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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Sinikka Eeva Laaksonen Modified 5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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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義第十講 課程網頁:https://ceiba.ntu.edu.tw/971_liberalism
A Liberal Theory of Justice (I) By John Raw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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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羅爾斯(John Rawls)生平簡介 (二)自由主義:多元和正義 重要著作: A Theory of Justice
Political Liberalism The Law of Peoples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二)自由主義:多元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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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三)效益主義的正義觀: (四)羅爾斯對效益主義正義觀的批判:
(1)定義:以效益原則(principle of utility)決定正義,即能夠在各種可能的選項中達成最大效益的政策,就是合乎社會正義。 (2)優點:簡單、不會產生道德衝突。 (四)羅爾斯對效益主義正義觀的批判: (1)簡化道德問題:把個人理性選擇原則運用到社會,只在乎總效益不管分配。 (2)沒有正視人的差異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pers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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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一)方法:契約論 (1)人是自由、平等的。 (2)制度是透明的。 (二)對象:社會正義是提供社會基本結構在分配面向上的一個標準,這個標準不同於其它的價值,譬如: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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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三)區別三個程序正義的概念: (1)完全程序正義(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 a)存在一個獨立的標準決定什麼樣的分配是公平的;這個標準的定義先於程序。 b)有可能設計一個程序實現這個結果。 (2)不完全程序正義(im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 a)和完全程序正義的第一個特點相同。 b)找不到一個可行的程序,確保這個結果可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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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3)純粹程序正義(pure procedural justice): a)對於什麼樣的分配是公平的,並不存在一個獨立的標準。 b)存在一個公平程序,根據這個程序所造成的結果就是公平。 c)決定正義結果的這個程序,必須實際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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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四)原初立場(the original position): (1)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a)立約者不知道有關自己的特殊知識,但卻知道有關人類 社會的一般性的知識。 b)可能的質疑:意義不明、不理性。 (2)立約者的特點:理性的(rational)和互不關心的(mutually disinterested),不必假設立約者是利己或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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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五)正義原則的證成: (1)區別正義概念(concept of justice)和正義觀念(conception of justice)。 (2)原初立場設計的合理性可以證成其推論結果。 (3)根深蒂固判斷(considered judgment)和反思的均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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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義二原則 (一)平等自由權:每一個人對最廣泛的基本自由,和他人一樣具有平等權利。 (二)安排社會和經濟不平等,使之能同時:
(1)對最差階級有利(差異原則 difference principle) (2)地位和職務對所有人開放(機會均等原則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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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義二原則的討論 (一)和一般正義觀(the general conception of justice)比較: (二)自由的優先性:
一般正義觀主張所有的社會價值都應該平均分配,除非任何不平等分配對每一個人都有利。 (二)自由的優先性: 第一原則優先於第二原則,而第二原則中的機會均等原則優先於差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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