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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存在论讨论什么是法律、法律生存的方式这一最基本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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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存在论讨论什么是法律、法律生存的方式这一最基本的法律问题。
---法理研究的起点 法存在论讨论什么是法律、法律生存的方式这一最基本的法律问题。 法律的外表形态(法律渊源和分类) 法律的内部结构(法律体系和法律效力) 法律在社会关系中的表现(法律关系) 法律的文化形态(法律文化) 法律的社会存在方式(法律的作用、法与社会) 5/31/2019

2 第一节 法的一般渊源 第一章 法律渊源 一、何谓法律渊源? 1、理论缘起:从具体案例说起 2、法律渊源:法学界之通用语义
(1)法律的历史来源或法律的历史传统 (2)法律的文件来源 (3)法律所以产生的根源 (4)法律的形式渊源 3、界定 法律渊源指法律的权威及强制力的来源或法律的存在形态。 5/31/2019

3 二、法律渊源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法律渊源的历史发展
古希腊:最早的法律是以神谕形式存在的习惯法,大约在公元前621年,执政官德拉古开始制定成文法。 古罗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两大类。 欧洲中世纪:被视为理性法的罗马法、日耳曼习惯法、教会法、王室法令、自由市的法律、判例法、商人习惯法等。 当代欧洲:欧洲共同体立法、欧洲法院的判决、国家议会制定法、各种附属立法(授权立法)、习惯法、权威性解释、公认的价值观,判例法国家还包括本国法院的某些判例,甚至是其他国家的重要判例。 5/31/2019

4 (二)中国法律渊源的历史发展 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也是习惯法。公元前539年郑国子产首创将法律铸在鼎上,将法律公开,从此开始出现了国家制定法。秦统一中国,皇帝垄断立法权,制定法大备,成为我国的主要法源。但是,一直到古代社会终结的清代变法以前,习惯法始终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渊源。除此以外,礼、宗族法、情理等也是重要的法源。 5/31/2019

5 (一)法律渊源的类型 三、主要渊源、次要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法律一般渊源通常分为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
法的主要渊源是法源的主体,是在诉讼中优先适用的法律。通常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三种。 次要的法源是附属性的法源,在诉讼中通常居于次要地位。次要法源通常包括权威的理论和公认的价值。 5/31/2019

6 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法源效力高于次要法源,只有在无主要法源可资援引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次要法源。
(二)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的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法源效力高于次要法源,只有在无主要法源可资援引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次要法源。 在特殊情况下,次要法源可以纠正主要法源的失误。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在发生大规模法制中断的情况下,主要法源失去权威,只能适用次要的法源。 二是当个别主要法源的适用将会产生极不公正的结果时,可以适用次要法源以纠正主要法源的失误。 5/31/2019

7 四、三种主要法源 (一)制定法 制定法(Statute)是有权的机关制定的法律。 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主要是国家立法机关,但也不尽然。
除了国家立法机关以外,国际社会、社会团体也制定自己的法律。 制定法的权威直接来自制定法律的机关的权威。 在直接民主的地方,制定法的权威来自人民,在实行间接民主的地方,制定法的权威来自人民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 在实行君主制的地方,制定法的权威直接来自帝王的权威。 5/31/2019

8 判例法 (case law)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法律。
(二)判例法 1、判例法的含义 判例法 (case law)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法律。 判例法的存在与否并不在于是否存在判例汇编,也不在于司法者在此后的审理中是否从先前的判决中得到帮助或指导,而在于是否把先例看作一个规范,并且对其后的判决有拘束力。 在不同法律传统的地方,判例的地位也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通常不被看作法律渊源。 在判例法系,也不是所有的判例都是法律。 作出判决的法院的地位不同,判例的拘束力大小也不同,有些判例根本不是法律。 5/31/2019

9 判例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此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考虑上级法院和自身甚至同级法院以前类似的判决。
2、遵循先例原则 判例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此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考虑上级法院和自身甚至同级法院以前类似的判决。 3、判例法与制定法的区别 (1)造法的主体不同; (2)造法的过程不同; (3)法律文本的形式不同; (4)法律适用的思维方式不同。 (三)习惯法 习惯法(Customary law)是以习惯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习惯比习惯法的外延要广得多,不是所有的习惯都是法律。 5/31/2019

10 一个习惯被吸纳为法律或作为法源被引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这个习惯必须是长期以来得到遵守的,且它得到遵守并非源于暴力;
(2)这个习惯是众所周知的且是合理的,一个秘密的或不合理的习惯不能作为法源引用; (3)这个习惯必须与制定法不矛盾,与制定法相抵触的习惯不能作为法源加以引用。 此外,在现代社会,习惯作为法源还受到法律部门的限制,各种处罚法,特别是刑法不得引用习惯作为法源,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要求,“处罚法定”之“法”只能是议会制定法,或经议会授权而制定的授权立法,且刑事立法权不得授出。 5/31/2019

11 四、次要法源:权威理论与公认价值 (一)权威理论
权威的理论指著名法学家的解释、论著等等。权威的理论在不同时代、不同法文化传统里的法源地位不同。 (二)公认的价值观 公认的价值观(或称正义、普遍原则、情理等)也是法律的次要渊源。 在有些地方,由于法学家地位的崇高,公认的价值观由法学家来阐发,所以公认的价值观便与法学家的理论合一。这在罗马法传统里表现得最为明显。 在有些地方,则公认的价值观由法官发现,以“衡平”的形式填补其他法源之不足或纠正其不当。这在英国形成了专门的法律——衡平法。 5/31/2019

12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 一、当代中国制定法八大渊源 (一)宪法:我国制定法的首要渊源。
宪法的最高地位源于这们的实践或理论假设:宪法是人民意志的直接体现,是人民制定、用来约束政府(包括立法机关)的法律,而法律是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们制定的,立法机关的任务就在于按照宪法制定法律,法律是按照宪法制定出来的,因此,宪法的地位应当高于法律。 我国解放以后共通过了四部宪法: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5/31/2019

13 法律是我国仅次于宪法的法源,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 法律 法律是我国仅次于宪法的法源,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的法律又可以分为两种: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是国务院行使行政权的表现之一。 5/31/2019

14 军事法规指国家最高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军事法规的效力只及于军队内部。
(四)军事法规 军事法规指国家最高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军事法规的效力只及于军队内部。 (五)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1、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执行和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5/31/2019

1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性地方法规。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性地方法规。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3、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是我国一种特殊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国的一种法源。经济特区的法律除了全国性法律和一般的地方性法规以外,还有经授权制定的授权立法。 5/31/2019

16 (六)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权限内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在各部委业务管辖范围内生效,其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只是“准法源”或“参照性法源”。 (七)地方规章 地方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简称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和前述部门规章处于同一个层次,属“准法源”或“参照性法源”。 (八)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的规定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法律等方面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名称为协议、协定、条约、公约等。国际惯例只是补充性的法源 5/31/2019

17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期都刊登数量不等的案例。这些案例都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
二、制定法以外的法律渊源 (一)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期都刊登数量不等的案例。这些案例都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 虽然这些判例只对法院的判决起“范例”作用,无拘束力,不是我国的法源,但是无疑对法官的断案有重大影响。 (二)习惯法 无论制定法是否认可习惯为法源,习惯为法源的事实都存在。 5/31/2019

18 尽管由于浓厚的权力崇拜倾向,因而我国次要的法源显得极不重要,但是适用次要法源的现象还是存在,尤其是在涉外司法与仲裁活动中。
(三)次要法源 尽管由于浓厚的权力崇拜倾向,因而我国次要的法源显得极不重要,但是适用次要法源的现象还是存在,尤其是在涉外司法与仲裁活动中。 随着我国法学的发展与司法人员理性化专业化程度的提高,次要法源的地位将得到改善。 (四)政策 在我国,执政党常常和国家机关联合发布政策、政令,长期以来执政党的政策是我国重要的法源,尽管人们不把它叫做法律,但是它事实上是重要的行为规范和审判依据。从总体上来看,政策成为主要法源和重要法源都与法治的世界潮流不符。 5/31/2019

19 一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有法律解释权,而且我国的法律解释大部分都超出法律范围,本身是在创造规则,而不是“复述”规则;
(五)法律解释 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非常特别 一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有法律解释权,而且我国的法律解释大部分都超出法律范围,本身是在创造规则,而不是“复述”规则; 二是我国的法律解释主要不是针对个案,而是普遍性行为规则的预设。 由此可知,我国的法律解释是重要的法源,当然不是所有的解释都是法源。 一般而言,我国法律解释的法律渊源地位视解释主体的地位而定。 5/31/2019

20 法的分类指依据一定标准、根据同异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 法的分类是人们从认识上区别法律存在的形式,从而具有重要的认识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三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及其意义 法的分类指依据一定标准、根据同异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 法的分类是人们从认识上区别法律存在的形式,从而具有重要的认识意义和实践意义。 5/31/2019

21 这是按照法律生成和适用的范围与主体不同所作的划分。 国内法是指在国内生成并在国内生效的法律。
二、法的主要分类 1、国内法、国际法和超国家法 这是按照法律生成和适用的范围与主体不同所作的划分。 国内法是指在国内生成并在国内生效的法律。 国际法是在国际社会层面上生成的在,国际范围内生效的法律。 超国家法(Supra-national law)是指超国家的组织生成的法律。当今的超国家法主要是欧共体法,它包括欧洲议会制定的法律和欧洲法院的判例法。 5/31/2019

22 这是按照法律的重要性和源流关系作出的划分。
2、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按照法律的重要性和源流关系作出的划分。 从古希腊开始,人们就把决定国家组织与公民权利的宪法称为根本法,把根据宪法而生成的法律称为普通法,也有把宪法称为母法,其他法律称为子法。 根本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根本法是普通法效力的来源。 5/31/2019

23 对一般人、一般事、在整个管辖区不定期生效的法律是一般法,对特定人、特殊类型的事,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时期内生效的法律是特别法。
3、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依据法律适用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划分。 对一般人、一般事、在整个管辖区不定期生效的法律是一般法,对特定人、特殊类型的事,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时期内生效的法律是特别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划分对选择法律有意义。 5/31/2019

24 实体法是规定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程序权利义务的法律。 现代程序法主要包括三大块: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司法程序法。
4、 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依法律的内容不同所作的划分。 实体法是规定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程序权利义务的法律。 现代程序法主要包括三大块: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司法程序法。 5/31/2019

25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语义较含混。这是以法律表现形式为标准作出的划分。
5、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语义较含混。这是以法律表现形式为标准作出的划分。 成文法是以文字形式出现的法律,成文法通常是制定法或协定法(国际条约),不成文法是指不以文字出现的法律,如习惯法。 随着法律的发展,成文法越来越普及,不成文法日渐萎缩。 5/31/2019

26 公法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社会保障法、税法、军事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6、公法和私法 这是依法律内容所作的划分。 公法 (Public law)和私法(Private law)的划分始于古罗马。划分公法和私法的传统被大陆法系承袭。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于立法和司法具有实践意义。公法和私法实行不同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公法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社会保障法、税法、军事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私法是关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调整自然人和私法人之间的关系,但是也包括国家和国家机关与个人间的财产关系。私法主要是民商法,包括人法、家庭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商事法、海商法等。 5/31/2019

27 西方学界关于应然法和实然法问题有两种观念: 一是法律可以分为应然法(自然法)和实然法两类,自然法本身是法律中效力较高的一部分。
三、关于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分类 西方学界关于应然法和实然法问题有两种观念: 一是法律可以分为应然法(自然法)和实然法两类,自然法本身是法律中效力较高的一部分。 二是法律只指实然法,应然法、自然法只是法律的理想,它本身不是法律。 我们认为,从语义上讲,“应然法”是人们关于美好法律的图画,当然不是实在的法律,但是自然法、正义观这些法律图画是否仅仅是“应然的”却值得讨论,即自然法、正义观这些东西有没有法律效力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应然法作为高于实在法的价值标准在任何时代都具有进步意义,是法律进步的精神力量。 5/31/2019

28 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2、法律体系的界定
第二章 法律体系 一、什么是法律体系? 1、法律的体系化思维 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2、法律体系的界定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1)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的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构成; (2)法律体系是部门法体系。 (3)法律体系的理想在于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协调一致。 5/31/2019

29 二、部门法 (一)部门法的概念 部门法也称为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部门法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部门法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二)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5/31/2019

30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二)民商法 (三)行政法 (四)经济法 (五)社会法 (六)刑法 (七)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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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第三章 法的效力 一、何谓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泛指法律的约束力,即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和强制作用。这一意义上的法律效力,既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例如判决书、调解书、逮捕证等,都对特定的人和事具有法律约束力。 5/31/2019

33 二、法的效力来源 1、正义与道德 2、社会事实 3、主权者的权力 4、更高的法律 5、社会共识 思考:如何看待效力来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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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法律效力可分为四种,或称为四个效力范围,即法律对人的效力、法律对事的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
三、法的效力范围 法律效力可分为四种,或称为四个效力范围,即法律对人的效力、法律对事的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 (一)法的对人效力 各国法的对象效力实行的原则大体有四种: 第一,属人原则。 第二,属地原则。 第三,保护原则。 第四,综合或折衷原则,即以上三种原则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这符合国家主权的要求,也是当代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 5/31/2019

35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
方面: 1、对我国公民和组织的效力 凡是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 中国法律,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 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 如《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 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 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另外,当所在国法与中国国内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 时,则要区别不同的情况,按国际条约或惯例处理。如我国 《民法通则》第143条、147条和《刑法》第7、10条均对此 有明确的规定。 5/3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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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2、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或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律适用中国法。二是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如果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权益,或者与我国公民发生法律交往,也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 如《刑法》第8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犯罪地的刑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5/3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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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以及对法律颁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二)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以及对法律颁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1、法的生效时间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二次修正,并于当日公布实施。 (2)由法律明文规定该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如我国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5/31/2019

40 (3)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或满足一定条件后开始生效。如我国198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43条规定:
“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试行。” 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直到1988年4月才被通过,其生效时间为1988年8月1日。 2、法的终止时间 法的终止时间是指法的废止时间,法一旦被废止就意味着其效力的消灭。 法的废止通常有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种形式。 5/31/2019

41 立法机关有意废止某项法律时,本应是明确而清楚的。如果立法机关所立新法客观上与旧法有矛盾,而立法时没有被察觉,导致司法实践中发生新旧法律的矛盾时,应适用“新法优先或后法优先原则”,即以新法为准,旧法被新法“默示地废止”。 参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5/31/2019

42 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行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3、法的溯及力问题 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行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各国都通常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法律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而不适用于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我国刑法在这一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在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5/31/2019

43 我国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法在我国特定的地区内有效
(三)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即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是指一国的法在哪些地域生效。 我国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法在我国特定的地区内有效 一是我国的地方性法规只能在地方权力管辖的范围内生效。另一种情况是有些法律虽然是我国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但已指定在特定的地区适用,因而只在指定的地区内有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5/31/2019

44 3、我国法的域外效力 我国有些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在我国领域外有效。例如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此外,我国的民事法律和经济法律,在特定条件下也具有一定的域外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5/31/2019

45 四、法律位阶律 1、法律位阶的界定 为安排不同层级的法律间的效力关系,人们必须建立法律位阶制度。法律位阶是确立法律效力等级的制度。在一个统一的法律秩序内,高位阶法律的效力高于低位阶法律。 2、确立法律位阶的基本原则 (1)宪法至上原则。 (2)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31/2019

46 3、大陆的法律位阶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性文件 5/31/2019

47 4、香港的法律位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香港基本法 施行于香港的全国性法律 香港制定法 香港判例法 习惯法 次要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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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第四章 法律关系 一、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 对法律关系的理解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法律拘束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主体 2、法律关系内容 3、法律关系客体 5/31/2019

49 这是按照权利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作出的分类。
三、法律关系的分类 1、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权利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作出的分类。 绝对法律关系 权利主体确定、义务主体不确定的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处于特定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5/31/2019

50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地位所作出的分类。
2、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地位所作出的分类。 平权型法律关系 平等主体间存在的法律关系 隶属性法律关系 存在隶属关系的双方间的法律关系 5/31/2019

51 指源自合法行为的法律关系,又称调整性法律关系、权利型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等。 (2)派生法律关系
3、原生法律关系和派生法律关系 (1)原生法律关系 指源自合法行为的法律关系,又称调整性法律关系、权利型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等。 (2)派生法律关系 指因原生型法律关系受损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故又称保护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 5/31/2019

52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和法律义务(职责)的承担者。
四、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和法律义务(职责)的承担者。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公民)。 指有生命的、具有法律人格的人 (2)团体人。法人与非法人 指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法律人格、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除自然人以外的任何实体 5/31/2019

53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3、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又称为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权利能力有公民权利能力和法人权利能力之分。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5/31/2019

54 (2)限制行为能力,即有部分的或受限制的行为能力。 (3)无行为能力,即不具备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必要条件。行为能力也有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法人的行为能力之分。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分为三个档次: (1)有行为能力,即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即有部分的或受限制的行为能力。 (3)无行为能力,即不具备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5/31/2019

55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要素之一,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五、法律关系的客体 1、理解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要素之一,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 (2)人身与人格利益 (3)精神产品 (4)行为 5/31/2019

56 义务一词来源于拉丁语的“债务”或法语的“责任”一词,指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的不利益,表现为必须依法作出某行为或抑制某行为。
六、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 权利是为社会或法律所承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和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其目的是保障一定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义务一词来源于拉丁语的“债务”或法语的“责任”一词,指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的不利益,表现为必须依法作出某行为或抑制某行为。 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5/31/2019

57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从动态角度对法律关系的认识。这一动态过程是法律关系的生命过程与存在方式。
七、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理解概念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从动态角度对法律关系的认识。这一动态过程是法律关系的生命过程与存在方式。 法律关系的产生指主体间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关系诸要素的变化。 法律关系的消灭指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2、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借助于一定的力,或要有一定的原因。这就是法律事实问题 5/31/2019

58 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它是法律关系运动的原因和动力。
3、法律事实的分类 以法律事实与主观意志的关系为标准可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事实。社会事件与自然事件。 (2)法律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志,由当事人所实施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5/31/2019

59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发生的影响。它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第五章 法律作用 一、何谓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发生的影响。它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国内学界一般将法的作用划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二者的逻辑关系:规范作用强调法作用的形式,社会作用强调法作用的内容。 二者又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手段)实现其社会作用(目的)。 5/31/2019

60 二、法的规范作用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具有一定的形式特征和独特的作用方式。法的规范作用就表现在法的作用方式的独特性上 。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1、指引作用 法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来调整人的行为,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自己应该如何行为,这就是法的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一般是规范性指引。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确定的指引,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 5/31/2019

61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作用。 3、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2、评价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作用。 3、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4、预测作用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违法、犯罪行为。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5/31/2019

62 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相对于法律的规范作用而言的,指法律对社会和人的行为的实际影响。 1、管理公共事务
三、法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相对于法律的规范作用而言的,指法律对社会和人的行为的实际影响。 1、管理公共事务 现代法律对社会整体起着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其任务主要包括: (1)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生活秩序; (2)对经济和社会整体发展予以规划和指引; (3)对经济和技术发展带来的不良后果予以控制; (4)对不测事件的受难者予以救济和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险。 5/31/2019

63 我们认为强化法的阶级统治职能的观念是阶级意志法本质论的演绎结果,是阶级斗争为纲时代的产物。
2、阶级性作用 我们认为强化法的阶级统治职能的观念是阶级意志法本质论的演绎结果,是阶级斗争为纲时代的产物。 在法治成为共识的今天,在全球化时代,我们认识法律的阶级性作用应当与阶级斗争为纲的法理念有别。 5/31/2019

64 四、 法的局限性 1、法只是许多社会规范的一种。 2、法并不能有效干预 或解决所有的社会 问题; 5/31/2019

65 3、法具有主观性、滞后性、 僵化性和压制性; 4、法的运作成本巨大。 5/31/2019

66 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相对于法律的规范作用而言的,指法律对社会和人的行为的实际影响。 1、管理公共事务
三、法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相对于法律的规范作用而言的,指法律对社会和人的行为的实际影响。 1、管理公共事务 现代法律对社会整体起着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其任务主要包括: (1)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生活秩序; (2)对经济和社会整体发展予以规划和指引; (3)对经济和技术发展带来的不良后果予以控制; (4)对不测事件的受难者予以救济和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险。 5/31/2019

67 第一节 法的要素概述 一、从法律文本考察法律要素 二、何谓法律要素?
第一节 法的要素概述 一、从法律文本考察法律要素 二、何谓法律要素? 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份,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任何时空中以整体形态存在的法律都是由基本的要素构成的。如果我们把整体形态的法律看成一个系统,那么法律要素就是构成系统的元素。 5/31/2019

68 (一)西方学者关于法的构成要素的几种重要学说 1、“命令”要素论。奥斯丁的“命令说”。 2、规则模式论。哈特的规则理论。
三、法的要素分类 (一)西方学者关于法的构成要素的几种重要学说 1、“命令”要素论。奥斯丁的“命令说”。 2、规则模式论。哈特的规则理论。 3、规则—原则—政策模式论。 德沃金的原则理论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美国法学家 庞德的法的要素理论。 5/31/2019

69 (二)我国法学的理论立场 我国传统法理学中通行的是“法律规范说。近年来,我国学者在借鉴西方法学研究成果,结合国内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一般将法律要素归纳为概念、规则和原则。 5/31/2019

70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术语。
第二节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界定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术语。 法律概念大量来自日常生活,有的来自法律实践活动,有的源自法学家的创设。法律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中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它通常具有明确的定义和应用范围。 法律概念一般较精确、规范、统一。法律概念之成熟、科学和完备与否是衡量法律 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5/31/2019

71 二、法律概念的的功能 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规定乃至整个法律的基本单元。是现代成文法律得以表达,并进而使人认识和理解法律对事件、行为做出法律评价与处理成为可能。法律概念这些表层 上的优点来自于其特有的功能。 1、表达功能; 2、认识功能; 3、制度设计的理性化功能。 5/31/2019

72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 1、涉人概念,这是关于法律上的人的概念。跟日常用语使用的“人”不同,法律上的人乃是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主体。如“公民”、“法人”、“个体户”、“私营企业”、“公司”、“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亲属”等等。 2、涉事概念。这是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如“紧急避险”、“侵权”、“违约”、“故意”、“过失”、“贪污”、“租赁”等。 3、涉物概念,这是法律上涉及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属性、时空的概念。如“标的(物)”、“个人财产”、“遗产”、“合同”、“票据”、“证券”、“诉讼时效”、“取得时效”等。 5/31/2019

73 第三节 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概念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成份。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内容与形式关系: (1)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但不是唯一的表现形式,法律规则还可以通过不成文的形式来表现,如英美法系的判例法。 (2)法律条文也不是只表现法律规则的内容,它还可以表现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5/31/2019

74 (3)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之间在内容上来说也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规则通常是由多个法律条文来表现的。因此,要注意将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
三、法律规则与自然规则 法律规则规定人的行为,而自然规则关乎物质运动。从形成方式来看,法律规则是人有意识的制定或选择的结果,是意志的产物;自然规律是纯客观的,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 法律规则是应然的要求,自然规律是客观的必然。法律规则的应然性决定了法律规则是可能被违反的。自然规律是不可违反的。 5/31/2019

75 法律规则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
四、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 三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规范)有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二要素说是近年新起的学说。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规范)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 5/31/2019

76 1、依据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法律规则可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五、法律规则的分类 1、依据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法律规则可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指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很强的刚性,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或任意改变的规则。一般说来,义务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如《法官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任意性规则是指是否依规则指定的行为行事,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此时规则只有指导、参考的意义。授权性规则一般属于任意性规则。 如《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5/31/2019

77 2、依照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法律规则可分为确定性规则和裁量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这种规则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都十分明确、具体和肯定,因而可以直接适用。 如《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裁量性规则是指规则的构成要件不甚具体明确, 或具有一定弹性,而不得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释方得适用。立法中存在不少这样的规定,如“重大误解”、“显失公正”、“情节严重”、“公共利益”等。 5/31/2019

78 23、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法律规则可以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旨在调整和规范人的行为,并且所指涉的行为在逻辑上先于或独立于这些规则。比如法律规定住宅区应将车速限定在每小时30公里。这一规则本身说明人们有可能以任意的车速驾驶车辆。 构成性规则正相反,其所指涉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于这种规则,例如各种比赛规则。另外,机构组织法和刑法都是构成性规则,如关于立法机构的设立、组织、权限、运作程序的规定为这一机构的设立确定了合法性依据。 5/31/2019

79 4、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看,法律规则可分为权利性规则、义务性规则与复合规则
权利性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即授予主体一定权利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表现了法律对义务主体的约束,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复合规则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这类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如职权(职责),还有监护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等。 5/31/2019

80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第四节 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释义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原则可以是非常抽象的,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自然公正原则,也可以是很具体的:任何人不能作自己案件的审判者。 5/31/2019

81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二、法律原则的功能 法律原则功能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断案依据。 3、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许多法律原则可直接作为断案依据,这些原则的作用与规则无异。 5/31/2019

82 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法律原则具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区别 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法律原则具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2、法律原则的稳定性较强。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冲突的规则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冲突的原则的适用常常要对两者所代表的利益作出权衡,某些原则比其他原则具有较大的“分量”,结果是两个原则都加以适当考虑。 5/31/2019

83 1、按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分基本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原则
四、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分基本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原则 基本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基本精神的法律原则,这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基本原则的内容较其他原则更抽象、更稳定,通常可以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现代各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如民事活动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自愿”原则,就是民法的具体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诉讼活动的法律原则 。 5/31/2019

84 2、按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规则是指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等。公理性原则可以超越不同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广泛地为社会所普遍接受,具有显著的稳定性。 政策性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关于必须达到的目的或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作出的方略,通常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国防的发展目标、战略措施或社会动员等问题的。如我国宪法中确定的“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它是指导我国在人口管理方面立法的基本原则。 5/31/2019

85 3、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分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指规定实体法律问题的原则。实体性法律原则的功能是调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罪刑法定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 程序性法律原则是规定程序性法律问题的原则。程序性法律原则的功能是调整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回避原则、司法独立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原则等等。 5/31/2019

86 五、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 (一)法律原则能否适用? (二)如何适用法律原则? 5/31/2019

87 中文“责任”一词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指份内应做的事;二是指没有做好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释义 一、责任的由来与必要性 中文“责任”一词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指份内应做的事;二是指没有做好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 责任的必要性。维持权利和社会存在的责任包括:道义责任、习惯责任、政治责任、纪律责任、宗教责任、法律责任等等。 二、法律责任的界定 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定权利、权力,法律迫使行为人或其关系人所处的受制裁、强制和给他人以补救(赔偿、补偿)的必为状态。 5/31/2019

88 首先,法律责任一般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规定的责任。 其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第三,法律责任的社会内容表现为不利后果和否定性评价。
法 法律责任的特点 首先,法律责任一般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规定的责任。 其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第三,法律责任的社会内容表现为不利后果和否定性评价。 三、法律责任的内容 1、制裁 制裁就是惩罚,是国家使用强力对责任人的人身、精神所施加的痛苦、限制或剥夺其利益,其强度包括从最微不足道的罚款直至剥夺生命。制裁的作用主要是预防和矫正。 5/31/2019

89 制裁的手段主要有: (1)对人身的制裁 (2)褫夺身份 (3)限制行为能力 (4)剥夺财产 (5)荣誉罚
制裁的手段随着法律的进化而渐趋人道化。 2、补偿 补偿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补偿的作用在于制止对法律关系的侵害以及通过对被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使被侵害的社会关系恢复原态。这是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 5/31/2019

90 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包括人身强制与财产强制。
3、强制 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包括人身强制与财产强制。 人身强制如:拘传、强制戒毒、强制检疫、 强制治疗等; 财产强制如: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拍卖、强制拆除等。 制裁、补救、强制都是发达的法律责任总体不可或缺的要素,三者紧密联系。三者构成阻却义务之不履行的防御体系。 5/31/2019

91 四、法律责任的分类 1、刑事法律责任 简称刑事责任,这是指因刑事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受刑罚惩罚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唯一内容是制裁,是所有法律责任中受道德否定最严厉的一种。 2、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社会主体侵犯他人权益或特殊法律事实的产生所导致的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现代社会常见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3、行政法律责任 简称行政责任,这是因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违法行政责任和行政违法责任。 5/31/2019

92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构成 一、主体 主体,也即是责任主体,它所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又是法律责任归结的中心问题,任何法律责任最终都要确定其承担者,否则法律责任就无从落实。 二、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并给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是行为人在自己意识支配下所完成的,它可以表现为积极的活动,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无论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方式,都必须表现为客观化的外部活动。 5/31/2019

93 案例:澳大利亚打喷嚏被判袭警的案件 2001年5月,澳大利亚35岁的怀特洛在比滕市驾车时被警察截停,怀下车后向两警察中的一人沃尔什连打三个喷嚏,此事由沃尔什的同事作证。怀因此被检控。怀的辩护律师辩称,此纯属没有任何意图的非自愿行为。但地方法官裁定,有证据显示怀是有意图在打喷嚏时把嘴巴对准沃尔什,因此怀袭警罪名成立,罚款195英镑(摘自香港《明报》2002年5月17日)。这提出了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在有意识的行为和无意识身体动作之间是否存在中间状态?看来是有的,打喷嚏就是一例。喷嚏之发出是无法控制的,但是喷嚏的方向是可以部分得到控制的。打喷嚏作为整体的、连贯的动作因而是可以部分得到控制的。 5/31/2019

94 高楼抛物案 市民罗某行至糖酒大厦的人行道时,被突然从大厦楼上抛下的酒瓶砸中头顶,当场昏迷倒地。罗某将该大厦临街面的住户及单位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000元。 法庭认为,原告是在几个被告窗户下人行道上被高空坠落的酒瓶所伤,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在无法查清具体侵害人的情况下,为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利,对原告被砸伤地点可能垂直抛落酒瓶的楼上住户,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除举证证实自己不是侵害人并指出谁是侵害人外,都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大厦二、三楼被告因临街面的窗户是封闭式的,可排除其向外抛物的可能性,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余三住户和两家单位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未对原告实施侵害行为,且不能指出谁是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应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31/2019

95 主观过错是构成法律责任的主观要件,它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常称为主观过错。
三、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构成法律责任的主观要件,它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常称为主观过错。 四、损害事实 所谓损害事实,是指因违法行为或其它事实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客观事实,包括对人身的、对财产的和对精神上的损失和损害。 五、因果关系 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化的联接方式,它表现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性联系以及两者之间的关联性。 5/31/2019

96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判断、认定、追究或减缓、免除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免除 一、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判断、认定、追究或减缓、免除法律责任的活动。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 3、合理归责原则 5/31/2019

97 三、法律责任的免除 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行为者的行为具备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情形或事由,可以在实际上被部分或全部免除承担。它与“无责任”不同,尽管行为人形式上应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各种原因责任主体无须承担责任。通常情况下,法律责任的免除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时效免责。即应承担法律责任者因其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有一定期限的限制,一定期限过后,即不再承担强制性的法律责任。如民法、刑法中的追诉时效的规定。 5/31/2019

98 3、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指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这种免责仅存在于私法领域,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2、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民事责任的归责一般以此为原则,有些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也采取此原则。 3、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指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这种免责仅存在于私法领域,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4、责任主体消亡免责。指责任主体死亡而导致法律责任的消灭。 5、判决、裁定免责。是指经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通过判决或裁定免除法律责任,包括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人道主义免责等。 5/3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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