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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條文 薪資所得計算方式二擇一 定額減除 特定費用減除 維持現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減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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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條文 薪資所得計算方式二擇一 定額減除 特定費用減除 維持現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減除方式
NEW 增訂3項特定費用項目核實列舉減除方式 特定費用減除 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得擇一擇優適用 合理化薪資所得者稅負,且兼顧稅政簡化,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平等權保障意旨

2 特定費用訂定原則 2.實質 負擔 4.共通性 3.重大性 1.與提供勞務 直接相關且必要
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檢具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於限額內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4.共通性 3.重大性

3 3項特定費用項目 1.職業專用 服裝費 2.進修 訓練費 3.職業上 工具支出
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 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 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限額:薪資收入3% *限額:薪資收入3% *限額:薪資收入3%

4 施行日期及效益 預定108年1月1日起實施(109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採定額減除 採特定費用減除 無須舉證,簡政便民
可繼續適用稅額試算申報服務 採特定費用減除 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平等權保障意旨,維護納稅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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