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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人以有價證券 抵繳保證金制度 臺灣期貨交易所 2008年11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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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期貨交易人以有價證券 抵繳保證金制度 臺灣期貨交易所 2008年11月 1

2 大綱 前言 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基本概念 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之作業細節 抵繳作業方案及與抵繳部位範圍約定 抵繳有價證券之種類範圍及內容
抵繳有價證券之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抵繳有價證券評價價值之計算 實際抵繳金額之計算與權益數認列 剩餘可抵繳金額之計算及委託量控管 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之作業細節 開設抵繳專戶及申報 與期貨交易人簽訂約定書 交易人抵繳約定碼之申報 抵繳有價證券之繳交作業 抵繳有價證券之領回作業 以抵繳有價證券辦理到期交割作業 債券遇到期或分期還本之處理作業 股票遇減資、新設合併之處理作業 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2 2 2 2

3 前言 本案與SPAN推至交易人端案同時於本(97)年9月底前完成建置準備,擇日實施。 本年9月份執行期貨商端及全市場測試
為促成本案之順利推行,經綜合各界意見,依期貨交易人約定抵繳結算會員部位範圍內容之不同,本公司同時建置方案一及方案二之機制,期貨商得視其業務擇一或同時辦理。

4 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基本概念

5 抵繳作業方案及抵繳部位範圍約定 方案一:比照現行Covered Call作法,抵繳證券直接繳交至本公司之存券一階段作業
抵繳部位範圍約定:交易人繳交有價證券,約定僅作為抵繳自身未沖銷部位所需保證金及作為接受自身新增委託所需保證金者。 繳交與領回方式:繳交時,交易人應將其抵繳之有價證券直接撥入期交所抵繳專戶;領回時,由期交所直接匯回交易人帳戶。 方案二:抵繳證券先繳交至期貨商再轉交至本公司之存券二階段作業 抵繳部位範圍約定:交易人與期貨商約定,同意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作為向期交所抵繳結算會員所需保證金者(※期貨商端不得將甲交易人有價證券作為抵繳乙交易人部位之用)。 繳交與領回方式:繳交時,交易人應將抵繳之有價證券撥入期貨商抵繳專戶,再由期貨商轉撥入期交所抵繳專戶;領回時,由期交所撥至期貨商抵繳專戶,再由期貨商匯回交易人帳戶。 期貨商必須成為集保參加人,與集保SMART系統連線,設專人管理,並開設集保抵繳專戶,另開設公債清算銀行抵繳專戶。 方案一之抵繳約定碼設為『1』;方案二之抵繳約定碼設為『2』,期貨商需檢附交易人抵繳約定碼為『2』者之約定書影本及透過MTS向本公司申報。 法人是否得與期貨商約定採方案二,並出具同意書予期貨商,期貨商應提醒請其注意是否有違反該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之禁止行為(例:不得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之類規定)。 5 5 5 5

6 二方案之比較分析 6 6

7 抵繳有價證券之種類範圍及內容(1) - -收付標準一覽表
抵繳種類 中央登錄公債 以登記形式發行之無實體公債;分割公債不列入 外幣計價國際債券 於櫃買中心交易之外幣計價債券 股票 證交所臺灣50指數之成分股及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證券 折扣比率 (註1) 中央登錄公債:市價之5% 外幣計價國際債券:市價之10% 股票:收盤價之30% 抵繳比例 以結算保證金金額之50%為上限 (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占結算保證金金額之比例) 單一有價證券抵繳上限 (註2) 中央登錄不設抵繳上限 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為抵繳標的不得超過該期債券發行額之20% 股票為抵繳標的不得超過該檔股票發行股數之10% 註1:本公司得視市場波動程度,進行調整折扣比率 註2:本公司得視市場風險,進行調整單一有價證券抵繳上限

8 抵繳有價證券之種類範圍及內容(2) - -抵繳種類
中央登錄公債(以下簡稱公債) 經本公司公告,以登記形式發行之無實體公債。 除分割公債不列入可抵繳範圍外,其發行期別、到期年限、付息次數之各類公債暫不設限。 外幣計價國際債券(以下簡稱國際債) 經本公司公告,於櫃買中心交易,以外幣計價之國際債 規劃可辦理抵繳之標的計有:Deutsche Bank AG(德商德意志銀行發行)及BNP Paribas AUD(法國巴黎銀行發行)等2種國際債 股票 經本公司公告,證交所臺灣50指數之成分股及本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證券 現行上市/上櫃可作為抵繳標的股票計58種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下午4時前於本公司交易系統及下午5時於網站公布次一營業日可抵繳有價證券之基本資料。 8 8 8 8

9 抵繳有價證券之種類範圍及內容(3) - -單一有價證券之抵繳上限
公債:暫不設定抵繳上限 國際債 不得超過該期國際債發行額之20% 以前一營業日之發行額為基準 股票 不得超過該檔股票發行股數之10% 以前一營業日之發行股數為基準 單一有價證券抵繳上限之資料公布 本公司交易系統於每一營業日下午4時前,公布次一營業日單一有價證券之抵繳上限 本公司網站於每一營業日下午5時前,公布次一營業日單一有價證券之抵繳上限及其剩餘可辦理抵繳餘額。

10 抵繳有價證券之相關權利義務事項(1) 抵繳有價證券之孳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歸屬於期貨交易人
股票與國際債孳息:由本公司(存放於本公司抵繳專戶者)或期貨商(存放於期貨商抵繳專戶者),直接將客戶名冊送予發行公司,孳息直接入交易人帳戶,故無轉支付孳息及代扣繳稅額問題。 公債孳息:依現行規定撥入帳戶(抵繳專戶)所有人 抵繳約定碼為1者 於付息日由本公司依交易人存券明細資料計算利息轉支給期貨交易人,並依交易人之扣繳稅率辦理扣繳稅額。 交易人身分碼為A、J、f者之扣繳稅率,以20%扣繳外,其他身分碼者以10%扣繳。 交易人身分之扣繳稅率介於10%-20%者,得於付息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稅率調整。 抵繳約定碼為2者 於付息日由本公司依期貨商存券明細資料計算利息予期貨商,並為期貨商代扣繳稅額(稅率按10%計),期貨商再依期貨交易人存券金額及扣繳稅率計算,將收取之利息轉支給期貨交易人,並為其代扣繳稅額;抵繳公債留存於期貨商抵繳專戶者,期貨商辦理支付利息及扣繳稅額方式亦同。 其稅負及相關劃撥或撥轉費用由期貨交易人負擔 10

11 抵繳有價證券之相關權利義務事項(2) 期貨商對抵繳有價證券之領取與處分權
期貨商依受託契約之約定,了結期貨交易人全部部位後,權益總值為負數,且交易人未依期貨商通知於三日內以現金補足,期貨商依約定得領取抵繳有價證券作處分。 抵繳有價證券繳存於本公司抵繳專戶者,期貨商依規定填妥申請表單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結算會員同意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撥入期貨商處分專戶。 抵繳有價證券繳存於期貨商抵繳專戶者,期貨商依內部審核程序及留存相關紀錄(例:追繳通知),得直接將抵繳有價證券撥入處分專戶。 領取處分之數量與價值,以補足該交易人權益總值負數之必要範圍為限。 期貨商應於證券商及清算銀行開設處分專戶 期貨商應自撥入處分專戶日起三日內處分完畢,處分後所得款項,計入該交易人權益。如處分後權益總值為負數或無法處分時,仍應對該交易人依規定申報違約。

12 抵繳有價證券之相關權利義務事項(3) 本公司對抵繳有價證券之領取與處分權
抵繳約定碼為2者,因期貨交易人同意抵繳有價證券由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得作為向期交所抵繳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故於結算會員違反本公司結算交割契約時,本公司有權對該抵繳有價證券處分。 交易人簽訂約定書時,期貨商應特別將本約定條款對交易人詳加說明。

13 抵繳有價證券評價價值之計算(1) 抵繳有價證券之評價價值(最大可抵繳金額),以約當新臺幣估算,並以下列三種抵繳證券價值合計
公債:經該期公債市價5%折扣比率計算後價值 盤中及盤後皆以櫃買中心公布該期公債前一營業日市價之95%計算 國際債:經該期國際債市價10%折扣比率計算後價值 盤中及盤後皆以櫃買中心公布前一營業日市價之90%計算 盤中以本公司前日最後一次公告之匯率為換算基礎;盤後以當日之匯率為換算基礎。 股票:經該檔股票市價30%折扣比率計算後價值 盤中以證交所公布該股票開盤參考價70%計算;盤後以收盤價70%計算 13 13 13 13

14 抵繳有價證券評價價值之計算(2)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上午8時及下午2時前,透過交易系統公告有價證券之價格( 股票及公債);下午4時前,透過交易系統公告有價證券之基本資料(國際債市價) 經本公司公告未列入抵繳有價證券之標的者,自生效日起,不列入最大可抵繳金額之計算。 本公司依交易人抵繳約定碼為『1』者,彙計該交易人之最大可抵繳金額;依期貨商申報交易人抵繳約定碼為『2』者,彙計其全部交易人之最大可抵繳金額。

15 實際抵繳金額之計算與權益數認列(1) 抵繳金額以SPAN計算之結算保證金50%為上限
期貨商端交易人保證金計算方式,選擇策略或SPAN,其抵繳金額於盤中及盤後,均以SPAN系統計算之應收結算保證金為基礎。 實際抵繳金額之計算方式(適用於期貨商對交易人及本公司對結算會員之交易人抵繳約定碼為1者) 取下列二者金額之較小值者 交易人繳交有價證券之評價價值 該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結算保證金(SPAN計算之結算保證金)按50%抵繳比例計算之金額 另本公司對結算會員之交易人抵繳約定碼為2者,以約定碼為『2』者全部交易人之最大可抵繳金額及未沖銷部位,採用相同之計算方式計算結算會員之抵繳金額。 實際抵繳金額對各幣別應有保證金之分配 期貨商端對交易人 境外外資交易人:應有保證金均以美元計算,故無分配問題。 非境外外資交易人:依應存有之台幣及美元保證金(經匯率換算)之比例,分配抵繳金額。 本公司對結算會員:分配方式等同期貨商端對非境外外資交易人分配作法 實際抵繳金額得隨時計算,並計入該客戶 (或結算會員)保證金專戶權益數;本公司對結算會員僅於盤後結帳時(下午2時30分)揭示抵繳金額,若有下午3時30分前存券者,於下午3時30分重新計算抵繳金額。 15 15 15 15

16 實際抵繳金額之計算與權益數認列(2) 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抵繳金額之計算範例 交易人將其持有之1張台積電股票抵繳一口臺股期貨保證金
97年6月26日台積電收盤價為65元;一口臺股期貨之原始保證金為新臺幣87, 000元,結算保證金新臺幣64,000元 台積電之評價價值為45,500元(65元×1,000股×70%) 抵繳比例上限金額為32,000元(64,000元*50%) 實際抵繳金額為32,000元(取上列二者較小值者)

17 剩餘可抵繳金額之計算及委託量控管 經抵繳後剩餘可抵繳金額以約當台幣估算,得作為交易人新增委託,抵繳保證金所需。
交易人新增委託以剩餘可抵繳金額作保證金時,仍應比照前述實際抵繳金額計算方式試算,新增部位有足夠之現金保證金比例時,期貨商始得接受委託。 範例說明 交易人抵繳有價證券評價價值100、實際抵繳金額60、剩餘可抵繳金額為40、超額現金30 抵繳金額占原始保證金比例,以一口臺指為例,約為37%(3.2結算保證金 ÷8.7原始保證金);現金占63% 可接受委託部位之最高原始保證金金額47.6 30÷63%=47.6 繳交至本公司抵繳專戶之有價證券,經抵繳後剩餘可抵繳金額,可作為結算會員新增委託,抵繳保證金所需。

18 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之作業細節

19 開設抵繳專戶及申報 有交易人抵繳約定碼為2者,期貨商必須於集保結算所及本公司指定之清算銀行開設抵繳專戶
該抵繳專戶係客戶保證金專戶之一環,故應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四條及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向本公司申報。 開設專戶名稱應標明『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並受主管機關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設置使用及控管應行注意事項所規範。 由期貨商總公司開設抵繳專戶,抵繳專戶採總分公司共用。 開設專戶後,比照現行現金客戶保證金專戶之申報規定作申報,並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告(本公司抵繳專戶亦一併公告)。 期貨商與本公司指定之清算銀行開設抵繳專戶簽訂契約,由本公司提供參考範本予清算銀行。

20 與期貨交易人簽訂約定書 期貨交易人於辦理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應先與期貨商簽訂約定書,期貨商始得接受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
約定書參考範本,由期商公會提供予期貨商參考使用。 約定書內容重點 約定有價證券所生孳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權利歸屬 約定有價證券抵繳部位保證金之範圍,並簽章確認 僅同意作為抵繳期貨交易人自身部位所需之保證金或作為自身新增委託所需保證金 同意由期貨商及其委託結算會員運用,得向本公司抵繳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 約定期貨交易人領回有價證券及撥付公債孳息之劃撥帳戶 約定期貨商及本公司對抵繳有價證券之領取、處分權

21 交易人抵繳約定碼之申報 交易人抵繳約定碼為『2』者,期貨商應事先向本公司申報約定碼後,始得接受委託辦理抵繳。
期貨商除書面申報外,應透過MTS申報約定碼。 申報約定碼與實際繳存方式不同者,該繳存有價證券循原繳交方式管道退回,並不予認列存券記錄。

22 抵繳有價證券之繳交作業(1) 期貨交易人於繳交抵繳有價證券時,期貨商應告知交易人,依據抵繳約定碼規定方式,繳交至本公司(約定碼為1者)或期貨商(約定碼為2者)抵繳專戶。 繳交方式 股票及國際債券 交易人至往來證券商於辦理撥轉作業時間內,填具期貨相關交易「轉帳申請書」辦理撥轉,填具轉帳申請書資料內容時,並應填具期貨商代號及交易人期貨交易帳號。 公債 交易人應攜帶存摺及原留印鑑至所開立公債帳戶之清算銀行於辦理撥轉作業時間內,填具「中央登錄債券轉出登記申請書」辦理撥轉。

23 抵繳有價證券之繳交作業(2) 繳交至本公司抵繳專戶之限制 本公司僅接受可抵繳之有價證券 股票及國際債券 公債
本公司透過交易系統每日公布可接受之有價證券及得抵繳單一有價證券抵繳上限 本公司網站提供可接受之有價證券、得抵繳單一有價證券抵繳上限及其剩餘餘額 股票及國際債券 非本公司公布可繳交之股票、國際債或超過可抵繳上限之餘額,於辦理轉帳至本公司抵繳專戶時,由存託系統退回(拒絕) 股票存入以張(仟股)為單位,不得存入零股。 國際債之繳交,需為最小登錄(交易)單位倍數,例Deutsche Bank AG(德商德意志銀行發行)為1萬美元及BNP Paribas AUD(法國巴黎銀行發行)為1萬澳幣 公債 公債之繳交,需為最小登錄(交易)單位倍數,現行規定為10萬元 經本公司確認存入之有價證券資料有誤,本公司逕行退回

24 抵繳有價證券之繳交作業(3) 抵繳之認列時點
本公司依期貨商申報抵繳約定碼與存券方式相符及該有價證券經確認後轉記錄於結算系統時,計入該有價證券之存券餘額,期貨商、結算會員得透過MTS查詢,即可計算交易人抵繳金額。 有價證券繳交方式與約定碼內容不符,該有價證券不認列。 於當日下午3時30分前轉入結算系統確認之有價證券,將認列為當日帳;3時30分後確認入帳者,認列為次日帳。 股票及國際債 本公司經確認該股票或國際債,業存入本公司抵繳專戶且轉入結算系統後,即依交易人約定碼,計算抵繳金額,剩餘未抵繳金額作為供結算會員委託量控管。 公債 期貨商應先透過MTS向本公司申報公債存券事宜 經本公司核對期貨商申報資料與存入資料相符且轉入結算系統後,即依交易人約定碼,計算抵繳金額,剩餘未抵繳金額作為供結算會員委託量控管。 抵繳有價證券繳存至期貨商抵繳專戶者,經記入期貨商後檯系統,即計算交易人抵繳金額,剩餘未抵繳金額作為供該交易人委託量控管。

25 抵繳有價證券之繳交作業(4) 期貨商、結算會員對交易人抵繳保證金對帳申報事項
抵繳有價證券直接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者,由本公司透過MTS傳輸交易人存券資料,期貨商、結算會員查詢後,列印存核。 抵繳有價證券撥入期貨商抵繳專戶者,期貨商應設置專帳管理並記載明細,每日分別與集保結算所、清算銀行及本公司對帳。

26 抵繳有價證券之領回作業(1) 由交易人向期貨商申請領回 有價證券申請領回之作業時間
期貨商需確認交易人之權益數符合其部位所需保證金後,始得辦理該交易人有價證券之領回作業 抵繳證券於期貨商抵繳專戶者,期貨商逕行發還交易人申報帳戶。 抵繳證券於本公司抵繳專戶者,期貨商向本公司申請領回。 期貨商除向本公司申請外,亦需提供相關資料予結算會員經其同意。 申請領回之公債及國際債需為最小登錄(交易)單位 有價證券申請領回之作業時間 期貨交易人於每一營業日下午2時前向期貨商申請 期貨商於下午2時前,透過MTS向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審核(確認)申請期貨商之結算會員權益數逾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後,分上午11時及下午2時2次辦理(匯回方式參考第5頁)。

27 抵繳有價證券之領回作業(2) 有價證券領回之申請方式 期貨商需事先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並於當日下午5時前,將正本送達本公司
書面資料以當次需領回之有價證券種類及其總額 期貨商除需以書面申請外,亦需透過MTS申報有價證券領回之資料 抵繳約定碼為1者之領回方式 股票及國際債:申報該交易人領回之種類(期次)、張數(餘額)及該交易人於約定書約定劃撥集保帳號 公債:申報該交易人領回之期次、餘額及該交易人於約定書約定公債劃撥帳號 抵繳約定碼為2者之領回方式 股票及國際債:需申報各交易人需領回之種類(期次)、張數(餘額)及期貨商集保帳戶 公債:需申報各交易人領回之期次、餘額及期貨商公債帳戶

28 以抵繳有價證券辦理到期交割作業 交易人得以其抵繳保證金中符合實物交割條件之有價證券辦理到期交割 抵繳之有價證券辦理到期交割作業 公債
公債期貨之賣方 申請辦理到期交割之抵繳公債需為可交割債券 股票(股票選擇權將改採現金結算制,廢除實物交割) 選擇權契約之買權賣方或賣權買方 申請辦理到期交割之股票須為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證券 抵繳之有價證券辦理到期交割作業 交易人應於該契約到期交割時,申報以繳存於本公司抵繳專戶之有價證券辦理交割,若存券尚存放於期貨商抵繳專戶者,期貨商應將該有價證券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 期貨商依該契約到期交割作業申報相關帳戶之作業時間規定(公債為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3時前),透過MTS向本公司申請。

29 債券遇到期或分期還本之處理作業 公債與國際債遇到期日或分期還本日(含)前5個營業日起,本公司通知期貨商、結算會員改以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券繳交保證金,期貨商應通知交易人辦理更換領取事宜;另自即日起,不得再受理該公債或國際債辦理抵繳保證金,或作為新增委託。 但未到期之分期還本債券於當期分期還本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可辦接受辦理抵繳保證金 交易人至前1營業日尚未辦理領回之處理 期貨交易人現金保證金足夠時,由本公司或期貨商逕行撥入該交易人之帳戶 期貨交易人現金保證金不足時,由本公司或期貨商將到期或分期還本入帳金額作為其繳交之現金保證金(結算會員需填具現金存入申請書 )

30 股票遇減資、新設合併之處理作業 至前1營業日交易人尚未領回,本公司不再以該股票計算抵繳金額
本公司於該股票停止過戶日(含)前5日起,通知期貨商、結算會員改以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券繳交保證金,期貨商應通知交易人辦理更換領取事宜;另自即日起,不得再受理該股票辦理抵繳保證金或作為新增委託。 至前1營業日交易人尚未領回,本公司不再以該股票計算抵繳金額 有價證券已不符合本公司公告標準者,其處理方式相同。

31 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期貨商建置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應注意事宜 本公司同時建置方案一及方案二之機制,期貨商得視其業務擇一或同時辦理。
欲採行方案二之業者,請儘速與集保連繫,申請成為集保結算所參加人,並瞭解系統建置及各項對帳作業流程。

32 其他項目 臺灣期貨交易所 2008年11月 32

33 增加結算會員當日提領保證金次數 實施效益 滿足期貨商因應交易人保證金提領作業之實際需求 提高結算會員之資金運用及調度效率
實施日期:97年10月6日 作業內容 再增加1次當日提領申請(原有1次,11:00申請,15:00入帳)。 作業時間,配合期貨商之作業,其原則如下: 申請截止點:以多數期貨商端之當提申請時限之後。 入帳時間點:以多數期貨商端之當提入帳時點之前。 次日提領作業時間不變(14:45申請,次日9:00入帳)。 當日上午11時前完成申請者 當日下午14:00前完成申請者 申請截止點 入帳時點 入帳時間 11:00 12:00 14:00 15:00

34 受託買賣業務員應對交易人告知期貨交易流程(1)
期貨商接受客戶(委託人)辦理開戶時,應提供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於指派專人 作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之解說後,交由客戶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存執。(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1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準用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8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第45條第1項)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於期貨交易人開戶前,未告知期貨交易流程、交易費用、繳交保證金及權利金之方式。(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2款;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準用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2款) 34

35 受託買賣業務員應對交易人告知期貨交易流程(2)
期貨交易流程應包括開戶、受託買賣及期貨交易保證金收付(出入金)等流程。 客戶申請變更委託買賣時,除單式買賣申報減少數量外,應先辦理撤銷委託手續,再重新辦理委託買賣;但以原委託尚未成交者為限。 受託買賣業務員除應對交易人告知期貨交易流程外,另應多加強對交易人之客戶服務,以免發生交易糾紛情事。 35

36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37 股票選擇權契約規格及交割方式調整之規劃草案
臺灣期貨交易所 2008年11月 37

38 股票選擇權契約規格及交割方式調整之規劃草案(1)
交易標的:上市股票 契約單位:2,000股 歐式履約 到期月份: 2個連續近月,加上3個接續季月,共計5個月份。 交易時間: 本契約交易日同臺灣證券交易所標的證券交易日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8:45 ~ 下午1:30 履約價格間距 履約價格 間距 $2~ $10 $1 $10(含)~$50 $2 $50(含)~ $100 $5 $100(含)~ $200 $10 $200(含)~ $500 $20 $500(含)~ $1,000 $50 $1,000(含) 以上 $100

39 股票選擇權契約規格及交割方式調整之規劃草案(2)
權利金報價單位: 權利金 報價單位 5點以下 0.01點 5(含)~ 15點 0.05點 15(含)~ 50點 0.1點 50(含)~ 150點 0.5點 150(含)~ 1,000點 1點 1,000(含)~以上 5點 每日漲跌幅:以約定標的物價值之當日最大變動金額 除以權利金乘數 (2,000元) 。

40 股票選擇權契約規格及交割方式調整之規劃草案(3)
最後交易日: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 到期日:同最後交易日 交割方式:符合本公司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依最後結算價計算約定標的物價值與履約價款之差額。 最後結算價 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到期日證券市場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60分鐘內標的證券之算術平均價訂之。 前項算術平均價之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41 SPAN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制度 實施至交易人端 臺灣期貨交易所 2008年11月 41 41

42 大綱 制度簡介 SPAN與現行價差組合部位之差異 保證金計算原理說明 保證金計算範例 注意事項 結論 商品分類原理 風險衡量因子 參數介紹
情境分析 計算流程 小結 保證金計算範例 注意事項 結論 42

43 制度簡介 SPAN為CME於1988年發展之保證金計算系統。
全名為Standard Portfolio Analysis of Risk(標準投資組合風險 分析) 適用商品:期貨、選擇權及股票等等.. 按約定標的物之性質及異同進行分類(商品群及商品組合) 考量不同商品間及不同月份間的風險 透過情境模擬分析(假如明天期貨跌100點,部位會損失多 少錢),估算次一交易日交易帳戶最大可能損失 43

44 SPAN與現行價差組合部位之差異 SPAN 現行價差組合部位 整合性保證金計算機制
將帳戶內所有部位視為一個投資組合,透過情境模擬、相關性分析及風險折抵等原則 對於帳戶整體部位風險衡量較為精準,尤其是選擇權契約 現行價差組合部位 依不同契約而有不同規定 風險折抵較為分散,且較不具精確性

45 保證金計算原理說明-商品分類原理 商品群及商品組合
SPAN將商品依標的屬性分成各個不同的商品群 (Commodity Group ),例如:指數類商品群、利率類商 品群、個股類商品群及商品類商品群 SPAN將商品群進一步細分成商品組合,即對於相同標的之商品視為一個商品組合(Combined Commodity ) 。例如:臺指期貨、小型臺指期貨及臺指選擇權視為一個臺股指數商品組合;MSCI臺股指數期貨及MSCI臺股指數選擇權視為一個MSCI指數商品組合 SPAN以商品組合為單位,進行情境分析及後續計算作業

46 本公司各商品分類 交易人帳戶投資組合 美元黃金期貨 利率期貨 公債期貨 臺股指數 商品組合 電子指數 金融指數 MSCI指數 個股選擇權
商品類 交易人帳戶投資組合 美元黃金期貨 利率類 利率期貨 公債期貨 臺股指數 商品組合 指數類 電子指數 金融指數 MSCI指數 TXF MXF TXO MSF MSO FXF TFO EXF TEO 個股類 個股選擇權 臺灣50指數期貨 台幣黃金期貨 櫃買指數 非金電指數 GTF GTO XIF XIO T5F

47 保證金計算原理說明-風險衡量因子 SPAN在計算保證金時,會考量以下風險: 標的指數(行情)的變化 標的指數波動性的變化(僅針對選擇權)
時間變化(僅針對選擇權) 不同到期月份契約(如6月與7月)間基差的變化 不同標的指數間(如TX與TE)價格相關性的變化 實物交割 極端市場狀況

48 保證金計算原理說明-參數介紹 針對上述各類風險,SPAN透過參數予以量化:
價格偵測全距(Price Scan Range):捕捉標的指數變化風險,概念上等同於目前各契約的結算、維持及原始保證金。 波動度偵測全距(Volatility Scan Range):捕捉標的指數波動度變化風險(只針對選擇權),通常為百分比值(如5%)。 時間價值計算:捕捉時間變化風險(只針對選擇權) 跨月價差風險值:捕捉同商品不同到期月份契約之基差風險 跨商品價差折抵值:捕捉不同標的指數間(如TX與TE)價格相關性的變化 極端變動倍數及涵蓋百分比:捕捉極端市場狀況下(如319槍擊事件)部位損失變化及保證金可涵蓋之損失比例。 賣出選擇權最低風險值:避免大量賣出深價外選擇權,當市場劇烈變動時產生大量損失之風險。

49 保證金計算原理說明-情境分析 SPAN設計 16種風險情境,以精確衡量次一日商品組合風險變動情況
以價格偵測全距及波動度偵測全距作為區分情境之變數 以商品組合為單位進行分析 以標的物價格為中心,上漲與下跌之價格偵測全距各分為3個區間,每個區間再分成波動度增加與減少共12個情境,再加入極端變動2個情境,總共有16種情境 衡量價格變動風險、波動度變動風險及時間流逝風險 選擇這16種風險情境中之最大損失值(稱為風險偵測值)進行後續計算

50 保證金計算原理說明-情境分析 如何解讀情境?
舉例:假設價格偵測全距=60,000(元),波動度偵測全距=5%,某個情境為價格上漲 1/3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增加 價格偵測全距=60,000表示可以涵蓋臺指期貨指數變動300點,所以1/3個價格偵測全距相當於100點的指數變動 波動度偵測全距=5%,表示波動度增加時,選擇權波動度會往上增加5% 所以上開情境可解讀為:如果明天指數上漲100點時,同時波動度增加5%時,現有的期貨及選擇權部位獲利(損失)可能是多少

51 保證金計算原理說明-情境分析 以97年7月31日實際資料計算買進1口8月份臺指期貨 42,666 -21,333 -64,000
敘述 風險值 1 價格不變&波動度增加 9 價格下跌2/3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增加 42,666 2 價格不變&波動度減少 10 價格下跌2/3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減少 3 價格上漲1/3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增加 -21,333 11 價格上漲1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增加 -64,000 4 價格上漲1/3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減少 12 價格上漲1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減少 5 價格下跌1/3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增加 21,333 13 價格下跌1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增加 64,000* 6 價格下跌1/3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減少 14 價格下跌1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減少 64,000 7 價格上漲2/3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增加 -42,666 15 價格上漲3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不變 -61,440 8 價格上漲2/3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減少 16 價格下跌3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不變 61,440

52 保證金計算原理說明-情境分析 以97年7月31日實際資料計算賣出1口8月份履約價為7000的買權 1,802 -3,004 -2,596
敘述 風險值 1 價格不變&波動度增加 1,802 9 價格下跌2/3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增加 -3,004 2 價格不變&波動度減少 -2,596 10 價格下跌2/3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減少 -6,962 3 價格上漲1/3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增加 4,746 11 價格上漲1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增加 11,654 4 價格上漲1/3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減少 414 12 價格上漲1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減少 7,945 5 價格下跌1/3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增加 -782 13 價格下跌1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增加 -4,870 6 價格下跌1/3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減少 -5,053 14 價格下跌1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減少 -8,366 7 價格上漲2/3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增加 8,037 15 價格上漲3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不變 12,080* 8 價格上漲2/3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減少 3,948 16 價格下跌3個價格偵測全距&波動度不變 -3,374

53 保證金計算原理說明—計算流程 SPAN根據以下流程計算出帳戶應有保證金 計算出結算保證金後,再依據結算保證金為基準,計算維持及原始保證金。
經由情境分析計算出各商品組合最大可能損失,稱為風險偵測值。 計算各商品組合之跨月風險值,該值為保證金加項。 計算不同商品組合間之跨商品風險折抵值,該值為保證金減項。 加總1~3的結果得到商品群之應收保證金。 商品群之應收保證金與賣出選擇權最低風險值取較大者。 將5.計算之值減去淨選擇權價值後,即得出帳戶應有結算保證金。 計算出結算保證金後,再依據結算保證金為基準,計算維持及原始保證金。

54 保證金計算原理說明—計算流程 風險參數檔 部位檔 SPAN系統 風險偵測值 A 不同月份價差部位風險值 B 交割月份風險值
(目前無此項設定) 不同商品價差部位風險折抵值 C 選擇權空方部位最低風險值 G 商品群風險值 F=ΣD-C 商品組合風險值 D=A+B 商品群 應收保證金 H=MAX(F,G) 應有保證金 J=ΣH-I 淨選擇權價值 I 輸出

55 保證金計算原理說明—計算流程 依據前揭計算流程,在完成情境分析後,SPAN進一步計算跨月價差風險及跨商品價差折抵
SPAN執行前揭計算時,最大的不同處在於並非以口數為折抵計算單位,而是以Delta值為計算單位 SPAN會計算各契約Delta值 各契約Delta值=部位數 × 複合Delta值 × Delta調整因子 例:買進 1口 FITX ,該部位之Delta值=1 × 1 × 4=4 Delta調整因子係以商品組合內商品間契約乘數訂定,如臺指期貨契約乘數為小型臺指期貨之4倍,故前者調整因子為4,後者為1

56 保證金計算原理說明—計算流程 複合Delta(Composite Delta) 期貨契約複合delta為1
選擇權7個情境之值不相同:買權介於0到1,賣權則介於0到-1 採用加權平均法計算複合Delta值 以97年7月31日實際資料為例,8月份臺指選擇權履約價7000之買權,其複合Delta值如下: 情境 機率 Delta值 價格不變 27.0% 0.5159 價格上漲1/3 21.7% 0.5946 價格下跌1/3 0.4350 價格上漲2/3 11.1% 0.6679 價格下跌2/3 0.3558 價格上漲3/3 3.7% 0.7341 價格下跌3/3 0.2810 複合Delta 0.5139

57 保證金計算原理說明-計算流程 跨月價差部位風險值(B)–保證金的加項
在情境分析中,SPAN假設帳戶中若有不同到期月份契約之反向部位,其風險可以完全互抵,但實際上並不然,所以需加上跨月風險值。 例子:投資組合中有賣出200808臺指期貨1口及買進200809臺指期貨1口,每個Delta之跨月風險值為4,800 8月契約之Delta值= -4 9月契約之Delta值= 4 可形成跨月價差Delta=Min(|-4| , |4|) 跨月風險值=4,800 × 4= 19,200

58 保證金計算原理說明-計算流程 公式: 跨商品間的價差折抵 (C) –保證金的減項
在情境分析中,SPAN假設各商品組的價格變動是獨立的,但考量不同商品組合間波動有一定的相關性,因此需考量跨商品間的風險折抵效果。 公式: 價差折抵=(商品組合A每個Delta對應之風險值+商品組合B每個Delta對應的風險值) × 折抵比率 × 可形成跨商風險折抵Delta 無論是跨月或跨商品之計算, SPAN在概念上都很類似現在期貨價差組合部位,只是更精細的估算每一口契約的Delta值,並以Delta值計算保證金折抵

59 保證金計算原理說明-計算流程 例子:投資組合中有賣出200808臺指期貨1口及買進200808電子期貨1口
臺股指數商品組合之Delta值=-4,風險值16,000 電子指數商品組合之Delta值=4,風險值13,500 可形成跨商風險折抵Delta=Min( |-4|/1 , |4|/1.6)=2.5 由於跨商品風險折抵涉及兩種不同標的物之商品組合,故需要透過兩商品組合間相對契約價值之大小來調整 本例中,臺股指數與電子指數之調整比例為1:1.6,亦即1個臺股指數的Delta能夠抵銷1.6個反向之電子指數Delta 跨商品風險折抵=(16,000+13,500) × 50% × 2.5=36,875

60 保證金計算原理說明-計算流程 賣出選擇權的最低風險值(Short Option Minimum ):衡量賣出選擇權部位之最低保證金標準
公式: SOM= 每口賣出選擇權最低保證金× 選擇權賣出口數 淨選擇權價值(此值可正可負) =買入選擇權市值-賣出選擇權市值

61 小結 SPAN不僅考量價格變化的風險,也考慮波動性、不同月份基差變化、不同商品相關性等風險 SPAN針對相關風險設有相關參數加以衡量
SPAN以Delta值而非口數計算跨月或跨商品價差風險 以結算保證金為基準,可計算出維持及原始保證金

62 保證金計算範例 以97年7月31日實際資料,建立虛擬部位如下: 買進1口8月份臺指期貨
風險偵測值(A) 64,000 跨月風險值(B) 跨商品折抵值(C) 商品群風險值(D)=(A)+(B)-(C) 賣出選擇權保證金最低值(G) 淨選擇權價值(I) 應有結算保證金(J)=Max (D,G)-I 應有維持保證金(K)=Max (D,G) x I 66,240 應有原始保證金(K)=Max (D,G) x 1.35-I 86,400 現行最低原始保證金 87,000 帳戶若僅有單邊部位,保證金仍與現行相同(不考慮保證金進位的影響)

63 保證金計算範例 以97年7月31日實際資料,建立虛擬部位如下: 帳戶部位若為價差部位,具有多空互抵效果時,所需保證金將較現行大幅下降
買進2口8月臺指期貨,賣出1口9月臺指期貨 賣出1口8月臺指選擇權履約價7000之買權 賣出1口8月份電子期貨 風險偵測值(A) TX : 59,130 TE : 54,000 跨月風險值(B) TX : 19,200 跨商品折抵值(C) TX : 24,242 TE : 27,000 商品群風險值(D)=(A)+(B)-(C) 81,088 賣出選擇權保證金最低值(G) 5 × 1=5 淨選擇權價值(I) -10,750(215 × 50 × -1) 應有結算(原始)保證金(J)=Max (D,G)-I 91,838(120,219) 現行結算(原始)保證金 155,750(207,750) 帳戶部位若為價差部位,具有多空互抵效果時,所需保證金將較現行大幅下降

64 注意事項 採”由交易人與期貨商約定是否採行SPAN”之方式。 不採行SPAN之交易人,其保證金計收均依現行作業方式辦理。

65 注意事項 交易人之保證金以SPAN計收時,盤中委託單控管方式 保證金追繳及強制平倉原則 一般委託單 複式委託單及當沖委託單
在買一空二的情形下,空二委託單無須收取保證金 在無相對方部位情況下,空二委託單需收取二口保證金 複式委託單及當沖委託單 依現行規則辦理,不適用一般委託單控管原則 保證金追繳及強制平倉原則 與現行相同,倘交易人之帳戶維持率低於SPAN計算之維持保證金時,期貨商應進行保證金追繳作業。

66 注意事項 強制平倉原則 依約定書訂定之規範辦理,原則上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及順序優先。 若雙方無特別約定,則期貨商得依下列邏輯進行強制平倉
依約定標的物性質區分不同商品群,選取流動性最佳之商品群。 選取之商品群中,無跨商品風險折抵之商品組合優先於有跨商品風險折抵之商品組合。 無跨商品風險折抵之各商品組合中: 有剩餘Delta值者優先於無剩餘Delta者(其概念等同於單一部位優先於組合部位)。 有剩餘Delta值之商品組合中,無跨月部位者優先於有跨月部位者。 符合標準之商品組合超過1個,則由其中選擇流動性最佳之商品組合。 所選出之商品組合中,期貨部位優先於賣出選擇權部位,賣出選擇權部位優先於買進選擇權部位。

67 注意事項 在絕大部分情況下,以SPAN計算之應有保證金將低於依現行方式(如多空價差組合等方式)計算之保證金,惟仍有少部分情況,前者計算之應有保證金會略高於後者計算之應有保證金,此係合理反映部位風險所致。 倘交易人部位可形成跨商品或跨月組合時,若其中一邊的部位到期而自動消失,可能面臨保證金增加而必須追繳之情形,期貨商應特別提醒交易人注意。 比照現行交易人可透過電話查詢帳戶部位情形,本公司將設置語音查詢系統,交易人可透過期貨商申請,透過電話查詢部位最低應有之原始保證金。

68 結論 採SPAN計收保證金之交易人,期貨商對其收取大 於或等於SPAN計算之原始保證金。
維持現行計收方式之交易人,期貨商仍依各種策略組合部位,透過保證金最佳化對其收取應有之原始保證金。 本案預訂於本(97)年11月10日上線實施。

69 股價指數類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最後結算價決定方式調整
臺灣期貨交易所 2008年11月 69

70 現行本公司股價指數類期貨及選擇權契約 最後結算價決定方式
最後結算日:最後交易日之次ㄧ營業日(T+1日) 取樣時間: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後15分鐘內 計算方式:採取各成分股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

71 本公司股價指數類期貨及選擇權契約 最後結算價決定方式調整
決定時點 最後結算價決定時點調整為最後交易日(T日) 現貨指數收盤前30分鐘之簡單算術平均價 計算方式 到期月份契約,於最後交易日之收盤時間,由下午1時 45分調整為下午1時30分。 配套措施

72 最後結算價計算方式 契約名稱 標的指數 最後結算價計算方式 臺股期貨 小型臺指期貨 臺指選擇權 臺灣證券交易所 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以最後結算日臺灣證券交易所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30分鐘內揭示之標的指數(交易時間13:00(不含)至13:25(含)交易時段每分鐘揭示之指數,加計最後一筆收盤指數),採簡單算術平均計算,並向下取至最接近各期貨契約報價最小升降單位整數倍之數值訂之 電子期貨 電子選擇權 電子類股價指數 金融期貨 金融選擇權 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 非金電期貨 非金電選擇權 未含金融電子股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櫃買期貨 櫃買選擇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73 最後結算價計算方式 契約名稱 標的指數 最後結算價計算方式 臺灣50指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 臺灣50指數
以最後結算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30分鐘內揭示之標的指數(交易時間13:00(不含)至13:25(含)交易時段每15秒揭示之指數,加計最後一筆收盤指數),採簡單算術平均計算,並向下取至最接近各期貨契約報價最小升降單位整數倍之數值訂之

74 最後結算價計算方式 契約名稱 標的指數 最後結算價計算方式 MSCI臺指期貨MSCI臺指選擇權 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
臺灣股價指數(MSCI Taiwan Index ) 以最後結算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30分鐘內英商路透股份有限公司註所提供標的指數(交易時間13:00(不含)至13:25(含)交易時段每15秒揭示之指數,加計最後一筆收盤指數),採簡單算術平均計算,並向下取至最接近各期貨契約報價最小升降單位整數倍之數值訂之

75 到期履約作業流程 (1)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 (2)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 時間 作業項目 到期日(最後交易日)14:00前
本公司公告最後結算價格 14:30 本公司計算到期部位損益,並併入結算會員結算保證金權益數 (2)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 時間 作業項目 到期日(最後交易日)14:00前 本公司公告最後結算價格 14:30-15:30 1.本公司產生買方交易人履約名冊 2.期貨商辦理履約名冊增刪 15:30 1.本公司產生賣方交易人指派名冊 2.本公司計算到期履約部位損益,並併入結算會員結算保證金權益數

76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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