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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務人員年金制度現況簡報 屏東縣政府 101年12月14日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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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貳、公務人員退休與保險制度現況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重點 二、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重點 三、公教人員保險年金化規劃
叁、公務人員退休與保險制度面臨的問題 一、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問題 二、退休所得替代率問題 三、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問題 肆、年金制度妥適改革 -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小組改革原則與面向 伍、討論議題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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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面對我國社會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現象,各職業別退休(保險)給付負擔日趨沈重,行政院為整體規劃改革年金制度,於公務人員部分,特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公務人員年金制度改革座談會」,就公務人員退休與保險制度進行相關議題之討論,以集思廣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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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公務人員退休與保險制度現況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重點(一) ─自願退休條件(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 →最低50歲 危勞降齡自願退休
一般自願退休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者 任職滿25年者 →最低50歲 危勞降齡自願退休 彈性自願退休 須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 任職滿20年以上者 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者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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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重點(二) ─自願退休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及年資之基本設計內涵 適用對象 任職年資 起支年齡 備註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1條)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及年資之基本設計內涵 適用對象 任職年資 起支年齡 備註 自願退休 任職5年以上、 年滿60歲 15年 60歲 ※ 任職25年以上 25年 85制 任職30年以上 30年 55歲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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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重點(二) ─自願退休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續) 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下列方式擇一支領(僅能選擇一種) 一次退休金
立即支領 展期月退休金 先行辦理退休至年滿起支年齡始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任職滿25年→60歲。◎任職30年→55歲。 ◎危勞自願→55歲。 減額月退休金 先行辦理退休並提前於起支年齡前支領減額月退休金 自起支年齡往前逆算,每提前1年,減發4% 最多只能提前5年→減發20%;最早適用年齡如下: ◎任職滿25年→55歲。 ◎任職30年→50歲。 ◎危勞自願→50歲。 終身減額領取。 1/2一次退休金及1/2展期月退休金 先支領1/2一次退休金 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1/2月退休金 1/2一次退休金及1/2減額月退休金 支領1/2一次退休金 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1/2支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4%,最多提前5年減發2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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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重點(三) ─月退休金之計支標準 84.07.01退撫新制實施前(§31) 84.07.01退撫新制實施後(§9)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9條及第31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31) 退撫新制實施後(§9) ◎基數內涵: 本(年功)俸 ◎月退休金: 1.前15年每年→5% 畸零月→每月5/1200 2.第16年起每增1年→加1% 畸零月→每月1/1200 3.最高30年→90% 4.另十足發給930元 ◎基數內涵: 本(年功)俸×2 1.每1年→2% 2.畸零月→每月1/600 3.最高35年→70%(退撫新制施行後初任公務人員,自服務第36年起,每年給1%,以增至75%為限) ※以上年資,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任職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基數內涵應以分數計算之退休金,且以元為計算單位,不足1元者,以1元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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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重點(四) ─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重點(四) ─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 (一)退撫基金撥繳費用: 法定費率: 12%-15%。 現行費率: 12%。 (二)退撫基金第4次精算報告( 為基準日):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收支不足年度:109年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破產年度:120年 依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精算結果,公務人員之最適提撥率:40.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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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重點(五) ─退休所得替代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重點(五) ─退休所得替代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 ※規定: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及「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4條:兼具新、舊制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之一定百分比,及現職人員待遇。 ※計算公式(兩者中取低值):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 75%~95% 本(年功)俸 *2 (按核定退休年資計算上限百分比)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 70%~90%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主管職務加給+年終獎金1/1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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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重點(一) -保險費率與保費分擔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第9條及第11條)
二、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重點(一) -保險費率與保費分擔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第9條及第11條) (一)保險法定費率:每月保險俸(薪)給4.5%至9%。 (二)現行費率為7.15%;102年1月1日起調整為8.25%。 (三)保費分攤:保險人自付35%、政府負擔比率65%。 (四)88年5月30日以前已加保者,繳保險費滿30年, 於保險有效時間內,健保費及保險費由各級政府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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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重點(二) -一次性養老給付(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4條)
二、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重點(二) -一次性養老給付(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4條) 給付項目 核給時機 核給標準(當月保險俸(薪)額) 養老給付 依法退休資遣; 或繳付保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而離職退保者 以前 1~10年 :1年1個月 11~15年 :1年2個月 16~19年 :1年3個月 20年以上:1年4個月 最高36個月 以後 1年1.2個月,最高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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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教人員保險年金化規劃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業由考試院、行政院於101.11.13會銜送立法院)
※養老給付年金的適用對象: 符合年金要件者:一律支領年金 不符年金要件者:支領一次給付 年金化後 新加保人員 符合年金要件者:﹝考量優存﹞ 得選擇支領年金或一次給付 不符年金要件者:支領一次給付 年金化前已 在保之人員 ﹝現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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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教人員年金化規劃(續) 在職最後3年的平均保俸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業由考試院、行政院於101.11.13會銜送立法院)
計算給付的基準 年金給付率 基本年金率:0.65% 上限年金率:1.3 % 在職最後3年平均保俸x 給付率(支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為0.65%)x加保年資 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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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公務人員退休與保險制度面臨的問題 一、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問題
叁、公務人員退休與保險制度面臨的問題 一、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問題 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100年度退休公務人員之月退休金之起支年齡為55.2歲。 面臨老年化及退休人員平均餘命長(目前約27年)所造成退撫基金支付壓力等因素,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容有再檢討空間。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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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休所得替代率問題 新、舊制交替的過渡期間,部分退休人員的退休所得(含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相較於其現職待遇,有偏高現象。
我國目前係以公務人員退休時之本(年功)俸為計算基準,有再檢討空間。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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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問題 現行退撫基金法定提撥率,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精算之最適提撥率仍有差距 第1次精算 第2次精算
第1次精算 第2次精算 第3次精算 第4次精算 公務人員最適提撥率 15.50% 26.40% 31.10% 40.66% 教育人員最適提撥率 17.90% 28.60% 33.10% 42.32% 軍職人員最適提撥率 21.90% 32.00% 36.30% 36.7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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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年金制度妥適改革 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小組改革原則與面向
肆、年金制度妥適改革 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小組改革原則與面向 四原則 1.財務健全。 2.社會公平。 3.世代包容。 4.務實穩健。 五面向 1.所得替代率。 2.保險費率。 3.給付條件。 4.基金運用效率。 5.政府責任。 ※公務人員退休、保險法制事項係屬考試院(銓敘部)權責,行政院將積極研究,並配合提供建議。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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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討論議題 一、如何合理調整退休(保險)給付條件? 二、如何合理調整退撫(保險)基金之提撥費率?
1.請領退休(保險)給付年齡 2.退休(保險)給付計算標準 3.未達法定請領年齡之減額給付標準訂定 4.訂定退休所得替代率 二、如何合理調整退撫(保險)基金之提撥費率? 三、如何規劃改革時程(一次到位或漸進改革)? 四、對退休(保險)制度之其他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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