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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年度東南亞語課程 推廣會議 二外中心主任張善禮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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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學年度東南亞語課程 推廣會議 二外中心主任張善禮教授
106學年度東南亞語課程 推廣會議 二外中心主任張善禮教授 北區:2017年06月16日(星期五)輔仁大學 南區:2017年06月28日(星期三) 臺南女中 中區:2017年06月29日(星期四)明道中學 東區:2017年10月11日(星期三)花蓮女中

2 議程 一、105學年「高級中等學校第二外語課程-東南亞語」 執行現況 二、105學年「東南亞語預修專班」執行現況
三、「高級中等學校第二外語課程」補助申請辦法及 期程 四、「高級中等學校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課程專班」補 助申請辦法及期程 五、問答及討論 1

3 一、105學年「高級中等學校第二外語課程-東南亞語」執行現況
2

4 高中第二外語課程已新增東南亞語言 自「高級中學第二外語教育推動計畫」實施以 來,高中第二外語選修語種類別逐年持續增加 (參見表1)。88學年僅有國內大學第二外語 系所最多之日、法、德、西四種語言課程,94 學年第1學期共開設5種語言之第二外語課程, 105學年第1學期已開設15種語言之第二外語課 程。開設課程之語言已從歐日語言擴展至歐、 日、韓、俄、東南亞地區之語言種類,語言種 類成長200%。 3

5 4 表1:88學年至105學年第二外語開課語種統計表 學年 學期 語種 88-92 1 日、法、德、西(4種) 2 93
日、法、德、西、韓(5種) 94 日、法、德、西、韓、拉丁、俄(7種) 95 96 97 98 99 日、法、德、西、韓、拉丁、俄、越、印尼(9種) 100 日、法、德、西、韓、拉丁、俄、越、印尼、義(10種) 101 日、法、德、西、韓、拉丁、俄、越、印尼、義、泰(11種) 102 日、法、德、西、韓、拉丁、越、義、葡、泰(10種) 日、法、德、西、韓、拉丁、越、義、葡、印尼、馬來、泰(12種) 103 日、法、德、西、韓、拉丁、越、義、葡、印尼、馬來、菲(10種) 日、法、德、西、韓、拉丁、越、義、葡、印尼、馬來、菲、泰(13種) 104 日、法、德、西、韓、拉丁、俄、越、義、葡、印尼、馬來、菲、泰(14種) 日、法、德、西、韓、拉丁、俄、越、義、葡、印尼、馬來、菲、泰、緬(15種) 105 4

6 5 表2:105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學開設第二外語學校分區及班別數 分區 日語 法語 德語 西語 韓語 拉丁 俄語 葡語 義語 越語 馬來
印尼 菲語 泰語 緬語 基隆市 26 4 1 臺北市 157 47 44 35 34 3 新北市 128 40 42 17 2 7 桃園市 88 28 21 12 新竹縣市 6 苗栗縣 16 臺中市 121 31 29 41 8 彰化縣 25 南投縣 15 9 雲林縣 18 嘉義縣市 13 5 臺南市 109 20 14 高雄市 106 22 32 屏東縣 宜蘭縣 臺東縣 花蓮縣 外島 總共 918 233 221 197 162 19 53 5

7 東南亞語言課程之設立 臺灣長期以來關注歐美、日韓等國之經濟變化,卻忽略東南亞國家之發展,但隨著世界經濟情勢之轉變、國內新移民人數之增多、新移民子女之教育需求、外籍勞工人數已達一定數量等多方因素,教育部自99學年起在高中開設東南亞語言課程,共5校12班2語種(參見表3)。 表3:99學年開設東南亞語言課程統計 開設東南亞語言課程統計 99學年 越南 印尼 小計 班數 10 2 12 人數 199 24 223 6

8 在教育部及第二外語學科中心持續推動下(第二外語教育 學科中心於104學年上學期增開「高中第二外語課程規劃座 談與大學第二外語教育接軌」會議,宣導及諮詢開設東南 亞語課程,又於屏東、臺東等偏遠地區加強推廣開設東南 亞語課程),105學年第1學期,全國開設東南亞語言課程已 增至35校75班6語種(參見表4)。 表4:105學年開設東南亞語言課程統計 105學年開設東南亞語言課程統計(共35校) 越南 印尼 馬來 菲律賓 泰語 緬甸 小計 班數 53 3 2 4 6 7 75 人數 1,115 47 167 143 43 1,562 較諸99學年開設東南亞語言課程之初,於105學年開設東南亞語言之校數成長600%(增加30校)、班數成長525%(增加63班)、學生數成長600%(增加1,339人)、語種數成長200%(增加4語種)。 7

9 二、105學年「東南亞語預修 專班」執行現況 8

10 高中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課程專班 97年4月教育部完成「高級中學學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 課程試辦計畫」由設有第二外語系所之大學及其所在縣市之 高中共同執行並以國際及國內具公信力之語言檢測作為最終 學習評量方式,「預修專班」因此得以成為推動地區性高中 與大學第二外語課程接軌(包括大學入學推甄加分、大學學 分抵認、續修進階課程)以及區域內第二外語教育資源共享 之重要措施。 104學年下學期於北、中、南、東區增開「高中第二外語 課程座談及與大學第二外語教育接軌會議」上宣導大學開設 東南亞語「高級中學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課程專班」。於105 學年第一學期期中召開105學年越南語「高級中學學生預修 大學第二外語課程專班」諮詢會議提供該專班輔導及諮詢。 9

11 表5:102學年-105學年度第1學期「預修專班」開課狀況
學校數 校系數 語種數 學生人數 取得學分人數 通過語檢人次 102 9所大學 (分佈於5縣市) 20個第二外語學系 日、法、德、西、越,5語種36班 上學期655人 下學期561人 上學期573人 下學期480人 上學期66人次 下學期479人次 103 11所大學 21個第二外語學系 日、法、德、西,4語種36班 上學期705人 下學期533人 上學期650人 下學期529人 上學期104人次 下學期414人次 104 17所大學 (分佈於7縣市) 25個第二外語學系 日、法、德、西、韓、俄,6語種44班 上學期852人 下學期715人 上學期697人 下學期577人 上學期65人次 下學期446人次 105 15所大學 18個第二外語學系 日、法、德、西、韓、俄、越、泰,8語種33班 上學期592人 下學期520人 上學期527人 下學期454人  上學期68人次 下學期324+?人次  備註: 105學年下學期通過語檢人次324+?人,尚未確定,因: 1. 韓語檢定TOPIK 考試成績2017年11月公布。 2. 越南語文能力測驗考試成績2017年12月公布。 10

12 三﹑「高級中等學校第二外語課程」 教育經費補助申請辦法及期程
三﹑「高級中等學校第二外語課程」 教育經費補助申請辦法及期程 11

13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高級中等學校第二外語教育要點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12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B 號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 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第二外語教育,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 教育部及科技部(以下簡 稱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為教師授課鐘點費及交通費。 大專校院教師至高級中等學校授課,其得領取之鐘點費,比 照公立大專校院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之規定,並由高級中等 學校支付。 12

14 四、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本 署提報新學年度實施第二外語教育申請計畫(以下簡稱 申請計畫)。 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各該 地方政府提報新學年度申請計畫。 前二項申請計畫,學校不得重複向本署申請其他補助。 五、本署得指定高級中等學校開設特定第二外語課程, 受指定學校應於前一學年度提具申請計畫,報本署核定; 其補助經費,準用本要點規定。 13

15 六、申請計畫內容,應包括教學目標、實施方式(課程、師資、教 材等)、前一學年度開班情形、學生學習成效、辦理國際教育成果 及預期效益(計畫格式如附件一)。 前項實施方式之課程及師資,規定如下: (一) 課程:以現場教學為原則;必要時,得進行線上教學。 (二) 教師:應具備課程專長,並依下列順序聘任: 1、具有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證之教師。 2、具有大專校院以上教師資格之教師。 3、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 4、符合就業服務法之外籍教師。 5、學校因教學需要,報經第二點所定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聘任之第 二外語教師。 6、參加本署或本署委託地方政府辦理之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 培訓課程,並取得研習證書之教學支援人員。 14

16 (一) 前一學年度開設第二外語課程執行情形(包括補助款執行率及 核結)。 (二) 開設課程有利於平衡城鄉差距。
七、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所提申請計畫,由本署審查,並排定優先順 序(格式如附件二),依該年度總補助經費分配數,於每年七月三十 一日前核定次一學年度各校申請計畫及補助金額。 八、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所提申請計畫,由地方政府擬具意見,並排 定優先順序(格式如附件二),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報本署審查後, 由本署依該年度總補助經費分配數,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核定次 一學年度各校申請計畫及補助金額,並由地方政府核轉學校。 九、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 前一學年度開設第二外語課程執行情形(包括補助款執行率及 核結)。 (二) 開設課程有利於平衡城鄉差距。 (三) 當學年度增開新語種課程之比率。 (四) 前一學年度各語種語言檢測之學習成效。 (五) 前一學年度其他辦理國際教育之成果。 (六) 該課程連結語言檢測、預修大學學分專班及國際教育之規劃。 依本要點獲得補助之學校,其年度預算執行情形不佳者,本署得適度 扣減下一年度補助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其最低得調降至百分之五十。 15

17 十、本要點補助基準如下: (一) 對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除東南亞語選修課程所需經費, 採全額補助外,其他語種課程最高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四 十,每學年度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 對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直轄市、 縣(市)政府財力級次,按核定之計畫所需金額,給予不同補 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 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四 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 十;且每學年度補助金額,均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本署得 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因應天然災害、第二外 語各語種普及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前項補助額度。 十一、經本署核定之申請計畫及補助金額,中央機關主管之學 校,上學期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請款,下學期應於四 月三十日前完成請款;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各該地方政府上 學期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請款,下學期應於四月三十 日前完成請款 16

18 十二、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依 本署相關規定,檢送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三)及收支結算表 報本署辦理結案;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 二個月內,由各該地方政府彙整報本署辦理結案。 十三、本要點所定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經發 現移作他用或違反核定之申請計畫者,廢止原補助處分,並以 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 十四、辦理第二外語教育績優人員,由本署或各地方政府敘獎。 17

19 四、「高級中等學校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課程專班」教育經費補助申請辦法及期程
18

20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臺中(一)字第 B 號令修正 (原名稱:教育部補助大學試辦高級中學學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課程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 B 號令修正 (原名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大學試辦高級中學學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課程作業 原則)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大學辦理高級 中等學校學生預修大學 第二外語課程(以下簡稱預修第二外語 課程),提升青年學生全球移動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第二外語,指英文以外之外國語種。 三、大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辦理預修 第二外語課程: (一)設有第二外語系、所。但高級中等學校所在之直轄市、縣(市) 無設有第二外語 系、所之大學,經本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設有學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並訂定學生預修大 學第二外語計畫(包括課程規劃、執行、管 控及其他相關事宜)。 前項委員會,應按每一語種分別置委員五人以上,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合作開設課程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學系、所代表。 (二)合作教學之大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教師。 19

21 四、大學每學年申請開設預修第二外語課程,每班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並以二班為限。但本 署指定之預修第二外語語種或於偏鄉地區開設課程之每班人數及班級數,不在此限。 五、大學開設預修第二外語課程,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多校合班:在二以上高級中等學校合開課程。 (二)單校專班:在單一高級中等學校單獨開設課程。 本署指定之預修第二外語語種或於偏鄉地區開設課程之開班方式,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六、預修第二外語課程,以現場教學為原則,必要時,得進行線上教學。前項課程,每學期上課時間,至少十週,總計七十二小時。 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預修第二外語 課程: (一)選修並取得高級中等學校第二外語課程四學分。 (二)委員會審查認定曾修讀第二外語課程且確實具有充足第二外語基礎能力、曾居住 於該第二外語地區或具有第二外語檢測合格證書等第二外語基礎能力。 20

22 八、大學申請補助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署提出: (一)學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計畫(如附件二)。 (二)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三)。 九、本署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案,並於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查及核定;其審查基 準如下: (一)前一學年度開設預修第二外語課程執行情形,包括學生通過語言檢測之比率、補 助款執行率及核結。 (二)計畫可行性、預期教學成效及目標。 (三)經費及人力合理性。 十、本要點之補助,每班每學年最高為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減。 前項補助之項目為教師鐘點費、工作費、出席費、交通費、教材費、印刷費、場地費及 雜支。 學生通過語言檢測後,由本署補助語言檢測報名費一半金額,該金額不列入第一項補助金額。 十一、學生參加預修第二外語課程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大學得依各校規定,作為甄選入 學加分之參考或入學後學分抵免之依據。 21

23 十二、經本署審查通過並核定之學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計畫及補助金額,上學期應於當年十 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請款,下學期應於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請款。 十三、大學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本署相關規定,檢送成果報告(如附件四)及收支結算表,送本署辦理結案。 十四、本要點所定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經發現移作他用或違反核定之申請 計畫者,廢止原補助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 十五、大學開設預修第二外語課程,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填寫執行狀況表,送本署備查;本署必要時得進行現場訪視。 十六、大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辦理預修第二外語課程績效優良者,由本署或各地方政府敘獎。 22

24 附件一:申請表 23

25 附件二:計劃書格式 24

26 25

27 附件三:經費表 26

28 附件四:成果報告格式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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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9

31 30

32 五﹑問答及討論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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