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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的真相 「報紙」----「報給你知的紙」 10元買「報」,還是買「紙」? 「報紙」的真相 10元不足以買「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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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報紙的真相 「報紙」----「報給你知的紙」 10元買「報」,還是買「紙」? 「報紙」的真相 10元不足以買「紙」
誰來承擔辦公處所、薪資、稿費、印製、運送支出? 廣告費是「報」費的主要支持 2019/12/8

2 報童失業之後 報社的痛苦抉擇 傳播理念 V. 生存及賺錢 電子版? 免費電子版? 完全電子報? 2019/12/8

3 報童失業之後 New York Times(1851年)線上版
收費—2005年9月「時報精選』(TimesSelect) 」每年收費50美元,或每月收費約8美元。 不收費—2007年9月 收費—2011年4月? 每位網友每月享有固定免費閱讀量,超過額度必須付費(Metered model)。 紙本訂戶(每周11.7美元,每月約50美元)得免費閱讀線上版紐約時報。 2019/12/8

4 報童失業之後 Wall Street $99/year,目前有90萬訂戶,其中2/3未訂閱紙本。
《泰晤士報》2010年7月起向網路訂戶收取每天1.59英鎊或每周2英鎊費用,iPad用戶每月9.99英鎊。 《新聞日報》線上版全面收費 2019/12/8

5 報童失業之後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的「方法」 、 「觀念」或「事實」。 「綜合外電報導」不必取得授權。 2019/12/8

6 報童失業之後 免費的「U paper」、「爽報」? 台北140萬通勤族每日上午9:00前知道你的訊息--$$$$$$$$ Are U 爽 ?
拒絕沒有折價券的免費捷運報運動? 2019/12/8

7 報童失業之後 報紙不同於其他圖書出版品 紙本轉換成電子版及資料庫之思考 報紙的生命是短暫的 每日印刷與運送的成本是高昂的
報紙的內容是龐雜而具紀錄性的 紙本轉換成電子版及資料庫之思考 完全免除印刷與運送成本 擴大報紙內容每天的接觸面(NY v. Globe) 延續報紙內容的利用價值(收費資料庫) 2019/12/8

8 報童失業之後 免費瀏覽的電子報及資料庫完全取代紙本發行 廣告收入將成報社收入唯一來源 配合電子報內容,置入適當關連性廣告 依點閱率計算廣告費
廣告的來源更寬廣多元 廣告的效度大幅提高 依點閱率計算廣告費 以廣告所訴求之商品或服務交易結果分配利潤,更能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 2019/12/8

9 報童失業之後 著作權法第41條:「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報社支付稿費,僅能刊載一次 報社透過簽署特別授權書,取得後續利用權。 電子報及資料庫時代,首刊權利益遠低於第二次利用,稿費計算方式應重新安排,方為合理。 2019/12/8

10 對於報紙的質疑? 清晨6點才送到的報紙,凌晨2點就能在網路上看到,訂報有何意義? 網路上到處可以看到的新聞,為何要付費看網路新聞?
地鐵或捷運上打開報紙會影響他人,iPad2不會。 2019/12/8

11 結 論 內容將免費並依廣告營利 內容或將成為廣告? 圖書館如何保存每日報紙? 圖書館也要買資料庫?
結 論 內容將免費並依廣告營利 內容或將成為廣告? 圖書館如何保存每日報紙? 圖書館也要買資料庫? 廣告費與稿費同時依點閱率計價的時代已經來臨! 2019/12/8

12 誰能公開出版你的日記? 2009年2月皇冠出版社張愛玲「小團圓」到2010年4月「異鄉記」。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作者在著作完成時起,自動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在著作人格權方面,依第十五條規定,作者有權決定是否要發表他的作品。 張愛玲於1995年9月8日過世,享年75歲。她在1992年2月14日就已立下遺囑,交待「棄世後,所有財產將贈予宋淇先生夫婦。」 2019/12/8

13 誰能公開出版你的日記? 「財產」包括現款、動產、不動產,至於作者,還會包括創作的真跡、手稿與著作權。創作的真跡、手稿是屬於動產
著作權則屬於無體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與一般財產一樣,可以讓與或繼承,但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第十八條更進一步規定,即使著作人死亡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仍視同生存,任何人不得侵害。 2019/12/8

14 誰能公開出版你的日記? 如果張愛玲的遺囑只說「棄世後,所有財產將贈予宋淇先生夫婦」,沒有其他的授權,則宋氏夫婦並不是張愛玲的「遺產執行人」,宋氏夫婦在張愛玲過世後,只取得張愛玲財產的所有權,沒有其他可以執行的遺囑。 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關於著作人讓與著作財產權規定「約定不明者,推定為未讓與」,張愛玲到底有沒有將著作財產權也一併贈予宋氏夫婦? 2019/12/8

15 誰能公開出版你的日記? 大陸法院在其他案件中,判定張愛玲所有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屬於氏夫婦及其後人。
縱使張愛玲的遺囑包括將著作財產權贈予宋氏夫婦,但著作人格權依法不得讓與或繼承。 2019/12/8 16

16 著作人格權之公開發表權(§15)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碩博士可否要求不公開畢業論文? 教授可否禁止學生論文之發表或公開? 後人可否公開發表先人日記? 2019/12/8

17 誰能公開出版你的日記? 張愛玲在遺囑明示要銷毀「小團圓」手稿,這項明示已將「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的「推定」推翻。
皇冠出版社所出版的是1976年版的「小團圓」,不是後續修改的最新版,而讀者所看到小說的版權頁卻又是註明「著作完成日期──1995年」。 2019/12/8

18 誰能公開出版你的日記? 著作權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其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等親屬,對於侵害公開發表權之行為,可以依序出面提起民事救濟,要求禁止出版。但這些人可否授權發行先人未公開發表之著作? 兩蔣日記、陳誠日記? 2019/12/8

19 誰能公開出版你的日記? 81年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侵害著作人格權違反第93條第1款規定的行為,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不管著作人是否還在世,也不待著作人或任何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可以逕予起訴,由法院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92年著作權法刪除第93條第1款,侵害著作人格權除罪化。 93年著作權法恢復第93條第1款侵害著作人格權的刑責,違反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沒有同時恢復原先第一百條有關侵害著作人格權屬於非告訴乃論的規定。侵害在世的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才可能會被提出刑事告訴,負擔刑事責任,如果著作人已經過世,侵害者就不會有刑事責任。 2019/12/8 20

20 著作人格權之特性 第二十一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第 十八 條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第二十一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201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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