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 暨 台灣氣喘學會 學會簡介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 暨 台灣氣喘學會 學會簡介"—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 暨 台灣氣喘學會 學會簡介
江啟輝 台北榮總呼吸感染免疫科主任 國立陽明大學與國防醫學院教授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理事長 台灣氣喘學會理事長 前中華民國重症醫學會理事長 前哈佛醫學院客座副教授

2 學會成立目的 在已開發中國家都已有氣喘學會與慢性阻塞性肺病學 會 聚集多方面專家參與可以把者兩種疾病做得更細膩與 更個人化
可以集合病人、醫生、護理、營養、復健等專才一起 討論更適合國情的照護系統 辦理各種病人衛教、醫師的診療指引與醫師的再教育 與新知 發行刊物

3 學會成立過程 已順利辦完第一次與第二次籌備會 第一次籌備會議已討論由協會變成學會,章程修訂
第二次籌備會除章程再次修訂,亦已審定過名冊, 選票格式,年度工作計畫,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 7/28正式成立,舉辦第一次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 章程,選舉理監事 7/28亦召開第一次第一屆理監事會,選舉理事長 獲內政部核准成立: 台灣氣喘學會 台內社字第 號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 台內社字第 號

4 第一次籌備會議

5

6

7 第二次籌備會議

8

9 成立大會: 台灣氣喘學會暨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 第一次會員大會
成立大會: 台灣氣喘學會暨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 第一次會員大會

10 籌備主委與重要醫師會員合影

11 籌備主委與秘書處以及部份會員留影

12 理監事當選名單

13 理事長主持 第一次第一屆理監事會

14 學會願景 使病友會更茁壯,永續長存(氣喘病友衛教活動已 第16屆、慢性阻塞性肺病病友衛教活動已第12屆)
使學會網站能發揮Q&A與網路學習的服務管道 舉辦活動,如;踏青活動,使醫病關係更加融洽 醫師的再教育讓開業醫師能熟悉氣喘與慢性阻塞性 肺病的最新診療指引 加強專科醫師的新知教育

15 會員分類 醫師會員 其他醫療專業會員 病友會員 團體會員 贊助會員 名譽會員

16 入會方式 今天開放現場報名入會:填寫入會表格、繳交入 會費300元與常年會費500元
經由學會網站 填寫入會表格,傳真或郵寄入會表格,再至郵局 劃撥入會費300元與常年會費500元 至江啟輝主任門診(二)、(五)第三門診大樓三樓 第一診間旁衛教室,找學會秘書處(鄭小姐或林 小姐)進行入會手續,並繳交入會費300元與常年 會費500元。

17 會員福利 可擁有會員帳號與密碼才能登入學會網站 ,利用網站相 關資源,汲取最新各種常見肺部相關疾病新知或衛 教知識,即時掌握學會將舉辦之各種活動 有肺部疾病相關問題將來可透過網站Q&A服務進行 解答 可參與學會於全國各地所舉辦之病友會員活動

18

19 年度工作計畫 項目 工作說明 辦理進度 第一次籌備會 2012/5/5 11:00 蘇杭小館振興店 已成功舉辦 第二次籌備會
2012/7/15 11:00 蘇杭小館振興店 成立大會 2012/7/28 台北榮總致德樓第一會議室 第一次理事與監事會 2012/7/28 17:30 蘇杭小館振興店 至少每六個月招開一次 第一次理監事會於2012/7/28蘇杭小館振興店召開 北中南巡迴學術演講新診治指引 提供一般內科醫師或家醫科醫師最新診治指引 進行規畫中 全國慢性阻塞性肺病病友會 2012/11/11於北榮介壽堂舉辦 撰寫慢性阻塞性肺病 診治指引 撰寫診治指引供一般內科醫師或家醫科醫師參考 增加學會網站內容 上傳慢性阻塞性肺病新知與診治指引 若經費足夠請專人負責維護網站與負責QA

20 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案 收入 項目 預算數 入會費 112,000元 常年會費 132,000元 募款 610,000元 合計 854,000元

21 支出 項目 預算數 員工薪給 413,100元 辦公室租金 180,000元 辦理學術活動與衛教活動 210,000元 網站管理費
(場地費、演講者費用、媒體製作費、媒體製作費租用器材儀器費) 210,000元 網站管理費 20,000元 合計 823,100元 年度結餘 30,900元

22 現實困難-財務吃緊 請未加入學會正式病友會員之病友踴躍加入 廣邀善心人士或企業團體加入學會,捐款幫助學會 目前正式會員數: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共有181位會員 台灣氣喘學會:共有167位會員

23 感謝 發起人 秘書處 贊助病友: 林輝明 5萬元、徐公明 1萬元、張緒諤 5千元、 陳文榮 3千元、劉友瑜 2千元、鐘清發 2千元、1 千以下:巫漢宏、吳如川、舒克啟、馬翠俊、包會 生、呈少甫、周道淳、周萬土、呂憲中、黃福和、 沙永玲、陳敏雄

24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章程草案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 一、醫師會員: 凡對慢性阻塞性肺病有興趣者、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國內醫師執照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為個人會員。 二、其他醫療專業會員: 凡對慢性阻塞性肺病有興趣者、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國內其他醫療專業執照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為個人會員。 三、病友會員: 凡為慢性阻塞性肺病病患或其家屬者、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為病友會員。未滿十八歲者,須經由監護人簽名同意後始可申請。

25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章程草案 第 七 條 四、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 事會通過,即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3人,以 行使會員權利。 五、贊助會員: 凡對本會在經濟或其他方面有實際贊助者,經本會理 事會通過,得聘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六、名譽會員: 凡對慢性阻塞性肺病有特殊貢獻,經本會理事會通過 者,得聘請為本會終身名譽會員。

26 臨時動議

27 台灣氣喘學會成立大會

28 籌備期間經費收支報告 收入 支出 本金 100元 - 入會費 21,300元 常年會費 31,500元 捐款 0元 利息 1元 合計
52,901元

29 協會更名學會 經第一次籌備會與第二次籌備會皆贊成通過 主要目的為增加募款成功率 主體性較強

30 台灣氣喘學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 台灣氣喘學會(英文: Taiwan Association of Asthmatics,簡譯: TAA)(以下簡稱 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 團體,以推廣及提昇氣喘教育、增進氣喘病人醫療照護 及醫學之研究教學、預防及應用為宗旨。

31 台灣氣喘學會章程草案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 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 管機關核備。

32 台灣氣喘學會章程草案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教育民眾氣喘之認識及新知研究。 二、協助氣喘病友之社會適應及居家護理教育。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教育民眾氣喘之認識及新知研究。 二、協助氣喘病友之社會適應及居家護理教育。 三、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 四、印發會誌及有關書刊。 五、獎助氣喘研究人才及舉辦其他有關事宜。 七、研究及訂定訓練課程。 八、接受政府或民間邀請協會審議氣喘相關醫療之 政策及方案 九、調查國內外氣喘病人之流行病學,收集有關圖 書以供各學 術團體之參考。 十、其他為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33 台灣氣喘學會章程草案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 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34 台灣氣喘學會章程草案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 一、醫師會員: 凡對氣喘病有興趣者、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國內醫師執照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為個人會員。 二、其他醫療專業會員: 凡對氣喘病有興趣者、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國內其他醫療專業執照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為個人會員。 三、病友會員: 凡為氣喘病病患或其家屬者、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為病友會員。未滿十八歲者,須經由監護人簽名同意後始可申請。

35 台灣氣喘學會章程草案 第 七 條 四、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 事會通過,即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3人,以 行使會員權利。 五、贊助會員: 凡對本會在經濟或其他方面有實際贊助者,經本會理 事會通過,得聘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六、名譽會員: 凡對氣喘病有特殊貢獻,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聘 請為本會終身名譽會員。

36 台灣氣喘學會章程草案 第 八 條 醫師會員、其他醫療專業會員、病友 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 會員、名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 免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出席會 員大會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 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 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 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37 台灣氣喘學會章程草案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 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 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 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 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 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38 台灣氣喘學會章程草案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 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39 台灣氣喘學會章程草案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 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 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 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 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 行之。

40 台灣氣喘學會章程草案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41 台灣氣喘學會章程草案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 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 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 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第一副理事 長代理之。第一副理事長不能代理時,由第二副理 事長或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按得票順位, 前二位常務理事分稱為第一及第二副理事長)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42 台灣氣喘學會章程草案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 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長。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 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 理之。 監事長(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43 台灣氣喘學會章程草案 第 二十 條 理事長、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 年,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 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44 台灣氣喘學會章程草案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 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 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 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 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45 台灣氣喘學會章程草案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 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 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 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 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 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 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46 台灣氣喘學會章程草案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 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 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47 台灣氣喘學會章程草案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 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本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 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 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 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48 台灣氣喘學會章程草案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三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醫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三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醫 師會員增加收費為一千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五百元。(醫師會員增加收 費為一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49 台灣氣喘學會章程草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 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 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 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 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 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 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 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 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 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 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50 台灣氣喘學會章程草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 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 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 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51 年度工作計畫 項目 工作說明 辦理進度 第一次籌備會 2012/5/5 11:00 蘇杭小館振興店 已成功舉辦 第二次籌備會
2012/7/15 11:00 蘇杭小館振興店 成立大會 2012/7/28 台北榮總致德樓第一會議室 第一次理事與監事會 至少每六個月招開一次 第一次理監事會於2012/7/28蘇杭小館振興店召開 北中南巡迴學術演講新診治指引 提供一般內科醫師或家醫科醫師最新診治指引 進行規畫中 全國氣喘病友會 11月份舉辦 撰寫氣喘病診治指引 撰寫診治指引供一般內科醫師或家醫科醫師參考 增加學會網站內容 上傳氣喘新知與診治指引 若經費足夠請專人負責維護網站與負責QA

52 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案 收入 項目 預算數 入會費 112,000元 常年會費 132,000元 募款 610,000元 合計 854,000元

53 支出 項目 預算數 員工薪給 413,100元 辦公室租金 180,000元 辦理學術活動與衛教活動 210,000元 網站管理費
(場地費、演講者費用、媒體製作費、媒體製作費租用器材儀器費) 210,000元 網站管理費 20,000元 合計 823,100元 年度結餘 30,900元

54 臨時動議

55 致謝 感謝大家熱烈參與並使這個家永續存在、發揚光大 感謝工作人員不眠不休準備所有會務,才使大會能 圓滿成功
希望交際廣闊的會員若有企業界的朋友,可以鼓勵 捐款(可抵所得稅)至本會,讓本會財源充裕,才能 舉辦更多活動

56 選舉第一屆理監事 還未投票之會員請盡速前往投票,以利提高投票率

57 籌備期間經費收支報告 收入 支出 本金 100元 - 入會費 40,900元 常年會費 55,500元 捐款 8,000元 利息 4元 合計
104,504元

58 協會更名學會 經第一次籌備會與第二次籌備會皆贊成通過 主要目的為增加募款成功率 主體性較強

59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英 文: Taiwan Association of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簡譯: TACOPD)(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 團體,以推廣並教育民眾認識慢性阻塞性肺病及其預防、 增進慢性阻塞性肺病病人醫療照護及促進醫學之研究教 學、預防及應用為宗旨。

60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章程草案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 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 管機關核備。

61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章程草案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倡慢性阻塞性肺病之認識及預防新知研究。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倡慢性阻塞性肺病之認識及預防新知研究。 二、提供最新慢性阻塞性肺病醫療新知。 三、協助慢性阻塞性肺病病友之心理調適及居家護理 教育。 四、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 五、印發會誌及有關書刊。 六、獎助慢性阻塞性肺病醫療人才及舉辦其他有關事 宜。 七、研究及訂定訓練課程。 八、協助政府或民間審議慢性阻塞性肺病醫療之政策 及方案。 九、其他為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62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章程草案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 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63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章程草案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 一、醫師會員: 凡對慢性阻塞性肺病有興趣者、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國內醫師執照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為個人會員。 二、其他醫療專業會員: 凡對慢性阻塞性肺病有興趣者、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國內其他醫療專業執照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為個人會員。 三、病友會員: 凡為慢性阻塞性肺病病患或其家屬者、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為病友會員。未滿十八歲者,須經由監護人簽名同意後始可申請。

64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章程草案 第 七 條 四、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 事會通過,即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3人,以 行使會員權利。 五、贊助會員: 凡對本會在經濟或其他方面有實際贊助者,經本會理 事會通過,得聘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六、名譽會員: 凡對慢性阻塞性肺病有特殊貢獻,經本會理事會通過 者,得聘請為本會終身名譽會員。

65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章程草案 第 八 條 醫師會員、其他醫療專業會員、病友 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 會員、名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 免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出席會 員大會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 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 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 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66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章程草案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 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 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 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 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 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67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章程草案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 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68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章程草案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 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 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 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 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 行之。

69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章程草案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70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章程草案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 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 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 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第一副理事 長代理之。第一副理事長不能代理時,由第二副理 事長或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按得票順位, 前二位常務理事分稱為第一及第二副理事長)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71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章程草案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 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長。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 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 理之。 監事長(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72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章程草案 第 二十 條 理事長、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 年,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 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73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章程草案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 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 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 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 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74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章程草案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 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 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 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 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 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 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75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章程草案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 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 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76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章程草案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 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本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 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 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 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77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章程草案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三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醫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三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醫 師會員增加收費為一千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五百元。(醫師會員增加收 費為一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78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章程草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 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 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 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 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 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 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 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 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 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 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79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章程草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 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 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 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80

81


Download ppt "台灣慢性阻塞性肺病學會 暨 台灣氣喘學會 學會簡介"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