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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Trade Theory and Practice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International Trade Theory and Practice 主讲教师:马添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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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 第二节 索赔 第三节 不可抗力 第四节 仲裁 2019/5/26
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 第二节 索赔 第三节 不可抗力 第四节 仲裁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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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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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 一、商品检验的含义和作用 (一)商品检验的含义
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 一、商品检验的含义和作用 (一)商品检验的含义 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是指商品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数(重)量、包装、安全性能、卫生指标、残损情况、货物装运技术条件等方面进行检验和鉴定,并出具检验证书,从而确定货物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是否符合交易双方国家的有关规定。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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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 (二)商品检验的作用 商品检验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出现,公正地对货物的各方面进行检验和鉴定
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 (二)商品检验的作用 商品检验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出现,公正地对货物的各方面进行检验和鉴定 商品检验关系到出口国能否保持良好的信誉,使本国出口贸易持续发展 商品检验关系到进口国的社会福利 商品检验关系到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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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 二、商品检验的内容 (一)检验权
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 二、商品检验的内容 (一)检验权 检验权是指由合同当事人中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也就是说,凡享有检验权的当事人所提供的检验证书,通常都作为确定交货品质、数量、质量、包装等内容的最后依据。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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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 (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在出口国检验 在出口国产地检验。 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
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 (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在出口国检验 在出口国产地检验。 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 在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 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重量,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品质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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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 (三)检验机构 国际上的主要商品检验机构 1.官方商品检验机构 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 (三)检验机构 国际上的主要商品检验机构 1.官方商品检验机构 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2.半官方商品检验机构 如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 3.非官方商品检验机构 如英国劳合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 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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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 商品检疫机构的主要业务 各种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进出口贸易鉴定服务 其他检验鉴定业务 国外机构的委托
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 商品检疫机构的主要业务 各种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进出口贸易鉴定服务 其他检验鉴定业务 国外机构的委托 承接ISO9000、ISO14000质量体系认证咨询服务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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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 (四)检验证书 商品检验证书的种类 1.品质检验证书 2.重量检验证书 3.数量检验证书 4.卫生证明书
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 (四)检验证书 商品检验证书的种类 1.品质检验证书 .重量检验证书 3.数量检验证书 .卫生证明书 5.兽医检验证书 .消毒检验证书 7.熏蒸检验证书 .产地检验证书 9.价值检验证书 .残损检验证书 11.验舱证书 .货载衡量单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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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 商品检验证书的作用 1.商品检验证书可以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重)量、包装、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 2.商品检验证书是卖方向银行进行议付货款的重要单据之一。 3.商品检验证书是海关通关验收货物的有效证件。 4.商品检验证书是买方对货物的品质、数(重)量、包装、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方面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进行索赔或仲裁、诉讼的依据。 5.商品检验证书是计收运输费用的依据。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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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 (五)检验标准 国际上对检验标准的分类 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 与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
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 (五)检验标准 国际上对检验标准的分类 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 与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 国际权威性 中国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标准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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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 三、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 三、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合同中商品检验条款一般主要包括检验方式、检验地点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标准与方法、检验机构、检验费用等内容。 在订立商品检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灵活确定商品检验的方式、地点和时间 (2)确定商品检验的内容及标准 (3)慎重选择商品检验机构 (4)明确检验费用的负担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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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第二节 索赔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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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索赔 一、违约 (一)违约的含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确立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买卖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严格的履行其合同义务,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一方面会引起买卖双方之间的争议,另一方面也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对此,违约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的法律后果 不同性质的违约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与此相对应的各国法律或国际组织的文件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对该后果的处理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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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索赔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该法规还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美国法律把违约程度按其造成的后果分成“严重违约”和“轻微违约”。 英国则按合同中的不同条款,分成“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 《公约》把违约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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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索赔 二、索赔 (一)索赔的含义 索赔(Claim)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 (二)索赔的类型 保险索赔 运输索赔 买卖索赔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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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索赔 三、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
第二节 索赔 三、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 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是针对卖方的交货品质、数(重)量或包装等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订立。一般出现在商品买卖合同中,该条款,除规定一方如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索赔外,还包括索赔期限和索赔依据。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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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索赔 索赔依据是指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在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的,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主要是各种检验证书,并且这些证书应由双方约定的出证机构出具,我国经常规定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出证机构。 根据国际上习惯,索赔期限的起算时间通常有以下几种算法: (1)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天起算; (2)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海轮后××天起算; (3)货物到达买方营业地或用户所在地后××天起算; (4)货物经检验后××天起算;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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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索赔 (二)罚金条款 罚金条款(Penalty Clause)又称违约金条款。合同中规定,如由于一方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约定金额作为赔偿,所谓罚金实质就是违约金。其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买方延期接货或买方延期开立信用证的情况,罚金数额由交易双方商定并规定最高限额,并由违约时间的长短而定。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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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索赔 四、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1.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 2.要保证索赔所需的单据齐全。 3.正确确定索赔金额。 4.遵守索赔的期限。
第二节 索赔 四、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1.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 2.要保证索赔所需的单据齐全。 3.正确确定索赔金额。 4.遵守索赔的期限。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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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第三节 不可抗力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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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即人力不可抗拒,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不是由于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当事人,可以据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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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在不同的法律、法规等各有自己的规定。
第三节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在不同的法律、法规等各有自己的规定。 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原则的规定,即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双方自身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了双方意想不到的根本性的不同情况,致使订约目的受挫,据此而未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以免除责任。 在大陆法系国家—“情势变迁”或“契约失效”原则。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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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可抗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合同签订后,如发生了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无法预见和事后不能控制的障碍,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可免除责任。 各国对不可抗力叫法和说明有所不同,但其原则大体一致。主要包括: 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 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而必须是偶发的事件; 意外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的。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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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可抗力 二、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具备的条件: (1)事件是订立合同之后发生的; (2)事件的发生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
第三节 不可抗力 二、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具备的条件: (1)事件是订立合同之后发生的; (2)事件的发生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 (3)事件是不可控制的,而且是无法避免的,无法预防的; (4)事件的发生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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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可抗力 三、不可抗力的范围 (一)自然界的事件
第三节 不可抗力 三、不可抗力的范围 (一)自然界的事件 通常就是指水灾、旱灾、风灾、冰灾、暴风雪、雷电、地震、海啸、山崩、森林自然起火等等与人类活动无关的自然事件。 (二)政府行为事件 政府行为事件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有关政府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行政措施等。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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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的范围 (三)社会异常事件 社会异常事件是指社会上出现了罢工、战争等偶然发生的事件,使当事人难以履行合同。
第三节 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的范围 (三)社会异常事件 社会异常事件是指社会上出现了罢工、战争等偶然发生的事件,使当事人难以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买卖双方通常主要是卖方都可以援引它来解释自身所承担的合同义务,这种援引在多数情况下是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以减少自己的合同责任。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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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可抗力 三、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一般有以下几点:
第三节 不可抗力 三、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一般有以下几点: (一) 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 关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通常有下列三种办法: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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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可抗力 1. 概括式规定 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哪些事故属于不可抗力,只笼统规定“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对具体内容和范围并未具体说明。这种方法含义模糊,解释伸缩性大,不宜采用。 2. 列举式规定 在合同中详细列明不可抗力的范围,虽然具体明确,但难以一揽无余,且可能出现遗漏情况,这样仍可能发生争执。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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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可抗力 3. 综合式规定 合同中列明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同时,又加上“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的文句,这样就为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未列明的意外事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提供了依据。这种规定方法既具体明确,又有一定的灵活性,比较科学,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多采用这一种。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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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的后果 一种是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第三节 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的后果 一种是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采用哪种方式处理,可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如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的解释是:如不可抗力事件只是部分地或暂时地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变更合同;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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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可抗力 (三) 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第三节 不可抗力 (三) 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亦应于接到通知后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若未及时通知对方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最好在合同中规定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公约》第79条第4款明确规定: 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一障碍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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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卖方A工厂与买方B工厂签订了一份原料买卖合同,合同规定6月份交货。但5月10日A工厂失火,生产设备及仓库全部烧毁。到7月1日,B未见来货,便向A查询并催促交货。此时,A才把失火的情况通知B,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B由于急需原料生产,于是立即从市场补进替代物。由于市场价格上涨,B为此多付了一笔货款。 请问:B工厂在补进替代物后,能否要求A赔偿差价损失?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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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可抗力 (四)证明文件及出具证明的机构
第三节 不可抗力 (四)证明文件及出具证明的机构 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都必须向对方提交一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的依据。 在国外,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具。 在我国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设在口岸的贸促分会出具。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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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 解析:首先应认定该伞厂的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控制)。 如实为不可抗力,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免除责任。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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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20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规定96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仓库发生雷击火灾,使一半左右的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97年1月初交货,美方由此索赔。问: (1)我方要求免除责任是否合理?为什么? (2) 美方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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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 我方要求不合理。因为: 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遇不可抗力导致一半左右出口家具烧毁,但并没有严重到我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所以我方不能要求免除全部交货责任,但可以延期履行交货。 (2) 美方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 中方虽经多方努力仍造成逾期交货,但根据不可抗力条款,中方不负责,可以免责。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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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国内某研究所与某日商签订了一项进口合同,欲引进一台精密仪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但到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表属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自宣布日起15天后生效。后日方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问: 日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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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日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日本政府颁布了禁令的生效日在合同规定的最后交货日之后,因此,不构成履约的“不可抗力”。日方完全可以在9月份装船发货,履行合同。因此日本政府的禁令对本合同不符合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日方要求不合理,多方可向日方回电拒绝其无理要求,敦促其尽快履约。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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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我方所派轮船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货港口。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我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请问欧洲厂商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欧洲厂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所派船只迟到,是由于战争造成,这属于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项,对欧洲厂商提出的赔偿要求,我方可不予理睬。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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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份化工产品进口合同,订约后由于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扬,外商亏本。于是他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约。问:进口商应如何对待此问题? 分析:外商的撤约要求不能成立。因为合同货物的市价上扬属商业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因此,我方应拒绝外商的撤约要求,催促对方按时发货。 提示:并非所有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都是不可抗力,如汇率变化、价格波动、怠工、设备故障、船期变更等就不属于此范围。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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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可抗力 四、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要注意不可抗力条款的措施及其不同解释 要明确对不可抗力事故的处理。
第三节 不可抗力 四、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要注意不可抗力条款的措施及其不同解释 要明确对不可抗力事故的处理。 要明确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责任。 要写明证明文件及出具文件的机构。 要正确援引不可抗力条款。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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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第四节 仲裁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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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仲裁 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情况复杂多变,买卖双方经常会出现贸易磨擦,引起争议。一旦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或争议的情况采用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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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仲裁 协商 协商(Consultation, Negotiation),又称友好协商,指在发生争议后,由当事人双方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 在协商过程中,当事人必要时,由双方各自作一定让步,最后在这成和解,消除分歧。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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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仲裁 调解 调解(Conciliation),是指发生争议后,双方协商不成,则邀请第三者居间调停。
第四节 仲裁 调解 调解(Conciliation),是指发生争议后,双方协商不成,则邀请第三者居间调停。 调解人的作用是帮助当事人弄清事实,分清是非,并找到一种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调解在性质上与协商并没有什么区别。最后的解决办法还须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才能成立。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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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仲裁 诉讼 诉讼(Litigation)即打官司。 仲裁
第四节 仲裁 诉讼 诉讼(Litigation)即打官司。 仲裁 仲裁(Arbitration)亦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它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方式既不同于协商和调解,又不同于诉讼。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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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仲裁 仲裁的特征 当事人意思自治 更经济、更权威 一裁终局 更容易得到认可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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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仲裁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书面文件。
第四节 仲裁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书面文件。 (一) 形式 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含在合同内,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即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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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仲裁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书面文件。
第四节 仲裁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书面文件。 (一) 形式 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称为提交仲裁的协议(Submission) 。 这两种仲裁协议的形式虽然不同,其法律作用与效力是相同的。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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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仲裁 (二) 作用 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第四节 仲裁 (二) 作用 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使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取得对有关争议案的管辖权 第2点是核心,只要双方订立了仲裁条款或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就不能把有关争议案件提交法院审理,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司法诉讼程序,把有关争议案发还仲裁庭审理。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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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仲裁 三、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 仲裁地点
第四节 仲裁 三、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 仲裁地点 在什么地方进行仲裁,是买卖双方在磋商仲裁条款时的一个重点。这主要是因为,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所适用的实体法关系至为密切。 仲裁地点不同,适用的法律可能不同,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解释就会有差别,其结果也会不同。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仲裁地点一般采用下述三种规定方法之一: 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 有时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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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仲裁 三、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二) 仲裁机构 一种是常设的仲裁机构;
第四节 仲裁 三、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二) 仲裁机构 一种是常设的仲裁机构; 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组成的临时仲裁机构,当争议案处理完毕后自动解散。 目前我国常设的仲裁机构是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海事仲裁委员会。 世界许多国家也都常设的国际贸易仲裁机构。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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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仲裁 三、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三)仲裁规则
第四节 仲裁 三、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三)仲裁规则 各个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一般来说,仲裁规则采用相应仲裁机构的规则进行仲裁。在法律上也允许双方约定采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我国的仲裁机构采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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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仲裁 三、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第四节 仲裁 三、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终局性的,能否向法律起诉要求变更裁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它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求,如败诉方不执行裁决,则胜诉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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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仲裁 三、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五)仲裁费用的负担 明确仲裁费用由谁负担,一般由败诉方负担,也可规定由仲裁庭决定。
第四节 仲裁 三、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五)仲裁费用的负担 明确仲裁费用由谁负担,一般由败诉方负担,也可规定由仲裁庭决定。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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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仲裁 四、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如一方当事人在国外,涉及到一个国家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要由另一个国家的当事人去执行的问题。 为了解决在执行外国仲裁问题上的困难,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在纽约召开了国际商事仲裁会议,签订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1958年纽约公约》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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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仲裁 四、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958年纽约公约》强调两点: 承认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
第四节 仲裁 四、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958年纽约公约》强调两点: 承认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 根据仲裁协议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缔约国应承认其效力并有义务执行。 我国于1986年加入上述《1958年纽约公约》,并提出两项声明: 我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公约; 我国只对根据我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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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出口企业按FCA 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由孟买X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向印商用电传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运单送孟买X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起仲裁。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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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问: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
该按例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我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承运人)即完成交货。印商于9月2日到货时间为交货期,与FCA术语规定相矛盾。 所以仲裁员的仲裁结果有利于卖方。买方应按规定将货款付给卖方。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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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中国某外贸公司与日本甲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5套A型设备和8台K型仪器的进口合同,总值40万美元,价格条件CFR大连,装运期为1997年9月底,付款条件:买方在货物装运前二个月开立全额的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 1997年9月30日买方通过银行开出了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未交押金),卖方于10月9日、31日分二批发运了货物,从议付银行议付了货款,议付行从开证行处获得偿付。10月15日,第一批货物15套A设备到港,11月8日第二批货物8台K仪器到港,两批货物买方都是在未取得正本提单情况下,以副本从船公司代理处提取。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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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经省商检局检验认定,15套设备具中有4套不合格,根本不能生产出标准部件,且无法修复。其余11套设备及8台仪器无质量问题。买方认为所购15套设备系相互配套使用的,4套不合格,则其余11套失去使用价值,遂于1998年3月24日向日方发出一份备忘录,要求将15套设备全部退回,日方既没有签字,也没有答复。买方最终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 (1)将15套A设备作退货处理,卖方返还已收的全部货款并承担全部退货费用。 (2)8台K仪器比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延迟五周到港,卖方应支付延迟到货的罚金4万美元。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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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3)买方购买的15套A设备用于出租,由于A设备不合格,买方已向承租用户赔偿损失2万美元,这笔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问:
(1)仲裁庭对上述请求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现假设,如在开证行要求买方付款赎单时,买方鉴于货物状况,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拒绝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开证行会受到什么损失?应如何处理?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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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 买方只能退还四套不合格的模具,不能退还全部15模具,因为其余11台模具是合格的,可继续使用。卖方应退不给买方四套不合格模具的货款,应承担四套模具退回的一切费用。 (2) 卖方8台检测仪的交付确实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之后,这种延迟是由于买方开立信用证延迟造成的。合同要求信用证应在交货前二个月开出,买方直到9月30日才开出信用证,按这个日期计算,卖方实际交货期并没有违反合同,买方要求支付延迟到货罚金的请求不成立。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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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 买方只能退还四套不合格的模具,不能退还全部15模具,因为其余11台模具是合格的,可继续使用。卖方应退不给买方四套不合格模具的货款,应承担四套模具退回的一切费用。 (2) 卖方8台检测仪的交付确实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之后,这种延迟是由于买方开立信用证延迟造成的。合同要求信用证应在交货前二个月开出,买方直到9月30日才开出信用证,按这个日期计算,卖方实际交货期并没有违反合同,买方要求支付延迟到货罚金的请求不成立。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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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3) 买方将模具出租的事实卖方难以预见,且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买方赔偿用户的两万美元损失不应由卖方承担,买方这一部分请求不成立。
(4) 如买方拒绝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开证行将遭受极大损失,因为他虽持有提单却提不到货物,也没有押金可补偿。开证行可以凭提单要求船公司交付提单项下的货物或赔偿全部货款,也可依据信用证法律关系要求买方履行单证相符时的付款赎单义务。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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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仲裁 五、不规范的仲裁协议 既约定了仲裁又选择了拆讼 同时选择了两个仲裁机构 约定了不存在的仲裁机构 只约定的仲裁地点
第四节 仲裁 五、不规范的仲裁协议 既约定了仲裁又选择了拆讼 同时选择了两个仲裁机构 约定了不存在的仲裁机构 只约定的仲裁地点 当事人所选择的仲裁机构与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相矛盾 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不确定 六、不同仲裁机构的示范仲裁条款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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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 2019/5/2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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