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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法 第 二 十 二 讲 主讲人: 兰州大学法学院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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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第六章 条约法 一、条约的定义 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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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条约法 (一)公约定义中涉及的条约要素 1.条约的主体 就条约法适用的范围而言,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即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之间签订的协议。国家与个人或公司之间或者个人与个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不是国际法上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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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条约法 2.以国际法为准 3.创设权利与义务 4.国家间所缔结的协议 第一,条约主体的数目 第二,国家的意思表示一致 (二)与条约定义相关的其他问题 1.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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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条约法 不 公约;协定;议定书 狭义:条约名称的那类协议 广义:任何名称的协议 影 响 协 议 宪章;盟约;规约 的 法 律 效
换文 宣言或声明 谅解备忘录 联合公报 不 影 响 协 议 的 法 律 效 力 广义:任何名称的协议 狭义:条约名称的那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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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条约法 (1)口头与书面形式 (2)条约的格式 3.种类 (1)双边和多边条约 (2)契约性和造法性条约 (3)政治和非政治条约
2.形式与格式 (1)口头与书面形式 (2)条约的格式 3.种类 (1)双边和多边条约 (2)契约性和造法性条约 (3)政治和非政治条约 (4)简易程序和复杂程序缔结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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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条约法 二、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意义不尽相同
❒ 缔约能力是指在国际法上可以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或资格(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条) ❒ 缔约权是指有权缔结条约的机构的权限。至于一国有哪些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该项权利,由其国内法,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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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条约法 全权证书 授权代表 谈判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政府名义 全 权 证 书 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签署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 部门首长签署 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签署 部门首长签署协定 N O 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 使馆馆长 政府部门首长 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参加谈判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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