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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循環 證券交易概況 臺灣證券交易所 200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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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開戶 交易 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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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審查(例) 個人基本資料 身分證字號 (或法人之統一編號) 姓名 個人負面資料 持偽造、變造身分證或冒名開戶及被冒名開戶
交付偽造、變造上市 (上櫃) 證券 為證券商訴訟案件之被告,經判刑確定 投資人違約 (含信用違約) 及結案名單 個人授信資料 市場總開戶數 總受託買賣額度 信用交易總授信額度(開戶滿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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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市場概況-交易商品 上市公司家數 730,總市值 19兆,週轉率138% 上市證券總數 3802 股票(含普通股及特別股) 733
(200909) 上市公司家數 730,總市值 19兆,週轉率138% 上市證券總數 3802 股票(含普通股及特別股) 受益憑證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受益證券(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基金) 7 轉換公司債 認購權證 認售權證 臺灣存託憑證 外國股票(第一上 市或第二上市) 公債(含中央登錄公債) 註:證券商品解釋名詞置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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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制度沿革 制度時期 實施時間 價格決定 委託順序 撮合分配 成交價 買價 賣價 人工交易時代 1962.2.9 至1985.4 人工
電腦半自動交易時代 1985.5 至1993.7 電腦 電腦全自動交易時代 1993.8起 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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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制度沿革 人工喊價、黑板揭示 起 人工專櫃交易-197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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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制度沿革 電腦半自動交易 –1985起 電腦全自動交易(FAST)-1993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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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時間 交易類別 委託時間 成交時間 一般交易 08:30~13:30 09:00~13:30 盤後定價 14:00-14:30
零股交易 13:40-14:30 鉅額 交易 配對 盤前 :00-08:30 同左 逐筆 採T 日交割 09:00-13:50 採T+2日交割 09:00-17:00 拍 賣 15:00-16:00 16:00以後 標 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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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單位 一般交易:買進或賣出一交易單位或整倍數者 1,000股:股票、外國股票第一上市、新股權利證書 、股款繳納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附認股權特別股 1,000單位: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受益證券、 存託憑證、ETF 面額100,000元:轉換公司債、債券、公司債 原流通市場之交易單位:第二上市外國股票、境外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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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跌幅度 一般交易 上市證券: 7 % 股票、受益憑證、受益證券、國內成分股ETF、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存託憑證、新股權利證書、
外國股票第一上市、股款繳納憑、轉換公司債及 附認股權證特別股 認購(售)權證:依標的股票漲跌價格*行使比例 附認股權證特別股:標的股票漲跌幅+標的股票漲跌價格*行使比例 無漲跌幅:新上市普通股首五日、含外國成分股之ETF、 中央登錄公債、外國債券、第二上市外國股票 公司債: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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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單位 最低 股價 最高 0.01元 5元 0.01 0.05 貨 幣 單 位 10元 50元 0.10 100元 0.50 150元
股票 * 認購(售) 權證 轉換公司債 及附認股權 公司債 ETF 受益 證券 公 司 債 外國 債券 中央 登錄 公債 0.01元 5元 0.01 0.05 貨 幣 單 位 10元 50元 0.10 100元 0.50 150元 1.00 500元 1000元 5.00 以上 * : 除股票外,另包括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外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附認股權特別股證。 註 :但升降幅度經換算後,以跌至最低單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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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方式 (無市價) 投信投顧業 一般客戶 證交所 證券商 法人機構
全權委託 一般客戶 限價委託 證交所 證券商 法人機構 限價委託 授權委託 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對有價價證券買賣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或買入賣出之全權委託。 授權委託:法人機構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授權證券商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 全權委託:投資人委任投信業或投顧業投資證券或採信託方式投資證券 綜合帳戶: 2009年5月25日起開放全體投資人均得使用,惟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使用。另不得參與拍賣、標購及T日鉅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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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收款券-委託前 變更交易方法股票:申報買賣委託前應收足款券 處置股票 認購(售)權證 鉅額交易:由證券商決定委託前是否收足款券
一般交易:委託買賣數量單筆達100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300交易單位以上時,證券商應向投資人收取至少五成以上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信用交易: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但信用交易了結時,不在此限 認購(售)權證 單筆委託數量達100交易單位 未逾投資能力:30%之買進價金,賣出全數圈存 逾投資能力:全部買進價金,賣出全數圈存 鉅額交易:由證券商決定委託前是否收足款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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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額度控管 證券商-受託額度控管 外資-市場額度控管 有效買進及賣出申報金額合併計算 一般證券商為20倍
可動用資金淨額=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營業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 超過則向證交所繳交有效買進申報總金額的五成保證金後,就可繼續接受申報。 外資-市場額度控管 外資買進申報時,該數量即時累入外資委買數量控管 外資賣出成交後,該數量自外資委賣數量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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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易 開 盤 採集合競價 盤 中 採瞬間價格穩定措施至13:20 收 盤 13:25至13:30暫停撮合,持續收委託 資訊揭露
開 盤 採集合競價 盤 中 採瞬間價格穩定措施至13:20 收 盤 13:25至13:30暫停撮合,持續收委託 資訊揭露 揭露未成交最佳五檔買賣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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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流程 投資人 下單 經紀商 輸入 委託回報 成交回報 行情揭示 資訊公司 委託 紀錄 撮合 決定成交價 決定買進價 決定賣出價 傳送
資訊加 值處理 資訊公司 委託 紀錄 撮合 決定成交價 決定買進價 決定賣出價 傳送 市場資訊 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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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自動撮合作業 1 2 10 3 9 8 4 7 5 6 所有證券分組循環撮合 每組8-10種證券 作業時間
8:30~9:00~13:30接受委託 9:00~13:25 約25秒鐘撮合一次 (處置5.10分鐘) 收盤13:25 ~ 13:30暫停 1 2 10 3 9 8 4 7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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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競價原則 成交價決定原則 滿足最大成交量成交,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須全部滿足(即於漲跌停範圍內決定成交價)
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須全部滿足。 合乎前二款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 之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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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申報優先順序原則 價格優先 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 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 同價位之申報,依時間優先原則決定優先順序。
開市前委託優先於開市後委託 開市前依電腦隨機 開市後依時間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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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競價範例1 五檔揭示 累買張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買張 價位 賣張 10 107.0 10
於與Θ之間決定最大成交量 集合競價範例1 五檔揭示 累買張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買張 價位 賣張 10 106.5 105.5 ~~~~~ 10 Θ 累賣張 80 70 60 50 45 30 20 10 買張 價位 賣張 106.5 105.5 ~~~~~ 10 Θ 93.0 成交價 104.0 成交量 40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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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盤中試算當盤撮合成交價若逾前一次成交價上、下 3.5% 時,暫緩該次撮合2-3分鐘 延緩撮合期間:
交易所-繼續接受委託輸入、取消、改量 資訊揭露-透過證券商處所電視牆、資訊公司及 用戶單機揭露漲跌趨勢 延緩期間結束: 不再檢查價格波動範圍,直接撮合成交 屆時價格可能與試算價相同或上漲、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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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執行穩定措施—六類 決定個股開盤價(當市第一筆成交價格) 個股收盤前10分鐘(13:20至13:30)
個股開盤參考價(前一天收盤價)1元(含)以下 個股因交易異常,被處以延長5或10分鐘撮合一次 認購(售)權證(每日漲跌與原股同) 初次上市普通股首五日無漲跌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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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 DVP結算交割(20090202) 10:00 以前 11:00 以前 T 日 T+1日 T+2日 投資人應付 證券商款券
以後 T 日 T+1日 T+2日 投資人應付 證券商款券 證券商應付 證交所 券 證交所應付 證券商款券 證券商應付 證交所款 證券商應付 投資人款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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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指教 交易部/佘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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