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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學年度教師升等說明會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報告單位:人事室 報 告 人:吳宿寬 報告日期:10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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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學年度教師升等說明會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報告單位:人事室 報 告 人:吳宿寬 報告日期:108年4月29日
NPUST National Pingtu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08學年度教師升等說明會 報告單位:人事室 報 告 人:吳宿寬 報告日期:108年4月29日

2 尊重教師之專業差異及屬性、鼓勵教師多元專業成長
教育部「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制度示範學校暨全面授權自審方案」:除原本「學術研究型」、「體育」、「藝術」、「技術應用型」外,再推動「教學實務型」等多元升等制度【105年5月25日教育部全面修訂「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並訂自106年2月1日施行】 尊重教師之專業差異及屬性、鼓勵教師多元專業成長

3 本校主要修正項目 107學年度已修訂多元升等法規及相關規定 107學年度配合修訂法規
修正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聘任及升等辦法第1、3、5、6、9、10、11、12、14、15、16、17條及聘任契約第1、4、5、7、10、11、12點。 修正教師升等研究教學輔導及服務項目考核評分表。 107學年度配合修訂法規 修正專任教師不續聘辦法第2、3、5條並增訂第3條之1及三份附表。

4 資料準備 申請升等教師「校內審核」相關應提送資料 (一) 教師資格審查資料查核表 ——送審人自我檢核 (二) 教師升等個人資料表及佐證資料
(一) 教師資格審查資料查核表 ——送審人自我檢核 (二) 教師升等個人資料表及佐證資料 ——個人基本資料 (三) 系(所、中心)、學院「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應送審查之資料表件 ——系(所、中心)、學院升等門檻檢核 (四) 各學院自定之教師升等評分量表 1.「研究考核評分表」(B項)及認證表 2.「教學考核評分表」(C項)及認證表 3.「輔導與服務考核評分表」(D項)及認證表 ——送審人自評(附佐證資料)及相關單位檢核評分

5 肆、資料準備 申請升等教師「外審」相關應提送資料 (一)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乙表)(專業技術人員升等無需填寫)
(一)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乙表)(專業技術人員升等無需填寫) (二) 代表著作(依情形附合著人證明、中文摘要) (三) 參考著作(需符合教育部規定要件,至多四篇) (四) 參考資料 涉及個人資訊者(如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個人學經歷證明文件等)應與送審著作、成就證明、技術報告或藝術作品分開裝訂成冊。 本校教評會審查教師升等案件時,將事先通知送審教師在校準備,本會審議時若有疑義,立即通知送審教師列席說明。

6 肆、資料準備 (五)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請至申請登錄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網站「大專校院教師資格審查系統」( 乙表(外審審查用) 學歷欄填至大專以上學歷、經歷欄僅需填寫教職經歷(最近一筆為升等生效日起至聘書迄日)、歷次送審之代表作應填寫(無論是否通過皆須填列) 碩、博士論文及指導教授 英文姓名 (英文姓名拼音應參考護照或逕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查詢)

7 升等作業參考日程 次序 一 二 三 四 辦理期限 8月1日前 (教師) 8月25日前 (系、所、中心) 10月15日前 (學院)
12月10日前 (校) 【修法】 內容 教師向所屬之系、所、中心提出升等申請。 召開系教評會初審。 (一)審查是否符合院升等門檻規定。 (二)辦理院級著作外審。 (三)召開院教評會複審。 (一)辦理校級著作外審。 (二)召開校教評會決審。 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19條之1

8 升等程序 院長室 教師升等申請 系教評會 學院教評會 學術 副校長 本校教評會 教育部 一、研究、教學、輔導與服務等項目之初審
二、通過初審教師,送學院提請學院教評會複審;未通過者,以校函通知申請教師 辦理院外審,外審結果送學院教評會 一、評定研究、教學、輔導與服務等項目複審成績 二、通過複審教師,送人事室提請本校教評會決審;未通過者,以校函通知申請教師 一、評定研究、教學、輔導與服務等項目決審成績 二、通過者決審教師,報送教育部請頒教師資格證書;未通過者,以校函通知申請教師 三、生效日原則溯及該學年度起始日 辦理校外審,外審結果送本校教評會 請頒教師證書

9 教師升等評分項目 105學年度後實施新制 佔總成績比例
專業成就(A項,外審部分):得以個人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技術服務報告、教學報告為送審資料 55% 研究(B項) 【無須再換算百分比】 15分 10分 教學(C項) 20% 輔導與服務(D項) 10% 15%

10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評分量表之一 (以專門著作、體育成就證明、技術報告、技術服務報告、教學報告送審者適用)
A.專業成就(外審) B.研究 C.教學 D.輔導與服務 A+B+C+D 三名外審成績總和÷3 依據本校「教師研究教學輔導與服務成績考核要點」評定分數,各學院在校定評量項目架構前提下,得視學院特性自訂 依據本校「教師研究教學輔導與服務成績考核要點」評定分數(本項成績總分需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始得申請升等) 依據本校「教師研究教學輔導與服務成績考核要點」評定分數(本項成績需各分項成績分別達到配分分數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始得申請升等) 總分 A.專業成就 B.研究 C.教學 D.輔導與服務 55% 15分 20% 10% 10分 15%

11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評分量表之二 (以作品、藝術成就證明送審者適用)
A.專業成就(外審) B.研究 C.教學 D.輔導與服務 A+B+C+D 三名外審成績總和÷3 依據本校「教師研究教學輔導與服務成績考核要點」評定分數,各學院在校定評量項目架構前提下,得視學院特性自訂 依據本校「教師研究教學輔導與服務成績考核要點」評定分數(本項成績總分需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始得申請升等) 依據本校「教師研究教學輔導與服務成績考核要點」評定分數(本項成績需各分項成績分別達到配分分數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始得申請升等) 總分 A.專業成就 B.研究 C.教學 D.輔導與服務 55% 15分 20% 10% 10分 15%

12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評分量表之三 (以學位論文取代專門著作送審者適用)
A.專業成就(外審) C.教學 D.輔導與服務 A+C+D 三名外審成績總和÷3 依據本校「教師研究教學輔導與服務成績考核要點」評定分數(本項成績總分需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始得申請升等) 依據本校「教師研究教學輔導與服務成績考核要點」評定分數(本項成績需各分項成績分別達到配分分數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始得申請升等) 總分  A.專業成就 C.教學 D.輔導與服務 70% 20% 10% 65% 15%

13 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本校「辦理教師專業成就審查作業要點」附表 包括以下 一、學位論文。 二、人文社會。
三、理工醫農。 四、技術報告、技術服務報告。 五、教學報告。六、體育成就(個人成就或教師 指導成就)。 七、藝術作品(美術類、音樂類、戲劇類、電影類、舞蹈類、民俗藝術類、設計類)。 八、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

14 專業成就送審類別 學位送審 非學位送審 專門著作 技術報告、技術服務報告 教學報告
藝術類作品(分為美術、音樂、舞蹈、戲劇、電影、設計、民俗藝術七類) 體育成就(分為個人成就或教師指導成就二類) 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 以代表著作(成果)之屬性決定類別。 代表著作如屬學術著作,(參考著作亦可包含研發成果之技術報告等其他類別);代表成果如屬技術報告,(參考成果亦可包含學術著作及其他類別之成果)。

15 專門著作應注意事項 專門著作:(自106年2月1日起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
代表著作: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著作【1篇】 原則擇定一篇為代表著作,但屬系列相關性研究得合併為代表著作(應附相關性說明) 以接受函證明送審者,應於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但期刋論文若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事由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得檢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向校教評會申請展延,並以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合著人證明 例外: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得免合著人之簽章;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得免國外合著人之簽章。但仍均應繳交合著人證明,並填寫貢獻度。(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經送審學校校級教評會審議同意者,得予免附。) 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摘要 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論文比對報告(暫供校內審核) 參考著作: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著作【4篇】

16 專門著作應注意事項 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不得以整理、增刪、組合、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送審
專書應出版、期刊論文得以接受函證明 附出版頁證明:載有作者、出版者、發行人、出版日期、地點、出版者登記字號等相關資料 教師資格履歷表:出版者及ISBN碼填列「出版期刊」欄 研討會論文:具正式審查程序且集結成冊公開發行之著作(106年2月1日後逐漸減少) 前次送審未通過之專門著作,重新提出申請若其著作內容經相當之改進並出版者,仍得以同一題目之著作送審,惟須附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三份。 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其送審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亦得採計。(106年2月1日新增)

17 專門著作應注意事項 以非屬具個人原創性之學術性著作僅得列為參考資料,不能列為參考著作,如編著、單純翻譯、教材研製、委託研究計畫、專業調查報告、教科書 如屬經典譯著,得否納入教師升等之代表或參考著作,依教育部104年1月27日臺教高(五)字第 號函釋示,於符合審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即須具有原創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同法第二十八條參照)即可作為送審著作,至於原創性則由外審委員專業認定 發表於國際或大陸地區學術期刊之論文,必須掛名「Taiwan」或「R.O.C.」,如掛名「China」或「Taiwan, China」,一概不承認。 (另,代表著作須以本校名義發表刻正修法中) 106年2月1日施行新修訂「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所定之專門著作規定及應注意事項

18 教學報告升等 以「教學績效」之書面報告提送升等審查。
所稱「教學績效」,係指教師以教學實務作為研究,其內涵得以各教育階段別之教學場域及受教者作為研究對象,在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究(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之成果。

19 教學報告升等 送審之教學實務成果附技術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之主要項目: (一)教學、課程或設計理念。
(二)教學、課程、設計理念及學理基礎。 (三)主題內容及方法技巧。 (四)研發成果及學習成效。 (五)創新及貢獻。

20 技術報告升等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5條及附表 範圍:(106年2月1日起新增範圍) 一、有關專利、技術移轉或創新之成果。
二、有關專業、管理之個案研究、全國性或國際性 技術競賽獎項,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成果。 三、有關產學合作、技術應用及衍生成果或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書面報告格式:(凡以技術報告作為送審作品者,皆應依規定撰寫五項報告格式) 一、研發理念。二、學理基礎。三、主題內容。 四、方法技巧。五、成果貢獻 。

21 技術報告應注意事項 符合取得前一職級後所產生之作品
二種以上研發成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其屬一系列相關之研究者,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果。 合著人證明: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名證明之。 產學合作請附學校與廠商之產學合作契約書。 參考成果皆須符合技術報告撰寫格式,不得僅附專利證書、專利說明書、產學合作契約或技術移轉合約。

22 技術報告應注意事項 101年10月31日「大專校院師升等審查制度與實務--以技術報告送審為例」簡報-王明源專門委員
技術報告之組織要嚴謹,文字要正確通順,圖表要清楚,論述要面面具到,分量要夠,至少要與學術論文同一水準。 遵守合作廠商保密要求,除專利可公開外,技術報告可不公開。 要儘可能申請「發明」或「新式樣」專利,因為有專利審查,可以證明技術夠水準。另新型專利自93年7月1日起已採形式審查制,不進行案前檢索與實體檢查。 參加國內外發明競賽並且獲得不錯的成績。

23 技術報告應注意事項 除了發明創作外,期刊論文與研討會論文宜有部份產出,對升等有加分作用
在指導學生專題製作方面有具體貢獻,尤其是學生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得獎,表示送審人在技術上的貢獻經「公開審查」之後得到肯定 在代表作與參考著作之外,也可以增加個人資料等有利於審查的資料,尤其是要對於自己成果寫出一些具體「優點」,以方便審查委員下筆 其他技術報告送審案例(手冊P128)

24 技術服務報告升等 以「技術服務成果」之書面報告提送升等審查。
所稱「技術服務成果」,係指教師以研發學理為基礎,運用創新或突破性試驗方法参與校內外行政、專業服務工作,使服務對象提升產業技術或獲致成長貢獻之具體成果。

25 技術服務報告升等 內容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一、專業背景與專業成長 二、技術服務成果 (一)技術服務理念與學理基礎 (二)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 (三)成果貢獻 三、特殊事蹟與貢獻

26 一般著作以外之研究成果送審規定 藝術類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5條至第18條暨其附表一至四審查範圍及基準之規定辦理 時間點計算:取得升等前一職級(即現任職級)資格後及送審前學術研究成果。 例如:升等生效日為108年8月,97年8月取得現任職級,則97年8月後出版之著作或作品皆可列為本次升等使用。

27 其他注意事項 符合專門著作規定者列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並彙集成冊;另升等前一職級內所有專業與學術成果得一併自行列表,供外審委員參考,惟大專教師送審履歷表已無參考資料欄,無須填列。 升等複審通過之著作(含代表著作、參考著作),應於學校圖書館公開、保管。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審定辦法第23條第3項)

28 其他注意事項 研究項目(B項):採計年限依本校「教師研究教學輔導與服務成績考核要點」第3點規定辦理;各學院得在校訂架構為前提下自訂【已於105學年度第2學期完成修正,採與送審著作採計年限同一標準】 教學(C項) :除教學經驗得採計校外同職級年資外,其餘採計年限依本校「教師研究教學輔導與服務成績考核要點」第3點規定辦理。 輔導與服務(D項) :採計年限依本校「教師研究教學輔導與服務成績考核要點」第3點規定辦理。

29 教師升等著作(或技術報告)可能出現之學術倫理問題
代表著作(或成果):「共同著作或掛名」問題、「匯集數篇參考作而成代表作,參考作有多人合著,而代表作卻僅列送審人一人」(履歷表未核實填寫);誇大送審人貢獻度問題;未符學術專長問題;竄改研究數據;複製或抄襲自己舊作;「挪用、抄襲他人著作」及「以他人博、碩士論文略作修改」而以自己名義發表;未適當引註出處; 「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一稿數投;未參與計畫逕用以為代表作……等 參考著作(或成果):可能發生抄襲、未適當引註、剽竊、造假、以譯代作……及其他違反學術倫理問題 專利:數人合作,貢獻度問題

30 教師升等著作(或技術報告)可能出現之學術倫理問題
常見問題 多篇代表著作:擇定1篇列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之代表著作欄,其他篇依次列於參考著作欄,並予備註 (代表著作二、代表著作三、…) 參考著作已逾規定期限 以接受函送審者,應註明接受函日期 研討會論文應為具審查制度且已公開出版者,並應註明 出版頁資訊(如ISBN) 期刊論文應為學術專門著作

31 學位論文著作權歸屬說明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著作權歸屬於學生之情形 若指導教授僅作大綱修正、方向指引、資料或意見之提供,再由學生獨立以文字表達撰寫 著作權由學生、指導教授共同擁有之情形 指導教授不僅為觀念的指導,甚至實際參與文字表達撰寫並與學生共同完成論文 碩、博士論文,一定要碩士生或博士生自己獨立完成,不能讓教授來參與寫作,否則不是碩、博士論文。―章忠信

32 違反教師資格審定規定 違反「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3條者,核予一定期限不得提出升等申請: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未適當引註、未經註明授權而重複發表、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一年至五年。 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造假、變造或舞弊情事:五年至七年。 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七年至十年。 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二年。

33 救濟事項 救濟規定 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為獨立審級。
未通過升等以校函通知,並敘明具體事由及救濟教示條款,包括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 復審、申復、申訴、再申訴、訴願。

34 感謝各位聆聽 人 事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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