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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保險契約之意義 3-2 保險契約之種類 3-3 保險契約之特性
CHAPTER 3 保險契約概念 3-1 保險契約之意義 3-2 保險契約之種類 保險契約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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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保險契約之意義 保險契約之定義及要件:根據保險行為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之要件為
3-1 保險契約之意義 保險契約之定義及要件:根據保險行為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之要件為 (1)要有當事人雙方,亦即要保人及保險人; (2)必須要有對價; (3)保險人所承保之危險必須為不可抗力或 不 可預料之意外事故; (4)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按契約規定給予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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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保險契約之種類 一、為自己利益而訂之保險契約與為他人利益而訂之保險契約 (一)為自己利益而訂之保險契約
3-2 保險契約之種類 一、為自己利益而訂之保險契約與為他人利益而訂之保險契約 (一)為自己利益而訂之保險契約 (二)為他人利益而訂之保險契約 二、指示式保險契約與無記名式保險契約 (一)指示式保險契約 (二)無記名式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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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保險契約之種類 三、不定值保險契約、定值保險契約、定額保險契約 (一)不定值保險契約(unvalued policy)
3-2 保險契約之種類 三、不定值保險契約、定值保險契約、定額保險契約 (一)不定值保險契約(unvalued policy) (二)定值保險契約(valued policy) (三)定額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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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保險契約之種類 四、不足額保險契約、足額保險契約與超額保險契約 (一)不足額保險契約(under insurance)
3-2 保險契約之種類 四、不足額保險契約、足額保險契約與超額保險契約 (一)不足額保險契約(under insurance) (二)足額保險契約(full insurance) (三)超額保險契約(over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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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保險契約之種類 五、時間保險契約與航程保險契約 (一)時間保險契約(time policy)
3-2 保險契約之種類 五、時間保險契約與航程保險契約 (一)時間保險契約(time policy) (二)航程保險契約(voyage policy) 六、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 (一)原保險契約 (二)再保險契約 1.定義 2.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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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保險契約之種類 七、個別保險契約與集合保險契約 (一)個別保險契約 (二)集合保險契約 八、共同保險契約與複保險契約
3-2 保險契約之種類 七、個別保險契約與集合保險契約 (一)個別保險契約 (二)集合保險契約 八、共同保險契約與複保險契約 (一)共同保險契約(co-insurance) (二)複保險契約(double insurance) 1.定義 構成要件 3.複保險之效力 4.複保險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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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現金價值條款:係指在不定值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物之價值係以當時重置或修復之成本,減除折舊後之餘額為損失金額計算依據,按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物之實際現金價值之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重置成本條款:係指在不定值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物之價值係以當時重置或修復之成本計算,不考慮折舊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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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額保險之形成原因:分自願與非自願原因。前者為要保人為節省保費,故意不投保足額保險;後者為保險人為提醒要保人注意防止損害發生,要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一部份之賠償責任,稱為自負額。另一種非自願性不足額保險之形成原因為投保後因通貨膨脹,引起物價上漲,保險標的物價值因而提高所致。 避免不足額保險之方法:投保時加貼重置成本條款80%共保條款或實賠條款(first loss insurance clause),或於通貨膨脹時增加保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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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保險契約之特性 一、財產保險契約屬於射倖契約 二、保險契約屬於非要式契約 三、保險契約屬於損害補償契約 四、保險契約屬於有償契約
3-3 保險契約之特性 一、財產保險契約屬於射倖契約 二、保險契約屬於非要式契約 三、保險契約屬於損害補償契約 四、保險契約屬於有償契約 五、保險契約屬於最大誠信契約 六、保險契約屬於雙務契約 七、保險契約原則屬於對人契約,對物契約為例外 八、保險契約屬於附合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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