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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基礎班 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
2019/6/30 99年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基礎班 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 課程時間:四小時 陳照烱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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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作業流程 招標訂約 履約驗結 採購計畫 公告與通知 底價 開標程序 審標 競標 開標結果 簽退押標金 訂約 其他事項 接收與報驗
2019/6/30 採購作業流程 招標訂約 公告與通知 底價 開標程序 審標 競標 開標結果 簽退押標金 訂約 其他事項 履約驗結 接收與報驗 會同驗收 先行動用 減價收受 爭議處理 契約變更 付款 結案 其他事項 採購計畫 集中原則 需求提出 採購條件 職權分工 商情分析 預估金額 需求修正 效益分析 其他事項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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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 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 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 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2019/6/30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 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 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 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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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2019/6/30 1、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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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標案名稱: 例如: 1、冷氣機55台(財物):單一品項 2、冰箱等10項(財物):2項以上 3、大樓清潔保養(勞務)
2019/6/30 2、本標案名稱: 例如: 1、冷氣機55台(財物):單一品項 2、冰箱等10項(財物):2項以上 3、大樓清潔保養(勞務) 4、大樓興建工程(工程) 5、空調保養維護(依據採購法第7條認定勞務或財物)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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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請勾選)。
2019/6/30 3、採購標的為: (1)工程。 (2)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請勾選)。 (3)勞務。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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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採購屬: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2019/6/30 4、本採購屬: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4)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5)巨額採購。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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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5、本採購: (1)為共同供應契約。 (2)非共同供應契約。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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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6、本採購預算金額(不公告者免填;但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規定辦理者,或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除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或機關認為不宜公開外,應公開預算金額):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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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7、本採購預計金額(不公告者免填):
2019/6/30 7、本採購預計金額(不公告者免填): 補充: (1)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以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不包括機關自行留用或同一預算科目下其他採購案之金額。預算案尙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2)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預計金額會小於或等於預算金額。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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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級機關名稱: 補充:施行細則5條第2項 (1)中央:為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與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
2019/6/30 8、上級機關名稱: 補充:施行細則5條第2項 (1)中央:為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與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 (2)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議會。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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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依採購法第4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2019/6/30 9、依採購法第4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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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採購法第5條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委託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2019/6/30 10、依採購法第5條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委託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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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依採購法第40條代辦採購者,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2019/6/30 11、依採購法第40條代辦採購者,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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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不同者請書明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2019/6/30 12、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不同者請書明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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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13、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 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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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14、本採購為: (1)未分批辦理。 (2)係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業經上級機關核准(文號: ),依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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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15、招標方式為: (1)公開招標 (1-1)本案為複數決標並採分項決標,廠商各項投標文件無需分項裝封,無需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時,即得開標。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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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招標方式為: (2)選擇性招標:符合採購法第2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請勾選款次)
2019/6/30 15、招標方式為: (2)選擇性招標:符合採購法第2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請勾選款次) (2-1)為特定個案辦理,於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2-2)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方式為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依審標順序,每次邀請___家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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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制性招標: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 款之情形,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2019/6/30 (3)限制性招標: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 款之情形,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3-1)公開評選、公開勘選優勝廠商: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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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委託技術服務;委託資訊服務。
2019/6/30 (3-1-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委託技術服務;委託資訊服務。 (3-1-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辦理。 (3-1-3)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辦理。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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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3-2)比價;經前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無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另公告招標,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1項規定,邀請過去表現優良之2家以上廠商以比價方式辦理;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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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第16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23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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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3-3)議價;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______;第16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非填第4款者,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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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符合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填第1款或第2款者,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______);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______);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23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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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_款辦理(請列明款次),並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2019/6/30 (3-4)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_款辦理(請列明款次),並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4)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限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始得採行)。 (4-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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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採購: (1)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請敘 明)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2019/6/30 16、本採購: (1)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請敘 明)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 (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43條第1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 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43條第2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44條之措施: 採購法第17條第2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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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2019/6/30 (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得為外國者(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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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2019/6/30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43條第1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 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43條第2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44條之措施: 採購法第17條第2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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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17、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2)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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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18、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25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3家;4家;5家。 (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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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19、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不允許者免填):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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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2019/6/30 20、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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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2019/6/30 21、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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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019/6/30 22、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 (1)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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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可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請載明允許項目):
2019/6/30 23、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條: (1)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可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請載明允許項目): (2)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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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24、投標文件有效期: 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__日止。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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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式1份。 (2)1式2份。 (3)1式3份。 (4)1式4份。 (5)1式5份。 (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2019/6/30 25、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1)1式1份。 (2)1式2份。 (3)1式3份。 (4)1式4份。 (5)1式5份。 (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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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1)中文(正體字) 。 (2)中文(正體字) ,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2019/6/30 26、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1)中文(正體字) 。 (2)中文(正體字) ,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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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民國___年___月___日__午___時___分。
2019/6/30 27、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民國___年___月___日__午___時___分。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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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
2019/6/30 28、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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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數者免填):
2019/6/30 29、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數者免填):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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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 (1)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019/6/30 30、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 (1)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依採購法第42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 (3)依採購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採行協商措施之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保密) (4)依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____________(請載明核准文號):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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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31、本採購開標採: (1)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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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本採購開標採: (2)分段開標(請勾選項目);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2019/6/30 31、本採購開標採: (2)分段開標(請勾選項目);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招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投價格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廠商就資格、與規格、價格分次投標、分段開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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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押標金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有押標金者不得逾新台幣5千萬元 ):
2019/6/30 32、押標金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有押標金者不得逾新台幣5千萬元 ): (1)一定金額: (2)標價之一定比率:_____% 1.一定金額: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 之5%為原則(採單價決標之採購)。 2.一定比率:不逾標價之5%為原則。 3.前述均不得逾新台幣5千萬元。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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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押標金或未採電子投標者免填) :
2019/6/30 33、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押標金或未採電子投標者免填) : PS:得予減收一定金額或比率。以不逾押標金金額之10%為限。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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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為優良廠商者,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 :
2019/6/30 34、為優良廠商者,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 : 1.得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為限。 2.優良廠商: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究其主管法令所適用的廠商。 3.各縣市政府經辦評定之廠商商,得準用之。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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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35、押標金有效期(無押標金者免填): 1.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30日。 2.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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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2019/6/30 36、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1.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繳納押標金者,應一併載明廠商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至指定之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除現金外,廠商並得將其押標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 2.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者,應一併載明繳納期限及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3.押標金或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應不受特定存款金融機構之限制;其向金融機構申請設定質權時,無需質權人會同辦理。 4.押標金及保證金,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電子化方式繳納。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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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押標金者免填):
2019/6/30 37、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押標金者免填):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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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無預算金額限制)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2019/6/30 38、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無預算金額限制)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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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一定金額:_________ 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____%。
2019/6/30 39、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一定金額:_________ 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____%。 1.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2.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10%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10%為原則。 3.採單價決標之採購,履約保證金應為一定金額。 4.契約金額於履約期間有增減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得依增減比率調整之。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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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2019/6/30 40、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1.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 2.前項減收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比率,由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其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額度之50%為限。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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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2019/6/30 41、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1.得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為限。 2.優良廠商: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究其主管法令所適用的廠商。 3.各縣市政府經辦評定之廠商商,得準用之。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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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2019/6/30 42、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1.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90日。 2.廠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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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2019/6/30 43、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1.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2.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機關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3.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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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2019/6/30 44、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無預算金額限制)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2019/6/30
59
45、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1.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2019/6/30 45、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1.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2.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5%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5%為原則。 2019/6/30
60
46、保固保證金有效期(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2019/6/30 46、保固保證金有效期(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保固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長90日。 2019/6/30
61
47、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2019/6/30 47、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其屬分段起算保固期者,並得分段繳納。 2019/6/30
62
48、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2019/6/30 48、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1.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 2.前項減收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比率,由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其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額度之50%為限。 2019/6/30
63
49、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2019/6/30 49、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1.得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為限。 2.優良廠商: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究其主管法令所適用的廠商。 3.各縣市政府經辦評定之廠商商,得準用之。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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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50、預付款還款保證金額(無者免填): 1.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及其金額,並訂明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 2.機關必要時得通知廠商就支領預付款後之使用情形提出說明。 2019/6/30
65
51、預付款還款保證有效期(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2019/6/30 51、預付款還款保證有效期(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1.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預付款還款保證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90日。 2.廠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預付款還款保證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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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預付款還款保證繳納期限(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2019/6/30 52、預付款還款保證繳納期限(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1.預付款還款保證,得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或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或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2.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機關尚待支付廠商之價金。 3.前項利息之計算方式及機關得要求返還之條件,應於招標文件中訂明,並記載於預付款還款保證內。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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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保證金者免填):
2019/6/30 53、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保證金者免填):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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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
2019/6/30 54、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 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 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 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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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重申機關辦理採購,遇廠商以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 納押標金或保證金時,其保證保險內容須符合政府採購 法規定,始得接受。 說明:
2019/6/3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 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三十條 主旨:重申機關辦理採購,遇廠商以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 納押標金或保證金時,其保證保險內容須符合政府採購 法規定,始得接受。 說明: 一、關於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4條規定訂定各種保險單條款內容,屬法規之一部分。 二、按本會90年9月10日(90)工程企字第 號令,目前僅財政部90年8月6日台財保字第 號函核准之「預付款保證金保證保險」(編號:C )及「保固保證金保證保險」(編號:C )所出單之保險單,得允許用以繳納預付款還款保證及保固保證金。 三、為免機關於接受廠商提出之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有不符前揭保單條款內容,致機關遭受損害,爰提請注意。 2019/6/30
70
55、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無押標金者免列)
2019/6/30 55、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無押標金者免列)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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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2019/6/30 56、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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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本採購: (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2)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______________元。
2019/6/30 57、本採購: (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2)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______________元。 (3)不訂底價,理由為: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小額採購。 2019/6/30
73
58、決標原則: (1-1)非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2019/6/30 58、決標原則: (1)最低標: (1-1)非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1-2)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採異質採購最低標(審查項目、標準及審查方式如附件)。 2019/6/30
74
58、決標原則: (2)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2-1)依採購法第56條適用最有利標(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019/6/30 58、決標原則: (2)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2-1)依採購法第56條適用最有利標(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第11款;□第14款準用最有利標。 (2-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 (3)最高標。 2019/6/30
75
2019/6/30 59、本採購採: (1)非複數決標。 (2)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附件。例如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投標廠商得標項目或數量之限制、開標順序、願比照得標廠商之價格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決標廠商家數上限等)。 2019/6/30
76
複數決標 60、本採購: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決標方式為:
2019/6/30 60、本採購: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決標方式為: (2-1)總價決標。 (2-2)分項決標。 (2-3)分組決標。 (2-4)依數量決標。 (2-5)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2-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複數決標 2019/6/30
77
61、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55條或第56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依此2條規定辦理者均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2019/6/30 61、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55條或第56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依此2條規定辦理者均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1)是;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請敘明): (2)否。 2019/6/30
78
2019/6/30 62、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2019/6/30
79
63、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1)無例外情形。 (2)本機關係軍事機關而有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之例外情形。
2019/6/30 63、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1)無例外情形。 (2)本機關係軍事機關而有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之例外情形。 (3)有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之例外情形。 (4)有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之例外情形。 2019/6/30
80
2019/6/30 64、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 2019/6/30
81
2019/6/30 65、本採購屬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6條第___款;第7條第___款 (請註明款次)。(非特殊採購者免填) 2019/6/30
82
66、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2019/6/30 66、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2019/6/30
83
67、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2019/6/30 67、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2019/6/30
84
68、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
2019/6/30 68、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 2019/6/30
85
69、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非選擇性招標者免填):
2019/6/30 69、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非選擇性招標者免填): 2019/6/30
86
70、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2019/6/30 70、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2019/6/30
87
71、依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無者免填):
2019/6/30 71、依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無者免填): 2019/6/30
88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2019/6/30 72、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2)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2019/6/30
89
73、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1)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2)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2019/6/30 73、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1)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2)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2019/6/30
90
(2)外幣:___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2019/6/30 74、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1)新台幣。 (2)外幣:___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3)新台幣或外幣:______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該外幣並以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總價) 2019/6/30
91
75、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
2019/6/30 75、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 (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招標機關敘明其期間): (2)由機關自行負責。 (3)另行招標。 2019/6/30
92
76、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2019/6/30 76、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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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2019/6/30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者,該規劃之廠商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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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須知。 (3)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契約條款。 (6)招標規範。
2019/6/30 77、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可複選)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須知。 (3)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契約條款。 (6)招標規範。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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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77、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可複選) (7)「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2月4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修訂): 切結書1(投標廠商) 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切結書3(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切結書4(營造業工地主任) (8)屬人力派遣性質勞務採購案之投標 切結書5(投標廠商) (9)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無者免填):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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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78、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 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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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投標文件須於 年 月 日 時 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
2019/6/30 79、投標文件須於 年 月 日 時 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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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2019/6/30 80、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2019/6/30
99
81、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2019/6/30 81、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2019/6/30
100
2019/6/30 82、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國內廠商標價優惠、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或優先採購環保產品等方式辦理者,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2019/6/30
101
83、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2019/6/30 83、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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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補充資料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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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社會福利方案委託投標須知範本」及「社會福 利方案委託契約書範本」:
2019/6/30 工程會96年3月3日工程企字第 號 主旨:檢送「社會福利方案委託投標須知範本」及「社會福 利方案委託契約書範本」: 一、依內政部96年1月18日台內社字第 號函檢送研商政府委託民間單位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作業流程及規範會議紀錄結論六辦理。 二、本範本適用於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49條規定辦理之社會福利方案委託計畫,各機關辦理類此採購,得視採購個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本範本辦理。內政部並得考量各類方案委託性質及業務需要,以本範本為藍本,另行訂頒相關範本供各機關參考。 三、本範本電子檔並已同時於本會網站(http://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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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之組成 一、投標須知範本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三、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 四、投標標價清單範本 五、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
2019/6/30 招標文件之組成 一、投標須知範本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三、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 四、投標標價清單範本 五、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 六、採購契約範本 七、其他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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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利各機關於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財物採購前檢核相關重點事項,檢送「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前自我檢核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使用。
2019/6/30 工程會96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 號 主旨:為利各機關於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財物採購前檢核相關重點事項,檢送「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前自我檢核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使用。 說明: 一、查部分機關辦理財物採購,於訂定採購需求或規格 條件時,未以未來使用或營運管理之需要考量,造 成額外維修費用、延誤履約進度、影響採購品質效 率等情形,爰訂上開檢核表以利採購人員於辦理採 購前預先檢核。 二、請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財物採購前,先填妥檢 核表,併同招標文件稿,依規定層報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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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機關過去採購之類似標的之使用情形是否符合預期需求
2019/6/30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前自我檢核表 標的名稱: 自我檢核事項 是/有 否/無 不適用 者免填 1.本機關是否曾有採購類似標的之前例 2.本機關過去採購之類似標的之使用情形是否符合預期需求 3.過去採購經驗如有未符合預期需求情形,辦理本次採購時有無檢討改進 4.是否曾瞭解其他機關有無採購類似標的及使用經驗 5.國內廠商有無製造/供應能力 6.國內廠商對於週邊相關設備、零件、技術、工法是否有製造或供應能力 7.是否曾瞭解外國產品之工作環境是否與我國相似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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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擬訂定之技術規格如有國家標準者,是否據以訂定技術規格
2019/6/30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前自我檢核表 自我檢核事項 是/有 否/無 不適用 者免填 8.擬訂定之技術規格如有國家標準者,是否據以訂定技術規格 9.擬訂定之技術規格如有國際標準者,是否據以訂定技術規格 10.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新台幣1億元以上之財物採購,是否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11.有無曾與接管、養護或使用等機關(單位)充分溝通 12.有無考量接管、養護或使用等機關(單位)具有營運、操作能力 13.有無考量未來營運、安裝地點之工作場所及物理環境等條件(包含工作溫度、日照、輻射強度、降雨、空間及其他類似條件等)使採購標的可正常使用、營運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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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前自我檢核表 自我檢核事項 是/有 否/無 不適用 者免填
2019/6/30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前自我檢核表 自我檢核事項 是/有 否/無 不適用 者免填 14.有無檢核擬採購標的與既有之相關設備、系統之可銜接、適用及支援性 15.如屬國外產製品或技術,是否要求提供技術移轉、或採購部分國產品 16.是否檢核採購數量及計畫配置地點之妥適性 17.有無考量將未來數年之維護、營運服務經費一併考量分年編列預算支應 18.是否檢核採購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19.有無考量須將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納入辦理 20.是否檢核使用年限與採購經費之經濟效益 21.如屬巨額採購,有無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第2點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核准規定事項 其他補充說明: 檢核人:(簽名) 複核人:(簽名)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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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適用於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財物採購,且須附於招標文件稿層報,並列為政府採購法第107條所稱採購之文件。
2019/6/30 1.本表適用於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財物採購,且須附於招標文件稿層報,並列為政府採購法第107條所稱採購之文件。 2.上表所稱之檢核人係提出規格需求單位之最基層承辦人員,複核人係檢核人之直屬主管。 3.本檢核表所定欄位如不敷使用,得新增其他欄位或增補續頁。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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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會擬具之投標廠商切結書格式一種。 說明:
2019/6/30 工程會97年4月11日工程企字第 號 主旨:本會擬具之投標廠商切結書格式一種。 說明: 一、本會97年3月4日研商「將廠商無欠繳勞、健保等費用納為勞務採購投標廠商資格條件」會議決議,為加強督促廠商遵守勞動法令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機關辦理採購,應請廠商於投標時,書面聲明是否已依法為所僱用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已依規定繳納各該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爰擬具旨揭切結書格式,供機關參辦。 二、各機關辦理有關人力派遣性質之勞務採購案件,建議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檢附本切結書,以提醒投標廠商切實遵守勞動法令規定,善盡雇主責任,並避免得標後衍生履約爭議。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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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切結書(投標時檢附) 本廠商___(廠商名稱)___參與 (招標機關) ___ 辦理_(標的名稱)____勞務採購案(屬人力派遣性質)之投標,已依法為所僱用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得標後,亦將依法履行相關勞工權益保障事項。 立書人 投標廠商: (蓋章) 負責人: (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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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須知之相關規定 採購案件金額 招標方式 領標、投標及開標相關規定 押標金及保證金規定 投標廠商資格與規格 決標事項 履約事項
2019/6/30 投標須知之相關規定 採購案件金額 招標方式 領標、投標及開標相關規定 押標金及保證金規定 投標廠商資格與規格 決標事項 履約事項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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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 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事項。 說明:
2019/6/30 工程會96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 號 主旨:有關「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 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事項。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商業司96年1月9日經商6字第 號函,暨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95年12月6日北採一字第 號函辦理。 二、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4項規定,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方可參與投標,除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外,機關於審查廠商營業項目時,併應注意下列事項: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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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針對依「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訂細類代碼及業務別記載者,依前揭代碼表所列項目認定之。
2019/6/30 (一)針對依「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訂細類代碼及業務別記載者,依前揭代碼表所列項目認定之。 (二)針對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仍為文字敘述者,機關於審查該案廠商之營業項目時,尚應考量其登記業務內容與代碼表所列項目之相關性,從寬認定。併請參閱本會89年3月17日(89)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例說明二內容。 (三)針對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認定該廠商具投標資格。 三、各機關審查廠商營業項目,如仍有認定上之疑義,請逕向營業項目編訂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洽詢。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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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會函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事項乙案,本司補充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2019/6/30 經濟部商業司96年1月25日經商6字第 號 主旨:貴會函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事項乙案,本司補充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貴委員會96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辦理。 二、查公司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本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業已公示上網,所有營業項目代碼及其定義內容均可至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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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工程會97年1月31日工程企字第 號 經濟部97年1月31日經工字第 號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冷凍空調業,包括製造業、工程業及技術顧問業。惟為避免冷凍空調技術顧問業受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及本條例之重複管理,並為避免該技術顧問業適用本條例之窒礙,僅從事冷凍空調工程相關規劃、設計、監造業務之技師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不適用本條例第五條有關許可、申領登記證書與加入公會及第九條有關冷凍空調業分等之規定。至於未具技師資格或非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不得從事冷凍空調工程相關之規劃、設計、監造業務,併予敘明。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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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 規格訂定之依據 採購法26條&細則25條 採購標的規格及數量 提出同等品之時機及應提供之資料 涉及智慧財產權者之歸屬
2019/6/30 規格 規格訂定之依據 採購法26條&細則25條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採購標的規格及數量 提出同等品之時機及應提供之資料 涉及智慧財產權者之歸屬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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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 本廠商參加╴╴╴╴╴╴╴╴╴╴(機關)招標採購╴╴╴╴╴╴╴╴╴╴╴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 本廠商參加╴╴╴╴╴╴╴╴╴╴(機關)招標採購╴╴╴╴╴╴╴╴╴╴╴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2019/6/30 項次 聲明事項 是(打V) 否(打V) 一 本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法履行契約。 二 本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之情形。 三 本廠商或負責人與招標機關之首長/採購案之洽辦機關之首長/受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有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之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之情形。 四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38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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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 本廠商參加╴╴╴╴╴╴╴╴╴╴(機關)招標採購╴╴╴╴╴╴╴╴╴╴╴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 本廠商參加╴╴╴╴╴╴╴╴╴╴(機關)招標採購╴╴╴╴╴╴╴╴╴╴╴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2019/6/30 項次 聲明事項 是(打V) 否(打V) 五 本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39條第2項所稱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六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39條第3項所稱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七 本採購案如係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或係以公開招標辦理但投標廠商未達3家之情形,本廠商之得標價款會有採購法第59條第1項所稱高於本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之情形。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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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 本廠商參加╴╴╴╴╴╴╴╴╴╴(機關)招標採購╴╴╴╴╴╴╴╴╴╴╴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 本廠商參加╴╴╴╴╴╴╴╴╴╴(機關)招標採購╴╴╴╴╴╴╴╴╴╴╴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2019/6/30 項次 聲明事項 是(打V) 否(打V) 八 本廠商已有或將有採購法第59條第2項所稱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之情形。 九 本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web.pcc.gov.tw查詢自己(包括總公司及各分公司)、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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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 本廠商參加╴╴╴╴╴╴╴╴╴╴(機關)招標採購╴╴╴╴╴╴╴╴╴╴╴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2019/6/30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 本廠商參加╴╴╴╴╴╴╴╴╴╴(機關)招標採購╴╴╴╴╴╴╴╴╴╴╴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十 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之罰鍰】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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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 本廠商參加╴╴╴╴╴╴╴╴╴╴(機關)招標採購╴╴╴╴╴╴╴╴╴╴╴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2019/6/30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 本廠商參加╴╴╴╴╴╴╴╴╴╴(機關)招標採購╴╴╴╴╴╴╴╴╴╴╴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十一 本廠商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 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該認定標準第2條摘要如下:一、製造 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或 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 業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答「否」 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可 自備附件填寫) 項目╴╴╴╴╴ 金額╴╴╴╴╴ 合計金額╴╴╴╴╴╴ 十二 本廠商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 (答「是」者,請填目前總人數計╴╴人;其中屬於 身心障礙人士計╴╴人,原住民計╴╴人。)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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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 本廠商參加╴╴╴╴╴╴╴╴╴╴(機關)招標採購╴╴╴╴╴╴╴╴╴╴╴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2019/6/30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 本廠商參加╴╴╴╴╴╴╴╴╴╴(機關)招標採購╴╴╴╴╴╴╴╴╴╴╴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附 註 1.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2.第十一項至第十二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3.本聲明書填妥後附於投標文件遞送。 投標廠商名稱: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日期: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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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 三用文件招標、投標、簽約之用 招標時由機關使用招標欄位並備齊招標文件後依規定 招標
2019/6/30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 三用文件招標、投標、簽約之用 招標時由機關使用招標欄位並備齊招標文件後依規定 招標 投標時由廠商使用投標欄位並備齊投標文件後依規定投標 決標後由機關使用決標欄位並附具必要之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依規定蓋章後即完成與得標廠商之簽約手續,不必再經得標廠商簽名或蓋章,並以機關蓋章之日為簽約日。 使用時機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 限制性招標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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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 本文件為機關或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招標、廠商投標及機關決標後簽訂契約三用文件。招標時由機關使用招標欄位並備齊招標文件後依規定招標;投標時由廠商使用投標欄位並備齊投標文件後依規定投標;決標後由機關使用決標欄位並附具必要之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依規定蓋章後即完成與得標廠商之簽約手續,不必再經得標廠商簽名或蓋章,並以機關蓋章之日為簽約日。 本文件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之通用文件。以公開評選、甄選、徵求或其他方式辦理者,得參酌使用 。 2019/6/30
126
四、招標機關聯絡人(或單位): 電話: 傳真: 五、招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六、收受投標文件場所之地址:
2019/6/30 招標機關招標如下(以下各項由招標機關填寫並簽署招標) 一、採購案號: 二、招標機關名稱: 三、招標機關地址: 四、招標機關聯絡人(或單位): 電話: 傳真: 五、招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六、收受投標文件場所之地址: 七、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止。 八、其他事項如附件。 招標機關蓋章: 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2019/6/30
127
五、投標廠商營業登記統一編號(無者免填): 六、投標總標價:
2019/6/30 投標廠商投標如下(以下各項由投標廠商填寫並簽署後投標) 一、投標廠商名稱: 二、投標廠商地址: 三、投標廠商負責人: 四、投標廠商聯絡人: 電話: 傳真: 五、投標廠商營業登記統一編號(無者免填): 六、投標總標價: 新 台 幣 億 仟萬 佰萬 拾萬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招標文件允許以外幣報價或以單價決標者,請自行調整) 七、其他事項如附件。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外國廠商則由有權人簽署):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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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標價清單範本 總價:標示之總價,應包括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所有應由廠商得標後辦理之履約事項之價金,不論該等事項是否已於本清單明確標示 。
2019/6/30 投標標價清單範本 總價:標示之總價,應包括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所有應由廠商得標後辦理之履約事項之價金,不論該等事項是否已於本清單明確標示 。 投標標的產地:屬進口者,其出口國家或地區 標價條件:依招標文件之規定。 契約價金受款人名稱與地址。 招標文件允許以外幣報價者,清單所載“新台幣幣別”得予調整。 2019/6/30
129
投標標價清單範本 本清單應依下列規定填寫:
2019/6/30 投標標價清單範本 本清單應依下列規定填寫: 一、由投標廠商填寫後投標。其中項目、標的名稱、規格及數量各欄得由招 標機關先行填寫供廠商投標。本清單可由廠商自行影印加頁填寫。 二、本清單所標示之總價,應包括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所有應由廠商得標後辦理之履約事項之價金,不論該等事項是否已於本清單明確標示。 三、有下列情形者,應分項填寫本清單:(1)招標文件規定之主要部分;(2)招標文件規定應分項標示價格之項目;(3)訂定底價確有困難而不訂底價之特殊或複雜案件;(4)以最有利標決標;(5)分包;(6)分批付款;(7)分批供應;(8)維修用零配件;(9)維護修理費用;(10)不含於總標價內之機關保留選購權項目(註明不含於總標價內);(11)不含於總標價內之廠商建議選購項目(註明不含於總標價內)。 四、投標標的產地(敘明國家或地區): 五、續前項,屬進口者,其出口國家或地區: 六、標價條件:依招標文件之規定。 七、契約價金受款人名稱: 八、契約價金受款人地址: 2019/6/30
130
(招標文件允許以外幣報價者,上述新台幣幣別得予調整)
2019/6/30 項目 標的名稱、規格及型號 數量 單價 本項總價 生產/製造/供應者 地址 新 台 幣 億 仟萬 佰萬 拾萬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總標價: (招標文件允許以外幣報價者,上述新台幣幣別得予調整) 2019/6/30
131
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1 共同投標之家數 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 共同投標成員之代換 共同投標辦法第十一條
2019/6/30 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1 共同投標之家數 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 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 共同投標成員之代換 共同投標辦法第十一條 有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事者,共同投標廠商之其他成員得經機關同意,共同提出與該成員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2019/6/30
132
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2 共同投標實績之認定 共同投標辦法第十五條
2019/6/30 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2 共同投標實績之認定 共同投標辦法第十五條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 依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 項目及金額認定之。但由共同投標廠商於 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者,得依 其所提履約實績認定之。 2019/6/30
133
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 立共同投標協議書人(以下簡稱共同投標廠商) (廠商名稱)(以下簡稱第1成員)、 (廠商名稱) (以下簡稱第2成員)、
2019/6/30 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 立共同投標協議書人(以下簡稱共同投標廠商) (廠商名稱)(以下簡稱第1成員)、 (廠商名稱) (以下簡稱第2成員)、 (廠商名稱)(以下簡稱第3成員)、 (廠商名稱)(以下簡稱第4成員)、 (廠商名稱) (以下簡稱第5成員)(成員數不得逾招標文件規定允許之家數)同意共同投標(機關名稱)(以下簡稱機關)之(採購標的名稱)(案號 )並協議如下: 一、共同投標廠商同意由 (廠商名稱) 為代表廠商,並以代表廠商之負責人為代表人,負責與機關意見之聯繫,任何由代表廠商具名代表共同投標廠商之行為,均視為共同投標廠商全體之行為。機關對代表廠商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二、各成員之主辦項目: 第1成員: 、第2成員: 、 第3成員: 、第4成員: 、 第5成員: 三、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第1成員: ﹪、第2成員: ﹪、第3成員: ﹪、第4成員: ﹪、第5成員: ﹪ 四、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五、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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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共同投標廠商同意契約價金依下列方式請領:(請擇一勾選並填寫) (1)由代表廠商檢具各成員分別出具之發票及相關文件向機關統一請領。
2019/6/30 六、共同投標廠商同意契約價金依下列方式請領:(請擇一勾選並填寫) (1)由代表廠商檢具各成員分別出具之發票及相關文件向機關統一請領。 (2)由各成員分別出具之發票及其他文件向機關請領。各成員分別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 第1成員: 、第2成員: 、 第3成員: 、第4成員: 、 第5成員: 七、本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 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八、本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後生效。 九、其他協議事項(無者免填): 第1成員廠商名稱: 第2成員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地址: 電話: 地址: 電話: 第3成員廠商名稱: 第4成員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地址: 電話: 地址: 電話: 第5成員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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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95年8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09690號 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46條
2019/6/30 工程會95年8月15日工程企字第 號 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46條 主旨:有關 貴院函詢後續擴充採購中,共同承攬廠商可否更換成員 及舊有合約項目單價如何編製疑義。 說明: 一、復 貴院95年7月26日校附醫工字第 號函。 二、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 (一)來函說明二,共同投標廠商於履約過程中變更成員,依「共同投 標辦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以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 事者為限,旨揭案件變更成員之情形如影響原最有利標評選結果 者,招標機關不宜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1條規定同意其變更成 員。另來函說明二所述「原工程團隊中有部分承商不願前來議 價」之情形如無其他特殊原因,似非屬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 (二)來函說明三,請依原契約及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本於權責自行 核處。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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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範本 工程/財物/勞務契約範本 契約價金之給付、調整與給付條件 稅捐、保證金、保固金 履約期限、延遲履約 驗收 權利與責任
2019/6/30 採購契約範本 工程/財物/勞務契約範本 契約價金之給付、調整與給付條件 稅捐、保證金、保固金 履約期限、延遲履約 驗收 權利與責任 契約變更、轉讓、終止解除及暫停 執行 2019/6/30
137
2019/6/30 其 他 2019/6/30
138
主旨:為提醒技術服務或工程廠商注意法令規定,善盡職責 及履行契約義務,以免觸犯法令或違反契約規定而受
2019/6/30 工程會97年2月4日工程企字第 號 主旨:為提醒技術服務或工程廠商注意法令規定,善盡職責 及履行契約義務,以免觸犯法令或違反契約規定而受 處罰,請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於招標 文件提供廠商相關法令,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或開工前 檢附切結書。 說明: 一、本會95年3月15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諒達。 二、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多數已將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工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惟邇來部分受委託之技師、建築師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發生勾結採購評選委員影響評選公正、設計人員不法綁標、違法審查材料、監造人員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拿施工廠商薪水等違法事件,嚴重影響公共工程品質、進度及政府清廉形象,使政府及人民利益蒙受損害。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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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三、各工程主辦機關不得因相關工程技術服務已委託廠商辦理,而疏於督導相關工作之進行、未落實履約管理,或縱容受委託之廠商有過去機關自辦工程時之陋習。機關如發現承辦廠商或其人員有不法情事時,應依相關法令或契約追究責任,不得寬貸。 四、前揭本會函檢附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業依最新法令規定修正並增列政治獻金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重要規定如附件,請併同切結書納入招標文件辦理。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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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95年5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500191630號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56條 說明:
2019/6/30 工程會95年5月23日工程企字第 號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56條 主旨:檢送「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依95年3月22日行政院第2983次會議 院長對「最有利標決標機制之檢討改進措施報告」案之提示(公開於本會網站)辦理。 二、有關旨揭作業須知適用情形說明如下:旨揭作業須知所稱「異質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實績經驗、財務狀況、如期履約紀錄或價格等,有差異者,其差異情形較小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經審查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其差異情形較大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先行處理後,再宣布最有利標。 三、採購標的明確,在不降低品質的前提下,以最低標為決標原則。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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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建立各機關以最低標辦理異質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修訂) 二、機關辦理異質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修訂) 三、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之審查標準,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並得成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後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修訂)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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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關為依本作業須知辦理而成立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2019/6/30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四、機關依本作業須知辦理開標,應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經本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總平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 五、機關為依本作業須知辦理而成立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六、本委員會辦理評分,應就各審查項目、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審查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修訂) 七、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審查委員之審查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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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機關訂定審查標準及成立本委員會、工作小組,應比照本法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96.2.7修訂)
2019/6/30 八、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審查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九、機關對於依本作業須知決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依本作業須知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查核。 十、機關訂定審查標準及成立本委員會、工作小組,應比照本法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96.2.7修訂) 十一、機關依本法第九十九條或其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採最高標決標者,得比照本作業須知辦理。 ( 增訂)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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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各機關依公平、公正原則執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所定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機關規劃辦理最有利標,應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修訂) 三、已訂有明確規格,或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970922修訂) 四、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 為執行前項規定,機關應妥善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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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五、機關為辦理最有利標而成立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六、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修訂) 七、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八、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九 、機關對於最有利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查核。 2019/6/30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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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異質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有關異質之定義及判定原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已有規定。
2019/6/30 工程會95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 號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56條 主旨:為釐清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之適用疑義,檢送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及一覽表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 說明:茲就旨揭認定原則,摘要分述如下: 一、異質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有關異質之定義及判定原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已有規定。 二、異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之工程及非以現貨供應之財物採購,宜採異質最低標決標而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三、同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招標機關採購之標的物明確,例如工程採購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者;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均屬同質採購,應以最低標決標。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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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 壹、異質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
2019/6/30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 壹、異質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 一、定義: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 二、異質之判定原則: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可就下列事項判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 (一)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專業或技術人力、專業能力、如期履約能力、技術可行性、設備資源、訓練能力、維修能力、施工方法、經濟性、標準化、輕薄短小程度、使用環境需求、環境保護程度、景觀維護、文化保存、自然生態保育、考量弱勢使用者之需要、計畫之完整性或對本採購之瞭解程度等。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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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 (二)品質。如品質管制能力、檢驗測試方法、偵錯率、操作容易度、維修容易度、精密度、安全性、穩定性、可靠度、美觀、使用舒適度、故障率、耐用性、耐久性或使用壽命等。 (三)功能。如產能、便利性、多樣性、擴充性、相容性、前瞻性或特殊效能等。 (四)管理。如組織架構、人員素質及組成、工作介面處理、期程管理、履約所需採購作業管理、工地管理、安全衛生管理、安全維護、會計制度、財務狀況、財務管理、計畫管理能力或分包計畫等。 (五)商業條款。如履約期限、付款條件、廠商承諾給付機關情形、維修服務時間、售後服務、保固期或文件備置等。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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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 (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 (七)價格。如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超預算或超底價情形、折讓、履約成本控制方式、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殘值、報廢處理費用或成本效益等。 (八)財務計畫。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案件之營運收支預估、資金籌措計畫、分年現金流量或投資效益分析等。 (九)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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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 貳、異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 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者,宜採異質最低標決標而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2019/6/30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 貳、異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 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者,宜採異質最低標決標而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叁、同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 招標機關採購之標的物明確,例如工程採購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者;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均屬同質採購,應以最低標決標。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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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 同質採購 異質採購 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2019/6/30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 同質採購 異質採購 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採購標的物明確者,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以最低標決標。 採購法第5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 1.採分段開標,資格、規格符合者,再開價格標,最低標決標。 2.資格、規格標之訂定及審查,借重專家學者之專業審查機制 對於標價偏低廠商,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程序辦理。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異質 同 質 異質最低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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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涉及評 選作業者,請於評選前提醒採購評選委員注 意「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內容。
2019/6/30 工程會97年3月13日程企字第 號 主旨: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涉及評 選作業者,請於評選前提醒採購評選委員注 意「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內容。 說明:依據審計部派員調查各級政府民國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情形,核有共通性之缺失事項「採購評選委員須知之作業方式不一:…委員是否知悉內容,尚未建立確認機制…」,爰重申機關除將該須知提供評選委員外,並於評選前提醒評選委員注意須知內容。併請注意本會94年8月29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及95年10月5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例(如附件,均公開於本會網站)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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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本會擬具之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格式 。
2019/6/3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 號 主旨:檢送本會擬具之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格式 。 一、最近媒體一再報導部分家長反映希望擔任學校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機關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及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利用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或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如未能自該名單資料庫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學校遴聘家長代表擔任評選委員,因家長非學校之教職員,屬外聘評選委員性質,爰學校依上開規定邀請家長代表擔任外聘評選委員,尚無不可。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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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 號 二、另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規定,評選委員會依法成立,法定任務為辦理廠商評選,故評選委員係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評選事務,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為該條所定公務員之適用範圍。併請查閱法務部96年4月4日法檢決字第 號函(公開於網站)。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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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 號 三、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不論是機關之內派委員或是外聘委員,均應公正辦理評選,且應兼顧效率、品質及清廉,不得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為避免過去部分採購個案發生弊端,評選委員遭檢調單位調查、起訴,以致發生評選委員遭污名化之情形,並不利於公共工程整體採購環境,爰擬具旨揭切結書格式,供機關參辦並藉以導正委員對職責的認知。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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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擔任本採購案之評選委員,當恪遵法令,公正辦理評選。
2019/6/30 招標機關: 招標案件名稱: 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 本人擔任本採購案之評選委員,當恪遵法令,公正辦理評選。 評選委員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評選事務,係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為該條所定公務員之適用範圍。評選過程如涉及不法,適用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 立書人 評選委員: (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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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機關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工程採購,請依說 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本會已建置「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置
2019/6/30 工程會96年12月17日工程企字第 號 主旨:機關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工程採購,請依說 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本會已建置「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置 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機關端功能 下),建議機關辦理旨揭採購,於評選廠商 前至該系統查詢相關廠商紀錄(是否為拒絕 往來廠商、是否為優良廠商、有無發生重大 職災及最近3年施工查核結果),並供評選委 員評選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最有利標 參考,以利機關評選較優良廠商,提昇工程 品質。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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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工程會95年8月4日工程企字第 號 主旨:為配合「職場233減災方案」之推動,本會已將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廠商名單及品質查核狀況,公告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提供各機關查詢。請將該等重大職災及品質查核情形納入最有利標評選之參考。 說明:請於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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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者,建議各機關於辦理廠商評選時,予以錄音或錄影,併同採購文件保存。
2019/6/30 工程會95年6月26日工程企字第 號 政府採購法第94條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者,建議各機關於辦理廠商評選時,予以錄音或錄影,併同採購文件保存。 說明:依據立法院何委員敏豪等21人提案建議事項「評審會中每一場的答詢、簡報均應錄影、錄音,一併存查」辦理。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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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機關辦理電腦軟、硬體採購,其後續數年之維護服務之價格,建議納入採購標的一併考量分年編列預算支應。
2019/6/30 工程會95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 號 政府採購法63條 主旨:機關辦理電腦軟、硬體採購,其後續數年之維護服務之價格,建議納入採購標的一併考量分年編列預算支應。 說明:機關辦理電腦軟、硬體採購,如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護服務之必要者,其後續數年維護服務之價格,建議附於採購標的一併考量,例如納入評選項目之一,合併招標決標,以免造成得標廠商藉後續維護,以不合理之報價與機關議價,而機關迫於無其他選擇,致予廠商有賺取不當利益之機會。採購契約要項第54點規定併請查閱。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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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97年3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700103380號 附件:檔名為09700103380.doc
2019/6/30 工程會97年3月12日工程企字第 號 附件:檔名為 doc 主旨:本會95年2月16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說明二 所載「其配分或權重建議不低於10%」,予以刪除, 並修正如說明。 一、依據本會97年2月14日召開研商「將技術服務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納入評選項目之配分或權重問題」會議紀錄(如附件)之會議結論(二)辦理。 二、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旨揭函釋建議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或子項,並建議其配分或權重不低於10%,茲因各界反映該建議之配分或權重過高,經本會邀集相關機關及公會檢討結果,旨函所載該句段文字修正為:「其配分或權重由採購機關依個案屬性及實際需要自行裁量」。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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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詢開標過程中對廠商之通知執行疑義。 說明: 一、復 貴府96年11月5日北府工採字第0960006616號
2019/6/30 工程會96年11月19日工程企字第 號 政府採購法第60條 主旨:所詢開標過程中對廠商之通知執行疑義。 說明: 一、復 貴府96年11月5日北府工採字第 號 二、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所詢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建議廠商派員到場接受機關之通知,廠商若未到場者,視同放棄」,建議改為「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以臻明確。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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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95年7月10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4920號 府採購法第33條 主旨:準用最有利標及採最有利標精神議、減價程序執行疑義。 說明:
2019/6/30 工程會95年7月10日工程企字第 號 府採購法第33條 主旨:準用最有利標及採最有利標精神議、減價程序執行疑義。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6月22日府授工三字第 號函。 二、有關法務部研編「縣市政府採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案件執行情形檢討分析專報」,所稱「議、減價過程不符規定,影響底價訂定之公正性」乙節,廠商如須依招標文件提出報價者,應於投標文件內載明,尚非於議價現場再將投標單交廠商填寫投標價。 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3條所稱「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尚非指廠商之投標價應單獨密封;除有本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5項之情形外,無須將其分別密封。 四、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規定,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亦適用之。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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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服務採購案,建議依說明辦理。 工程會95年8月2日工程企字第09500290910號 主旨:各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委託技
2019/6/30 工程會95年8月2日工程企字第 號 主旨:各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委託技 術服務採購案,建議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鑒於目前領有本會核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之原住民廠商極為有限,為避免少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過多原住民地區之委託技術服務業務,影響工程品質,各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建議儘可能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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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二、如係依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取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鑒於目前得提供技術服務之原住民廠商極為有限,建議得採下列方式為之: (一)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本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已有釋例。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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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二)上述「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乙節,包括原住民廠商之基本資格未符合機關之需要,爰機關依上述方式辦理招標時,為避免單一原住民廠商承接過多案件致影響履約品質,建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提出「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譬如廠商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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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95年5月4日工程企字第09500163860號 政府採購法第24條 主旨:為避免各機關誤用統包方式辦理技術工法尚不確定之工程採
2019/6/30 工程會95年5月4日工程企字第 號 政府採購法第24條 主旨:為避免各機關誤用統包方式辦理技術工法尚不確定之工程採 購,茲訂定機關辦理統包工程應注意事項如說明。 說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僅針對工程採購,不包括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合先敘明。 二、各機關對於技術工法尚不明確,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不應採統包方式或以寬鬆規範辦理招標, 以避免發生採購爭議及浪費公帑情形。 三、該等特性之工程,宜就規劃設計結果進行可行性評估並確定技術工法及其有效性後,再就細部設計結果辦理施工標之招標;其屬營造工程者,不得逕由規劃設計廠商承包施工標。 四、該施工標之招標,宜採最低標決標。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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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採「統包」方式辦理之採購,為免廠商報價浮濫, 請各機關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2019/6/30 工程會95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 號 政府採購法第24條 主旨:採「統包」方式辦理之採購,為免廠商報價浮濫, 請各機關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為避免統包案件廠商報價浮濫,各機關於決標前應審慎評估廠商報價金額之合理性,決標後得標廠商提送細部設計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時,應就各項目之單價,考量成本、市場行情等因素核實審查,確認無不合理情形後,廠商始得據以施工、供應或安裝。 二、機關或其指定機構依上開原則審查廠商之單價,如發現部分單價有偏高不合理之情形,應洽減之。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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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統包工程履約過程之相關作業,請參考本會訂頒「統包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參考手冊」(如附件二)辦理。
2019/6/30 工程會95年4月6日工程企字第 號 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統包工程而有委託專案管理者,應依說明將 相關權責訂明於契約中。 說明: 一、為提升機關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並避免發生權責劃分不清等爭議,重申各機關辦理委託旨揭專案管理時,應依本會91年12月11日工程術字第 號函頒「公共工程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注意事項」附表一所示(如附件一),將各階段所需參採資料、工作重點、工作成果及權責劃分,視個案工程規模、實際需要及既有資料等選擇或增、修列之,並訂明於契約中。 二、另統包工程履約過程之相關作業,請參考本會訂頒「統包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參考手冊」(如附件二)辦理。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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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工程會98年4月3 日工程企字第 號 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一、為利契約雙方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本會自90年起多次函請各機關於契約內訂定合理物價指數調整方式,且配合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之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可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本會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函釋,訂定合宜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以利營建物價平穏時,漲跌未逾調整門檻部分,不予增加或扣減物價調整款;若遇營建物價波動,漲跌超過調整門檻時,就超過部分予以增加或扣減契約價金。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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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二、惟因97年7月以來,部分營建材料價格大幅下跌,營造業者向本會反映,因工程特性及廠商營運管理能力之不同,依個案契約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辦理時,遭逢大幅扣款致損失之情形。例如:部分契約訂約時已與材料商議價採購,因處於物價高點,部分價款已支付,及至工程施工申請估驗計價時,卻適逢物價嚴重崩跌,因而遭受機關依物價指數下跌情形扣款;部分契約則因瀝青混凝土、水泥等所占比率較大,雖價格並未下跌,因總指數下跌亦連帶遭受機關扣款等情形,遂要求政府協助因應。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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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三、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以98年1月16日營協字第 號函就前述情形向本會陳情,並於2月3日拜會本會時表示,因所屬會員多承攬中小型、工期較短之工程,受物價上漲或下跌影響有限,建議機關招標時,廠商可選擇不隨契約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增減契約價金,於投標時自行聲明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列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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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四、考量機關招標及廠商投標時,難以預知未來物價漲跌情形;且廠商受物價漲跌之影響,確實會因工程特性及廠商營運管理能力而有所不同,爰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可將旨揭範本納入招標文件,由廠商選擇於投標時提出聲明書,嗣後廠商如得標,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廠商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指數上漲時絕不依物價指數調整金額;指數下跌時,招標機關亦不依物價指數扣減其物價調整金額;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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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
2019/6/30 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 ╴╴╴╴╴╴╴╴╴(投標廠商全銜)參加╴╴╴╴╴╴╴╴(機關全銜)╴╴╴╴╴╴╴╴╴(標案名稱)工程招標,就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如下: 本工程如由本廠商得標,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本廠商聲明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指數上漲時絕不依物價指數調整金額;指數下跌時,招標機關亦不依物價指數扣減物價調整金額;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此 致 (機 關 全 銜) 投標廠商名稱(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 負責人姓名: 投標廠商章: 負責人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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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請各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廠商之損害賠償責 任上限。 說明:
2019/6/30 工程會95年8月21日工程企字第 號 主旨:請各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廠商之損害賠償責 任上限。 說明: 一、依據臺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議題五「提升政府效能」共同意見參之五「推動政府採購契約賠償責任之合理化與透明化」結論辦理。 二、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上限,以契約總價為原則。機關得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定損害賠償責任上限及其排除適用之情形(例如因廠商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智慧財產權等);並責成廠商或由機關自行辦理保險,以降低風險。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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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工程會97年2月14日工程企字第 號 政府採購法第50條 機關辦理採購,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卻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情形,業經本會於97年2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 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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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 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2019/6/30 工程會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 號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 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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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合格標之情形,業經 本會於97年2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061010號令發布。
2019/6/30 工程會97年2月15日工程企字第 號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51條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合格標之情形,業經 本會於97年2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 號令發布。 一、本會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 號令諒悉。 二、為避免招標文件之規定不當限制,影響投標廠商權益,本會另增訂「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等4種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格標之情形。 三、機關採評選方式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有限定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頁數之需要者,因「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業已納入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標之態樣之一,建議機關可就涉及評選方式之文件載明廠商服務建議書以不逾某特定頁數為原則,並於評審標準配合訂定頁數過多之扣分機制。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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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 結書。 二、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 規定不符。 三、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
2019/6/30 工程會97年2月15日工程企字第 號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51條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 結書。 二、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 規定不符。 三、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 定分置資格、規格或價格標封。 四、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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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2019/6/30 工程會96年05月08日工程企字第 號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 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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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押標金與保證金異同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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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約保證金:保證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之用。 2.預付款還款保證:保證廠商返還預先支領而尚未扣抵之預付款之用。
2019/6/30 比較事項 押標金 保證金 種類及作用 1種。保證投標廠商報價及投標文件之有效性 5種: 1.履約保證金:保證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之用。 2.預付款還款保證:保證廠商返還預先支領而尚未扣抵之預付款之用。 3.保固保證金:保證廠商履行保固責任之用。 4.差額保證金:保證廠商標價偏低不會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或其他特殊情形之用。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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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 保證金 比較 事項 額度 1.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2019/6/30 比較 事項 押標金 保證金 額度 1.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2.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5%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標價之5%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5千萬元。 3.單價決標之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 4.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採電子投標之廠商,其押標金得予減收一定金額或比率。其減收額度以不逾押標金金額之10%為限。 1.履約保證金: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10%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10%為原則。採單價決標之採購,履約保證金應為一定金額。契約金額於履約期間有增減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得依增減比率調整之。 2.預付款還款保證: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 3.保固保證金: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5%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5%為原則。 4.差額保證金:總標價偏低者,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之80%之差額,或為總標價與本法第54條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之80%之差額。部分標價偏低者,擔保金額為該部分標價與該部分底價之70%之差額。該部分無底價者,以該部分之預算金額或評審委員會之建議金額代之。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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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 保證金 繳納人 應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可由他人代投標廠商繳納。 應以得標廠商名義繳納。可由他人代得標廠商繳納。 繳納處所
2019/6/30 比較 事項 押標金 保證金 繳納人 應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可由他人代投標廠商繳納。 應以得標廠商名義繳納。可由他人代得標廠商繳納。 繳納處所 廠商得將繳納押標金之單據附於投標文件檢送。但現金應繳納至指定之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至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繳納方式 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同左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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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 保證金 比較 事項 繳納期限 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
2019/6/30 比較 事項 押標金 保證金 繳納期限 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 1.履約保證金: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2.預付款還款保證: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 3.保固保證金: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其屬分段起算保固期者,並得分段繳納。 4.差額保證金:應訂定5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逾期繳納之處理 不決標予該廠商。 1.履約保證金:未依規定期限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機關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2.預付款還款保證:俟繳納後再支付預付款。 3.保固保證金:俟繳納後再支付相關契約價款。得以相當額度之履約保證金或應付契約價金代之。 4.差額保證金:得不決標予該廠商。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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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 保證金 比較 事項 發還時機 1.未得標之廠商。 2.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 3.機關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
2019/6/30 比較 事項 押標金 保證金 發還時機 1.未得標之廠商。 2.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 3.機關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 4.廠商投標文件已確定為不合於招標規定或無得標機會,經廠商要求先予發還。 5.廠商報價有效期已屆,且拒絕延長。 6.廠商逾期繳納押標金或繳納後未參加投標或逾期投標。 7.已決標之採購,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保證金。 但依招標文件規定不予發還者,不在此限。 1.履約保證金:得以履約進度、驗收、維修或保固期間等條件,一次或分次發還,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2.預付款還款保證:得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或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或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3.保固保證金:得以保固期間內完成保固事項或階段為條件,一次或分次發還,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4.差額保證金: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2019/6/30
187
押標金 保證金 比較 事項 不發還情形 須載明於招標文件方可據以辦理: 1.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2019/6/30 比較 事項 押標金 保證金 不發還情形 須載明於招標文件方可據以辦理: 1.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2.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3.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5.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6.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7.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8.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1.履約保證金:依押保辦法第20條計9種情形,於招標文件規定。 2.預付款還款保證: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機關尚待支付廠商之價金。前項利息之計算方式及機關得要求返還之條件,應於招標文件中訂明,並記載於預付款還款保證內。 3.保固保證金:準用押保辦法第20條第2項第2款至第9款之規定。於招標文件規定。 4.差額保證金: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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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0 比較 事項 押標金 保證金 全部不發還或部分不發還 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全部不予發還。但採用複數決標之採購,廠商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其不予發還之金額應依個別項目計算之。 1.履約保證金:於契約之ㄧ部未履行者,得視情形不發還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之一部。 2.預付款還款保證: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機關尚待支付廠商之價金。 3.保固保證金:準用押保辦法第20條第2項第2款至第9款之規定。於招標文件規定。 4.差額保證金: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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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不予發還時,溢領之部分亦不予發還。但廠商如有預先申請更正溢領之金額,尚非法所不准。
2019/6/30 比較 事項 押標金 保證金 溢領時之處理 以其原繳納之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者,押標金金額如超出招標文件規定之履約保證金金額,超出之部分應發還得標廠商。廠商繳納之押標金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全部不予發還。但採用複數決標之採購,廠商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其不予發還之金額應依個別項目計算之。 保證金不予發還時,溢領之部分亦不予發還。但廠商如有預先申請更正溢領之金額,尚非法所不准。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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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2019/6/30 比較 事項 押標金 保證金 免收情形 1.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2.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1.勞務採購,得免收保證金。 2.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保證金。 3.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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