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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犯罪与计算机取证 第八章 电子证据分析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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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内容: 证据归档的含义、证据标签、证据标记、 证据日志、证据分析的内容及相应工具、 电子证据的证据属性和证据能力(资 格)、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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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证据归档的相关 注意事项,熟悉电子证据分析的内容及 相应工具,掌握与电子证据有关的法律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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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证据归档 8.1.1 证据归档概述 证据归档是指将处理完毕且具有保存价 值的证据材料经系统整理后交由专门人 员保存备案(备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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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对 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 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又《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8条第2款规 定:“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 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 由、对象、内容,录取时间、地点、规 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 等,并妥善保管。”由此可见,证据归档 过程主要是通过证据标签、证据标记和证 据日志等环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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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证据归档和保存时,一般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为原始介质或司法鉴定复制品填写 证据标签,且为所有介质贴上恰当的标签。 第二,将每一项最优证据记录在证据日志 中。 第三,鉴定时,尽可能在所取得的证据的 司法鉴定副本上进行。 第四,证据管理员应该确保为证据选用适 当的存储介质进行原始的镜像备份,并保 证所有的证据在规定日期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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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证据标签、标记和日志 1. 证据标签 证据标签是记录证据在案件周期内完整 经历的标签。所有搜集的证据应当做好 标签,为搜索到的每一项证据记录以下 信息: 信息(证据)来源,包括地点和人物。 信息(证据)是否需要许可才能调查。 信息(证据)的描述。 如果是证据存储设备,还包括该设备中包 含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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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信息(证据)的时间和日期。 最早接收证据的人员全名和签字。 与证据有关的案件以及标签号码。 任何经手过证据的人员,以及他们取走证 据和归还的时间、使用证据的目的都必须 完整地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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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标记 证据标签做好后,证据本身(如硬盘、 光盘等)应该做上标记。对于证据副 本,可以通过在证据上贴上一个小标 签,随需要而更改。
如果是为原始证据做标记,建议在原始 证据媒介上的不同地方写上原始证据获 取人的姓氏,以便能够很容易地辨认出 原始证据以及迅速判断出是谁获得该证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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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号以及证据标签编号 证据搜集时间和日期 内容简述 同时署名及注明日期,这样做有助于确 定证据没有被别人修改或是篡改。证据 标记样式如图8-1(a)和(b)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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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经过标记的硬盘 (b) 经过标记的硬盘放在抗静电袋中
图8-1 证据标记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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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据日志 对于所调查的每个案件的所有证据都应 当由专门的证据管理员接收和存储,并 在接收时将证据的接收情况记录到证据 日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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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日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证据标签号 日期 所执行的操作 执行该操作的人员
对所操作的媒介的信息识别(如将证据 转移到另一个媒介上或将数据返回给原 拥有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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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证据归档工具 除了采取上述的证据标签、标记和日志 等环节对电子证据进行归档之外,还可 以运用一些工具软件来辅助电子证据归 档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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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典型的证据归档工具是NTI公司的 软件NTI-Doc。
此外,还有Guidance Sofwtare公司的 Encase工具,它可以对调查结果采用 html或文本方式显示,并可打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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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证据分析 8.2.1 证据分析的内容 取证后获得的证据还是最原始的形式, 为了揭示其与案件的相关性,需要对证 据进行分析和检查。
证据的分析是整个取证过程的核心和关 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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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证据分析工具 1. 硬盘分区表的分析(DiskSig工具)
分区表的内容是我们最后提交法庭报告 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决定着下一步 分析工具的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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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件系统目录树的浏览及其打印(Filelist工具)
NTI公司的Filelist工具是一个磁盘目录 工具,可以将系统里的文件按照上次使 用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让分析人员可 以建立用户在该系统上的行为时间表。 它与DOS系统、Windows、Windows 95、Windows 98、Windows NT、 Windows 2000和Windows XP系统都兼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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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键字(词)的搜索(dtSearch和Filter_1工具)
使用特制的取证程序检查主引导区记录 和引导扇区。特别要注意那些标记为已 损坏的簇,应使用工具仔细检查,因为 其中可能藏有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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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删除文件的恢复(EasyRecovery和WinHex等工具)
在完成关键字(词)搜索的工作后,需 要时还应该找回已经被删除的文件。这 可以使用一些恢复工具软件进行恢复。 例如:可利用第7章中介绍的 EasyRecovery、DataExplore 、WinHex、 PC 3000等工具软件进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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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还有Lazarus工具软件可以恢 复因服务器超时、网络原因、服务器崩 溃、停电等原因造成的文件丢失。
图8-4(a)、(b)和(c)所示的是 Lazarus工具软件的部分工作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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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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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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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图8-2 Lazarus工具软件的部分工作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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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件系统中残留数据的检查和寻找(Net Threat Analyzer工具)
对文件系统中未分配空间和闲散空间残 留数据的检查和寻找,这方面工具软件 中,最著名的是NTI公司的软件系统 Net Threat Analyz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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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证据的备份和可读性文件的制作(Ghost和Linux dd等工具)
证据的备份可以通过本书第6章中介绍 的各种镜像工具软件,如Ghost、R- Drive Image、DiskImage、SafeBack、 Linux dd、SnapBack DatArrest等,以及 镜像拷贝机、储存卡拷贝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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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证据评估 诉讼证据是指法律规定的,经查证属实, 能够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因此,诉讼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 性和合法性(法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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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诉讼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或资格)才能呈上法庭作为定案依据, 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则是证据对于案件认 定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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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都没有直接把电子证据列为法定的证据 形式。然而,电子证据的出现及其愈加 重要的社会和法律作用,对证据的原有 划分体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电子证据 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以来是学术界的争 论焦点之一,主要存在的观点包括“书 证说”、“视听资料说”、“混合证据 说”和“独立证据说”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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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证据与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图画、符号等表达的思 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材料。因 此,“书证说”认为电子证据与书证一 样也是以其包含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应当将电子证据视为书证,以书证规则 对电子证据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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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 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资料证明 案件事实情况的一种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检察机关贯彻刑 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视听资 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 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 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 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 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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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证据与其它证据种类 有的观点认为传统证据都具有电子形式, 因此建议在不影响七种证据形式划分的 基础上,将电子证据并入现有的七种证 据中,形成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 视听资料、电子证人证言、电子当事人 陈述、电子鉴定结论以及电子勘验检查 笔录等七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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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立电子证据的独立法律地位 电子证据本身所固有的区别于传统证据 形式的独特属性及电子证据获取的特有 原则是电子证据以新的证据形式独立运 作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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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电子证据的各种问题将会更加复杂 化和技术化。
因此将电子证据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加 以区分,确立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既是必 要的也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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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证据属性 对于诉讼证据的属性,或称诉讼证据的 特性,我国法学界对此主要有“两性 说”、“三性说”、“新三性说”、 “五性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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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问题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是其具有真实性的前 提。
(1)电子证据的来源、形成、制作过 程及设备情况等正常,无被修改破坏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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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刑事 证据的内容就是指能够证实案件情况的 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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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自认方法。 ② 推定方法。 ③ 证人具结方法。 ④ 专家鉴定方法。 ⑤ 电子签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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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证据的关联性问题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 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 定的联系,即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 本质性的联系且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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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取证主体、形式及收 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 规定。
如果关于电子证据的司法过程非法,电 子证据在诉讼中的价值必然受到质疑, 甚至丧失证据价值, 因此,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是其法律 上有效性的必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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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证主体的合法性。 (2)取证人员的合法性 (3)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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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指事实材料 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即法律对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在 资格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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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中对于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的规定 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法律规定的关于 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活动和其他 证明活动的采用标准,是法官评判某一 电子证据应否在诉讼活动中被采纳的法 律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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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22条对电子证据的可采性标 准作出了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 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 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 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 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 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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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侦查机关侦查工 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部分 第5条规定了视听资料证据的审查和采信 规则:“对接受和调取的视听资料是否存 在矛盾。对通过审查尚不能判定真伪的视 听资料,要及时聘请有关视听技术专家进 行鉴定。”该条提出审查和采信电子证据 的原则,同时规定了审查的具体内容,如 来源、获取时间和过程、是否存在疑点、 不同证据之问的一致性,以及获取视听资 料的条件、技术、动机、目的等,该条提 出的审查、采信标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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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域外对于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的规定 关于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各国相关立 法之间有一定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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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 认证规则一般认为,某一种电子证据要 在诉讼活动中被采纳,必须对案件的实 质问题具有证明作用,同时不被各种排 除规则所排除,如传闻规则、最佳证据 规则、鉴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依照这些认证规则,电子证据必须具有 事实上的关联性和法律上的有效性才能 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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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 较少规定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一般只 规定电子证据取证规则或者取证措施, 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到的与案件事实相关 的电子证据一般都具有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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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又称为证据价值或证据力, 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明意义 或影响力。
证据的证明力往往是通过单纯的证据规 则来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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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电子证据最主要的工作包括对电子 证据可靠性的认定以及电子证据完整性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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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证据的可靠性认定 (1)直接认定的方法。某一证据要保 证其可靠性,必须在其运行的各个环节 都有辅助证据加以证明,即构成保管锁 链。
① 电子证据形成环节。 ② 电子证据的收集环节。 ③ 电子证据的传输环节。 ④ 电子证据的存储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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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间接推定的方法。间接推定方法 是指将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的认定转移为 对其他因素可靠性的认定,通过对其他 因素可靠性的认定来推定某一电子证据 具有可靠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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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认定 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是考察电子证据证明 力的一个特殊指标,传统证据是没有这 一标准的。它主要包括:电子证据本身 的完整性以及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 系统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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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练习 1. 简述证据归档的含义,以及证据标签、 证据标记、证据日志在电子证据归档中的 重要性。
2. 简述电子证据分析的内容和常见工具。 3. 简述电子证据的客观性问题所包含的内 容。 4. 试述电子证据的证据属性所包含的内 容。 5. 如何证明电子证据的可靠性? 6. 如何证明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7. 简述电子证据评估的含义。 8. 如何理解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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