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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開放商用之研究 簡報資料 主辦單位: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合作單位:榕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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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內容 壹、前言 貳、工業專用港之發展概述 參、工業專用港開放之需求分析 肆、工業專用港開放之可行性 伍、開放商用之問題因應對策
陸、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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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前 言 計畫緣起及目的 隨著經濟發展及產業結構之調整,為使資源充份利用,遂有工業專用港解除專用目的使用限制之議。
工業專用港為供特定工業區內業者使用之通商口岸,與國際商港之管理機關、服務對象、經營方式等皆有不同,工業專用港是否有開放之需求?如何營造公平合理之競爭環境,進而促進資源之有效利用,為一重要課題。 本研究目的為分析工業專用港在現階段是否予以開放及開放後可能帶來之衝擊,並研擬工業專用港如欲開放商用之前置作業及執行計畫,以提供決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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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 壹 、 前 言 至現有工業專用港與商港訪談及座談 第一次座談會 第二次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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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工業專用港之發展概述 工業專用港興起緣由 1. 商港範圍內之土地無法滿足產業需求 商港法之規定影響業者投資意願 環保及用地取得
1. 商港範圍內之土地無法滿足產業需求 商港法之規定影響業者投資意願 環保及用地取得 4. 節省運輸及配銷成本、增加產品競爭力 5. 大型臨海工業區之開發規模足以負擔建港費用 6. 港池浚挖可供填築新生地,方便取得較低廉之料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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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與商港之比較 貳 、工業專用港之發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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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發展現況 貳 、工業專用港之發展概述 已於90年3月1日正式營運 已興建碼頭:20席專用碼頭 預計年營運量:6,000萬噸 麥寮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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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港 已於90年11月27日完成履勘 已營運碼頭:5席 可興建碼頭:9席 預計年營運量:1,708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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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填海造地工程已於 90年11月進行,港口部份 則尚未動工 預計興建碼頭:4席 可興建碼頭:10席 主要貨種:LNG進口 觀塘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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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工業專用港之發展概述 工業專用港專用限制之相關法令 1. 設置目的 2. 專用目的限制 促產37條:因應興辦工業人之經營需要而設置。
細則71條:工業專用港,供工業區內各使用人使用之港埠設施;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由工業區內興辦工業人興建及自行使用之碼頭設施。 2. 專用目的限制 促產39條:不得供該工業區專用目的以外之使用。 經濟部、交通部會銜公告:「麥寮港/和平港」專供「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花蓮和平工業區」內廠商原物料及成品輸出入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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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工業專用港之發展概述 工業專用港專用限制之相關法令 3. 興辦工業人及工業區引進產業之定義
細則38條:興辦工業人本指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或修理等業務(88/07/21及之前版本),目前已修正為從事生產、設計、研究發展、環境檢測、產品檢驗、儲配運輸物流及倉儲事業等業務。 促產29條:工業區規劃用地由製造業設廠用地(87/01/21及之前版本)修正為生產事業用地、相關產業用地及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用地等。 細則59條:生產事業用地,以供生產、設計、研究發展、環境檢測、產品檢驗、儲配運輸物流及倉儲事業使用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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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營運後對商港之影響 貳 、工業專用港之發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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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鄰近產業 參 、工業專用港開放需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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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所在地之地方政府 參 、工業專用港開放需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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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經營者 參 、工業專用港開放需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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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工業專用港開放需求分析 綜合需求評估 相關單位 麥寮港 和平港 工業專用港鄰近產業 目前未有顯著之需求
除和仁礦區之石灰石外,其他需求有限 工業專用港所在之地方政府 基於地方發展考量,樂觀其成,目前正積極推動自由貿易港區之設置,工業專用港開放與自由貿易港區之推動雖無直接關係,但有正面助益 對花蓮縣之觀光資源將有正面影響 工業專用港經營者 相關企業燃煤進口約207萬噸 可提高港口之利用率 以目前之產業發展情形,除特定貨種外,工業專用港開放之需求並不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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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工業專用港開放之評估 贊成開放 反對開放 正反意見綜整 港埠資源有效利用 形成港埠間之競爭機制以提昇服務水準 加速商港之轉型及組織調整
港埠統一管轄並建立合理的費率機制 統一港埠管理事權 工業專用港之設施無法滿足開放後之裝卸需求 對附近環境造成影響 造成港埠間之惡性競爭,耗費整體港埠資源 形成不公平競爭,造成現有商港經營困難 工業專用港開放有圖利特定業者之嫌 破壞港埠整體規劃,形成國家資源浪費 環境影響評估應重新辦理 將影響既有商港相關業者生計 適法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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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工業專用港開放之評估 經濟效益 評估基礎:以「有與無比較原則」進行評估,即開放商用後與現況比較可能之運量轉移 情境說明 可能運量
路網轉移 方案一:麥寮港利用現有設施開放 煤:207萬噸 貨櫃:13萬TEU 由台中港及高雄港轉移至麥寮港 方案二:麥寮港於港內擴建2船席 散雜貨:80萬噸 方案三:開放和平港 100萬噸礦石 花蓮港轉至和平港 方案四:開放觀塘港 貨櫃:70萬TEU 台北港轉至觀塘港 方案五:開放麥寮港及和平港 方案一、三組合 方案六:開放麥寮港及觀塘港 方案一、四組合 方案七:開放和平港及觀塘港 方案三、四組合 方案八:開放全部工業專用港 方案一、三、四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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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工業專用港開放之評估 經濟效益 成本:興建成本及營運費用 效益:運輸成本及旅行時間成本之節省 方案別 方案一 6.02 4855.99
益本比(B/C) 淨現值(NPV百萬元) 內生報酬率(IRR %) 方案一 6.02 >100 方案二 3.88 方案三 2.71 550.52 方案四 1.94 14.75 方案五 5.19 方案六 3.38 方案七 2.05 19.48 方案八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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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工業專用港開放之評估 工業專用港開放商用之可行性綜整
工業專用港如開放商用,預估可自現有商港轉移之貨種將以大宗散貨為主。貨物輸出入港口之轉移將可縮短內陸運輸距離,所衍生之效益包括行車時間及行車距離之節省。由於所須投入之成本有限,工業專用港開放商用在未大規模擴充現有工業專用港港埠設施之狀況下,由經濟效益之觀點評估,為一具效益之措施。 工業專用港如在未擴建現有港埠設施下開放商用,因增加之操作成本有限,以財務分析而言,為一值得投資之計畫,如須在現有港池內擴建碼頭或擴充外廓堤防及填築新生地以吸引新增之運量,以目前國內之產業發展狀況及工業專用港營運現況,除非能在工業專用港附近成功發展運量頗具規模、以提升產品附加價值為主之再加工出口產業,如自由貿易港區、運籌中心等產業,否則業者欲回收其投資將有實質上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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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開放商用之問題因應對策 適法性 港埠競合及提昇商港競爭力 港埠綜合管理及整體規劃 港埠費率 港灣公司投資興建協議書之修訂
工業專用港開放商用之相關課題 伍、開放商用之問題因應對策 適法性 港埠競合及提昇商港競爭力 港埠綜合管理及整體規劃 港埠費率 港灣公司投資興建協議書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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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開放商用之問題因應對策 開放商用之問題因應對策 開放商用之問題 因應對策 1.法源依據 進行促產條例、商港法及相關法令之修訂工作
2.港口競合及提昇商港競爭力 1.加速商港改制公法人之作業,提昇商港之經營彈性 2.推動與港口相關之新興產業 3.既有港口更新及轉型,提昇各港服務水準及競爭力 3.港埠綜合管理及整體規劃 1.成立航政局綜理全國港埠之航政管理工作 2.將工業專用港納入港埠整體規劃,依據各港之特性予以明確定位,以整合國內之港埠資源 4.港埠費率 1.工業專用港之費率仍按其原先之機制進行核算 2.商港之費率在港務局改制後,依公法人型式經營將有較大之彈性 5.港灣公司投資興建協議書之修訂 1.投資興建協議書之調整及修訂由經濟部及交通部共同參與談判,惟新合約之簽約對象以交通部為宜 2.專用碼頭使用限制之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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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未來可能發展 伍、開放商用之問題因應對策 工業專用港在開放商用、自由貿易港區及促產條例修正下之互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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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開放商用之問題因應對策 工業專用港開放之必要性及迫切性分析 必要性 迫切性
依目前國內之產業現況及工業專用港之生態,工業專用港開放後可能吸引之貨種為特定貨主之大宗散貨,對大部份之進出口貨主而言,以目前工業專用港之港口服務水準及便利性皆不及商港,目前開放之必要性並非十分殷切。 迫切性 在目前國內商港能量過剩、產業外移及往高科技發展之狀況下,一般貨主使用工業專用港之需求有限。台灣地區國際港埠之密度相當高,一般貨物由港口輸出入並未有瓶頸現象,依目前之產業狀況,工業專用港開放商用之迫切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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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論 陸、結論與建議 工業專用港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三十七條之規定所興建之港口,主要係基於政策或衡量興辦工業人之經營需要而設置,供工業區內各使用人使用之港埠,並不得供該工業區專用目的以外的使用。目前核定設置之工業專用港包括麥寮港、和平港及興建中之觀塘港等三處。 國際商港與工業專用港之主要差異包括:建港或投資法源依據 設置目的與服務對象 投資模式與經濟功能 管理體制 收費制度與收費標準 經營(土地取得)成本 主管機關。 由於工業專用港進出船舶噸位較大,需要較大之港池水域,因此港埠規模通常較實際需求為多,再加上碼頭上裝有現代化之裝卸設施,碼頭裝卸能量較一般商港同型碼頭為大,相對顯現有些工業專用港之港埠能量過剩,相關設施亦未能達到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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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論 陸、結論與建議 提出工業專用港開放商用需求之相關業者包括:工業專用港之業者為充分利用工業專用港之港口設施,增加港口之營運量;鄰近港口之相關業者,期能使其貨物就近進出;工業專用港所在地地方政府為期能以港口帶動地方經濟發展或提升觀光資源。 若工業專用港開放商用,預估自現有商港轉移至工業專用港之貨種將以鄰近港區附近之大宗散貨為主。由於貨物輸出入港口之轉移,將可縮短內陸運輸距離,因此,若現有工業專用港依其目前建設狀況開放商用,對業者而言將為一具經濟效益之措施。同時由於未擴建港埠設施,以財務觀點分析,對工業專用港經營業者而言,亦為一值得投資之計畫。 工業專用港如須經由擴建碼頭亦或外廓設施等,以吸引新增之運量,除非新增之營運量能達到經濟規模,否則在財務上將不具投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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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論 陸、結論與建議 就工業專用港與國際商港之競爭面而言,工業專用港一旦開放商用,其經濟腹地將與既有國際商港重疊,未來在貨源上將產生競合現象,惟影響港埠服務水準之因素除了費率外,尚包括船期、作業效率、裝卸品質、儲存設施、港埠作業相關服務業之效率等,除了大宗散貨以租賃船或非固定船期運送外,一般貨物(如貨櫃貨)之運送皆有其時效性,因此,對一般貨物而言,即使工業專用港一旦開放商用,利用國際商港進行裝卸仍較工業專用港更便捷。 就整體港埠政策面而言,工業專用港開放商用前,必須針對港埠投資興建營運之相關規定作一整合性規範,考量相關法規之修法時程、公平性、迫切性及對現有商港之衝擊等因素後,再研議開放時程,以避免不必要困擾。相關前置作業包括:(1)航港組織之調整、(2)工業專用港改由交通部管轄並納入港埠整體規劃體系、(3)商港法及促產條例相關條文之修訂、(4)工業專用港港灣公司投資興建協議書之修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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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論 陸、結論與建議 整體而言,工業專用港與國際商港確實存在一定差異,然而隨著促產條例針對「工業區規劃用地」歷次之修正,已使工業專用港之使用對象大幅放寬,故工業專用港維持專用目的與開放商用之差異已逐漸縮小;加以目前部份國際商港均尚有充足之港埠能量。因此,現階段工業專用港開放商用之必要性與迫切性均不高。 目前中央政府正積極推動「自由貿易港區」之設置,使得原先積極爭取工業專用港開放商用之雲林縣政府,已不再爭取「麥寮港開放為工商綜合港」,各地方政府對工業專用港開放商用之訴求已不覆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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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議 陸、結論與建議 基於現階段工業專用港開放商用之必要性與迫切性均不高,地方亦已無此開放訴求、又考量若要開放所需諸如:工業專用港本身設施之必要調整、相關法令之修改、港埠費率之調整及工業專用港業者與政府之協議書修訂等實務作業之配合時程,不易在短時間內完成,因此建議短期內工業專用港仍以維持專用為宜。 基於港埠資源之有效利用原則,長期而言,建議工業專用港應納入商港體系進行整體規劃與評估後,再適時檢討開放商用之實務作業。 為提昇國際商港之競爭力,交通部目前正推動航港體制改革,計畫將港務局組織改制為公法人,其經營彈性及競爭力可望提昇。長期而言,建議工業專用港開放商用之決策,應審慎考量配合航港體制改革完成之時程,使得未來國際商港與工業專用港之經營能有較公平合理之競合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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