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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7年臺北市立國民中學教科書採購作業 政風座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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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7年臺北市立國民中學教科書採購作業 政風座談會議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採購管理科張郁慧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

2 大綱 壹、教科書採購方式 貳、共同供應契約 參、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招標作業 肆、決標後階段採購作業程序 伍、履約管理執行 陸、意見交流
柒、參考資料

3 目 錄 3 壹、教科書採購方式 1.1.教科書之作業程序 1.2.教科書採購原則 1.3.教科書之類別及其辦理原則 1.4.教科書之採購方式
目 錄 3 壹、教科書採購方式 1.1.教科書之作業程序 1.2.教科書採購原則 1.3.教科書之類別及其辦理原則 1.4.教科書之採購方式 貳、共同供應契約適用 2.1.依據 2.2.訂約機關辦理原則 2.3.適用機關注意事項 2.4.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參、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招標作業 3.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辦理原則 3.2.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3.3.限制性招標 3.4.參考最有利標 3.5.其他規定 肆、決標後階段採購作業程序 4.1.開標結果之紀錄 4.2.開標結果之通知 4.3.決標結果之公告 4.4.採購文件之保存 4.5.訂約作業 伍、履約管理執行 5.1.一般事項 5.2.契約期間 5.3.契約價金 5.4.交貨期限 5.5.交貨方式 5.6.契約價金給付 5.7.履約管理 5.8.驗收作業 5.9.減價收受 5.10.逾期罰則 5.11.核發驗收證明書 5.12.履約保證金 5.13.契約終止或解除 5.14.權利及責任 5.15.爭議處理 陸、意見交流 柒、參考資料 7.1.教育部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作業要點 7.2.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教科圖書選用原則 7.3.臺北市國民小學選用教科圖書參考事項 7.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組織運作要點 7.5.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科圖書選用及代辦採購要點 7.6.立法院 第五屆第一會期「教科書開放審定本後所衍生問題之檢討與改進」專案報告 7.7.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北市教國字第 號函 7.8.中華民國教育部 96年4月11日台國(二)字第 B號令等 7.9.教科書評選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例宣導

4 壹、教科書採購方式 1.1.教科書之作業程序 一.審定:依國民教育法第8-2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教科書之審查係教育部權責。(非審定版無此程序) 二.選用: 1.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教科書選用係各校權責。(國民教育法第8-2條) 2.為輔導學校選用教科圖書,本府教育局訂有下列規定,供各校依循: 臺北市國民小學選用教科圖書參考事項(§7.3) 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教科圖書選用原則(§7.2) 3.各校應參照前揭規定訂定各校教科圖書選用辦法,並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 三.採購→四.履約

5 1.2.教科書採購原則 1.2.教科書採購原則 一.工程會88.7.14工程企字第8809924號函:
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其係以學校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者,應適用採購法。 公立學校以「政府預算補助」辦理採購,適用採購法。 如係以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名義辦理,不適用採購法。 法人或團體(如合作社、家長會及私立學校)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則適用採購法第4條之規定。 二.各校辦理教科圖書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教科圖書選用原則五4、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科圖書選用及代辦採購要點七(一)) 對於選用之教科圖書,應依規定之採購程序購買。(臺北市國民小學選用教科圖書參考事項八(七))

6 教科書採購原則

7 1.3.教科書之類別及其辦理原則 1.3.教科書之類別及其辦理原則
一.審定本教科圖書:納入全國議價模式,以聯合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供應方式辦理。 二.非審定教材: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並得比照審定本教材之全國議價模式,由縣市政府或學校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 三.作業簿、練習簿、生字詞語簿: 1.禁止學校教師代售或代購各類「作業簿、練習簿、生字詞語簿」,係指與各版本教科書搭配販售之各類練習本,空白作業本及習作不在此限。(教育部95.7.3台國(二)字第 號函、 會議重申) 2.有關與各版本教科書連結之國小生字語詞簿、作業本是否為「必備教材」仍有爭議性,學校若經評估後確有需求,宜事先徵得家長同意,原則上不宜強制學生購買。(教育部96.3.6國民中小學教科書計議價作業檢討暨國小生字語詞簿(作業本)使用相關事宜研商會議)

8 Q&A 各類練習本是否可納入「非審定教材」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由縣市政府或學校辦理採購?
部分縣市雖代為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但單本簿本價格仍高於教科書,實不合理。又基於該類作業簿本非法定教科圖書之範圍,係為一般出版品,非教育主管機關所能管轄,目前係以市場機制運作。(教育部 研商國民中小學教科書計、議價作業暨採購作業要點修訂相關事宜會議)

9 1.4.教科書之採購方式 1.4.教科書之採購方式 一.共同供應契約:(審定本)
教育局 北市教國字第 號函: 1.依國民教育法第8-3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選用之教科圖書,得由教育部或教育部指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採購;其相關採購方式,由教育部定之。 2.教育部於 修訂定「教育部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作業要點」,明訂全國國民中小學教科書採購辦理方式為計價與議價作業,以作為各縣市承辦全國國民中小學教科書計價與議價作業之依據。 3.本市國民中小學辦理教科書(含習作)採購事宜,係依教育部議價結果及國民中小學審定本教科圖書聯合採購共同供應契約規範辦理。

10 教科書採購方式 二.限制性招標: (非審定本)
1.教科圖書經選定後,其採購作業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之財務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以該出版公司為獨家供應廠商採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程序),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相關程序辦理。 2.依工程會88.8.5工程企字第 號函示: 1)貴府如對於教科書之選擇,已有良善之機制,則可分就所挑選之每一年級使用之每一科目之教科書版本,各視為一採購案,如該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以該出版商為獨家供應廠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2)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由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並非一定須上網公告招標。

11 教科書採購方式 三.其他:非屬納入全國議價模式辦理之「審定教材」,且未由縣市政府或學校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採購之「非審定教材」,如未經前揭「良善之機制」選用時,仍應依採購法規定辦理,並以公開為原則。

12 2.依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廠商報價單,以合於底價之最低標得標之方式辦理。
12 經查本府所屬學校通常採行方式A: 1.經該類科教師共同決議採用之版本。 2.依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廠商報價單,以合於底價之最低標得標之方式辦理。

13 1.由書評會經「教科書選用會議」決議選用版本。(同一年級之單一科目教科書版本)
經查本府所屬學校通常採行方式B: 1.由書評會經「教科書選用會議」決議選用版本。(同一年級之單一科目教科書版本) 2.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由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符合工程會88.8.5企字第 號函示) 13

14 本府所屬學校90-96年教科相關書籍採購 標的名稱 預算金額 金額級距 招標方式 決標 投標 14 92年度軍護課程參考書籍採購案
199,200 未達公告金額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定有底價最低標得標 3 93年度軍護課程參考書籍案 183,120 同上 1 94年度軍訓護理課程輔助教學書籍採購 179,200 95年度軍護課程參考書籍 280,800 2 96年度軍護課程參考書籍 148,000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印製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教科書招標作業 959,910 臺北市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印製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教科書 579,313 臺北市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印製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教科書 540,790 4 臺北市94學年度第1學期印製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教科書 541,990 臺北市94學年度第2學期印製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教科書 539,765 6 96學年度電腦教科書採購(立威出版社之『PhotoImpact 12』『Flash8』合訂本) 170,200

15 貳、共同供應契約 2.1.依據 1.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工程會88.5.17工程企字8806853號令)
2.教育部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作業要點:( 台國(二)字第 C號令) 1)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要點3) 2)訂約機關: 指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機關。(共3) 辦理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採購之訂約機關學校,為負責議價作業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指定之學校。(要點4)

16 共同供應契約 為避免爭議,爰不宜由一專責單位固定每年承辦,仍宜由各縣市輪辦參與相關工作。(教育部96.3.6「國民中小學教科書計、議價作業檢討暨國小生字語詞簿(作業本)使用相關事宜研商會議」決議事項) 3)適用機關: 應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之機關。(共3) 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採購之適用機關學校,為委託訂約機關學校辦理該共同供 應採購之全國各國民中小學及機關。 (要點5) 4)採購標的: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標的,為國民中小學各領域教科圖書(含習作)、彩色大字體教科書及點字教科書。(要點6)

17 2.2.訂約機關辦理原則 2.2.訂約機關辦理原則(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一.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採93) 二.為促進競爭,並增加機關視需要選擇供應廠商之機會,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之報價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原則;其他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如願減至最低標報價者,亦得併列為得標廠商」之決標方式。(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三.訂約機關得向適用機關收取必要之費用。(共15) 四.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供各機關利用。(共7)

18 訂約機關辦理原則 五.訂約廠商於本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適用機關或他人者,訂約機關得與廠商協議變更本契約。廠商無合理事由而不減價者,訂約機關得終止契約。(共9) 六.廠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訂約機關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共10) 七.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彙報及依採購法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等事項,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原則。(共12) 八.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能解決者,由訂約機關處理之。(共13)

19 2.3.適用機關注意事項 2.3.適用機關注意事項 一.適用機關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時,程序應依共同供應契約明訂之方式為之。(共8)
二.適用機關應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並於辦理採購時通知訂約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本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共6) 三.正當理由:例如價格較低、功能不同、緊急需用等,係由採購機關自行認定,一旦認定自行採購,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毋需訂約機關之核准。 ( 工程企字第 號函送檢討89.6.7「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執行現況」會議紀錄) 四.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招標文件應載明)(共4第1項第6款)

20 共同供應契約 五.訂約機關與得標商簽約後,各適用機關毋需於辦理採購時再與得標商個別簽訂契約。( 工程企字第 號函送檢討89.6.7會議紀錄)(共2第2項) 六.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二年為限。,如約期過長,得標廠長期占有市場,亦有不宜。 七.適用機關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後續之驗收及付款,以逕與廠商為之為原則;惟當適用機關與廠商發生爭議未能解決時,則由訂約機關處理。(共8、13) 八.契約之有效期及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 (共第4條第1項第3款) 十.廠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內對一般大眾之促銷或減讓活動,其價格或條件優於本契約時,應一併適用於適用機關。 (共第4條第1項第4款)

21 共同供應契約 十一.可否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附加採購?
1.原則:因適用機關僅係依照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不得逕與廠商以附約方式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相關配備項目。(除10萬元以下) 2.10萬元以下: 1)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以外者,其採購金額合計如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機關逕洽廠商採購者,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94.1.5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18次會議紀錄陸六)即機關如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相關配備項目,其附加採購金額合計如為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得自行與立約商議定價格後,於訂購單上另行加註逕洽立約商提供,並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

22 共同供應契約 2)如需附加採購契約外之配備,10萬元以下者,可於訂貨單上另行加註洽該商提供。( 工程企字第 號函送檢討89.6.7會議紀錄) 3.採購金額合計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辦理者,招標程序不得免除,機關應自行依法辦理招標,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併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23 2.4.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2.4.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一.各縣市政府指定之訂約機關均可利用工程會建置之共同供應契約資訊網站。有關「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之運用、操作、訓練等事宜,如有任何疑問,得逕洽系統維護廠商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 二.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時,自96年4月27日起,該項次之訂購總金額超過10萬元者,應依「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勾填擇定廠商之理由。 ※三.「臺北市政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要點」規定自 起廢止,本府暨所屬機關(構)、學校列為臺灣銀行辦理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項目之適用機關。

24 參、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招標作業 3.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辦理原則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地方政府得另定招標方式, 地方政府未定者,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採購法第23條,※本府未另訂)。 二.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決標方式: 1.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 2.限制性招標最低標決標 3.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單最低標決標 4.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單及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5.選擇性招標個案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亦得依採購法第21條之規定,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惟仍應符合採購法第20條各款規定之情形。(工程會 及 號函) 6.選擇性招標經常性採購

25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25

26 3.2.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3.2.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法49) 二.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未達第2條第1項第3款) 三.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之公告已包括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需之一切資料者,得免另備招標文件; 四.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未達3) 案例

27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五.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並視需要於審查後通知擇定之廠商遞送正式文件。前項通知結果,遞送正式文件之廠商未達三家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未達第4條第2項) 六.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廠商家數為數甚多時,得擇價格較低且符合需要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擇符合需要之最低標廠商議價。未能完成議價時,得依標價次序,由價格較低者起依序洽其他符合需要者議價。(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項次12) 七.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之程序,除公告或招標文件已訂明開標時間地點者外,不適用本法開標及監辦程序。(未達第4條第1項)

28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八.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審查決定」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得免開標、監辦之程序,惟後續之比價或議價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29 限制性招標 3.3.限制性招標最低標決標 一.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未達第2條第1項第1款) 二.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未達第2條第1項第2款) 三.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未達第2條第2項) 四.簽報單位應就個案敍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而非於簽呈內提列多家廠商供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擇優指定之。(工程會 企字第 號函)

30 Q&A:是否須訂定招標文件?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機關是否須訂定招標文件?是否須辦理領標?
1.是否訂定招標文件供廠商領標,由招標機關視採購個案需要自行衡酌。工程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中所建置之「公開取得廠商報價或企劃書」之網頁,其附註欄可供繕打1000個中文字,機關於網路公告倘已包括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需之一切資料,即得免另備招標文件。 2.如上述輸入容量不敷需要,建議於傳輸資料時,另以

31 Q&A:是否須於一定時間地點公開開標?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如廠商報價高於底價時,是否須於一定時間地點公開開標,並邀請廠商到場參加比減價? 1.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屬詢報價性質,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得免開標程序。 2.其後議、比價之作業程序及規定,適用本法關於限制性招標之規定。 3.至於是否邀請廠商到場參加比減價,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自行決定。(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32 Q&A:是否要製作開、決標紀錄?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開標是否要製作開、決標紀錄,記載減價過程?
決標紀錄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辦理。(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33 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於未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前,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案例3.1 3.2 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於未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前,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解析3.1 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應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方”可改採限制性招標。(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 2.若於第一次公告前即已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即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自得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事先簽准”

34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案例3.2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僅取得1家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方式辦理,底價未參考廠商報價重新訂定。

35 解析3.2 1.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3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者,仍應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訂定底價。(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 工程企字 號函) 2.建議:為提升採購效率,機關得依其內部控制機制,訂定核定底價之授權規定,以因應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時,重行核定底價之需,避免因原核定底價人員不在,影響標案之進行。(如: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原依機關內部規定,機關首長授權主任秘書核定底價,得修訂原機制,訂定主任秘書就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重行核定底價之授權人員,得授權一人以上,並得授權予指派之開標主持人員;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後,亦得維持原訂底價。)

36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案例3.3 ○高中辦理95學年度畢業紀念冊採購案,採購金額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評審方式辦理。惟未訂底價,經評審後無議價程序即決標予最優勝廠商。

37 解析3.3 1.「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而非逕予決標。機關應依上開規定及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三、(六):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兩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規定,依採購案件性質於招標文件明定決標方式。 2.本案核有「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案例」十(一):「未達公告金額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於擇定符合需要者後未再洽其議價或比價。」之情形。

38 3.4.參考最有利標 3.4.1.參考最有利標作業程序 一.前置作業:(採49、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1.確認採購標的屬適合採行取最有利標精神之理由,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手冊貳三(一)) 2.屬公開取得,得先簽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將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二.作業程序: 1.準備招標文件: 於招標文件內載明將考量廠商投標內容之整體表現(須併提供評審項目及其權重或配分),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2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 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之公告已包括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需之一切資料者,得免另備招標文件。(未達3)

39 3.4.參考最有利標 2.得不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得於機關成立評審小組) 3.機關自行訂定評審須知。招標文件或公告應載明決標方式:
A.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 B.依符合之序位依續議價; C.擇符合需要者比價 4.招標公告→辦理公開取得廠商企劃書及書面報價公告。(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等標期→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並視案件性質及廠商準備作業所需時間延長之。 合格廠商須有3家以上,得先簽准,未達3家,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40 3.4.參考最有利標 5.擇符合需要: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標準、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可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以擇定最符合需要者。 是否成立工作小組,亦由機關自行決定。 6.評審結果簽報首長核定(參考)。 7.決標會議: 通知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後決標。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最有利標精神擇定最符合需要者後,仍應辦理議價或比價後決標。(監辦、紀錄)

41 3.5.其他規定 一.等標期: 1.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者:不得少於7日。 2.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不得少於5日。
3.取消、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後重行招標;暫停後續行招標: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截止後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於其後三個月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不得少於3日。 4.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二.底價訂定之時機(細則54) 1.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2.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42 其他規定 三.監辦 (一)監辦之定義與執行 1.監辦: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之程序。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細則11) 2.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細則11) 3.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細則11)

43 其他規定 (二)機關之監辦 1.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承辦採購或履約管理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指定主(會)計單位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但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得通案指定。(※臺北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3) 2.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監辦辦法8) 3.有關單位:指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但無該單位者,得免指定之。(辦法3) 4.承辦採購或履約管理單位,應於截止收件或辦理驗收至少一日前檢送規定文件通知監辦單位監辦。(辦法3) 5.有前揭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者,主(會)計或有關單位經單位主管核定,得不派員監辦,並應於監辦日期屆至前,通知採購或履約管理單位。

44 其他規定 6.「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規定之特殊情形之一,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惟該「得不派員監辦」之核准,應以逐案簽辦為原則,以免濫用或違反同辦法第6條規定。(工程會 企字 號函) 7.有前揭辦法第5條規定之情形,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得核准不派員監辦。(廠商提出異議、申訴、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承辦採購或履約管理單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監辦時,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敘明。 (辦法5) 8.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無須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辦法6)

45 其他規定 9.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並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之。無監辦者,紀錄應載明其符合規定之特殊情形。
(三)書面審核監辦應注意下列規定: 1.「書面審核監辦」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會同監辦採購辦法4) 2.「書面審核監辦」之簽准,可採通案簽准方式處理,惟該通案之適用情形應明確敘明,監辦單位並應審慎依循。( 工程企字 號) 3.紀錄應由各相關人員簽名後,並同有關文件送監辦人員,監辦人員應於紀錄上標註「書面審核監辦」字樣,並應於紀錄簽名。(監辦採購辦法7)

46 肆、決標後階段採購作業程序 4.1.開標結果之紀錄 一.開標結果之紀錄類別: 開標結果,無論決標與否均應製作紀錄:
1.開標紀錄:辦理開標時應依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製作紀錄,因有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之ㄧ不予開標者,製作開標紀錄,並應記載其理由及依據。 2.流標紀錄:因合格廠商未達法定家數,製作流標紀錄,並應記載流標原因,其記載事項,準用開標紀錄之規定。(細51) 3.廢標紀錄:開標後未能決標者,應製作廢標紀錄,並應記載廢標原因,其記載事項,準用決標紀錄之規定。 (細68) 4.決標紀錄:機關辦理決標時應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製作紀錄。

47 開標結果之紀錄 二.紀錄之格式內容: 1.格式內容應參照本市施工規範00462「工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 紀錄表」。
2.採購單位應依每一開標作業紀錄資格、規格、價格審查結果及後續每次減價過程、決標金額等程序,流標、廢標及決標依據;最低標標價偏低處理情形;超底價決標之處理程序等。 3.開標紀錄內容:(細51) 1)有案號者,其案號 2)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3)投標廠商名稱 4)有標價者,各投標廠商之標價 5)開標日期 6)其他必要事項。

48 開標結果之紀錄 4.決標紀錄內容:(細68) 1)有案號者,其案號 2)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3)審標結果 4)得標廠商名稱
5)決標金額 6)決標日期 7)有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或綜合評選者,其過程 8)超底價決標者,超底價之金額、比率及必須決標之緊急情事 9)所依據之決標原則 10)有尚未解決之異議或申訴事件者,其處理情形。

49 開標結果之紀錄 5.決標紀錄表應載明審標結果,即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對不合格之廠商,應於決標紀錄表敘明其原因及依據,俾利投標廠商了解不合格廠商之原因及其依據何項規定,以杜爭議。(細68第1項第3款、 府工採字第 號函) 6.上述紀錄完成後,應由承辦人員、紀錄、主持人、監辦人員、列席人員等會同簽名;有決標對象者,並應請得標廠商代表簽名。

50 4.2.開標結果之通知 一.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1.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結果之通知:
1)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採51) 2)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10日。經廠商請求者,得以書面為之。(細61) 2.決標結果之通知: 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 (自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採61) 2)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將決標結果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者,其通知應包括下列事項:(細85)

51 開標結果之通知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三、得標廠商名稱。 四、決標金額。 五、決標日期。
4.無法決標者,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理由。(細85) 5.對於開標時到場之廠商,可當場提供書面通知。如有廠商未到場,仍應依採購法規定辦理。其『當場提供書面通知』,可以『當場以決標紀錄送交各投標廠商並請其簽收之形式』為之,惟該決標紀錄內容需包括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臺北市政府 府工採字第 號函、工程會89.2.3工程企字第 號函)

52 4.3.決標結果之公告 一.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自決標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無法決標者,亦同。(採61及細則84、85) 二.定期彙送: 1.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採62) 2.機關應利用電腦蒐集程式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決標結果已依規定將決標金額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者,得免再行傳送。(細則86) 3.機關辦理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附記五)

53 決標結果之公告 4.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自90.1.1起,各機關決標資料彙報月報表及月報明細表,由各機關依採購文件保存作業規則規定,自填製之日起保存3年,免另彙送上級機關提報工程會。 各機關承辦採購單位應於決標當月之次月底以前,填製上開月報表及月報明細表,送主(會)計核章後,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置於專卷保存。 工程會將不定期抽查。 各機關之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亦得比照辦理抽查。

54 4.4.採購文件之保存 一.須保存之採購文件: 1.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採購全部流程之招標、決標、訂約、監工日誌、施工圖說、圖畫照片、錄影存證或其他機關內部之簽呈文件等,均屬採購法第107條規定必須保存之採購文件。(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2.小額採購,其無招標文件、書面報價、企劃書、審標、決標及契約文件者,免另備具乙份文件保存於指定之場所。(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3.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者,建議各機關於辦理廠商評選時,予以錄音或錄影,併同採購文件保存。(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55 採購文件之保存 二.採購文件保存之場所: 1.機關辦理採購之文件,除依會計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保存者外,應另備具一份,保存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採107) 2.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O 號令) 1)機關存放檔案場所。 2)機關辦公場所。 3)本法第4條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場所。 4)本法第5條及第40條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或機關之場所。 5)本法第106條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該駐國外機構之場所。 6)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56 採購文件之保存 前項第3款及第4款之場所,機關應於補助或委託時予以敘明。
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國內機關之採購,或外國法人或團體接受國內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採購,應另備具一份保存於國內機關之場所。 三.採購文件之保存年限:(國家檔案局:各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行政類-採購業務)) 1.未達巨額:自機關開始計劃至廠商完成契約責任期間(含未得標廠商及流標或廢標)所產生之採購文件:5年 2.保存年限:自全部驗收之日起算;無驗收程序者,保存年限自最後付款之日起算。 3.其他保存年限如附表:

57 項目編號 項目 內容描述 保存年限 備註 20年 30年 5年 10年 1年 3年
58 項目編號 項目 內容描述 保存年限 備註 巨額採購 消耗性質 20年 自全部驗收之日起算;無驗收程序者,保存年限自最後付款之日起算 -2 非消耗性質 30年 060702 未達巨額 自機關開始計劃至廠商完成契約責任期間(含未得標廠商及流標或廢標)所產生之採購文件 5年 060703 終止或解除契約,且未重行辦理招標 自機關開始計劃至終止或解除契約期間所產生之採購文件 保存年限自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起算 060704 取消採購 自機關開始計劃至取消採購期間所產生之採購文件 10年 保存年限自取消採購之日起算 060705 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甄選投資廠商 自機關開始計劃至廠商完成契約責任期間所產生之採購文件 保存年限自廠商完成契約責任之日起算保存年限自標的報廢之日起算 060706 與採購標的之設計、結構或安全有關之資料 採購案件自機關開始計劃至標的報廢期間所產生之採購文件 1年 060707 採購爭議處理 採購爭議(含司法訴訟、訴願、仲裁、調解等)相關文件 司法裁判書、訴願決定書、仲裁判斷書、調解書及審議判斷書之保存年限自收受送達之日起算 060708 -1 一般採購管理 本機關採購稽核、採購事項蒐集、公告、協調、案例態式等週知性文件 3年 收受他機關採購稽核、採購事項蒐集、公告、協調、案例態式等週知性文件 58

58 標的名稱 採購前置作業文件 (選用階段) 招標文件 底價核定文件 開(決)標文件
※ (機關全銜) 000案採購文件存檔資料一覽表(參考) 標的名稱 類別 項次 文件資料名稱 頁數 備註 採購前置作業文件 (選用階段) 1 教科圖書評審委員會審議會議記錄 2 公開陳列、報價相關資料 3 評審表、評審選用相關資料 4 審議結果之核定程序文件 5 訂書單… 招標文件 6 招決標方式及投標資格等標案相關簽稿(含附件) 7 全份招標文件(含招標公告) 8 限制性招標之邀商比議價之函文 底價核定文件 9 預估底價表(含簽) 10 預估金額之分析資料 11 底價表 開(決)標文件 12 資格審查表 13 規格審查表 14 評選/審查/評審等文書資料 15 開(決、廢)標紀錄表 16 押標金審核登記暨簽收開(決)標紀錄表 17 決標報告單 18 決標通知書 19 決標公告 59

59 投標文件(含審標文件) 其他 疑義異議處理文件 契約文件
60 投標文件(含審標文件) 20 拒絕往來廠商資料總集 21 外封 22 証件封(含所附資格証件) 23 規格封(含規格文件) 24 標單封(含工程標單、詳細表、磁片) 25 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 26 投標文件電子檔 其他 27 招標文件電子檔光碟片 乙份 疑義異議處理文件 契約文件 契約(含圖說) 契約陳核用印原簽(含附件) 備註: 1.本表僅提供參用,機關仍得依需求增刪修正,以符實意。 2.若有併案辦理情形者,契約文件、規劃設計文件及招標文件等應各案分別敘明各項之頁數為宜。

60 訂約作業 6.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63點: 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主辦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之。 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主辦單位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7.將擬妥之契約文件1份(或全部所須份數)交得標廠商依個案需求複製裝訂契約書,正本甲乙雙方各執1份,副本數份,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8.契約書校對無誤後,應加蓋得標廠商、機關騎縫章(至少正本) ,修正處並應經雙方蓋章,於得標廠商用印後,簽請機關用印。

61 伍、履約管理 共同供應契約履約階段應注意重點:(以96學年度為例)
機關應依契約文件規定履約,參考「96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審定本教科圖書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下稱本契約)及採購法相關規定,履約階段應注意重點:(*非本契約約定) 5.1.一般事項 *一.適用機關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後續之驗收及付款,以逕與廠商為之為原則;惟當適用機關與廠商發生爭議未能解決時,則由訂約機關處理。(共8、13) 二.適用學校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之程序,由適用學校逕與乙方為之。 三.訂約機關與得標商簽約後,各適用機關毋需於辦理採購時再與得標商個別簽訂契約。( 工程企字第 號函送89.6.7「檢討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執行現況」會議紀錄

62 5.2.契約期間;5.3.契約價金 四.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或試圖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5.2.契約期間
一.依契約所載期限。(96學年度:本共同供應契約自生效日起至97年7月31日止。) 二.教科圖書審定執照有效期限較前述日期早者,該本教科圖書依其執照有效期限內之適用學期結束日,為履約期限。 5.3.契約價金 一.教科圖書之單本總價,不因適用學校而有差異。 二.本契約價金之給付,依實際供應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本總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數量給付。 三.各適用學校向乙方採購之數量如未來有增減之數量者,其價款依照本契約所訂單本總價核計之。

63 5.4.交貨期限 四.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向乙方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為同一領域(學科)第二學期之教科書(含習作),其金額以同一領域(學科)第一學期教科書(含習作)每頁單價計算之。 5.4.交貨期限 一.第一學期: 乙方應於 前依各適用學校要求,將教科圖書如數送至各適用學校。適用學校無法於前開期限收貨時,應於交貨期限前通知乙方,乙方依其通知交貨。 視障學生暨其視障輔導老師所使用之彩色大字體教科圖書及點字教科圖書部分,乙方除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因素外,應於 前將全書的第一卷如數送至各適用學校,其餘彩色大字體教科圖書及點字教科圖書應於 前全部供應完畢。

64 5.4.交貨期限 二.第二學期: 乙方應於 前依各適用學校要求,將教科圖書如數送至各適用學校。適用學校無法於前開期限收貨時,應於交貨期限前通知乙方,乙方依其通知交貨。 視障學生暨其視障輔導老師所使用之彩色大字體教科圖書及點字教科圖書部分,乙方除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因素外,應於 前將全書的第一卷如數送至各適用學校,其餘彩色大字體教科圖書及點字教科圖書應於 前全部供應完畢。 三.交貨日期之認定: *若適用機關急需,可於下訂之前,先與立約商協議交貨期限。 交貨日期以確實將教科圖書送達各適用學校經該校簽收之日期為準。

65 交貨期限 四.增購: 1.期限:適用學校如需增購教科圖書,應在開學之日起二週內辦理,並由各適用學校自行向乙方訂購。
2.方式:郵寄訂購應以掛號為之;傳真訂購須向乙方確認,並由乙方回傳註明「訂單已確認」字樣。 3.交貨期限:一般教科圖書之增訂,乙方應於接獲適用學校訂單之次日起五日內送達。 4.彩色大字體教科圖書及點字教科圖書之增訂:乙方應於接獲適用學校訂單之次日起12日內送達第一卷,其餘各卷應於增訂第一卷最終送達期限之次日起30日內送達。本期限如較非增訂教材規定之交貨期限為早時,依非增訂教材交貨期限為之。

66 5.5.交貨方式 5.5.交貨方式 一.乙方所供應之教科圖書,應與各適用學校訂購數量相符,並將教科圖書送達各適用學校,除另有規定外,應為未經使用之全新品。 二.教科圖書應覆以外包裝,以有效保護教科圖書在運輸至各適用學校前之完整性,以及避免日曬雨淋,並應於適當位置標示教科圖書之種類與數量,以方便清點. 三.乙方所供應之教科圖書,如有破損、變形、短少、水漬、外物污染等情事,應由乙方無償負責更換。如有可向運送人索賠之處,亦由乙方自行負責,且乙方不得以其與運送人間之索賠事項,延遲或規避履約責任。 四.除非各適用學校同意,乙方不得要求於上班以外時間辦理交貨。(上班時間係指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五.乙方應依各適用學校訂購數量,將教科圖書送達各適用學校所指定之適當地點,各適用學校應考慮運送車輛出入之需要,給予必要之協助。 *六.建議:交貨經校方確認後,除於交貨單簽收及註明日期外,另製作書面紀錄由雙方簽認,以避免爭議。

67 5.7.履約管理 5.7.履約管理: 一.履約標的未經驗收前,適用學校因需要使用時,乙方不得拒絕。但應由雙方會同使用單位協商認定權利與義務後,由適用學校先行接管。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遺失或損壞者,應由適用學校負責。(*建議得先辦理分段查驗或部分驗收,以避免爭議) 二.採購標的之包裝及運輸方式,契約未訂明者,由乙方擇適當方式為之。包裝及運輸方式不當,致採購標的受損,除得向保險公司求償者外,由乙方負責賠償。 三.乙方送交甲方議價之樣書,經查證與教育部審核通過內容或實際送交適用學校成書之核算頁數不符者,乙方除應退還各適用學校溢收之教科圖書價款外,另處罰履約保證金之20%,甲方並得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辦理。

68 5.8.驗收作業 5.8.驗收作業 一.本採購案,逕行由各適用學校與乙方辦理驗收程序。
二.各適用學校採購之教科圖書全部交清,乙方即應通知適用學校,適用學校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可得驗收之日起30日內依照法定程序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驗收時適用學校應通知監辦單位派員監驗, 乙方並應派員參加,乙方如未派員參加,則視同乙方接受各適用學校清點之數量及驗收之結果。 *三.驗收人員之指派與分工 機關應指派承辦採購單位以外且具有實務經驗之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並依規定報請機關主會計或(及: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有關單位派員監驗。

69 驗收作業 「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凡經機關首長指派實際辦理採購事務之人員均屬之,並不以機關之總務、庶務人員為限。(工程會 工程企 號函) 1.主驗人員: 1)人員: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採71)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最基層之承辦人員不得為所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採71) 2)分工:主持驗收程序,逐項或抽查驗核有無與契約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細91) 2.會驗人員: 1)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 2)分工:會同逐項或抽查驗核有無與契約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之處置。(細91)

70 驗收作業 3.監驗人員: 1)人員: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人員 2)分工:監視驗收程序。(細91) 4.協驗人員:
1)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2)分工: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事項單純者,得免派之。(細91)

71 驗收作業 *四.分段查驗與部分驗收 一.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細99) 二.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採72) 三.部分驗收程序與驗收相同。 四.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末期)之用。(採70) 五.分段查驗,不適用採購法第12、13條監辦規定。(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72 驗收作業 *五.驗收紀錄(細96) 一.驗收時應“當場”製作驗收紀錄,由參與驗收代表簽認驗收結果及協議事項。
二.記載下列事項:1.有案號者,其案號。2.驗收標的之名稱及數量。3.廠商名稱。4.履約期限。5.完成履約日期。6.驗收日期。7.驗收結果。8.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款規定不符者,其情形。9.其他必要事項。(採72、細96) 三.機關辦理驗收,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為之。驗收前之檢查、檢驗、查驗或初驗,亦同。 四.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不接受監辦人員所提意見者,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73 驗收作業 六.驗收缺點改善 一.適用學校驗收時,如發現教科用書規格或品質有瑕疵或與契約規定不符時,乙方應於適用學校通知之日起五日內負責改善或更換完妥,其因而所發生之各種國內外之稅捐及費用,概由乙方負擔,如必須之退運、補運作業概由乙方負責。 二.乙方所交教科圖書有瑕疵或不符契約規定,未能如期完成改正、拒不改善、換貨、補交者,除不支付該部份契約價金外,甲方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處理。其違約金自改善期限次日起計罰。 適用學校如不欲保留乙方繳交有瑕疵或不符契約規定之教科圖書,乙方應在通知期限內,將該教科圖書自行領回,否則適用學校將不負保管之責。 →適用學校應將前揭情事報予訂約機關處置。

74 5.9.減價收受 *5.9.減價收受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二.依前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 (※本市府工程契約43條規定:按工料差額扣減,並處以5倍違約金其總額不得逾詳細價目表所定該項之金額)

75 減價收受 三.機關依採購法第72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減價收受,如未於查驗或驗收不合格後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則不適用本法第101條第8款之規定。 →適用學校應將該等情事報予訂約機關知悉。

76 5.10.逾期罰則 5.10.逾期罰則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乙方如不依照契約規定期限交貨,應按逾期之日數(含星期例假日)
每日賠償適用學校損失按該校該領域(學科)結算總金額3%計罰違約金, 罰款最高上限為該校該領域(學科)結算總金額之20%, 該違約金,適用學校得在乙方貨款內扣除, 如有不足,得向乙方追繳之,或通知訂約學校(即甲方)自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二.廠商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三.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四.採部分驗收者,得就該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

77 逾期罰則 立約商延誤交貨,是否以違約論處?
1.廠商延誤交貨,應通知訂約機關;如有違反本法第101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同條款及第102條規定處理。(工程會89.6.7會議紀錄) 2. 如廠商無書面通知且遲未交貨,建議: 1)請函催依約儘速交貨,並將廠商違約情形副知訂約機關。 2)機關完成收貨驗收合格時,請依約先行計扣罰款,餘款再撥付廠商。 3)若廠商仍無法交貨,除依契約計扣罰款,並請函告訂約機關,依約沒收其履約保證金暨其孳息;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處理。

78 5.11.核發驗收證明書 5.11.核發驗收證明書 一.依「96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審定本教科圖書採購共同供應契約」十(五)規定:「驗收合格後,各適用學校應於15日內填具一次結算驗收證明書,並依規定辦理付款。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其他法規規定說明如下: 1.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除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第1項第1款(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者外,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得由機關視需要填具之。(細101) 2.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勞務驗收準用之。(採73)

79 核發驗收證明書 3.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15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細101) 4.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機關依採購法第73條及細則第101條規定,於驗收完後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予廠商者,其開立之對象應僅限為該採購契約之當事人;另如得標廠商已依本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辦理,其要求就分包部分開立證明文件予分包廠商者,尚無不可,但開立予得標廠商應將該分包部分扣除。

80 履約保證金 6.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9.其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應由乙方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1 爭議處理 *1.廠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訂約機關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共10) *2.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彙報及依採購法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等事項,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原則。(共12) 本校與供應廠商發生履約爭議時,經協調仍未能解決,應如何處置? 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能解決者,由訂約機關處理之。」

82 陸、意見交流(一) 1.承辦縣市完成議價程序並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各適用學校是否需再與供應廠商訂定契約及議約、收繳履約保證金等採購程序?
1.訂約機關與得標商簽約後,各適用機關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毋需於辦理採購時再與得標商個別簽訂契約。(工程會89.6.7「檢討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規定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執行現況」會議紀錄) 2.契約已由訂約機關與廠商簽妥並收妥履約保證金,機關免再與廠商簽約及收取履約保證金。 3.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作業程序為: 1)訂約機關:辦理招標、訂約、履約爭議處理、不良廠商處置、履約保證金處置等作業 2)適用機關:利用已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訂購 廠商直接向訂購機關交貨、履約 適用機關自行辦理驗收及付款。

83 意見交流(二) 2-1.教科書因各領域使用版本不同,故有不同的供應廠商,且送書的時間亦不相同,如何辦理驗收? 參考見解:
1.不同的供應廠商,依全國議價模式之審定版教材,係就不同版本分別訂約,爰不同版本之不同供應廠商,應分別依其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交貨、驗收及付款等履約程序。 2.如同一供應廠商,依適用機關要求有分批交貨之情形,得於全部交貨完成後一次辦理驗收作業;或分批交貨完成後以分段查驗或部分驗收方式辦理。 分段查驗或部分驗收辦理程序規定,請參考§5.8.四。

84 意見交流(二) 2-2.驗收紀錄如何製作?

85 驗收紀錄 1.案號 2.驗收標的之名稱及數量 3.廠商名稱 4.履約期限 5.完成履約日期 履約有無逾期 6.驗收日期 7.驗收結果
是否合格 8.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款規定不符者,其情形 改善期限 9.他必要事項。 94

86 1.各類科圖書應分別依契約規定逐一查驗。(逐項或抽查驗核有無與契約規定不符)
驗收經過: 1.各類科圖書應分別依契約規定逐一查驗。(逐項或抽查驗核有無與契約規定不符) 2.應載明 1)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及其情形 2)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及其情形 95 驗收結果:應載明是否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 →驗收結果是否合格 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換貨之期限:驗收結果若有與契約未符之處,應於本欄位明訂改善之期限。 機關應注意,必須於期限屆止之次日前辦理複驗。(5日)

87 驗收缺失態樣1 1.無驗收紀錄 Q: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採72) 驗收缺失態樣2 2.雖有驗收紀錄,惟格式不符本府各機關適用之版本,從上無法確認驗收日為何日? Q1:驗收之紀錄,記載事項應依細則第96條規定辦理。 Q2:格式應符合本市施工規範00564「驗收紀錄」所訂格式。

88 驗收缺失態樣3 3.某國中辦理94學年第2學期教科書驗收之簽呈,第5點「為簡化行政作業流程,擬於簽陳內直接載明主驗人、會驗人…」。 Q: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採71)

89 驗收缺失態樣4 4.主驗人資格不符相關規定 Q1:按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3項「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係為避免球員兼裁判,落實公正公開之程序。 Q2:「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承辦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凡經機關首長指派實際辦理採購事務之人員均屬之,並不以機關之總務、庶務人員為限。 (工程會 工程企 號函)

90 驗收缺失態樣5 5.逾期辦理驗收 Q1:依本共同供應契約規定:適用學校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可得驗收之日起30日內依照法定程序辦理驗收。 Q2:依「臺北市政府採購人員獎懲要點」七(一):「履約管理人員,…無正當理由延誤驗收程序,經採購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採購機關得審酌其情形輕重給予申誡以上之處分。

91 意見交流(二) 2-3.結算驗收證明開具的時間為何?(依契約規定於驗收合格,15日內填具一次結算驗收證明書並依規定辦理付款)
1.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1條第2項規定: 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15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2.如有採部分驗收情形者,應於全部驗收完畢後15日內填具。

92 意見交流(三) 3.學校如於訂書單備註書籍送達時間,如廠商未在學校要求送書之期限內送達,惟未逾契約規定之期限,是否有違反履約期限之情事?
參考見解: 1.契約已規定交貨期,貨品係由立約商逕送適用機關,若適用機關急需,可於下訂之前,先與立約商協議交貨期限,倘已下訂,可電洽廠商儘速交貨。 2.廠商交貨超過契約規定交貨期,依契約條款規定計算可歸責於立約商之逾期天數核計逾期罰款。 3.如廠商未在學校要求期限內送達,惟未逾契約規定期限,並未違反契約約定。 4.建議於訂貨前,就交貨期限先與立約商訂定契約補充協議,並約明逾期之處置(如依本契約逾期罰則辦理),由雙方正式用印。

93 意見交流(四) 4.非審定版之教科圖書採購,評選出版本後之後續採購如何辦理較為妥適?

94 …如對於教科書之選擇,已有良善之機制,…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以該出版商為獨家供應廠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參考見解: 1.依工程會88.8.5工程企字第 號函示: …如對於教科書之選擇,已有良善之機制,…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以該出版商為獨家供應廠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立法院第五屆第一會期「教科書開放審定本後所衍生問題之檢討與改進」專案報告: 教科圖書經選定後,其採購作業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之財務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以該出版公司為獨家供應廠商採限制性招標,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相關程序辦理。 3.建議: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應以教科書之選用程序係經“良善之機制”者為限,亦即應先依「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教科圖書選用原則」經各領域(科)教科圖書評選小組審慎選用之程序。其他,經選用後以公開招標或公開取得(最低標決標)方式亦屬可行。 4.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同意不宜以公告方式辦理外,均應上網刊登公告。(※北市府 府工三字第 號函) 103

95 意見交流(五) 5.各領域的評選表單等相關資料保存之年限?如何保管該等資料? 缺失態樣
稽核中即發現有部分學校將教科圖書採購作業之相關文件以「無保存之必要」為由而銷燬之,以致無法對是類學校進行稽查,進而影響本次稽核之完整性。 各領域的評選資料於評選後,由領域自行收存,各領域以為評選後無需保留,未能將領域評選相關送交承辦單位與教科書相關採購資料集中保存,承辦單位亦不知要將評選資料集中歸檔保存。

96 參考見解:教科圖書之選用應屬其採購程序之前置作業,建議選用程序相關文件,併同採購文件保存,相關規定如下:
105 參考見解:教科圖書之選用應屬其採購程序之前置作業,建議選用程序相關文件,併同採購文件保存,相關規定如下: 1.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採購全部流程之招標、決標、訂約、監工日誌、施工圖說、圖畫照片、錄影存證或其他機關內部之簽呈文件等,均屬採購法第107條規定必須保存之採購文件。(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2.依政府採購法第107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文件,除依會計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保存者外,應另備具一份,保存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採購文件之保存年限請詳§4.4三) 3.「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教科圖書選用原則」第五點注意事項(六)規定:「教科圖書選用及採購作業過程應列入紀錄,並歸檔保存備查。」 4.未達巨額:自機關開始計劃至廠商完成契約責任期間(含未得標廠商及流標或廢標)所產生之採購文件:5年。

97 柒、參考資料 7.1. 教育部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作業要點 7.2. 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教科圖書選用原則
7.3. 臺北市國民小學選用教科圖書參考事項 7.4.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組織運作要點 7.5.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科圖書選用及代辦採購要點 立法院第五屆第一會期「教科書開放審定本後所衍生問題之檢討與改進」專案報告 7.7.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北市教國字第 號函 7.8. 中華民國教育部 96年4月11日台國(二)字第 B號令等 7.9. 教科書評選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例宣導

98 7.1.教育部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作業要點
93年10月26日台國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 96年11月7日台國(二)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所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 選用之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事宜,以提高行政效率,並減輕家長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由本部或本部指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受指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負責二學年度教科圖書計價、議價作業,並於前一學年度即開始規劃相關事宜。 三、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四、辦理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採購之訂約機關學校,為負責議價作業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其指定之學校。 五、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採購之適用機關學校,為委託訂約機關學校辦理該共同供應採購之全國各國民中小學及機關。 六、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標的,為國民中小學各領域教科圖書 (含習作) 、彩色大字體教科書及點字教科書。 七、負責計價作業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採購計價作業小組,負責制定、審議教科圖書共同供應契約價金計算方式等事項。前項作業小組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該府教育局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該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政府機關代表:其中應包括國立編譯館代表、該年度負責計價作業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該年度負責議價作業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次年度負責計價作業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及其餘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 107

99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其中應包括該年度負責計價作業之直轄市或縣(市)國民中學校長、國民小學校長。
教師團體代表:全國教師會代表及該年度負責計價作業之直轄市或縣(市)教師會代表。 家長代表:其中應包括全國家長團體代表、該年度負責計價作業之直轄市或縣(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團體代表。 專業團體代表:其中應包括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印刷工業技術研究中心、大學圖文傳播學系、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及會計師公會等專業團體代表。 八、前點所定作業小組之運作,依下列規定辦理: 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作業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表決時,得採無記名投票方式。 委員聘期為一年,均為無給職。 九、負責議價作業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議價作業小組,負責制定、審議教科圖書共同供應議價須知、共同供應契約及相關招標文件等事項。前項作業小組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該府教育局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指派具採購專業代表各一人擔任。 十、辦理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作業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計價、議價作業計畫、經費預算(包括其出席費、審查費等)報本部核定後實施,並俾憑補助。

100 7.2.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教科圖書選用原則(910324修訂)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國民中學教科圖書開放政策,促使本市國民中學依據教學專業、學生需求、民主參與之原則,經一定採選程序,選用最適用之教科圖書,特訂定本選用原則。 二、各校應成立教科圖書選用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書評會),審議教科圖書選用事宜。 (一)書評會由校長聘請各處室主任、各領域(科)召集人或代表、教師會代表(教師會應依會員與非會員人數之比例均衡原則推派代表;未設立教師會之學校,由校長聘請之)、家長會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邀請學生列席參與。並由教務主任擔任總召集人,教務主任因故無法擔任時,由校長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之。 (二)書評會下設各領域(科)教科圖書評選小組,分別由各領域(科)召集人負責召集,各領域(科)所有任課教師或代表參加評選事項。評選三種版本(含採用版本與備選版本),送書評會審議研定版本,如經審定合格未達三種版本,則核實評選。 三、各校教科圖書選用之規準如下: (一)符合課程標準或「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並經教育部審定合格,在期限內取得審定執照及領有未逾使用期限執照之教科圖書。 (二)適應學生學習方式與特性。把握符合教育原理、課程統整、基本能力之習得、學生身心發展、審查標準。 (三)考量教學專業發展與需求及學校本位課程發展與統整。 (四)過程應本專業、公開、公平、公正、合法、民主參與。 109

101 四、各校教科圖書選用之實施程序如下: (一)各校教務處或書評會應蒐集各領域(科)經審定合格教科圖書,同時在書展時間於圖書館或指定處所公開陳列各種版本。各領域(科)教科圖書廠商應同時提報書價,供學校參考。 (二)各領域(科)教科圖書評選小組依據選用原則,考量教科圖書各項屬性指標,設計適用的評審表。 (三)各領域(科)教科圖書評選小組詳加考量各版本教科圖書並填寫評審表,共同研議。 (四)各領域(科)召集人蒐集該領域(科)評審表及有關資料,送書評會。由書評會擇期召開會議並共同評選審議研定,決定教科圖書版本。 (五)書評會審議結果依行政程序送校長核定。 (六)各校依規定代辦採購事宜。 (七)各校應於開學前公告各領域(科)採用之書名、版本及書價,學生可自由採購。 五、注意事項: (一)各校同一年級同一學科於同一學年內以使用同一種版本教科圖書為原則,不得要求或強迫學生購買其他版本教科圖書,以避免增加學生及家長負擔。 (二)教科圖書選用應把握時效,需考量各項作業時程,務必於每學年開學前完成各項事務。 (三)各領域(科)應推舉負責人,對於已用之教科圖書,隨時蒐集使用者之意見並紀錄之,以作為下一學年選用之參考;並建立教科圖書選用評鑑與回饋機制。 110

102 (四)各校辦理教科圖書採購時,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五)評選採購事項列入視導與校務評鑑項目之一。 (六)教科圖書選用及採購作業過程應列入紀錄,並歸檔保存備查。 (七)同一學年度內以辦理一次評選作業為原則。若選用的版本於第二學期未獲審定通過,則需辦理第二次評選。 (八)辦理教科圖書評選採購人員應確實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嚴禁接受回扣、餽贈、抽取佣金等情事,秉持民主參與、公平、公正、公開、服務之原則,辦理教科書評選採購有關事宜。 (九)參與(或曾參與)各版本教科用書或參考用書之編審、顧問、試用人員及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不得擔任評選採購相關事宜工作。教育部所聘之教科用書審查委員不在此限。 (十)承辦監辦評選採購人員,離職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書商向原任職學校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六、各校應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規定並得參照本選用原則,訂定各校教科圖書選用辦法,並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111

103 7.3.臺北市國民小學選用教科圖書參考事項(九十年五月修訂)
一、 為配合國民小學教科圖書開放政策,輔導本市國民小學選用教科圖書,促進教育正常發展,特訂定本參考事項。 二、各校應選用合於下列規定之教科圖書: (一)選用依八十二年九月公布之國民小學課程標準所編輯之教科圖書時,應選用領有審定執照(未逾期限)之教科圖書。   (二)選用依八十九年三月公布之「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第一學習階段)暫行課程綱要」所編輯之教科圖書時,應選用領有審定執照(未逾期限)之教科圖書。   (三)學校得因應地區特性、學生特質與需求,選用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之自編教科圖書和教材。 三、各校選用教科圖書時,應以年級、年段或學科教學研究會(或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為單位組成教科圖書選用委員會,由教務主任擔任召集人,邀集下列人員,本合法、公正、公開、客觀及專業之原則共同研商決定: (一)教學組長及設備組長(或教務組長)。 (二)該科教學研究會召集人或學年(或年段)代表,以及對該科教材、教法有深入研究之教師。 (三)任教該年級該科全體教師。 (四)家長會代表。   前項教務主任因故無法擔任召集人時,由校長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之。   教科圖書選用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參與。 四、選用教科圖書之會議主席由委員互推之。 五、參與(或曾參與)各版本教科圖書編審之人員,不得擔任教科圖書選用委員會成員;另教育部所聘之教科圖書審查委員不在此限。 112

104 六、各校選用教科圖書之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事先公布選用程序及時間表。 (二)任課教師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或對該科教材、教法有深入研究之教師,蒐集數種版本教科圖書及有關資料詳加考量及填寫評審, 將評審表及有關資料薦送教科圖書選用委員會。 (三)教科圖書選用委員會蒐集有關人員所薦送之教科圖書評審表及有關資料,擇期召開會議共同研商決定版本。 (四)研商結果送請校長備查。 七、教科圖書評審表應包括教科圖書之物理屬性、內容屬性、使用屬性及發行屬性等指標。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 同一年級同一科目於同一學年內以採用一種版本為原則,不得要求或強迫學生購買其他版本教科圖書。 (二) 應注意學生學習之連貫性及教科圖書出版者提供每學期之詳細研發與編製計畫或成品之教科圖書 (三)教科圖書選用過程應做成紀錄,妥為保存,以備查考。 (四)各校除選用之教科圖書外,得依實際需要購置其他版本教科圖書存放圖書館(室),以供教師研究及指導學生參考之用。 (五)選用教科圖書應把握時效,務必於每年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六)對於已選用之教科圖書,應隨時蒐集使用者之意見,並以學期為單位,提供各該科教學研究會議決,以作為下一學年選用之參考。 (七)對於選用之教科圖書,應依規定之採購程序購買。 九、各校應參照本參考事項訂定各校教科圖書選用辦法,並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 十、本參考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補充規定之。 113

105 7.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組織運作要點
114 7.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組織運作要點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台國(二)字第 號函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定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所編輯之教科圖書,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規定,設各領域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定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審定委員會任務為依課程綱要、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等規定審定教科圖書。 三、審定委員會得依各領域學習階段分別組成。 四、審定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由本部就學術機關(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名單中遴聘之。 五、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採聘期制,聘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六、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開審查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委員應於會議前先行審閱書稿,並依會議通知所載方式、期日提出審查意見及親自出席審查會議。 前項審查會議,必要時得依學科性質分組開會。 七、審定委員會採合議方式,負責審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領域教科圖書。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七之一、審定委員會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提供書面意見或列席提供諮詢。 八、審定委員會委員不得擔任申請審定者教科書編輯、總訂正、顧問或其他相關職務。

106 7.5.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科圖書選用及代辦採購要點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1 年4 月4 日北市教2 字第 號函訂定發布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 年4 月13 日第9414 局務會議討論修訂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 年4 月20 日北市教中字第 號函修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高級中等學校教科圖書開放審定政策,促使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依據教學專業、學生需求、民主參與之原則,經一定程序,選購最適用之教科圖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應成立教科圖書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書評會),審議教科圖書選用事宜。 三、書評會由校長聘請相關處室主任、各科召集人或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等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生列席參與。由校長擔任總召集人或由校長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之。 四、書評會下設各科教科圖書評選小組,分別由各科召集人負責召集,各科所有任課教師或代表參加評選事宜。 五、教科圖書選用原則如下: (一)符合課程綱要或標準並經審定合格。 (二)適應學生學習方式、能力與身心發展及特性,並考量教育原理、課程統整、銜接及教學目標之達成。 (三)考量教師教學專業需求及學校本位課程或特色之發展。 (四)過程應本專業、公平、公正、民主參與。 (五)各年級同一學年各科使用一種且同一版本教科圖書為原則。 (六)因稀有類科、發展課程特色或適應學生特殊需要,如無審定本,得選用非審定本或經各校審查通過之自編教材。 115

107 六、教科圖書選用程序如下: (一) 各校教務處或各科教科圖書評選小組應收集各科經審定合格教科圖書(含其所有教學輔助教材、工具等)於指定場所公開陳列,各教科圖書廠商應同時提報書價供學校參考。 (二) 教務處應依上述選用原則,考量教科圖書各項屬性指標,設計教科圖書評審表。 (三) 各科教科圖書評選小組應依評審表詳加考量各版本教科圖書內涵並填寫之。 (四) 各科召集人蒐集該科評審表及相關資料並召開會議,評選三種版本送書評會審議,如經審定合格未達三種版本,則核實評選。 (五) 書評會應配合採購日期召開審查會議議決教科圖書採用及備用版本。 (六) 書評會審議結果依行政程序送請校長核定。 (七) 各校應於開學前上網公布各科採用之書名、版本及書價,學生可自由採購。 七、代辦採購之原則如下: (一)各校辦理教科圖書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二)各校教科圖書決標金額應包括所有教學輔助教材、工具等之總金額,並為替學生代辦採購教科圖書實收金額,不得有任何折扣、事後退費或超收事宜。實收金額應依行政程序送請校長核定。 (三)教科圖書採購應把握時效,需考量各項作業時程,務必於每學期開學日前完成各項事務,並於開學日完成發書作業,使師生教學順利。 (四)各校代辦採購教科圖書及協助代辦廠商整理、發放及換退書事宜,採購所訂定之合約內廠商提供之作業與損耗款應專款專用。 116

108 (五)各校因辦理前述工作所需之加班費、工作費(含非假日,每人每日新臺幣600 元整)、學生工讀費(每人每日新臺幣500 元整),得自作業與損耗款項下覈實支用。
(六)作業與損耗款如有節餘時,得由教務處依師生實際教學需求,擬定購置教學設備、用品或教學相關業務計畫或學生工讀計畫,提送行政會報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七)各校如委託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得由作業與損耗款中提列部分比例做為適當之盈餘。 八、注意事項: (一)教科圖書選用及代辦採購應注意時效,並於簽訂採購合約後一週內,逕自本局網占填報相關資料。 (二)教科圖書選用及採購作業過程應列入紀錄,並歸檔保存備查。 (三)同一學年度內以辦理一次評選作業為原則。若有特殊狀況,第二學期需另行選用版本時,應依本要點辦理選用及代辦採購作業。 (四)各科應推舉負責人,對於已選用之教科圖書,隨時蒐集使用者之意見並記錄之,以作為下一學年選用之參考。 (五)辦理教科圖書評選採購人員,應確實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嚴禁接受回扣、招待、抽取佣金、餽贈等情事,並秉持民主參與、公平、公正、公開、服務之原則,辦理教科圖書評選採購事宜。 (六)參與(或曾參與)各版本教科圖書或參考用書之編審及顧問應自行迴避,不得擔任評選及採購相關事宜。教育部所聘之教科圖書審查委員不在此限。 (七)承辦監辦評選採購人員,離職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書商向原任職學校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九、各校得依據本要點,訂定教科書選用及代辦採購作業須知。 十、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117

109 118 參考資料7.6. 立法院第五屆第一會期「教科書開放審定本後所衍生問題之檢討與改進」專案報告 五、責請學校及地方政府依法選用、採購 (一)高中職方面 本部已於八十八年八月修訂「高級中學課程標準實施要點」,並於 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發布「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依據上開規定,各民間出版公司編輯各教科用書,於送請國立編譯館依上開審定辦法之規定審查通過並領有執照後,學校始得購置使用,各校並得遴聘教學行政主管、教師、專家或家長代表等組成教科書選用委員會自主選用各科目之教科書。為使高級中等學校採用教科書有所遵循,本部已於 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發布「高級中等學校採用教科書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七),明訂「學校採用教科書應委由員生消費合作社、實習商店代辦、或由學校組成委員會辦理採購,不得委由書商代辦。」而高職方面,本部中部辦公室已訂有「台灣省高級中等學校採用教科書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八)、高雄市訂有「高雄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科書選用及採購準則」(如附件九),以杜絕防止教科書採購弊端情事之發生。

110 (二)國民中小學方面 針對教科書選用相關問題,因國民教育法中已明確規範係屬學校權責,惟本部仍有監督權責,爰責請各縣市政府要求學校儘速於校務會議訂定選用辦法,而各縣市政府亦應依據公平會所訂規定及其他法規詳予規範,使出版公司至該縣市銷售之行為合乎法規,亦讓學校得以依法安心選用,讓教科書選用工作更為專業合法。至於教科書採購事宜,涉地方政府預算及所訂底價,故目前教科書採購之權責單位係地方政府。由於教科書選用、採購問題環環相扣,本部於八十九年七月曾邀集各縣市訂定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選用及採購規範應行注意事項,並獲得幾項重要共識原則: (1)教科圖書應由學校自行選用,不得由地方政府統一選用。 (2)學校應儘量延後選書時間,並儘早決定教師下學年擔任教學之年級,俾使選用合一。 (3)學校必須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規定,由校務會議訂定教科圖書選用辦法,並公開選用之,且應由各有關人員以會議型態議決,不得以個人決定。 (4)學校選購教科圖書時,應查閱該書是否領有教育部核定之有效執照。 (5)教科圖書經選定後,其採購作業屬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之財務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該出版公司為獨家供應廠商採限制性招標,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相關程序辦理。 (6)辦理教科圖書採購人員應確遵「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 (7)地方政府及學校所研訂教科圖書選購規定,以不收受教具為原則,但得視實際情形另行決定之。 119

111 (8)教科圖書經費如係政府預算,無論其辦理單位為何,均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如為家長自費,其以學校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者,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其辦理單位為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時,宜比照政府採購法程序辦理。 (9)辦理教科圖書採購時,應請出版公司填報投標廠商聲明書。 (10)為使辦理人員清楚了解選購工作,各地方政府應請於規範中製作明確易懂之流程圖。 (11)地方政府及學校應儘量防範任何可能被未獲選用的出版公司認為不公平之舉措。 (12)視障學生點字及大字體教材選購、製作、配發事宜,請依本部特教小組規定辦理。 七、分散審查,集中採購 為免學校專斷行事,有關書本之選用雖然依國民教育法規定應由學校選用,惟一旦選定之後,有關議價程序允宜委託縣市政府統一代辦議價,或於學校辦理選書作業前,由縣市政府先行議定單價,訂定「開口合約」,所謂「分散審查,集中採購」,俟選定後依該單價交書,以保障學生權益並在制度上遏止貪瀆發生機率。為杜流弊,有關採購作業宜參採部分縣市政府之作法,由地方政府具名與書商訂定相關教科書之採購契約,使採購規模合乎經濟效益,並使相關作業程序接受政府採購法之規範,不宜由各校自行其是。至於耗損費標準,法務部認為,如為彌補書籍運送過程中所產生之耗損,要求書商提供固定比率之備份書籍或耗損代金,若有續予維持必要,宜予訂定耗損標準,其代金折抵書價,以維學生權益,並防範弊端之發生。 120

112 7.7.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121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北市教國字第09638561200號
主旨:有關本市國民小學辦理學生作業簿採購事宜,復請 鑒核。 說明: 一、依 鈞府96年11月20日府工採字第 號函辦理。 二、本市國民小學選用教科書版本及審查流程,陳明如下: (一)依國民教育法第 8-2 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爰有關教科書之審查係教育部權責,另有關教科書選用係各校權責。 (二)依教師法第16條規定,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爰教師依法保障享有專業自主權利。 (三)惟為輔導本市國民小學選用教科圖書,因應學校地區特性、學生特質與需求,落實教師專業自主並兼顧學生受教權益,提升教學品質以提升教學效果,本市亦訂定「臺北市國民小學選用教科圖書參考事項」,供各校依循,依前選用注意事項,版本使用以一學年為原則。選用教科圖書時,應以年級、年段或學科教學研究會(或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為單位組成教科圖書選用委員會,本合法、公正、公開、客觀及專業之原則共同研商決定。 三、本市國民小學辦理教科書(含習作)採購流程,陳明如下: (一)依國民教育法第 8-3 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選用之教科圖書,得由教育部或教育部指定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採購;其相關採購方式,由教育部定之。 121

113 (三)本市國民小學辦理教科書(含習作)採購事宜,係依教育部議價結果及國民中小學審定本教科圖書聯合採購共同供應契約規範辦理。
(二)教育部於93年10月26日以台國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教育部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作業要點」,明定全國國民中小學教科書採購辦理方式為計價與議價作業,以作為各縣市承辦全國國民中小學教科書計價與議價作業之依據。 (三)本市國民小學辦理教科書(含習作)採購事宜,係依教育部議價結果及國民中小學審定本教科圖書聯合採購共同供應契約規範辦理。 四、依教育部94年8月30日台國(二)字第 號函示,重申基於教學正常化、減少學童課業負擔及改善教育風紀,學校或教師不得要求學生統一購買參考書,並不得以參考書作為教學內容,家庭作業亦不得指定參考書或測驗卷之內容。 五、依教育部95年7月3日台國(二)字第 號函示,基於避免學校、教師涉及圖利廠商之情事,國民小學不宜公開代售或統一指定學生使用與各版本教科書搭配販售之各類練習本(空白作業本及習作不在此限)。又依教育部96年3月9日台國(二)字第 號函示,有關與各版本教科書連結之國小生字語詞簿、作業本是否為「必備教材」仍有爭議性,學校若經評估後確有需求,宜事先徵得家長同意,原則上不宜強制學生購買。至該類作業簿本未來是否納入「非審定本」之全國議價模式辦理,涉及層面廣泛,宜再審慎研議。 122

114 六、另教育部於96年10月2日召開「研商國民中小學教科書計、議作業暨採購作業要點修訂相關事宜會議」,會中針對國民小學學校或教師是否宜代購或指定學生使用與各版本教材書搭配之各類練習本問題進行討論,基於該類作業簿本非法定教科圖書之範圍,係為一般出版品,非教育主管機關所能管轄,目前係以市場機制運作。爰會中教育部仍決議學校不宜代廠商販售生字詞語簿,亦不宜統一指定或強制學生購買使用,請各縣市政府應堅定立場,勿造成學校混淆。 七、依上開各規定,本市國民小學教科書選用版本涉教師教學專業自主及各校自治事項,各校本專業需求選用各學習領域之教科書版本,依教育部議價結果及國民中小學審定本教科圖書聯合採購共同供應契約規範辦理教科書(含習作)採購事宜。另教師依教師法保障享有教師專業自主權利,惟不得逾越國民教育法及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等教育相關法規之規範,教師教學不得使用參考書,亦不得指定參考書或測驗卷作為家庭作業之內容。 八、案內指陳之作業本,倘係納入上開教科書審定本之全國議價模式者,本市國民小學則應依共同供應契約規範辦理採購事宜;倘具有參考書性質之作業本,則不得使用;其他未納入全國議價模式及非具有參考書性質之作業本、各類練習本,依上開各規定,教育部函請各縣市國民小學不宜公開代售或強制學生購買,由各校或各班教師依教學需要並徵得家長同意斟酌購買,自不宜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 123

115 參考資料7.8. 教育部 96年4月11日台國(二)字第 B號令: 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第二項所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係指學校應本於教育專業,依法定程序,完全自主決定,自行公開選用。其選擇教科圖書之主角是個別學校之校務會議,其職責是訂定選用辦法,選用方式要以公開方式行之。因此學校不得將選用權,委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學校辦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亦不得以任何建議、暗示、提供參考版本或其他刻意操作之方式,直接或間接介入、干預或實質影響學校選用之決定,侵害法律所保障之多元內涵。

116 禁止學校教師代售或代購各類「作業簿、練習簿、生字詞語簿」
主旨:據聞部分學校仍有公開代售或代購各類「作業簿、練習簿、生字詞語簿」等之情形,特此重申各校不得有此情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95年7月3日台國(二)字第 號函辦理。 二、基於避免學校、教師涉及圖利廠商之情事,且減輕家長經濟負擔之考量,各校不宜公開代售或統一指定學生使用前述簿本(係指與各版本教科書搭配販售之各類練習本,空白作業本及習作不在此限)。 三、若學生基於「精熟練習」而有練習之需求,除有各學習領域之習作外,應可考慮購買空白作業本,請學生配合課本習題或語詞加強練習,廠商所販售與各版本教科書搭配之生字語詞簿與各類練習簿並非絕對需要,亦可能降低剝奪學生自我學習機會。 四、此類練習簿雖經議價或招標,其價格必定仍較空白作業簿為高,為免涉及相關爭議,各校及教師均不得有代售或代購之情事,本局並將列為督學到校視導加強宣導及督導考核項目之一。 五、又,據悉部分學校為建立特色,設計坊間無法隨處購得之家庭親子聯絡簿,立意雖佳,但亦因印製數量不多以致成本提高,反而造成家長經濟負擔,亦請各校避免。 125

117 7.9.教科書評選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例宣導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為有關各校教科書選用,應秉持專業立場並經審慎評估程序,避免涉及違反相關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6年5月1日台國(二)字第 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6年4月26日第807次委員會議決議,針對3家國中小教科書業者,於9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書期間,針對教師提供不當物品,以爭取選用其教科書之機會,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渠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分別處以罰鍰。 三、基於前揭說明,部分出版公司於行銷教科圖書時,涉有不當餽贈致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請各校避免受不當銷售行為影響,甚至涉及違法或不當之情事。 四、檢送96年4月26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1則供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6年4月26日新聞稿 康軒、南一及翰林等3家教科書業者違反公平法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6年4月26日第807次委員會議決議,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教科書業者,於9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書期間,針對教師提供不當物品,以爭取選用其教科書之機會,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渠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各處康軒公司新臺幣250萬元、南一公司200萬元、翰林公司150萬元之罰鍰。   公平會係接獲檢舉表示,上開3家教科書業者涉有於9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書期間對教師提供不當贈品之行為,該會經調查後發現,康軒公司對 126

118 127 教師提供造型精美可供擺飾之腳踏車模型、南一公司對教師提供對教學並無實質助益之作文批改圖章、翰林公司則對教師提供具衛星導航功能之光碟及20本課外書籍等物品。   公平會指出,由於教科書之選用權人為學校教師,惟支付價金之購買者卻為學生或家長,故倘出版業者對選用權人提供或宣稱將提供不當物品,不論其事後是否確實提供,即有可能影響選用權人之決策過程及決定,為確保教科書選擇之公平性,公平會已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臚列出版事業可能涉及違法之行為態樣、並例示不得贈送之不當金錢、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教科書業者贈送之物品倘非屬與教科書教學時具有直接關聯之輔助教具,即非教學時確有必要使用者,均屬前開所稱之不當物品。本案3家教科書業者贈送教師之前開物品,經查與教科書教學時均不具直接關聯,非屬教學時確有必要使用之物品,其等之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公平會經考量該3家事業過去之違法次數、類型、間隔時間均不相同,並審酌其餘違法情狀及事業規模等相關因素後,爰作成如前之處分。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上開業者尚被檢舉提供辭典、電腦繪圖軟體、布製地圖、MP3、麥克風、木偶等物品,雖然依目前之事證尚不足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情形,惟該等物品仍具有高度違法性質,因此公平會特地對業者予以警示,要求其日後不得贈送該等非屬教學時確有必要使用之物品,以免觸法。   公平會最後表示,目前各校已陸續進入教科書選用時際,該會特地鄭重呼籲,業者不得以贈送不當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方式爭取交易機會,同時教師倘有收受佣金或其他變相不正利益之行為,亦可能涉及貪瀆或違反教師法規定,公平會將持續密切注意教科書市場狀況,倘獲有相關違法事證,該會除將立即立案查處外,若有涉及刑責規定者,亦將移送檢調機關偵辦處理。

119 報告完畢

120 講座: 張 郁 慧 現職: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採購管理科 科長 經歷: 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復北工務所 主任
129 講座: 張 郁 慧 現職: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採購管理科 科長 經歷: 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復北工務所 主任 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發 包 股 股長 通聯: T: F:

121 臺北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四條: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前條第三項之通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單位主管核定,得不派員監辦,並應於監辦日期屆至前,通知採購或履約管理單位: 一.經常性採購者。 二.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者。 三.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者。 四.利用本法第九十三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者。 五.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會簽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方式處理者。 六.依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物或勞務,無減價之可能者。 七.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勞務採購驗收者。 八.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實地監辦驗收有困難者。 九.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 十.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明文件供驗收者。 十一.因無廠商投標或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者。 十二.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確無法監辦者。 十三.因有其他正當理由確無法監辦者。 3.5 130

122 Q&A 機關是否須與廠商簽約及收取履約保證金? 契約已由訂約機關與廠商簽妥並收妥履約保證金,機關免再與廠商簽約及收取履約保證金。
支付貨款予廠商時,是否須先扣除保固金? 一般共同供應契約,保固金係由訂約機關向廠商收妥,機關免再向廠商收取。 依教科圖書全國議價模式之共同供應契約,並無收取保固金之規定。惟適用機關支付貨款時,廠商如有逾期交貨情事,請務必先行計扣罰款。

123 八十九年六月七日「檢討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執行現況」 會議紀錄
六、各機關執行共同供應契約所遭遇之問題及解決之道: (一)使用單位就共同供應契約複數決標得標廠商名單中選擇採購對象時,遭主(會)計單位質疑,請律定選商原則。 答:一項標的有多家得標廠商之複數決標,採購人員選擇訂購對象時,如以最符合機關需要為考量,並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主(會)計人員應予以尊重。 (二)契約期間長者,契約標的的機型可能已是舊型產品,無法適時提供新品。 答:共同供應契約之規格係依據各機關之共通需求訂定,由於是一年期以上契約,產品機型過時有時無法避免,未來可於契約增訂依機關需求提供新品之條款。 (三)廠商提供之產品常見品質不良、交貨期長且維修服務品質不佳等缺點。 答:訂約機關可就異質之產品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決標,以解決低價搶標致品質不良等情形。交貨期如何適當訂定,應於辦理招標時即加以考量,例如採分區複數決標或交貨期隨採購數量彈性訂定等。各機關亦應儘早訂貨,以避開訂購產品之高峰期。 (四)得標商表示必須累積一定數量才可送貨或要求自付運費。 答:得標廠商應依契約規定交貨。機關如發現廠商有違反契約情事,應立即向訂約機關反映,訂約機關亦應作適當之處置。 (五)共同供應契約對適用機關有無強制性?十萬元以下可否逕向廠商採購? 答:適用機關對於共同供應契約之產品,如符合需求,應利用該契約;如符合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本契約。 (六)前揭規定所稱正當理由,由誰認定或核准? 答:所稱正當理由例如價格較低、功能不同、緊急需用等,係由採購機關自行認定,一旦認定自行採購,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毋需訂約機關之核准。 (七)共同供應契約之產品多未附加相關配備,機關仍須另行採購。 答:共同供應契約係以各機關共通需求之標準配備為主,各機關如有額外需求,應於訂約機關徵詢意見時提出,以利採購機關整合共同需求。各機關如需附加採購契約外之配備,十萬元以下者,可於訂貨單上另行加註洽該商提供。 (八)防彈裝備採購,一次採購數量龐大,且性質特殊,測試不合格者,需整批退貨,可否允許分批辦理採購? 答:可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分批辦理,又決標方式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複數決標亦可解決。 (九)得標廠商常抬高耗材價格。 答:請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訂約機關亦可將耗材價格於招標文件規定納為決標時之考量條件之一。

124 (十)得標廠商因產品停產,而提供其他型式產品,造成驗收困擾。
答:類此情形,適用機關應立即向訂約機關反映,訂約機關得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條「廠商要求變更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 (十一)共同供應契約期限可否訂為三年,以降低採購價格? 答: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最長以二年為限」,如約期過長,得標商長期占有市場,亦有不宜。 (十二)採購熱門產品,得標商常延誤交貨,是否以違約論處? 答:得標商延誤交貨,應通知訂約機關;如有違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同條款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十三)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是否可以由各機關自行與供應廠商簽約? 答:訂約機關與得標商簽約後,各適用機關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毋需於辦理採購時再與得標商個別簽訂契約。 (十四)藥品項目繁多,如何上網刊登共同供應契約? 答:各機關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應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公開於本會之資訊網站」,如本會網站無法容納,可連結至訂約機關之網站。 (十五)發生履約爭議時,希望訂約機關協助解決。 答: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能解決者,由訂約機關處理之。」 七、建議事項: (一)由於主計處訂定之公務員國內出差差旅住宿費標準偏低,十年來未曾調整,致簽訂特約旅館之共同供應契約實有困難,建議行政院主計處調整住宿費標準,以符市場行情。 (二)共同供應契約確可節省人力及降低成本,建議中央信託局擴大實施採購項目,例如影印機租賃、文具用品、衛生紙類、一百四十萬元以上之首長座車等。 (三)建議契約明定如有停產舊型、供應新型之情形,應於一定期限前通知訂約機關,以及時辦理必要之契約變更,避免延誤採購。 (四)建議契約明定採購數量不同之折讓條件,以符市場機能。 (五)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希望中央信託局能接辦個人電腦設備之共同供應契約,請該二單位自行協調。 八、其他事項: 各單位所提意見,行政院主計處將作為中央機關財物集中採購實施方案之檢討。 為利共同供應契約之執行,請各主辦單位儘量配合採購機關之需求辦理招標訂約及履約管理。並請訂約機關中央信託局及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將各單位意見納入下次辦理採購之參考。 請各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對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之機關辦理意見調查,以瞭解問題,適時改進。

125 答:共同供應契約為「集中採購」或「聯合採購」之一種,其運作特性為契約之適用機關在契約期間內,得於不特定時點辦理訂購;廠商按固定之金額及條件,交付財物或勞務。 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之規定,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作業程序為: (一)訂約機關(單一機關)辦理招標及訂約作業。 (二)適用機關(二以上機關)利用已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訂購。 (三)廠商直接向訂購機關交貨、履約。 (四)適用機關自行辦理驗收及付款。 問:廠商遲未交貨,如何處理? 答:如廠商無書面通知且遲未交貨,煩請函催依約儘速交貨,並副知中信局,而履約通常會有以下四種情形: 1.機關完成收貨驗收合格時,請依約先行計扣罰款,餘款再撥付立約商。 2.機關改訂購該商其他廠牌產品、其他項目,逾期違約金計算至訂購機關前述改訂購日為止,由訂購機關就應付貨款內扣除,餘款再撥付立約商。 3.機關取消訂單,逾期違約金計算至訂購機關前述改訂購日為止,由訂購機關另外收取,或通知本處自該公司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扣除。 4.若廠商仍無法交貨,除依約計扣罰款,並請函告中信局,中信局將依約沒收其履約保證金暨其孳息;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處理。 問:立約商交貨時如何辦理驗收? 答:中信局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於契約條款中均明定驗收應檢附之文件、契約規範型號…等,請依中信局訂定之規範與契約驗收條款規定辦理,。

126 問:立約商交貨時如何辦理驗收? 答:中信局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於契約條款中均明定驗收應檢附之文件、契約規範型號…等,請依中信局訂定之規範與契約驗收條款規定辦理,。 問:如何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附加採購? 答:依據94年1月5日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18次會議紀錄第陸點、討論事項及結論第六項規定,「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以外者,其採購金額合計如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機關逕洽廠商採購者,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其採購金額合計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辦理者,招標程序不得免除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即機關如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相關配備項目,其附加採購金額合計如為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得自行與立約商議定價格後,於訂購單上另行加註逕洽立約商提供,並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但附加採購金額如逾新台幣10萬元而未達100萬元者,機關應自行依法辦理招標,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併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問:機關是否須與廠商簽約及收取履約保證金? 答:契約已由中信局購料處與廠商簽妥並收妥履約保證金,機關免再與廠商簽約及收取履約保證金。 問:支付貨款予廠商時,是否須先扣除保固金? 答:保固金已由中信局購料處向廠商收妥,機關免再向廠商收取。惟廠商如有逾期交貨情事,則機關支付貨款時務必先行計扣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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