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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たみえ きちや Modified 5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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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劉承慶律師 2006/12/7 @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新興科技應用的法律風險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劉承慶律師 2006/12/7 @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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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技 新風險 導入新科技所產生的風險 法律風險的類型 商業上的風險 法律上的風險 明確違反現行法律的規定 適用現行法律時解釋不明確
現行法律尚未規範的法外空間 遵守現行法律成本過高 侵害他人權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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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技運用違反現行法律的規定 網路賭博 線上銷售酒類廣告 網際網路雖無國界,但各國法令法律仍能有效管轄發生在境內的違法行為。
就算伺服器放置在允許賭博的國家或地區,但在不允許賭博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宣傳、廣告、賭博的行為,仍屬違法。 線上銷售酒類廣告 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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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現行法律時解釋不明確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網路銷售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網路銷售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性質上不宜退還商品,是否適用鑑賞期間? 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94年3月31日消保法字第 號函) 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不得約定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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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律尚未規範的法外空間 RFID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垃圾郵件
ex. 精神衛生法對精神病患人格權的保護規定 RFID一般性的使用,縱然對於人格權、隱私權產生一定程度侵害,但未必能適用民法相關規定尋求保護。 垃圾郵件 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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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現行法律成本過高 電子商務之發票開立與寄送 特殊物品網路廣告刊登
財政部尚未公布電子發票的相關規範前,PCHome、Yahoo!奇摩等電子商務業者,任何一筆小額交易,均須開立並寄送發票予使用者,獲利被發票寄送成本侵蝕。 特殊物品網路廣告刊登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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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權益的可能性 透過網路上傳或下載音樂 線上服務業者的責任 P2P軟體經營者提供P2P軟體,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目前尚有爭議。
若在知情的情況下,積極參與網友散布未經合法授權著作的行為,有可能構成侵權責任。 音樂產業涉及的著作權問題複雜,即令取得唱片公司合法授權,亦不代表可合法在網路上進行傳輸。 線上服務業者的責任 平台或媒體 著作權、刑事等責任的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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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技與法律風險 新科技突顯舊問題 新科技擴大既有的法律風險 新科技解決既有的法律風險 新科技創造新的法律風險
ex. 、即時通訊軟體與營業秘密保護 新科技擴大既有的法律風險 ex. Internet造成著作權侵害及散布風險升高,或成為犯罪者的工具 新科技解決既有的法律風險 ex. 電子簽章與身份認證、晶片卡與線上付款機制 新科技創造新的法律風險 ex. Internet與SPAM、RFID與隱私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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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機密與網路科技 營業秘密法第2條對營業秘密所規定的要件 網路科技對於商業機密的影響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網路科技對於商業機密的影響 與即時通訊軟體等工具威脅秘密性 合理保密措施需因應網路科技而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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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的著作權侵害問題 P2P軟體的提供者與使用者的行為提高著作權被侵害的風險 不明來源著作物的使用提高個人或企業使用者觸法或侵權的風險
委外 網路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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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犯罪(一) 妨害電腦使用罪 刑法§358: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59: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62: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10VI: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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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犯罪(二) 詐欺罪 刑法§339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39-3: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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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犯罪(三) 妨害風化罪 刑法§235I: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235II: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妨害秘密罪 刑法§315-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 318-1: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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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犯罪(四) 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 刑法§309I: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 310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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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付款機制的優點與法律問題 優點 法律問題 降低付款成本 解決C to C支付價金的難題 強化線上交易的信賴感 存款收受還是資金傳遞?
交易風險誰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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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ID引發的疑慮 RFID(無線射頻辨識系統)的種類 運用對象 法律問題 主動式 被動式 物品 人 消費者資訊的蒐集是否侵害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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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技法律風險評估與處理 第一順位:涉及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 第二順位:涉及停業或高額罰鍰的行政責任 第三順位:涉及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賠償風險
刑法 智慧財產權的刑事責任 其他行政法規中的刑事責任或特別刑法 第二順位:涉及停業或高額罰鍰的行政責任 公平交易法 公司法、銀行法等其他法律 第三順位:涉及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賠償風險 消費者保護法的責任 產品製造人責任 第四順位:其他民事或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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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技的法律成本 法律規範通常賦予企業義務,為了遵守這些規範的要求,就會產生一定的成本。
企業導入新科技時,若僅評估商業科技的建置、導入、風險等,很可能因為錯估法律的風險,而使新科技導入的成本大幅上昇。 法律雖然總是落後於技術,但仍然會透過行政、司法等管道加以處理,處理結果未必符合企業想像,故應在可能的範圍內控制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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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的參與! 劉承慶律師 mannliu@is-law.com
THE END 感謝各位的參與! 劉承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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