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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 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宣導說明會
活絡期貨交易 服務實質經濟 臺灣期貨交易所 期貨商輔導部 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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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壹、104年度法令彙整內控修正內容 貳、103-104年個案內控修正內容 参、期貨商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
標準規範(含期貨法令遵循自行評估表) 肆、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財務業務 內稽作業缺失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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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104年度法令彙整內控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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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控總則修訂 依據:金管會103年9月22日金管證審字第 號令,修正「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內控總則修訂: -期貨商內控總則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內控總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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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該僑居身分加簽之效力與華僑身分證明書同(一 )
依據:104年1月29日金管證期字第 號令 內控:CA-21110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FCM)、 CA-21120客戶徵授信作業(FCM) 修正重點: 1. 華僑及外國人部分:期貨商受理境內華僑及外國人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取得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檢具之下列文件,始得辦理開戶: (1)完成身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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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該僑居身分加簽之效力與華僑身分證明書同(二 )
修正重點: 2.交易人委任他人從事期貨交易者,期貨商應辦理下列事項: 受任人為自然人者,年齡應滿20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並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其為外國人者,除受任於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者外,以領有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者為限。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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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該僑居身分加簽之效力與華僑身分證明書同(三)
FCM查核明細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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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IB受理電話出金相關修訂(一 ) 依據: 內控: 修正重點: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暨期貨交易輔助人受理電話辦理保證金提領防範配套措施作業辦法」 本公司103 年10月29日台期稽字第 號函 內控: CA-21310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FCM) CA-19230客戶帳戶之管理作業(IB) 修正重點: 以電話辦理者,應依公司指定之出金專線,同步錄音存證,並由辦理保證金收付人員或權責人員接受出金申請並代為填妥「保證金提領申請書」,載明來電時間後,經公司相關權責人員審核其出金金額、金融機構之存款帳號、戶名,並與會計所填製之匯款單或存款單核對無誤後,交由出納將款項匯出至委託人之存款帳戶。(FC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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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IB受理電話出金相關修訂(二) 修正重點:
辦理保證金收付人員或權責人員每日應以錄音電話或簡訊方式至少通知該日辦理電話出金總戶數之10%的出金客戶,確認客戶身份及出金金額,以簡訊方式辦理者內容除客戶帳號、姓名、出金金額外,應包括公司名稱、聯絡電話等,並註明若有任何疑問請回覆,客戶未回覆有異常情形者,由期貨商相關權責人員審核其出金金額、金融機構之存款帳號、戶名,並核對會計所填製之匯款單或存款單。(FCM) 依前條辦理每日確認之樣本應以較大額之出金客戶為優先。統計前一週辦理電話出金客戶,其出金次數達2次(含)以上者,且當週又提出出金申請,則為必要再次電話確認的樣本。 (FC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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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IB受理電話出金相關修訂(三) 修正重點:
辦理保證金收付人員或權責人員所作之確認動作,皆須填寫登記表,以週為單位。登記表以記錄客戶帳號、姓名、出金金額、錄音(簡訊發送)時間、錄音電話(簡訊發送紀錄)。當週每日抽選的樣本應避免重複。(FCM) 協助委任期貨商受理期貨交易人申請提領保證金作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IB) 協助受理以期貨交易人書面及電話方式申請為限,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下列事項辦理:期貨交易輔助人受理以電話方式申請者,應指定權責人員接聽並詢問期貨交易人基本資料至少二項或設置電話密碼以驗證期貨交易人身分,並應以書面通知期貨交易人所設置之電話號碼,異動時亦同。經驗證期貨交易人身分後,應由權責人員依期貨交易人指示內容代為填妥保證金提領之相關申請書件,載明來電日期、時間、戶名、期貨帳號、提領保證金幣別、金額、約定出金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存款帳號後,送經權責主管審核並均應於保證金提領之相關申請書件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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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IB受理電話出金相關修訂(四) 查核明細表IB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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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合帳戶申報作業(一 ) 依據: 內控: 修正重點:
本公司103 年 5月29日台期監字第 號函 內控: CA-21310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FCM) 修正重點: 受理開立綜合帳戶之期貨商,經約定由其擔任申報人者,應依期交所公告申報綜合帳戶下個別交易人下列資料: 應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之綜合帳戶應每日申報部位明細資料,其下個別交易人異動或資料內容變更時,應申報個別交易人名稱及身分編號等明細資料。 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之綜合帳戶逾越本公司各契約交易規則法人部位限制或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應申報部位明細資料,其下個別交易人異動或資料內容變更時,應申報個別交易人中、英文名稱、身分別、成立或出生日期及國別或地區等明細資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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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及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之修正(一 )
依據: 103 年 7月25日台期結字第 號函 內控: CA-21311結算保證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FCM) CA-21872有價證券繳存及帳務管理作業(FCM) 修正重點: 結算保證金得以現金或本公司公告之有價證券辦理抵繳。 前條所稱有價證券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規定。 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除中央登錄公債外,上限總額如下: 每種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櫃)發行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總額之百分之十。 每種國際債券發行總面額之百分之二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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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及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之修正(二)
修正重點: 期貨交易人於辦理有價證券撥轉時,除股票限以仟股及受益憑證限以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一交易單位為撥轉單位外,其他有價證券依該有價證券保管機構規定辦理撥轉(CA-21872)(FCM)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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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際合作商品(一 ) 依據: 內控: 修正重點:
本公司103 年 12月5日台期規字第 號函 內控: CA-21880國際合作商品相關作業(FCM) 修正重點: (新增)期貨商辦理轉入Eurex/TAIFEX Link到期交割部位是否訂定相關作業程序並據以遵循。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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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一 ) 依據: 內控: 修正重點: 103.6.6金管證期字第1030007656號令
金管證期字第 號令 金管證期字第 號令 內控: CA-22110買賣決策之訂定(FCM) CA-22220自營結算交割作業(FCM) CA-22410執行造市業務(FCM) CI-22000有價證券投資取得、處分作業(FCM) 修正重點: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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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二) 修正重點:(刪除)
證券商兼營期貨自營業務者部門間撥轉有價證券之限額規範,應依主管機關 金管證期字第 號令之規定辦理。 期貨自營商擔任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基於股票選擇權及股票期貨交易避險所需,得另開立證券交易帳戶(以下簡稱本帳戶)買賣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之標的證券及認購(售)權證,相關規範如下 本帳戶借券賣出及撥券賣出之金額,不計入期貨自營商得借入及撥轉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於兼營期貨自營商為其期貨部門淨值)百分之十之限制。 專營期貨自營商於本帳戶之標的證券及認購(售)權證,不計入其以自有資金持有國內上市有價證券及上櫃股票之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二十之限制。 兼營期貨自營商於本帳戶之標的證券及認購(售)權證,不計入其以自有資金持有富時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成分股票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金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期貨部門淨值百分之十之限制。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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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三) 修正重點:(刪除) 專營期貨商及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得於其淨值百分之二十範圍內,以自有資金持有外幣存款。
專營期貨自營商得以自有資金買賣國內上市(櫃)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所持有國內上市(櫃)有價證券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二十;前揭金額與持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三十。 兼營期貨自營商得以自有資金買賣富時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五十指數成分股票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ETF),相關規範如下:買賣富時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五十指數成分股票及 ETF金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期貨部門淨值百分之十。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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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四) 修正重點:(刪除) 期貨商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或證券商兼營期貨自營業務者部門間撥轉有價證券之限額規範如下:
(1)借入總金額(股票、ETF以借券賣出價格計算;政府債券以面額計算)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十。 (2)證券商兼營期貨自營業務者,前項借入有價證券金額,加計辦理公債期貨到期交割所撥轉之債券面額,及因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所撥轉有價證券金額(股票及ETF以撥轉日收盤價、公債以前一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揭示之市價或理論價、國際債券以前一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揭示之市價或最近一次成交價計算),暨以證券部門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券源撥轉供期貨部門申報賣出金額,不得超過期貨部門淨值之百分之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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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五) 修正重點:(刪除)
期貨商得以自有資金轉投資下列事業,且其轉投資金額與主管機關 金管證期字第 號令規定所為自有資金運用之金額併計,不得超過期貨商淨值百分之四十: (1)期貨商得轉投資本國期貨交易所。 (2)專營期貨商得轉投資本國期貨信託事業。 (3)本國專營期貨商得於其淨值百分之二十範圍內,轉投資本國期貨經理事業,並以一家為限。 (4)本國專營期貨商得於其淨值百分之十範圍內,轉投資於國內設立資訊公司,惟以一家為限,且應由期貨商百分之百持股,該資訊公司並以從事與期貨及證券相關資訊之業務為限。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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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六) 修正重點:(刪除) 期貨商持有外幣存款帳戶相關規範如下:
(1)為期貨經紀業務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核准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開設外幣活期存款帳戶,並申報主管機關備查;該帳戶之用途限於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收支與錯帳、違約損益之處理。 (2)為自有資金運用,得於中央銀行核准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並申報主管機關備查,該帳戶得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惟不包含搭配其他金融商品之外匯投資組合商品。另所持有之外幣存款,應與因期貨經紀業務需要開設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分戶存放。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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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七) 修正重點:(刪除)
期貨商以自有資金轉投資本國期貨交易所、期貨信託事業或期貨經理事業,應依主管機關 金管證期字第 號令之規定辦理,並於投資後15日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期貨商投資之本國資訊公司得於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轉投資資訊事業,但需對該轉投資事業具有控制力,且依主管機關 金管證期字第 號令之規定辦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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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八) 修正重點:(修訂或新增)
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相關會計項目計入調整後淨資本額之方式應依主管機關 金管證期字第 號令之規定辦理 期貨商自有資金之運用,其規範如下: 專營期貨經紀商: 自有資金於各項可運用範圍內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四十。並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包括標的範圍之額度比率、風險衡量及控管措施等相關作業原則,並確實執行。 專營期貨經紀商從事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5條公告之期貨交易,應於其他得接受個別期貨交易人委託從事期貨交易之期貨經紀商辦理開戶及委託買賣,且不得以業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為損害其客戶權益之交易。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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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九) 修正重點:(新增)
專營期貨商以自有資金購買有投資其股份之事業或總公司所轉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債券型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應符合相關規範: (1)應檢具基金及經理人名稱、購買金額及數量、基金投資組合、符合前開投資額度及調整後淨資本額比率之聲明書等相關書件,逐案提董事會討論,並經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2)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比率於加計有投資其股份之事業或總公司所轉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債券型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金額試算後之比率,不得低於40% (3)自購買有投資其股份之事業或總公司所轉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之日起,不得再與該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從事有價證券之交易。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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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十) 修正重點:(修訂或新增)
本國專營期貨商轉投資本國資訊公司,應依主管機關 金管證期字第 號令之規定辦理。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以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期貨商淨值百分之四十,且與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用途合計不得超過期貨商淨值百分之四十,但有特殊需要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直接或間接投資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外國事業,不得再轉投資國內期貨相關事業。(臺灣地區期貨商在大陸地區投資期貨公司之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臺灣地區期貨商淨值百分之四十)。 兼營期貨經紀商自有資金之運用,應依主管機關 金管證期字第 號令之規定辦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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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十一)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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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十二) 查核明細表FC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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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十三) 查核明細表FC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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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十四) 查核明細表FC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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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會建議_修正IP位址來自IB者,期貨經紀商之通知方式(一)
CA-2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FCM) 期貨商應按週檢視網際網路委託買賣所記載之IP位址。IP位址來自期貨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者,期貨經紀商應以適當加密方式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並留存紀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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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會建議_修正自營部門對不活絡契約之交易控管(一)
CA 權責劃分及買賣決策檢討(FCM) 修正重點 自營部門對不活絡契約之交易控管,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自營部門主管應擬定「不活絡契約」及虧損「一定標準」之定義,並經權責主管核定。 (二)除執行期貨商品之造市業務外,交易人員從事「不活絡契約」交易,必須事先取得權責主管許可。 (三)從事「不活絡契約」交易且發生虧損達「一定標準」,應編製檢核報表控管,並送自營部門主管進行瞭解。 查核明細表FC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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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會建議_修正自營部門對不活絡契約之交易控管(二)
查核明細表FC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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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會建議_修正開戶異常事項之處理查核週期 (一)
查核明細表FC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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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會建議_修正開戶異常事項之處理查核週期 (二)
查核明細表IB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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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會建議_修正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查核明細表 (一)
查核明細表FC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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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會建議_修正交易異常事項之處理作業查核明細表 (一)
查核明細表FC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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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會建議_修正交易異常事項之處理作業查核明細表 (二)
查核明細表IB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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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會建議_修正內部人員IP位置紀錄查核明細表 (一)
查核明細表FC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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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會建議_修正內部人員IP位置紀錄查核明細表 (二)
查核明細表IB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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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會建議_修正內部人員IP位置紀錄查核明細表 (三)
查核明細表IB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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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會建議_修正內部人員IP位置紀錄查核明細表 (四)
查核明細表IB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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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會建議_修正內部人員IP位置紀錄查核明細表 (五)
查核明細表IB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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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會建議_修正錯帳處理作業查核明細表 選樣標準(一)
查核明細表FC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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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_本公司業務規則第50條(一) CA-21220 :結算交割作業(FCM)
於買賣申報成交後,應即印製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人簽名或蓋章;買賣報告書如係委託代理人代理買賣,而由代理人確認者,須檢附期貨交易人本人之委託書;如於成交後已辦理交易確認並留存紀錄者,得免辦理交付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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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_電話執行詢價作業(一) 依據:本公司94 年12月9日台期交字第09400091460號函
內控:CA-21840電話執行報價請求(詢價)作業(FCM) 修正重點: 期貨商以電話(含多方通話之電話會議及網路電話)、電報、傳真、網路視訊軟體(如Microsoft Net-meeting程式或其他相同功能軟體)、即時通訊軟體(如Msn Messenger,ICQ或其他相同功能軟體)、電子郵件或其他傳輸設備等非期交所業務規則第42-1所定方式執行報價請求,以電話執行報價請求者通話內容應全部錄音存證,以傳真等其他傳輸設備執行報價請求者,請求報價之全部傳輸內容應存檔備查。請求報價方錄音存證及傳輸內容存檔保存期間,至少應保存2個月;涉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事項經仲裁判斷確定或法院判決確定為止。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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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_電話執行詢價作業 (二) 查核明細表FC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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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_主辦會計及人員異動申報作業(一)
依據: 主管機關101年12月28日金管證期字第 號函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8條第1項 內控:CW-21000人員聘僱作業(FCM) 主辦會計人員、經理人及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其中主辦會計人員任用或異動,期貨商應於五日內檢送「期貨商主辦會計任用及異動申報表」向期交所申報登記,並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商向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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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_主辦會計及人員異動申報作業(二)
查核明細表FC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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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_主辦會計及人員異動申報作業(三)
查核明細表FC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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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_防範期貨交易人與其代理人從事期貨交易衍生糾紛及強化管理措施(一)
查核明細表FC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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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_防範期貨交易人與其代理人從事期貨交易衍生糾紛及強化管理措施(二)
查核明細表IB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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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年個案內控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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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證金業務出納會計不得兼任(一 ) 依據:本公司結算會員資格標準第7條
內控:CA-21230業務員管理(FCM)、 CA-21310期貨交易 保證金、權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FCM) 修正重點: 1.結算會員辦理保證金收付業務之人員、出納及會計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結算會員為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其辦理結算交割業務之人員,得由其辦理相同性質且具有期貨業務員資格之證券部門人員兼任。 2.非結算會員期貨商辦理保證金收付業務之出納及會計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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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證金業務出納會計不得兼任(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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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放營業保證金及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銀行規定修正(一)
依據: 金管證期字第 號令 金管證期字第 號令 台期結字第 號函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7條 內控: CA-21310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收支及出入金 管理(FCM) CA-21830營業保證金之繳納與存放 (FCM) CA-19120營業保證金之繳納與存放(IB)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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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放營業保證金及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銀行規定修正(二)
修正重點: 期貨商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銀行,應依主管機關 金管證期字第 號令第2點第1款規定持續追蹤、檢視該銀行是否符合規定條件,如有不符規定條件之情形者,應依該令第2點第2款規定辦理。 2. 期貨商應依就其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銀行是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結果,分別於每年9月10日及4月10日前向期交所申報。 3. 期貨商存放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應依主管機關 金管證期字第 號令第2點第1款規定持續追蹤、檢視該銀行是否符合規定條件,如有不符規定條件之情形者,應依該令第2點第2款規定辦理。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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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放營業保證金及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銀行規定修正(三)
4. IB存放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應依主管機關 金管證期字第 號令第2點第1款規定持續追蹤、檢視該銀行是否符合規定條件,如有不符規定條件之情形者,應依該令第2點第2款規定辦理。 5. IB為兼營證券經紀業務之金融機構者,應將其營業保證金繳存於其他金融機構。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 6. 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所繳存之標的及其保管憑證不得設定任何擔保,且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辦理提取或調換。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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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放營業保證金及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銀行規定修正(四)
查核明細表F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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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放營業保證金及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銀行規定修正(五)
查核明細表F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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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放營業保證金及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銀行規定修正(六)
查核明細表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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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外或複委託之查核權(一) 依據:103.8.21金管證期字第1030031350號函 內控:CC-29000系統開發及維護。
修正重點:為規範期貨商針對應用系統委外或複委託相關查核及監督事宜,爰增訂相關規範。 修正前應用系統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者,應注意下列重點: 1.委外作業應簽訂契約,委外作業契約內容應包含資訊安全協定與對委外 廠商資安稽核權等條款。 2.委外作業之開發、設計、程式撰寫、測試、驗收等各階段依合約規定程序進行,並備妥各階段之相關文件。 3.資訊軟、硬體設備及作業管理有委外管理情形者,應於委外契約(至少應含委外管理範圍、委外管理期間、委外管理費用、委外管理責任、智慧財產權協議、保密義務、查核條款等)中明確訂定雙方電腦資訊作業管理之安全性規範、業務(含內部稽核)之責任區分及雙方之資訊人員管理規範,以達成明確區分期貨商與接受委外管理公司權責之目的。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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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外或複委託之查核權(二) 4.資訊軟、硬體設備及作業管理有委外管理情形者,內部稽核人員仍應依內部控制制度之電腦作業與資訊提供循環所規定之週期,確實執行相關稽核作業。 修正後: 1.委外作業契約內容應包含資訊安全協定、對委外廠商資安稽核權與要求受託機構應遵守期貨管理法令、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等條款。前開資安稽核權包含同意期貨主管機關、期交所及期貨商進行實地查核,並依指示於期限內提供書面資料及說明。 2.同修正前。 3.同修正前。 4.同修正前。 5.期貨商應用系統若有複委託之情形,亦應遵循上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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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外或複委託之查核權(三) 查核明細表FC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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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一) 依據:依主管機關103年7月28日指示研議 內稽:AC-29000系統開發及維護(FCM)
修正重點: 為強化落實有關系統維護及程式異動之相關申請、審核、測試及上線等作業規範,爰將每半年查核一次之部分稽核項目,調整為每季至少查核一次。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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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二) 查核明細表FC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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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三) 查核明細表FC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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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放寬綜合帳戶資格與證券投信投顧 電腦群組下單(一)
五、放寬綜合帳戶資格與證券投信投顧 電腦群組下單(一) 放寬綜合帳戶資格部分: 依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第44-5、44-6條 內控:CA-21110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含金融消費者保護 之管理) (FCM) 修正重點: 1.具備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外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證明。 2.證券商或期貨商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海外子公司,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並符合下列 (1)~(3)資格者,得開立綜合帳戶: (1)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或其分支機構在我國未曾受證券期貨有關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處以暫停總(分)公司證券或期貨經紀業務處分之聲明書。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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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放寬綜合帳戶資格與證券投信投顧 電腦群組下單(二)
五、放寬綜合帳戶資格與證券投信投顧 電腦群組下單(二) (2)最近三年未有違背市場交易契約或違反申報資料義務情節重大情事之聲明書。 (3)最近三年未曾受期交所處以註銷其綜合帳戶情事之聲明書。 3.期貨商符合本公司所訂財務標準者始得受理境外外國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接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經由綜合帳戶從事國內、外期貨交易。 ※前項期貨商符合本公司所訂財務標準,詳本公司103年5月30日台期監字第 號公告, 內容如下: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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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放寬綜合帳戶資格與證券投信投顧 電腦群組下單(三)
五、放寬綜合帳戶資格與證券投信投顧 電腦群組下單(三) (1)兼營期貨商之指撥專用營運資金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上,專營期貨商之最低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 (2)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流動資產總額。 (3)負債總額扣除期貨交易人權益後,不得超過業主權益百分之八十。 (4)業主權益不得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八十。 (5)他業兼營期貨商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未達新台幣一億元者,調整後淨資本額不得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三十;他業兼營期貨商應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而未達新台幣二億元者,調整後淨資本額不得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期貨商之最低實收資本額或他業兼營期貨商應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者,調整後淨資本額不得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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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放寬綜合帳戶資格與證券投信投顧 電腦群組下單(四)
五、放寬綜合帳戶資格與證券投信投顧 電腦群組下單(四) 放寬證券投信投顧電腦群組下單部分: 依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第48條 內控:CA-2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FCM) 修正重點: 期貨商不得以電腦設定群組方式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但屬期貨經理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從事期貨交易者,不在此限。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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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負責人與受雇人及其配偶不得擔任受任人(一)
依據:金管會103年10月30日金管證期字第 號函、期貨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 內控:CA-21230業務員管理作業(FCM)。 CA-19230業務員管理作業(IB)。 修正重點: 依主管機關指示,及參酌期貨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有關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與受雇人及其配偶不得為受任人之規定,爰增訂本項作業規範。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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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負責人與受雇人及其配偶不得擔任受任人(二)
查核明細表FCM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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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負責人與受雇人及其配偶不得擔任受任人(三)
查核明細表IB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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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前置作業(一) 依據:本公司104年4月30日修正之「期貨商於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前置作業應行注意事項」及「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作業要點」。 內控: CA-21110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 (FCM)。 CA-21112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前置作業(FCM)。 CA-19210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IB)。 CA-19211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作業(IB)。 修正重點: 放寬客戶得以書面以外之電話或傳真等方式申請於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前置作業;另客戶申請本項業務之相關申請紀錄,至少應保存二年。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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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前置作業(二) 查核明細表F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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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前置作業(三) 查核明細表F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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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前置作業(四) 查核明細表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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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前置作業(五) 查核明細表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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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放寬授權委託身份(一) 依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第52條 內控:CA-2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 修正重點:
1.授權委託係指期貨商接受特定客戶(註:所稱特定客戶係指:專業機構投資人、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符合一定條件之自然人等)。(FCM) 2.期貨商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52條第6項規定接受授權委託買賣者,委託者應符合本公司業務規則第52條第7項及第8項規定之特定客戶資格。 (FCM)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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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放寬授權委託身份(二) FCM查核明細表(FCM)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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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放寬授權委託身份(三) FCM查核明細表(FC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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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槓桿交易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一)
依據: 1.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3年6月17日 證櫃輔字第 號函。 2.配合期貨商經營槓桿交易商業務,櫃檯買賣中心與本公司共同訂定槓桿交易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並將槓桿交易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及查核明細表等,置於櫃檯買賣中心與本公司網站提供符合且欲申請槓桿交易商之期貨商自行下載 以提供期貨商參酌。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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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槓桿交易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二)
近期修訂: 1.櫃檯買賣中心於104年3月3日修正並公告「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修正內容主要包含放寬槓桿交易商與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商品範圍不限七大類槓桿保證金契約、明訂槓桿交易商所訂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應至少每年檢討一次之規定、增訂槓桿交易商應建立風險管理制度等。該中心及本公司配合上述修正,修訂現行槓桿交易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2.櫃檯買賣中心業於104年4月13日將修訂內容函報主管機關,俟主管機關核備後即由該中心公告實施。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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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期貨商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 標準規範(含期貨法令遵循自行評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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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 財務業務內稽作業缺失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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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有關業務
○○期貨公司張姓業務員有以該公司營業處所電話與「○○網」網站人員從事期貨招攬開戶業務之情事,核有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有關期貨商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1款禁止行為之規定。 該公司對張姓業務員前揭行為及給予該網站介紹之9位客戶手續費優惠等情事未善盡監督之責,與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CA-21230業務員管理所訂「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所禁止之行為」之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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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經費申請作業不符內控規範 OO公司辦理廣告經費申請作業,部分案件於請購前,已確定廠商並開立發票,與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CP-21000採購及付款作業「(二)1.人員於購買或支付資材或勞務前,應先經權責主管核准」之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本公司業務規則第21條第3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有關缺失事項一及缺失事項二之主管機關裁處 : 公司部分,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併處該公司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人員部分,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命令該公司停止張姓業務員1個月期貨經紀業務之執行。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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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業務員違法代客操作及利用他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
○○期貨公司○姓業務員為交易人○君等18人全權委託操作,並與前揭客戶○君等16人約定分享利益情事,核有違反本公司業務規則第65條第11款、第15款,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有關期貨商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6款禁止行為之規定。 該業務員又利用客戶○君等2人之帳戶從事期貨交易,核有違反本公司業務規則第65條第12款,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有關期貨商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7款禁止行為之規定。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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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業務員利用手機下單 該業務員從事渠等期貨交易之期間以手機下單,與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CA-21850期貨商受託買賣業務員於營業處所使用行動通訊設備」所訂「營業處所使用行動通訊設備規範」有關業務員禁止於盤中利用個人使用之行動通訊設備下單之規定不符,核有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規定。另該公司未對該業務員手機下單行為盡監督之責,未符合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CA-21230業務員管理」之規定,核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主管機關裁處(綜該次查核缺失) 公司部分,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處該公司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人員部分,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命令該公司停止該業務員6個月期貨經紀業務之執行。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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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有關業務
期貨商○○分公司受理詹姓等3位交易人申請營業場所外開戶前置作業,開戶經辦未親自至營業場所外當面核對及確認客戶身分,及受託買賣業務員僅以手機而未當面或於營業場所內同步視訊向客戶進行風險解說,與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CA-21112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前置作業」及「CA-21110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本公司業務規則第21條第3項規定。 該業務員於103年7月9日始登錄為受託買賣業務員,惟於103年7月7日向客戶辦理風險解說,並由另一業務員於開戶文件中風險解說欄位簽章,與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CA-21110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2條,及本公司業務規則第21條第3項規定。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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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手續費收取不符期商公會自律規則 另該公司對姚姓等26位客戶交易台股期貨、小型台指期貨或台指選擇權等手續費收費與該公司向期貨公會申報之收費標準不一致,與期貨公會「會員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手續費收取及折讓自律規則」第7條及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CA 業務收入與紀錄作業」之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本公司業務規則第21條第3項規定。 主管機關裁處: 有關案例五之2項缺失事項,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處該公司新臺幣12萬元罰鍰;另請該公司確實注意改善及加強員工教育訓練,並自行議處相關人員。 有關案例六缺失事項,函請期貨公會依自律規範辦理,並請該公司注意改善。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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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業務員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兼營期貨商○○證券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於103年6月27日離職,新任內部稽核人員於同年9月29日到任前,該公司指派登錄為「開戶人員」之期貨業務員辦理內部稽核作業,與其內部控制制度「總則十五、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中「…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職務應為專任」之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本公司業務規則第21條第3項規定;核已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5項之規定。 主管機關裁處:函請該公司嗣後注意改善並自行議處相關人員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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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部位限制控管 期貨商○○公司客戶於103年10月間盤中持有臺股期貨未沖銷部位逾越該商品自然人部位限制數,核已違反本公司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該公司辦理系統程式修改作業,有未經測試程序即上線之情事,致相關部位控管歸戶系統功能未正常執行,與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CC-29000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不符,且相關業務人員亦未注意內部客戶管理系統之「高留倉部位客戶通知」功能有出現異常情形,造成客戶盤中未沖銷部位數逾越部位限制數,卻可持續下單新建部位,核已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本公司業務規則第21條第3項規定。 主管機關裁處: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該公司新臺幣24萬元罰鍰;另請該公司嗣後確實注意改善,並自行議處相關人員。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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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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