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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和涉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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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税三期和涉税服务

2 “互联网+”与十二金 “互联网+”: 2014年11月,李克强出席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时指出,互联网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工具。
2015年3月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并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ITFIN)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3 “互联网+”与十二金 “互联网+”: 2015年7月4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行动计划的11项重点方向:“互联网+”创业创新;“互联网+”协同制造;“互联网+”现代农业;“互联网+”智慧能源;“互联网+”普惠金融;“互联网+”益民服务;“互联网+”高效物流;“互联网+”电子商务;“互联网+”便捷交通;“互联网+”绿色生态;“互联网+”人工智能。

4 “互联网+”与十二金 “互联网+政务”: 2016政府工作报告,李克强表示,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让居民和企业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简除烦苛,禁察非法,使人民群众有更平等的机会和更大的创造空间。

5 “互联网+”与十二金 十二金: 互联网+政务,也即电子政务。
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围绕"两网一站四库十二金"展开。"十二金"是面向政府办公业务建立的十二个重点信息应用系统,按"2523"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2"指提供宏观决策支持的金宏工程、金土工程; "5"指涉及金融系统的金财、金税、金卡、金审和金关工程;第二个"2"指关系到国家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金盾工程、金保工程;"3"指具有专业性质但对国家民生具有重要意义的金农、金水、金质工程。 1993年12月,为适应全球建设信息高速公路的潮流,我国正式启动了国民经济信息化的起步工程--"三金工程",即金桥工程、金关工程和金卡工程。"三金工程"的启动,标志着我国"金"字工程全面铺开。

6 金税工程 "金税工程"总称为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CTAIS),是我国电子政务的核心系统之一,于1994年开始推行。
1994年7月,作为“金税工程”一期的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在50个大中城市试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1998年8月开始推行“金税工程”二期,至2003年7月,“金税工程”二期原定目标全部实现,并取得显著成效。 2005年,为进一步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保证税收收入持续增长,“金税工程”三期经国务院批准立项。

7 金税三期 总体目标: 既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又要具有中国特色,要完成“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类系统”的建设。
形成一个年事务处理量超过100亿笔、税务机关内部用户超过80万人、纳税人及外部用户超过亿人(户)的全国税收管理信息化系统。 将统一全国国地税征管应用系统版本,规范全国税收执法。 实现全国征管应用大集中,实时监控全国征管数据。 统一、规范纳税服务平台,优化纳税服务。 建设决策支持平台,及时、完整、准确地为决策、管理提供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

8 现代化税收征管理念与模式 以纳税人自主申报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分类分级为基础,以信息化为依托,优化服务,强化评定,稽查威慑,救济维权,促进遵从。

9 金税三期 一个平台 金税三期 运用先进税收管理理念 统一国地税征管应用 和信息技术做好总体规划 四类系统 系统版本 统一全国征管数据
标准、口径 统一规范 纳税服务系统 实现全国征管数据 应用大集中 建立统一的网络 发票系统 9

10 金税三期 一个平台 两级处理 三个覆盖 四类系统 包含网络 硬件和基 础软件的 统一的技 术基础平 台。 依托统一的技 术基础平台,
应用内容逐步 覆盖所有税种 ,覆盖税收工 作的主要工作 环节,覆盖各 级国地税机关 ,并与有关部 门联网。 依托统一的技 术基础平台, 逐步实现税务 系统的数据信 息在总局和省 局集中处理。 包括征收管理、外部信息、决策支持和行政管理等系统。 10

11 外部统一交换 纳税服务平台 内部统一门户 管理决策平台 行政管理平台 基础平台 征管处理平台 个人税收管理 网络发票管理
身份验证 应用集成 数据集成 征管处理平台 纳税人管理 核心征管 申报征收 发票管理 风险处理 个人税收管理 网络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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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金税三期核心征管业务范围 12个业务域 348个业务流程 1103个底层业务 30个总局征管类软件 注:不包含出口退税业务相关流程和底层业务
登记 认定 优惠 证明 申报 征收 发票 票证 评估审计 稽查 法制 综合 设立税务登记 复业登记 证件遗失、损毁管理 发票计划 税收减免审批 征收开票 磋商 案源登记 发函协查 跟踪管理 …… 单位纳税人登记 发票代开 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房产税 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处理 解除停供(收缴)发票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 …… 注:不包含出口退税业务相关流程和底层业务 14

15 金税三期核心征管 依据现行税收制度、政策,遵循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适应税制改革、信息化规律等要求,深入进行业务变革和制度创新。
基于促进纳税遵从和实施风险管理等理念和基层的实践,体现了征纳双方、业务流程与岗责体系及税收征管创新的良性互动。

16 金税三期核心征管 1.登记业务 通过采集户籍信息数据,建立登记信息库,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复业、非正常状态、注销等进行管理,为税源(或费源)监控提供基础数据源。 包括:税务登记、变更、停业复业、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自然人信息登记及变更;非正常户管理;税源管理项目登记、变更、注销工作;应税财产登记管理;扣缴税款登记、变更、注销工作;社保费及其它规费登记、变更、注销工作;以及完成税务登记及社保费登记后的管理机关及管户的分配等。

17 金税三期核心征管 2.发票业务 发票业务主要完成发票的印制、发放、领用、开具、管理、缴销及核销工作;发票信息采集和发票稽核工作等。 3.优惠业务 优惠业务包括减免税审批、备案工作;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备案工作;所得税抵免资格、税额抵免备案工作;放弃免税资格备案工作;税收优惠资格取消工作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监管工作等。

18 金税三期核心征管 4.认定业务 认定业务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及日常审验工作;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及注销工作;非居民企业认定及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认定工作;纳税申报方式、汇总纳税、简易征收认定工作;免税资格及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工作;其他税务资格认定工作和税务认定资格取消工作等。 5.证明业务 证明业务包括各类出口退(税)及相关证明的工作;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工作;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发工作;资源税管理证明单开具工作;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发放及核销工作和其他证明单管理工作等。

19 金税三期核心征管 6.申报业务 申报业务包括一般申报及简易申报工作;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及委托代征工作;社会保险费申报及社保费简易申报工作;出口退税审核、申报及核准工作;财务报告信息采集工作;计税价格信息的采集及核定管理工作;申报信息的比对工作;申报错误更正及其他和申报相关联的工作等。 7.征收业务 征收业务包括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调整定额及典型性调查;企业纳税核定;征收开票;延期缴纳税款、退抵税(费)审批及退库处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及支付;票证汇总及销号;催报催缴及滞纳金加收;出口退税函调管理;欠税公告及核销及其他和征收相关联工作等。

20 金税三期核心征管 8.票证业务 票证业务包括税收票证计划制定、票证入库、发放、上交、结报、缴销、停用、缴销工作;税收票证的盘点、审核、交接工作;票证记账、结账及账务更正和其他票证管理工作等。

21 金税三期核心征管 9.评估审计业务 评估审计业务就是通过纳税评估、纳税人信用等级管理、税收情报交换管理和特别纳税调整管理等业务对纳税人加强监控管理。纳税评估通过分析、约谈、核查、处理、审批、执行等过程对各方面提供的纳税人疑点进行分析处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包括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纳税信用等级动态管理两个部分。税收情报交换管理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三部分内容。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是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

22 金税三期核心征管 10.稽查业务 11.法制业务 12.综合业务
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稽查复查、督(转/交)办案件管理、检举管理、协查管理等。 11.法制业务 包括违法违章处理、税务行政救济、税务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 12.综合业务 包括税务行政许可、变更、撤销、注销、中止及许可延期工作;涉税事项的调查巡查工作;涉税文书的送达和涉税事项内部移送等工作。

23 金税三期纳税服务平台 纳税服务按照服务的渠道划分为:网络、电话、短信、邮寄纳税服务四种方式。 网络纳税服务渠道(为主方向)
网络服务可以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发票购领、发票代开、各税申报缴税、税收优惠申请”等涉税业务 。 可以进行网上涉税信息查询、预约服务、投诉举报,对服务情况给予评价 。 可以在网上向纳税人发布通知通告和提示提醒服务 。 2.电话纳税服务渠道 建立一个覆盖国地税业务的电话服务渠道,以便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服务标准规范、便捷高效的电话服务平台。

24 3. 邮寄纳税服务渠道 明确了52种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申报业务,规范申报需要填报的表单和附列资料,明确办理邮寄申报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使之成为对上门办理、网络平台办理和电话办理涉税事宜的有力补充,减少征纳本。 4. 短信纳税服务渠道 定制涉税事项的提醒服务,发送有关涉税提醒信息,让纳税人随时掌握政策变动情况,提醒纳税人有关事项办理的时限、手续等注意事项,降低纳税风险,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25 金税三期纳税服务平台 1、国地税全业务覆盖,实现业务和技术标准化 国地税依申请类的全业务覆盖,降低纳税人使用复杂度,提升纳税人办事效率。
开放第三方软件接入服务,省局和各厂商遵循总局发布业务、技术的标准规范,可以提供更多更好的办税渠道和办税终端 总局在对第三方软件按照发布的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经过评测后允许接入到纳税服务系统中,让纳税人够有更多的选择。

26 金税三期纳税服务平台 2、电子化办税与多渠道服务融合,提升服务体验
传统大厅办税模式,虽然效率不高,但却有面对面为纳税人提供即时服务的优势。而电子化办税模式下,虽然提升了效率,但需要帮助的纳税人却难以方便的获取服务。因此,纳税服务项目将电子化办税与多渠道服务进行融合,通过组合创新的方式提升服务体验: 事前:为纳税人提供待办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提醒,并对所有事项提供的办税指南和流程说明,主动告知与纳税人相关的业务规程变化;帮助纳税人快速熟悉业务,降低纳税人对咨询服务的需求量; 事中:为纳税人提供同类事项的热点问题和最新相关法规,填表过程中的填表说明和填表样例,对可能存在错误的数据进行提醒,最后还可对确实需要实时帮助的纳税人提供在线咨询的服务; 事后:为纳税人提供多种渠道的事项办理状态的提醒,让纳税人及时掌握事项进展状态;并对已经办结的事项,智能提示其关联业务或后续流程,实现电子导税员的效果。

27 金税三期纳税服务平台 3、实现以纳税人为中心的主动服务 4.结合实际,适当调整申报表结构体系
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有针对性的将服务和所关注的信息推送到纳税人的办税桌面; 针对具体涉税业务,将税务系统已经掌握的数据直接推送到纳税人的相应表单中,减轻纳税人填写工作量和差错概率。 4.结合实际,适当调整申报表结构体系 适当调整申报表种类,统一了财产行为税申报表,实行分类和通用申报表并存的新模式。 通用申报表难以满足需要和具有特定使用范围(通常为一次性申报行为或仅面向特殊行业的申报),纳税人自由选择使用单税种申报表与综合申报表。

28 涉税实务 税务登记 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1.1 设立税务登记 1.2 报告备案登记 1.3 变更税务登记 1.4 注销税务登记 1.5报验税务登记 1.6 停复业登记 1.7 非正常户处理 1.8 遗失补办 1.9 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 1.10 其他登记

29 税务登记 1.1 设立税务登记 001 “一照一码”信息采集 002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003 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002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003 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004 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005 自然人纳税人登记 006 扣缴税款登记

30 税务登记 (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2015年10月1日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并非将税务登记取消了:以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具备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后 ,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以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 ,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原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

31 税务登记 001 “一照一码”信息采集  发起方式:依申请 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 适用层级:县级 办理方式:窗口即办
 发起方式:依申请 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 适用层级:县级 办理方式:窗口即办 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新设立的纳税人,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业务时,应进行补充信息采集,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2 税务登记 注意事项: 1.企业在工商登记,取得“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证照后,30日未去税务机关报到,不属于逾期登记;
2.《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应详细写明申请税务登记的原因和要求; 3.提供办理税务登记所必备的资料和复印件。   《税务登记表》分为三种类型:分别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纳税人、临时经营纳税人等。

33 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原来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省各级工商登记机关向新设立、变更的个体工商户或者自愿申请换照的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工商户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

34 税务登记 1.3 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采集的其他必要涉税信息发生变更: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即可
注意: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三项信息发生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不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 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采集的其他必要涉税信息发生变更: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即可

35 税务登记 2.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应告知企业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并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经营地址”三项信息发生变化,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3.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机关批准设立的未列入“一照一码”登记范围主体的变更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

36 税务登记 思考:企业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包括( ) A.改变纳税人名称的 B.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 C.改变注册资金的
思考:企业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包括( )   A.改变纳税人名称的   B.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   C.改变注册资金的   D.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E.改变法定代表人的 答案:ABCE 解析: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企业应注销税务登记。

37 税务登记 思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 )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局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A.15  B.30  C.10  D.4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上述情况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8 税务登记 1.4 注销税务登记 (一)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先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填写《清税申报表》——受理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二)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一般情况下——先税务,后工商   特殊——15日

39 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境内前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0 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41 税务登记 思考:对于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正确的有( )。
思考:对于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正确的有( )。   A.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等情形,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B.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C.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D.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境内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正确答案』CDE。

42 税务登记 1.5 报验税务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管理包括:外出经营证明申请、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外埠纳税人经营地申报查验货物、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外出经营证明核销。 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本省跨县、市、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电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3 资格认定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登记)的管理机关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税局或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44 资格认定登记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 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
营改增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0万 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营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5 资格认定登记 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未及时认定的责任: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6 税务登记 思考: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下列各项中应计入年应税销售额的有( )。   A.预售销售额      B.免税销售额   C.稽查查补销售额    D.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E.税务机关代开票销售额 『正确答案』BCDE 『答案解析』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47 实名办税 实名办税的含义: 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以及由其授权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进行确认的制度。税务机关根据办税人员提供的有效个人身份证明,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为其办理涉税事项。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48 实名办税 身份信息采集内容 所有纳税人,涉及的人员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可以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也可以通过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纳税人办税授权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或税务代理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49 实名办税 需提供的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50 实名办税 推行步骤: 试点过渡阶段:自2016年12月1日起,所有新设立纳税人试点单位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必须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在过渡阶段未进行实名信息登记的,仍可办理涉税事项。 全面实行阶段:2017年7月1日,全面实行实名办税制度,未登记实名信息的,不能办理涉税事项。

51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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