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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後備指揮部101年度 緩召3款、逐召4款 業務協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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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後備指揮部101年度 緩召3款、逐召4款 業務協調會

2 業務報告 100年度缺失檢討 101年度作業規定 補充規定

3 緩召三款 100年缺失檢討

4 緩召三款-缺失一 缺失情形:調離現職原任學校未於調職之日 起30日內,造具原因消滅名冊。 改進意見:調校或調至縣府任職,其原任學
校應於調職之日起30日內,造具 原因消滅名冊辦理註銷作業(如遇 暑假期間仍須於8月30日前函送原 因消滅名冊) 。

5 緩召三款-缺失二 缺失情形:申請處理名冊格式錯誤 。 改進意見:申請處理名冊已修正請使用修正 表格(請至教育處學管科或國防
部後備司令部→動員管理→後備 管理年度公告及表格下載) 。

6 緩召三款-缺失三 缺失情形:申請處理名冊年度繕寫錯誤。 改進意見:申請處理名冊應依申請年度填寫 ,欲辦理新發生請繕寫100年度、
延長時效請繕寫101年度 。

7 緩召三款-缺失四 缺失情形:申請單位所檢附佐資未蓋「與正 本無訛」及承辦人職章,逕送辦 理。 改進意見:請申請單位依規定加蓋「與正本
無訛」及承辦人職章。

8 緩召三款-缺失五 缺失情形:非師院校畢業,未任教滿一年, 逕送辦理。 改進意見:非師院校畢業者,需取得教師合 格證,任教滿一年(得併計代
課,實習)。

9 緩召三款-缺失六 缺失情形:申請處理名冊之學校審查意見欄 填寫未詳實,逕送辦理。 改進意見:申請處理名冊應依申請人申請要
件詳填,以為後續審查參考依 據。

10 逐召四款 100年缺失檢討

11 逐召四款-缺失一 缺失情形:支援、借調、暫代業務者,不符 申請資格,逕送辦理。 改進意見:申請之對象,係指「他人不可替
代」之職務,如屬支援、借調、 暫代業務者依法不符申請資格。

12 101年作業 注意事項

13 101年度審核一般注意事項 一、因病、因案停役人員不納入辦理對象範 圍。 二、國民兵、替代役及其他非後備軍人等人 員,均不納入辦理對象。
三、第3款以新發生原因,如新發生緩召原 因發生於寒暑假期間,以學校開學日起 30日內申辦,並由申請單位於函文內詳 註學校開學日,以利審查。

14 101年度審核一般注意事項 四、第3款所定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 者,自次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 聘期至7月31日(含)以後屆滿
者,有效時間至聘期屆滿當年12 月31日止;聘期於7月31日前屆滿 者,有效期間至其聘期屆滿日為 止。

15 101年度審核一般注意事項 五、緩召3款完全中學國中部教師無 論新發生、初次及延長時效申 請作業,均需檢附受聘於國中 部聘書及課表。

16 101年度審核逐召注意事項 第4款所定「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 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
之專任教授」,自次年1月1日起生效,其 中聘期至7月31日(含)以後屆滿者,有效 時間至聘期屆滿當年12月31日止;聘期於7 月31日前屆滿者,有效期間至其聘期屆滿 日為止。

17 101年緩召三款作業規定

18 緩 召 緩召2款: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 緩召3款:現任國民中小學學校教員。 緩召4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
緩召5款:無同父兄弟,其父已年逾60歲 或死亡者。

19 第三款緩召案件作業區分 一、新發生原因: (一)申辦範圍: 教師甫退伍、報到任教或接奉新聘書、 借調教育局回任原職。
(一)申辦範圍:    教師甫退伍、報到任教或接奉新聘書、 借調教育局回任原職。 (二)申辦期限:    事實發生日起1個月內申請。 (三)核准起止日: 1、自主官批示日起生效。  2、若聘書生效日為主官批示日期之後,以 聘書實際生效日為核定起始日。 3、聘書效期截止日至7月31日前者,以實際 聘期核准截止日;聘期7月31日(含)以 後者,核准至聘書屆滿當年12月31日。

20 第三款緩召案件作業區分 二、年度初次暨延長時效申請暨核准: (一)申請日期: 自4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二)核准起始日:
二、年度初次暨延長時效申請暨核准: (一)申請日期:    自4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二)核准起始日:    自翌年1月1日生效迄聘期屆滿當 年12月31日止。 【聘書效期截止 日至7月31日前者,以實際聘期核 准截止日;聘期7月31日(含)以 後者,核准至聘書屆滿當年12月 31日止。】

21 第三款緩召案件作業區分 (三)檢附證明: 1、畢業證書。 2、聘書。(詳細記載受聘於國民中小學) 3、服務證明:
  1、畢業證書。   2、聘書。(詳細記載受聘於國民中小學) 3、服務證明: (1)非師院校畢業者另加檢附任教國中(小)學1 年以上教師年資證明。 (2)高級中學國中部教師如聘書未加以區分高 中或國中部者,請另加檢附任職國中小學 部服務證明。 4、課表(兼任主任組長者及高級中學國中部教師 檢附,課程以國中、小學為主要課程者,方 符申請資格)。

22 第三款緩召案件作業區分 三、延長時效: (一)聘書(詳細記載受聘於國民中小學) (二)課表(兼任主任組長者及高級中學國
中部教師檢附,課程以國中、小學 為主要課程者,方符申請資格)。 四、申請複核:核定不准原因,申複理由註 明於處理名冊。 五、原因消滅:  (一)調校服務、調任(借調)行政職 (二)解聘、不續聘、離職。 (三)於事實發生1個月內由原申請單位造 報原因消滅名冊,註銷緩召資格。

23 第三款緩召案件審查重點 一、查驗畢業證書(非師院校畢業者,檢 附實習或任教國民中小學校任教年資 證明)、 教師登記合格證、聘書(
 一、查驗畢業證書(非師院校畢業者,檢 附實習或任教國民中小學校任教年資 證明)、 教師登記合格證、聘書( 新發生、初次、延長時效案件均需檢 附)影本,由服務學校初審。 二、教師兼任主任、組長申請案件,免檢 附實際授課證明,比照專任教師申請 方式,檢附聘書和教師證書即可,惟 須於審核欄內填註每週授課時數。 第37頁 共171頁

24 第三款緩召案件審查重點 三、高級中學國中部教師查驗受聘任教 國中部聘書(原始聘書未載明國中 部者,另加檢附國中部服務證明)及
任教課表新發生、初次、延長時效 案件均需檢附) 四、非師院校畢業者: 擔任實習暨任教國中(小)教師起迄 日期暨證明佐資得併計實習、代課 期間年資),檢具任教(實習)證明辦 理。  第38頁 共171頁

25 第三款緩召案件審查重點 五、聘期: (一)核准效期依聘書記載當年12月31日止。 (二)長聘人員未詳載聘期截止者,以3年為限
(三)增額聘任者(常見聘期至1月31日止者), 以實際聘任日為截止日,俟接奉續聘書後 以新發生原因重新申辦。 六、申請單位簽擬意見: 證明佐資可查得申請要件者,處理名冊僅需 記載「請准予0等緩召」,如以甫退伍、開 學日、報到任教日為新發生原因,需於附記 詳載說明。 第39頁 共171頁

26 第三款緩召案件審查重點 七、完全中學教師申請要件: (一)需確受聘國中部任教教師。 (二)檢附國中部聘書。
七、完全中學教師申請要件:  (一)需確受聘國中部任教教師。 (二)檢附國中部聘書。 (三)高中教師兼任國中課程者,不符申請 資格。(查證課表授課比例)。  (四)非師院校畢業者,需檢附於國中(小) 學實習或任教合計滿1年年資證明。  (五)聘書未載明國中部者:   1.新申請學校查證該校組織章程,需 明確編列國中部教師員額。   2.檢附國中部現職任教課程證明。 第40頁 共171頁

27 第三款緩召案件審查重點 八、師範院校改制一般大學之前師大、 師專學生: 依畢業證書記載原入學修業學系, 比照師範院校畢業學生,不須任教
師專學生:   依畢業證書記載原入學修業學系, 比照師範院校畢業學生,不須任教 滿1年。 九、法務部所屬矯正學校:   國中、小教師納入緩召3款申請資格 十、實習、借調行政職、代理教師:  (一)不符申請資格。 (二)俟符合申請資格日起1個月內以新 發生原因申辦。 第41頁 共171頁

28 受理第三款緩召案件審查重點 十一、核定等級區分:(100年度為例) (一)甲等:35歲(含)以上(65年次以下)
 (一)甲等:35歲(含)以上(65年次以下) (二)乙等:30-34歲(66-70年次) (三)丙等:23-29歲(71-77年次)

29 第三款緩召案件審查重點 十二、聘期大於各階除役年限者:以各階 除役年限為效期截止日。 依各階除役年齡限制: 士兵:36歲。
尉官、士官:50歲。 士官長、校官:58歲。 第42頁 共171頁

30 第三款緩召案件審查重點 十三、年度訪查: 輔導訪查時間配合各縣市政府教育 局於每年11-12月份於完成緩召審 查作業查驗申辦資格暨註銷不符人
十三、年度訪查: 輔導訪查時間配合各縣市政府教育 局於每年11-12月份於完成緩召審 查作業查驗申辦資格暨註銷不符人 員,並得分區或集中實施,惟需請 受訪學校攜帶人事現職證明文件 (現職清冊),以利查驗。

31 100年逐召四款 作業規定

32 逐 召 逐召1款:中央或地方機關簡任十一職等以上人員。 逐召2款:在會期中之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 逐召3款:各級法院之法官、檢察署之檢察官。
逐召4款:公立或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 長、系主任或專任教授。 逐召5款:辦理兵役工作之役政或警察人員。 逐召6款:國防部所屬之聘僱人員。 逐召7款:辦理救災或救護傷患之人員。 逐召8款:政府選派因公出國之人員。 逐召9款:擔任戰地重要工作之人員。

33 第四款逐召案件審查重點 一、申請限制: (一)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以受聘任教於 「理學」或「工學」系所之專任教授 方具申請資格。
一、申請限制: (一)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以受聘任教於 「理學」或「工學」系所之專任教授 方具申請資格。 (二)「管理」、「商學」系所專任教授不 符申請資格。 (三)副校(院)長及各部、室、處、館及 中心等一級單位主管,非逐召核定範 圍,不符申請資格。 (四)年齡限制: 1.申請年齡:25歲。 2.核准及申請期限:同3款緩召。 第84頁 共171頁

34 第四款逐召案件審查重點 二、申請時間: (一)新發生、年度:均同第3款緩召。
二、申請時間:  (一)新發生、年度:均同第3款緩召。  (二) 100年度申請範例:  1、聘期至100年7月31日止者:    (1)不予核定。 (2)於接奉新聘書後以新發生原因申 辦。 2、聘期至100年7月31日止者: 有效核准期限至100年12月31日止, 俟接奉新聘書後續辦延長時效案件 第85頁 共171頁

35 第四款逐召案件審查重點 三、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服務學校(專科以上學 校逕向縣市指揮部,國民中小 學加送縣市政府教育局統一造
報)-縣市指揮部。  (二)法務部所屬感訓學校校長:    申請案件由法務部人事權責單 位陳轉。 第86頁 共171頁

36 第四款逐召案件審查重點 四、有效核准期限: (一)同第3款緩召。 (二)無聘期限制者以3年為限 五、逐召序號:由人事權責主管機關
依申請人職務重要性排定召集優 先順序重要性低、優先召集者排 列1號) 六、原因消滅:同各款緩逐儘召 第87頁 共171頁

37 補充規定

38 一、轄屬申請機關如有建議事項,有 關法令層面,請由其上級主管機 關逕向國防部建議,有關業務協 調層面屬後備司令部權責者,逕 向本部建議,本部將依規定向後 備司令部反應。

39 二、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3月27日公告修 正兵役法第三條(依總統96年3月21日華 總一義字第 號令辦理)。 (一)常備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暨補充兵除役年齡:36歲;民國64年 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二)上述人員服役限齡至100年12月31日 止,已101年1月1日除役生效。

40 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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