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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資料來源:林芳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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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壹、前言 貳、正確消費者保護理念 參、消費者權益 肆、消費者保護團體 伍、消費者保護行政監督 陸、消費爭議之處理 柒、結語
消費者保護法 壹、前言 貳、正確消費者保護理念 參、消費者權益 肆、消費者保護團體 伍、消費者保護行政監督 陸、消費爭議之處理 柒、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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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消費者保護已是當前的世界潮流 與時代趨勢,各國政府皆甚為重 視消費者保護工作 公布施行 增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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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正確消費者保護理念 一、消費者保護能帶動企業良性競爭,使優良 企業更有成長與發展空間 二、企業如能重視消費者保護,必能建立優良 形象,創造企業未來美景 三、真正能保護消費者的是消費者自己,因此 消費者必須努力增加自己的消費知識,提 升自己的消費意識,以避免消費受害 四、消費者保護工作的推動,應與國家經濟發 展程度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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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權益乃消費者保護之標的。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消費者權益事項列有具體規定,並將其分為: 一、健康與安全保障(§ 7-10
參、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權益乃消費者保護之標的。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消費者權益事項列有具體規定,並將其分為: 一、健康與安全保障(§ ) 二、定型化契約(§ 11-17) 三、特種買賣(§ 18-21) 四、消費資訊之規範(§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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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康與安全保障(§ ) 要規定企業經營者之義務及法律責任。消費者保護法將企業經營者分為製造者(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經銷者(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及輸入者(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三類,其應負之義務及法律責任可分就下列加以說明: (一)製造者責任 (二)經銷者責任 (三)輸入者責任 (四)回收商品或停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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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傅先生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依報紙廣告向某汽車代理商購進口車一部,事後發現該車已行駛三百二十五公里,且行駛中突然剎車失靈,經維修中心檢修發現為總泵內漏,因此質疑該車購買時已有瑕疪,經向代理商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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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型化契約(§ 11-17) 主要規定定型化契約之意義、原則、效力及行政規制 (一)意義:分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 (二)定型化契約之原則 1、平等互惠原則與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 2、消費者審閱原則 3.誠信公平原則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之認定: (1)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 (2)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3)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4)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三)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構成契約內容之認定 (四)效力 (五)行政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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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張先生在家中接獲某外商公司來電告知,若親往該公司接受相關旅遊問卷訪談及諮詢,即可獲贈國外知名飯店七日住宿招待券,張先生不疑,依約前往。其初,該公司人員如電話中所言 就旅遊習慣等相關問題訪談,惟完成問卷調查後,即向張先生推銷所謂以一定金額購買國外某特定渡假中心,每年可使用在住房七日之權(以下簡稱「時段使用權利」之商品,並表示可以再透 過「國際休閒渡假村交換中心」(Resort condominiums International ,INC,簡稱RCI),與其他渡假中心交換該商品之使用權。張先生無心理準備下,經該公司人員反覆強力遊說下,倉促購買 澳洲芋渡假中心之時段使用權利,該公司在短短數十分鐘內,即要求張先生完成合約文件之審閱之簽署,所須價款則以信用卡刷卡方式支付。經張先生將合約攜回仔細審視發現: 該外商公司僅 代理另一家澳洲公司銷售渡假中心時段使用權利。 合約中有關不得退款及不得解約等條款部分,對申購人顯失公平。 購買人須等繳清價款後三個月,始會收到國外寄發之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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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海外渡假村會員權利等商品之銷售型態,公司未經消費者邀約,以旅遊問卷調查,誘使消費者前往該公司所在地接受訪談,並趁機推銷商品,如消費者在無心理準備下,發生買賣行為,似仍屬訪問買賣,消費者自得依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契約。亦應有消保法有關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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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於購買渡假中心時段時用權前,應注意下列幾點: (一)該銷售公司是否擁有國外渡假中心之代理權?(應提示相關證件) (二)該渡假中心有無完善之會員人數規劃?將來代理公司吸收會員額滿後,是否仍會保留在台服務處,以處理轉讓會員卡等後續服務工作? (三)合約是否註明為訪問買賣,購買者可否享有七日審閱期?(應要求書面文字)。 (四)打聽是否已有會員出國渡假過?並詢問情況後,再簽約亦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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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種買賣(§ 18-21) 主要規定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企業經營者之告知義務、消費者之解除權;現物要約商品之處理、損害之賠償;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記載事項等。 (一)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 ) 1、意義 2、告知義務 3、解除買賣契約 4、契約解除後之效果(回復原狀、商品之處理) (二)現物要約(20) (三)分期付款買賣(21) 1、意義 1、意義 2、商品之處理 2、要式契約 3、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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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公司未經其同意,派人至其住宅按裝瓦斯防爆器,因當時只有小孩在家,該公司 人員並未詳細說明,僅表示基於安全顧慮前來加裝,於是在小孩不清楚其目的之狀況下,裝置了兩只瓦斯防爆器 ,並要求收費總計玖仟元整。小孩爭辯不過,只得先支付參仟元給予該公司人員,方先生回家瞭解緣由後,覺得 該公司未取得成年人的同意,擅自按裝,有欺騙消費者之嫌。遂來電請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協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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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網路購物檢核表 1、是否提供充分業者本身相關資訊及聯絡方式,特別是位於國外的電子商務業者? 2、是否提供充分有關商品或服務的規格及品質等資訊? 3、是否詳列交易所有費用,除了商品及服務本身的費用外,其他諸如安裝、處理、遞送、貨物稅、關稅及保險等各項費用以及使用的貨幣種類? 4、是否有交易上的限制,如銷售地區、銷售期限或交易需取得監護人或經父母同意? 5、是否提供產品品質保證及保固等售後服務? 6、是否告知何時可以收到貨品,及如何退、換貨? 7、是否提供安全的付款方式保障你個人財務資料? 8、是否有完善的隱私權政策保護你的個人資料? 9、是否可將交易資料予以存檔或列印保存? 10、是否提供公平、有效且易於取得的消費爭議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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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費資訊之規範(§22-26) 主要規定廣告真實義務、商品標示說明義務、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及商品適當包裝義務等。 (一)廣告之意義 (二)廣告真實義務 1、企業經營者責任(22) 2、媒體經營者責任(23) (三)標示說明義務 1、依法標示義務(24) 2、輸入產品之標示說明義務(24) (四)出具保證書義務(25) (五)適當包裝義務(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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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張先生等數人於三年前向某建設公司訂購店一戶,準備經營餐飲生意,但交屋時發現所訂購之店面寬度較原先廣告減少五、六公尺。此外,建商為節省成本,大樓外角柱裝飾,且在頂樓陽台加蓋大型違建。經多次協調未果,建商均敷推諉,遂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建商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廿二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規定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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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消費者保護團體(§27-32) 消費者保護團體在消費者保護發展過程中,占有重要之地位,為凸顯其重要,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特闢專章予以規範,主要規定: 一、資格要件 二、任務 三、檢驗程序 四、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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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消費者保護行政監督(§3342) 有關消費者保護行政監督主要包含下列三項: 一、政府對消費者保護之任務 二、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如消費者保護行 政機關體系表所示) 三、違反本法規定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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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對消費者保護之任務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政府對消費者保護之任務有: (一)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防止商品或服務 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益。 (二)確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廣告、度量衡符合法令規定。 (三)促進商品或服務維持合理價格、合理包裝及公平交易。 (四)扶植及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協調處理消費爭議、推 行消費者教育、辦理消費者諮詢服務,以及其他依消 費生活之發展所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條規定,政府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 提供消費者運用,俾消費者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 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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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第四十條規定,我國負 責消費者保護工作之行政機關,計可分為下列三 類: (一)負責研擬、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並 監督各主管機關落實執行消費者保護工作 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二)負責執行與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有關各事 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負責實際執行消費者保護工作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消費者保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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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職責(§4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職責,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計有: 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職責(§4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職責,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計有: 1.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2.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成果檢討 3.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 4.國內外消費者保護趨勢及其與經濟社會建設有關問題之研究 5.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及提供 6.各部會局署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措施及主管機關之協調事項 7.監督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及指揮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8.消費者保護執行結果及有關資料之定期公告 此外,尚有對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對地方主管機關命令企業經營者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之核准;扶植、獎助消費者保護團体;協助處理消費爭議;辦理消費者諮詢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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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 一、確保消費安全 二、提供消費資訊與辦理教育宣導 三、促進消費選擇自由 四、尊重消費者意見 五、完備消費損害救濟制度
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 一、確保消費安全 二、提供消費資訊與辦理教育宣導 三、促進消費選擇自由 四、尊重消費者意見 五、完備消費損害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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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責 1. 就其職掌辦理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所規 定之各事項。 2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責 1.就其職掌辦理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所規 定之各事項。 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消費者護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所 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辦理或 得辦理之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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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職責 1. 辦理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至三十七條所 規定事項。 2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職責 1.辦理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至三十七條所 規定事項。 2.設消費者服務中心、分中心,辦理消費者之 諮詢服務、教育宣導,及接受消費者有關消 費爭議事件之申訴等事項。 3.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消費者與企業 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消費爭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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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官之職責 1、處理消費爭議申訴事宜。 2、擔任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主席,處理消費爭議調解事宜。 3、就消費者保護團體擬提起之消費者損害賠償 訴訟、不作為訴訟,行使同意權。 4、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 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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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體系表 行政院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消費者保護官 各業務主辦單位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
調解委員會 消費爭議 各業務主辦單位 消費者服務中心 及分中心 消費者服務中心 及分中心 各業務主辦單位 調解委員會 消費爭議 消費者保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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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本法規定之罰則(§56-62) 一、行政罰 (一)罰鍰 (二)停(歇)業處分 (三)強制執行 二、從重處罰及刑事責任 (一)依本法應予處罰,其他法律有較重處 罰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二)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即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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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消費爭議之處理(§43-55) 為有效解決消費爭議,落實保護消費者之權益,消費者保護法特於第五章詳細規定消費爭議之處理程序,除了加強原有司法救濟途逕之消費訴訟外,並提供行政機關協助處理解決爭議之申訴、調解等多重救濟途徑,以供消費者選擇。有關消費爭議之處理可循下列三管道: 一、申訴 二、調解 三、消費訴訟(§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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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訴 1.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與企 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 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 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 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 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 理之。該十五日之 計算,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 細則第三十六 條規定,係以企業經營者接獲申 訴之日起算。 2.消費者在前述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 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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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解 1. 調解之申請 2. 調解之受理及程序進行等事項 3. 調解委員會之組成 4. 調解處所與保密原則 5
二、調解 1.調解之申請 2.調解之受理及程序進行等事項 3.調解委員會之組成 4.調解處所與保密原則 5.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之調解 6.小額消費爭議之調解 7.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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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費訴訟(§47-55) 所謂消費訴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係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一)消費訴訟之提起 (二)管轄 (三)假執行 (四)消費者保護團體之提起訴訟 甲、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乙、不作為訴訟 (五)消費者保護官之提起不作為訴訟 (六)選定當事人之損害賠償訴訟 (七)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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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表 法 院 消 費 者 發生消費爭議時 提起 消費訴訟(一) 申訴(一) 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 消費者服務中心 提起
消 費 者 發生消費爭議時 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表 提起 消費訴訟(一) 申訴(一) 法 院 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 消費者服務中心 提起 消費訴訟(二) 未獲妥適處理時 申訴(二) 直轄市或縣市 消費者保護官 未獲妥適處理時 提起 消費訴訟(三) 申請調解 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提起 消費訴訟(四) 調 解 未成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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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結語 消費者保護由於關係國民消費生活福利甚鉅,其涵蓋範圍甚廣,包括食、衣、住、行、育、樂等各方面,因此,世界各國政府莫不重視其國內之消費者保護工作。惟消費者保護工作並非政府所能獨立完成,必須政府機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三方面,全體共同重視與努力,方能有效落實,以保護消費者權益,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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