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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1 申訴與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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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目標 -研讀本章內容之後學習者應能了解: (一)申訴與爭議之定義。 (二)申訴與爭議之區別。 (三)申訴爭議之產生。 (四)申訴之程序。
(五)申訴爭議之型態。 (六)申訴仲裁的意義與過程。 (七)申訴爭議之問題。 (八)我國勞資爭議與各國之比較。 (九)建全我國申訴與爭議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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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申訴與爭議 (一)申訴 Torrington 和Chapman則認為所謂的「不滿意
11.1 申訴與爭議 (一)申訴 Torrington 和Chapman則認為所謂的「不滿意 」(dissatisfaction)可分為三個程度:最初為「抱 怨」(complaint)即已經經由口頭或行動表達出不 滿,但尚未付諸行動的階段;而其次為「申訴」( grievance)即抱怨也已經提出並開始牽動行動程序 機器,因為這抱怨可能被忽視或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或對於現行工作規則的解釋具有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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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申訴與爭議 故而申訴可解釋為:「員工個人或者集體員工表達 不滿的一種主要的正式方法,但並非是唯一的一種
11.1 申訴與爭議 故而申訴可解釋為:「員工個人或者集體員工表達 不滿的一種主要的正式方法,但並非是唯一的一種 ,在對於集體協議的應用上或非應用上,以及管理 政策和管理行動及管理習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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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申訴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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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申訴與爭議 所謂紀律(discipline),乃指「針對員工對於公 司的工作規則的背信行為或不被允許的行為,雇主
11.1 申訴與爭議 所謂紀律(discipline),乃指「針對員工對於公 司的工作規則的背信行為或不被允許的行為,雇主 所採取的行動。其可能採取的行動可以是雙方合意 的權利喪失、停職、扣薪或其他懲罰,以減少因背 信或不被允許的行為所產生的損失 。」。 經過一 個紀律程序(disciplinary procedure):一個由產業、 公司或工廠訂定的對於員工被認為已違反了工作規 則的情況,施予停職或撤職的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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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申訴與爭議 現代的紀律管理是強調「改變行為」之目標, 分為預防的和矯正的紀律管理 :
11.1 申訴與爭議 現代的紀律管理是強調「改變行為」之目標, 分為預防的和矯正的紀律管理 : 1. 預防的(Preventive)紀律管理: 鼓勵成員遵守標準和規則,以預防違規的行 動。其較強調積極的激勵方法,而基本的是 鼓勵員工自律,努力向上。 2. 矯正的(Corrective)紀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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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申訴與爭議 紀律也須考慮公正性與公平性,其有賴於規定 制度化、處罰漸進化及申訴程序化三個先決條件: 1. 規定制度化:
11.1 申訴與爭議 紀律也須考慮公正性與公平性,其有賴於規定 制度化、處罰漸進化及申訴程序化三個先決條件: 1. 規定制度化: 旨在事先告知員工那些事可以做及那些事不 能做。因此,規定必須先有溝通的管道。員 工透過口頭告誡或書面文件,最好在員工接 受訓練時,即應闡明清楚並載於訓練手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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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申訴與爭議 2. 處罰漸進化: 處罰方式從簡單的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到 停職、解僱等。處罰是否嚴厲,端視過失的 種類與次數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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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申訴與爭議 3.申訴程序化: 公司行使紀律的過程中必須要有申訴程序, 以確保紀律的公平性與公正性。在一個組織
11.1 申訴與爭議 3.申訴程序化: 公司行使紀律的過程中必須要有申訴程序, 以確保紀律的公平性與公正性。在一個組織 中,管理者身兼警察、陪審團和法官三職, 這種「權力不分化」的情況,有時管理者會 有做出不當決策的時候,申訴程序的建立, 即可補救上述制度的缺失,以達勿枉勿縱的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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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申訴爭議之處理 對契約內容之申訴 1. 直接違反契約內容。 2. 超越契約處分之爭議。 3. 對於契約條文解釋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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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申訴爭議之處理 對契約外之申訴 1. 改變經營方式之爭議。 2. 違犯政府法令之爭議。 3. 違犯工作規則之爭議。
11.2 申訴爭議之處理 對契約外之申訴 1. 改變經營方式之爭議。 2. 違犯政府法令之爭議。 3. 違犯工作規則之爭議。 4. 雇主責任不履行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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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申訴爭議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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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申訴爭議之處理 當勞工相信契約遭破壞或權益受雇主侵犯,由 於申訴乃為一正常的,由勞資為解決雙方問題帶來
11.2 申訴爭議之處理 當勞工相信契約遭破壞或權益受雇主侵犯,由 於申訴乃為一正常的,由勞資為解決雙方問題帶來 工業和平而自行形成的方式。因此,採取申訴的程 序,乃為勞資雙方解決問題之途徑,而非由雇主之 最高階層單方面之決定,如此,才不至於處理偏頗, 導致「社會不公平」了。圖中第一層步驟先由勞工 或幹部向領班提出申訴,當問題無法解決時,即可 作成書面申訴,並通知工會和部門經理,由工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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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申訴爭議之處理 表出面與經理協商,此為第二層步驟。第三層步驟 再將無法解決之爭議,勞方組成申訴委員會,資方
11.2 申訴爭議之處理 表出面與經理協商,此為第二層步驟。第三層步驟 再將無法解決之爭議,勞方組成申訴委員會,資方 向高階管理階層反映,再作進一步之協商;最後協 商不成,只有利用仲裁,作出最後的(Final)和具有 拘束力的(Binding)決定,雙方於是接受仲裁之決定 ,結束爭議,此乃最後之步驟。當然步驟多寡仍以 企業大小決定,小企業可能有二、三層步驟,大公 司則有四到五層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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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申訴與仲裁 申訴仲裁的意義 申訴仲裁即由上述商務仲裁發展而來,將工會 與資方間之爭議,託付給第三團體,作出最後的解
11.3 申訴與仲裁 申訴仲裁的意義 申訴仲裁即由上述商務仲裁發展而來,將工會 與資方間之爭議,託付給第三團體,作出最後的解 決辦法,其目的就是為了解決勞資糾紛及防止罷工 的發生。因此,申訴仲裁自二十世紀以來,已在全 世界廣泛實施,其中,應用最普遍、作用最完善者 ,以美國為最:美國並經全國勞工關係法(NLRA, 1935)及勞資關係法(LMRA, 1947)立法後,發展了 相當完整的申訴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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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申訴與仲裁 各國政府在處理勞資問題上,為了保護勞資雙 方的基本權益,均採取干涉的態度介入勞資間的紛
11.3 申訴與仲裁 各國政府在處理勞資問題上,為了保護勞資雙 方的基本權益,均採取干涉的態度介入勞資間的紛 爭。亦即政府為保護資方在經營上的權利(指揮勞 工權、企業經營權、生產控制權)及維護屬於經濟 弱勢的勞工的勞動三權(組織權、交涉權、爭議權) ,並均衡勞資的力量,除制定法令以維持勞動秩序 外,在勞資發生爭議之同時,亦設立一個處理之程 序,俾解決雙方的矛盾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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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申訴與仲裁 此時,若無仲裁制度,現行法令亦束手無策, 司法判決亦往往得不到應有之救濟及補救方法。
11.3 申訴與仲裁 此時,若無仲裁制度,現行法令亦束手無策, 司法判決亦往往得不到應有之救濟及補救方法。 美國有關申訴仲裁制度,包括政府和民間機構對於 不當勞動行為的裁定,及團體協約期間勞資產生歧 見時,由勞資雙方選定仲裁員加以仲裁,其執行機 構分別由獨立於勞工部門之外的全國勞工關係局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和聯邦調解調停處 (Federal Mediation and Conciliation Service )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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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申訴與仲裁 部門執行。另外,亦可透過民間組成的「美國仲裁
11.3 申訴與仲裁 部門執行。另外,亦可透過民間組成的「美國仲裁 人協會」(American Arbitrator Association)作仲裁。 總之,美國以私人仲裁者之仲裁和政府部門之仲裁 方式,兩者均有相同之效力,利用第三團體之力量 解決工會與雇主間無法自行解決的爭議,在司法上 亦甚少推翻仲裁之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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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申訴與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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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申訴與仲裁 申訴率發生之因素。 1. 勞資關係情形。 2. 雙方代表的經驗水準。 3. 對員工薪資之計算方式。
11.3 申訴與仲裁 申訴率發生之因素。 1. 勞資關係情形。 2. 雙方代表的經驗水準。 3. 對員工薪資之計算方式。 4. 對員工薪資計算方式改變。 5. 工會之態度。 6. 工會之性質。 7. 管理者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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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申訴與仲裁 建全我國申訴與爭議處理制度 (一)制定「勞資關係法」,明定「不當勞動行為」之禁止規定及救濟制度
11.3 申訴與仲裁 建全我國申訴與爭議處理制度 (一)制定「勞資關係法」,明定「不當勞動行為」之禁止規定及救濟制度 (二)設立官方「申訴」處理機構 (三)由公正團體設立民間團體,協助處理「申訴」 (四)賦予官方及民間機構準司法性格 (五)機構的權限與獨立性 (六)規定申訴爭議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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