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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國國防政策法源與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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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章我國國防政策法源與内涵

2 第一節 國防政策法源-p23 民主國家軍隊依據憲法規定執行保國衛民任務。因此國防政策的法源必須源自憲法,以及依據憲法制訂的相關法律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 二十 條

3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一節 國防,第一三七條: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4 我國《國防法》係依據憲法第一三七條制訂,其中明定我國國防為全民國防。

5 國防體制架構: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及國防部。
國防決策機構:國家安全會議。 國力策源機構:行政院。 國防部長為文官職,掌理全國國防事務,參謀總長承部長之命令負責軍令事項,指揮軍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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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根據我國憲政慣例,國防、外交、兩岸等事務因涉及國家安全,雖隸屬行政院之下轄部會,但也歸總統直接指揮。
作戰權 戒嚴權 緊急命令權

8 「國防法」及「國防部組織法」完成立法後,已確立我國國防體制與權責,統帥系統為「總統─部長─參謀總長」的指揮鏈
作戰權

9 戒嚴權 發動程序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下達戒嚴令,並應在一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決議。

10 緊急命令權 憲法第43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11 協助總統處理國防、外交、兩岸關係 及國家重大變故的相關事項
諮詢功能 協助總統處理國防、外交、兩岸關係 及國家重大變故的相關事項 決策功能 國安會也是總統決策重大國安事件的會議,總統身兼國家安全會議主席,國安會祕書長僅擔任幕僚長的角色

12 國防部組織法修正原則: 1.落實民主國家文人領軍理念 2.配合政府組織再造 3.發揮專業分工效能:
軍政體系負責戰略規劃、資源籌措、擬定政策以支持軍令、軍備體系之運作 軍令體系則負責作戰執行,提出作戰需求及整建兵力 軍備體系負責軍備整備能量之建立,支援軍令作戰之需求,配合政府組織再造,使組織職能合理化、架構明確化、員額精簡化及調整彈性化。

13 第一節 國防政策法源

14 我國憲法第一三七條第二款規定:「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惟自1947年行憲以來,我國只有《國防部組織法》與《參謀本部組織法》而無規範整體國防的法律。 2000年完成《國防法》,明確規範我國國防體制結構,並將軍事安全擴展到综合安全範疇。

15 我國過去的國防體制為軍政、軍令分立方式。
軍政權屬行政院國防部 軍令權則由總統直接透過參謀總長行使

16 一、國防法立法原則 遵守憲法,完備國防組織 因應全球化,將軍事安全提昇至國家戰略層次 釐清統帥權,落實軍政軍令一元

17 4.建立文人領軍體制,釐清 文武關係 5.強調專業分工與組織精簡 6.建構防衛動員機制,落實全民國防

18 二、國防法簡介 《國防法》計七章卅五條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國防體制及權責 第三章:軍人義務及權利 第四章:國防整備 第五章:全民防衛 第六章:國防報告 第七章:附則

19 國防政策法令介紹 國 防 法 19

20 重要内容摘要

21 國防武力之目的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發揮整體國力,建立國防武力,協助災害防救,達成保衛國家與人民安全及維護世界和平之目的。(第二條)
上述「協助災害防救」納入(國防武力之目的)内容,主要是臺灣歷經「八八水災」政府深刻檢討應興革之處,把災害防救列為國軍任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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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全民國防 中華民國之國防,為全民國防,包含國防軍事、全民防衛、執行災害防救及與國防有關之政治、社會、經濟、心理、科技等直接、間接有助於達成國防目的之事務。(第三條)

24 國防體制架構 一、總統。二、國家安全會議。三、行政院。四、國防部。(第七條)

25 總統統帥權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為三軍統帥,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揮執行之。(第八條)

26 國防部部長為文官職 國防部部長為文官職,掌理全國國防事務。(第十二條) 國防部長高華柱

27 參謀總長之權責 國防部設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置參謀總長一人,承部長之命令負責軍令事項指揮軍隊。(第十三條)

28 國防教育之推廣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應推廣國民之國防教育,增進國防知識及防衛國家之意識,並對國防所需人力、物力、財力及其他相關資源,依職權積極策劃辦理。(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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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國防報告 國防部應根據國家目標、國際一般情勢、軍事情勢、國防政策、國軍兵力整建、戰備整備、國防資源與運用、全民國防等,定期提出國防報告書。但國防政策有重大改變時,應適時提出之。(第三十條) 國防部應於每屆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内,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第三十一條)

31 第二節 精實國防組織

32 國防部組織法重要内容

33 《國防法》規定,國防部主管全國國防事務,應發揮下轄軍政、軍令、軍備專業功能。
《國防部組織法》設置兩位副部長,分別掌管軍政體系、軍備體系,與參謀總長督導的軍令體系,共同向部長負責,形成「軍政軍令軍備三位一體」的組織架構。

34 國防政策相關法令介紹 國防部組織法 34

35 國防部組織法修正原則 落實民主國家文人領軍理念 發揮專業分工效能 配合政府組織再造: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36 明定國防部掌理事項 國防部掌理事項(第四條) 1.關於國防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事項 2.關於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事項
3.關於國防預算之編列及執行事項 4.關於軍隊之建立及發展事項 5.關於國防科技與武器系統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37 明定國防部掌理事項 6.關於兵工生產與國防設施建造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7.關於國防人力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8.關於人員任免、遷調之審議及執行事項
9.關於國防資源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10.關於國防法規之管理及執行事項 11.關於軍法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38 明定國防部掌理事項 12.關於政治作戰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13.關於後備事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14.關於建軍整合及評估事項
15.關於國軍史政編譯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16.關於國防教育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事項 17.其他有關國防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事項

39 修正參謀本部 參謀本部之設置與職權: 國防部設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掌理提出建軍備戰需求、建議國防軍事資源分配、督導戰備整備、部隊訓練、律定作戰序列、策定並執行作戰計晝及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事項;其組織以法律定之。(第六條)

40 國防政策相關法令介紹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40

41 各軍(總)司令部改隸國防部 國防部設各軍總司令部及其他軍事機關(第十條):國防部設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其他軍事機關;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42 各軍(總)司令部改隸國防部 國防部得將前項軍事機關所屬與軍隊指揮有關之機關、作戰部隊,編配參謀本部執行軍隊指揮。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在三年内改編為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43 國防一元化組織架構系統圖

44 各軍(總)司令部改隸國防部 國防部得將前項軍事機關所屬與軍隊指揮有關之機關、作戰部隊,編配參謀本部執行軍隊指揮。
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在三年内改編為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45 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條文對照表簡介

46 第三節 國防政策方向

47 《國防法》第三十條規定:國防部應定期提出國防報告書。
第三十一條規定:國防部應於每屆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内,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

48 「四年期國防總檢討」之意涵 立法院於民國97年7月17日通過「國防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案」,同年8月6日奉總統公布生效。新增第四項規定:「國防部應於每屆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内,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

49 「四年期國防總檢討」之意涵 就定位而論:「四年期國防總檢討」體現國防政策與戰略規劃的公開性政策指導文件。
「四年期國防總檢討」在使每屆總統就職後,能重新審視既有的國防政策,並將其國防理念體現於具體的國防政策與戰略規劃中。同時,使立法院、監察院以及民意,得以依據此文件,檢驗國防施政绩效。

50 「四年期國防總檢討」主要内容 首次「四年期國防總檢討」以「打造專業國軍、維持臺海和平」為論述主軸
思維邏輯為「前瞻環境、檢討戰略、調整組織、規劃兵力、善用資源」。 内容共區分四章:國防核心挑戰、國防戰略指導、國防轉型規劃及聯合戰力發展方向

51 「四年期國防總檢討」主要内容 1.國防核心挑戰: 包括因應區域與兩岸安全環境的變化。 防範中共的軍事威脅。 重新確立合適的戰略。
適度調整兵力及持續發展防衛戰力等,並以國防建設促進民生發展。

52 「四年期國防總檢討」主要内容 2.國防戰略指導: 我國國防戰略旨在保衛國家安全,人民得以安居樂業。
遵照馬英九總統建構「固若磐石」國防武力的國防政策,執行「固若磐石」國防戰略規劃與「防衛固守,有效嚇阻」軍事戰略構想。 結合全民總體防衛力量,以確保國家安全。

53 「四年期國防總檢討」主要内容 3.國防轉型規劃:
國防組織依「事權統一、專業分工」原則,適當檢討調整,兵力結構依防衛作戰需求,衡量人力與財力可支援範圍,以21.5萬員為基準規劃,並全力推動全募兵制。

54 「四年期國防總檢討」主要内容 4.聯合戰力發展方向:
為達成「戰略持久,戰術速決」目標,需發展關鍵領域,包括聯合指管通資情監偵能力、聯合資電作戰能力、聯合制空、制海地面防衛戰力、非對稱戰力、後備動員能力、聯合後勤能力以及整體精神戰力等。

55 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的意義 1.「四年期國防總檢討」是責任政治的體現 2.建構國防治理的國防政策思維 3.強化軍事軟實力的戰略性思考
4.掌握兩岸關係的歷史機遇 5.借鑑美國「四年期國防總檢討」的執行經驗

56 「國防報告書」之意涵 《國防法》第三十條:
國防部應根據國家目標、國際一般情勢、軍事情勢、國防政策、國軍兵力整建、戰備整備、國防資源與運用、全民國防等,定期提出國防報告書。

57 「國防報告書」之意涵 法源 定位 提出時間

58 「國防報告書」主要内容 安全情勢分析 中共軍事現況、發展與威脅 國防政策與軍事戰略 國防組織與國軍部隊 國防資源與管理
國防重要施政之「法制」、「備戰」、「安全服務」與「軍民關係」

59 「中華民國100年國防報告書」 具體闡述國軍積極推動募兵制 建立自我防衛戰力的決心
完善災害防救整備的努力,期獲得國人的信任與信賴,進而認同並支持各項國防施政作為,順利完成國防轉型目標

60 公布「國防報告書」的意義 國防事務透明化 結合國家領導人之國家安全三道防線指導: 「兩岸和解制度化」 「增加臺灣在國際發展上的貢獻」
「結合國防與外交」 宣示國軍對重大災害防救的決心

61 宣示國軍對重大災害防救的決心 藉兵棋推演 專業救災教育訓練,檢討現有營區、醫療資源援助鄉民 運用後備動員支援救災,持續管制實施災害防救整備 建立全民國防的共識

62 兵役役期的變更 陸軍2年 海空軍3年 民國45年 民國66年 陸海空軍 3年 民國76年 陸海空軍 2年

63 義務役服役年限 從89年之後進行的調整如下: 89年1月改為1年10個月 93年1月改為1年8個月 94年7月改為1年6個月
95年1月改為1年4個月 96年7月改為1年2個月 97年1月改為1年 最新資料

64 兵役法修正通過,募兵制正式啟動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兵役法修正案,總統馬英九先生於28日公佈並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募兵制正式啟動,未來一般役男僅需服四個月的「軍事訓練役」。四個月的軍事訓練當中,前八週是入伍訓,後八週為專長訓。實施的對象為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役男。

65 兵役法修正通過,募兵制正式啟動 就讀大學的役男,可以利用暑假期間,分兩年服軍事訓練役。其中第一階段入伍訓,於大學一年級下學期的暑假實施;第二階段專長訓,於大學二年級下學期的暑假實施,或選擇比照一般役男,在畢業後直接接受四個月軍事訓練役。

66 兵役法修正通過,募兵制正式啟動 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役男,須服一年兵役,惟國軍常備部隊成員「由徵轉募」乃以循序漸進方式實施,自現在起到102年底停止徵召義務役兵止,義務常備兵的規模逐漸縮減。亦即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役男,轉服替代役的比例將逐漸升高,如果在102年底之前還未入伍,未來仍舊必須服替代役一年。

67 問題思考與討論 一、我國《國防法》對國防體制之影響? 二、《國防部組織法》對專業分工效能 的提昇為何? 三、「四年期國防總檢討」的目的為何?
四、「國防報告書」與全民國防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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