領。 工作天數:一天。 付費方式:免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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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識別證 服務說明:只要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就可以申請。 申請對象:身心障礙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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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現場申請:本府聯合服務中心綜合申辦 櫃台。 承辦人員:各櫃檯服務人員。 代為收件:臺北縣政府社會局各區域社 會福利服務中心。
通訊申請:臺北縣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 福利科。 聯絡電話:1999、分機3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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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北縣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表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 3.駕駛執照正反面影印本
4.汽車或機車行車執照正反面影印本 5.戶口名簿影印本 6.行車執照登記為公司行號名稱者,附營利事 業登記證影印本 7.行車執照為靠行之計程車須附契約書 8.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申請委託書 9.代辦人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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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申請方式:臨櫃,郵寄(請附回郵)。 公告期限:隨到隨辦。 交付方式:交付方式:郵寄,自領。 付費方式:免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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