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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辟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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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韓非: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辟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法學緒論(三) 韓非: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辟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2019/7/25

2 法律與制裁 單憑道德、宗教勸說或社會輿論壓力,難收導正人類惡行之效。私力制裁易造成社會秩序混亂。
若委由國家的公權力,不僅可使違法者改過,亦可維護社會秩序並保障人民權益。 法律無處罰,猶如有槍無彈,不能發揮其效。 2019/7/25

3 但立法機關制定法律,限制人權,應考量權利義務之減損及公共利益之增加情況。
綜觀現行絕大多數法律的規定內容,這些規定的法律效果多半是 屬於制裁人民,多數是對當事人不利的,對當事人有利的較少,這是 因為法律的主要作用在於防止人民作姦犯科,所以多半的場合法律對違法的人(亦即行為符合法律要件的人),都是施加制裁或處罰。 但立法機關制定法律,限制人權,應考量權利義務之減損及公共利益之增加情況。 2019/7/25

4 刑法與刑事制裁的意義 刑法是規定何種行為構成犯罪,以及犯罪行為應該如何處罰的法律。
刑法可分兩個面向廣義刑法,凡是設有刑事處罰的法規,都屬於廣義刑法。狹義刑法,僅指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 2019/7/25

5 刑法與刑事制裁的意義 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因為主觀之故意或過失,從事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侵害法益之不法行為,國家即透過刑法,剝奪此等犯罪行為人的權益。故刑罰可謂為犯罪的法律效果。 若行為人之行為有阻卻違法事由時,國家應考慮處罰該不法行為之必要性。 2019/7/25

6 刑法的體系 我國刑法體系分為總則與分則兩編。
總則編共十二章,內容涵括: (1)法例:罪刑法定主義、刑法用語定義以及刑法效力; (2)犯罪論:犯罪要件與犯罪類型; (3)刑罰論:刑罰總類與刑罰適用。 分則編共三十五章,詳細規定各種犯罪之構成要件與刑罰。依犯罪侵害法益類型排列,區分為: (1)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如內亂、外患、瀆職、妨害公務、偽證、誣告等等 (2)侵害社會法益之罪,如公共危險、偽造文書、賭博罪等等 (3)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如傷害、墮胎、遺棄、搶奪強盜等等 2019/7/25

7 刑事制裁之目的 傳統想法: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滿足受害人或一般人對公平正義的「心理」需求。 致殘 處死 凌虐
致殘 處死 凌虐 墨、劓(音易)、刖(音月)(割鼻、截舌、挖眼、斷手)、宮、大闢(死刑:戮、烹、車裂(五馬分屍)、梟首(砍頭後懸掛示眾)、棄市(鬧市斬首後暴屍於眾)、絞和斬、陵遲(凌遲)鴆毒)。 笞(臀)、杖(背、臀和腿)、徒(強制勞役)、流、死。 剝皮、炮烙、烹煮、剖腹、抽腸 宮刑、幽閉…… 2019/7/25

8 「剝皮揎草」即剝皮之刑 明天啟年間,魏忠賢擅政時亦常用剝皮之刑。一次,魏忠賢偶察民間有非議朝政之人,遂抓其到衙門,將那人手腳釘在門板上,命令手下取來融化的瀝青澆在那人身上,過一會兒瀝青凝固冷卻,用槌子敲打,只見瀝青和人皮一起脫掉,形成一副完整的皮殼,旁人見之莫不驚…. 2019/7/25

9 現代刑事制裁的基本原則 法治觀點:刑罰之目的是根據罪責處罰犯罪行為人,並且對於個別犯罪行為人進行矯治,使犯罪人改過向善,同時避免其他人再次犯下相同的罪行。 罪刑法定主義與手段最後性 2019/7/25

10 刑事制裁的種類 生命刑 死刑(主刑) 處死刑的限制 自由刑 自由刑之目的 請問:有哪幾種? 財產刑 沒收(從刑) 能力刑(資格刑)
褫奪公權(從刑) 財產刑 罰金(主刑) → 社會勞動 沒收(從刑) 自由刑 自由刑之目的 請問:有哪幾種? 生命刑 死刑(主刑) 處死刑的限制 2019/7/25

11 自由刑之目的 基於應報理論,將犯罪行為人隔離,滿足被害人心理之創傷,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同時基於預防理論,以隔離手段嚇阻行為人以免再犯,同時對社會大眾產生警示效用。 透過拘禁之生活,對犯罪人施以教化輔導,使其改悔向上,並授以生活技能之訓練,使其養成一技之長,適於社會生活。 2019/7/25

12 罰金是主刑的一種 單科罰金:即法律所規定之刑罰僅為罰金一種,而不得科處他種主刑之謂。如我國刑法第 266 條之賭博罪。
併科罰金:即於科處他種主刑之外,又科以罰金,例如刑法第 336 條。 易科罰金:即受短期自由刑之宣告者,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時,依刑法第 41 條規定,得予以易科罰金。 2019/7/25

13 罰金也是易刑的手段 易科罰金:即受短期自由刑之宣告者,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時,依刑法第 41 條規定,得予以易科罰金。
請問:罰金的貨幣單位是…? 第 1-1 條 請問:罰金的數額轉換公式規定在哪呢? 2019/7/25

14 沒收是從刑 從刑必須附隨於主刑始得科處的刑罰,又謂之附加刑。(第 40 條) 從刑種類有二:沒收、褫奪公權(第 36 條,第 37 條)。
沒收乃是國家將犯罪有密切關係之物的所有權,或是對於犯人的財產,而強制收歸國庫的刑罰。(第 38-3 條) 2019/7/25

15 依法沒收之物 刑法第 38 條與第 38-1 條 1. 違禁物。 2.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3.犯罪所得與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2019/7/25

16 易刑的手段--社會勞動 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手段 減少政府財政負擔,避免行為人尚未矯治已沾染惡習
依第 41 條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中華民國刑法第44條: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2019/7/25

17 易刑的手段—勞役與訓誡 繳不出罰金就易服勞役 刑法第 42 條 與第 42-1 條
刑法第43條: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2019/7/25

18 褫奪公權是從刑 褫奪公權乃褫奪下列資格:擔任公務員資格。擔任公職人員資格。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權的資格。
依犯罪之性質被宣告褫奪公權者,法院應於裁判時併為宣告,此宣告於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褫奪公權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被告同時受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2019/7/25

19 行政法的制裁 請問:行政法的意義與分類在課本的哪裡?
國家之行政行為有時讓人民受益,有時則要求人民負擔一定義務,若人民違反行政法的規定,即有受行政制裁的可能。 所以,國家對於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給予的處罰。通稱為行政制裁。 2019/7/25

20 行政制裁的分類 行政罰制裁的對象為一般人民,即在一般權力關係下的個人,稱為行政秩序罰。 行政罰與刑罰的差別在於………
若制裁的對象為公務員或特殊職業人員,則稱之懲戒罰。 2019/7/25

21 行政制裁的分類與執行方法 罰鍰與沒入 其他種類行政罰 懲戒罰 公務員 特殊職業人員 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罰 秩序罰
當人民不履行或違反行政義務時, 行政機關得用法定手段強制人民履行義務 ,或使之產生與履行義務同一之狀態。 2019/7/25

22 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是規範私人間權利與義務關係。 私人間權利與義務關係又分為財產與身分關係。
民法對於私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主要以私法自治,契約自由所有權保護,故意過失責任為基本原則。 2019/7/25

23 民事制裁的目的 民法對於民事制裁雖有規定,但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原則上國家對於私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加以干涉,僅於牽涉到社會公益或人權保障時,國家方會介入。 2019/7/25

24 民事制裁的方式 損害賠償:私人間共同生活接觸,產生衝突,以致一方造成他方財產上、身體上或精神上之損害,造成損害之一方必須對受損害之他方加以賠償。 損害賠償通常起因於不法(侵權)行為與違反契約所生。 2019/7/25

25 民事制裁的方式 根據現行民法規定,損害賠償的方式主要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且國家通常任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執行損害賠償之請求。
倘若無法請求,即可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請求國家介入以完成此制裁。 2019/7/25

26 民事制裁的方式 人格的剝奪:特指法人。民法第 34 條。
法人係根據法律規定成立的擬制人,國家如因其違反一定的規定而對其宣告解散,即等於對其人格之剝奪,故此等民事制裁可謂對法人最嚴厲的制裁。 2019/7/25

27 民事制裁的方式 權利的剝奪:國家對於私人違反一定規定而剝奪其依法應享有之權利的制裁。
親權是指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所應行使的權利及應負擔的義務。 當父母之積極或消極行為對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及自由造成立即之危險時,主管機關亦得將兒童及少年帶離其父母,另行安置在寄養家庭或其他合適之處所,以保護其安全,暫時停止或剝奪親權。 停止親權並不意味著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亦隨之停止。 2019/7/25

28 民事制裁的方式 無效及撤銷:國家對於私人違反一定規定而使其行為完全不發生法律效果或經撤銷始失其效力的制裁。行為人據此將因而喪失某些權利,必要時甚至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契約的解除及終止: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如遲延給付,或因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而給付不能,在一定條件下,法律乃允許當事人解除契約。另外,如契約具有繼續性,當事人之一方如未依約定為一定之契約行為時,他方當事人即有權終止契約。 201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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