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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霸凌因應對策之困境與突破 —以匿名性處理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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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網路霸凌因應對策之困境與突破 —以匿名性處理為中心
隊伍編號:1604

2 第一步驟:說明問題 說明研究問題 問題之嚴重性、普遍性、公眾性 相關社會團體、政府或專責單位對該問題之處 理及看法 應負責之專責機關

3 說明研究問題 現今網路活動和現實生活密不可分 根據2014年趨勢科技調查,臺灣民眾上網最愛逛臉書、 看網路新聞及影片。
網路亦已成為一種霸凌他人的方式之一,且其影響程度 可能甚於一般傳統霸凌。 根據兒童少年權益網調查,高達七成六的兒少有網路霸 凌經驗,其中九成三在社群網站發生。 近年來出現許多以匿名方式為發言之平台,不但成為網 路霸凌的溫床,更擴大其傷害範圍。

4 說明研究問題 以匿名為發言型態的網站盛行 批踢踢實業坊 Facebook黑特粉絲專頁 大學生交流平台Dcard

5 匿名發言之嚴重性 匿名所產生之嚴重性: 產生鬆綁效應(去抑制化效應):因不具名、不見人的發言型 態使個人得以放鬆、放縱的盡情發言,降低其對自身言論的 審查程度。 言論真實性的疑慮:匿名發言下,事件因偏頗的議論可能使 得被霸凌者在網路場域中遭受群眾公審、肉搜,造成之傷害 超乎想像。 近年來已發生許多網路霸凌的案例,更甚者還可能導致輕 生。

6 網路匿名問題的普遍性及公眾性 以目前台灣民眾常使用之社群網站為例
FACEBOOK於2013年公布之資料顯示,台灣平均每個月超 過 1,400 萬人使用該社群軟體,其中有超過 1,000 萬人每天 都會使用,其各行各業之黑特粉絲專頁數量極多,計入按讚 人數觀之,其傳播範圍甚大 再者,批踢踢實業坊之使用者,其註冊人數超過一百萬人, 尖峰時段更可容納超過十五萬名使用者同時上線 大學生匿名平台Dcard,註冊人數亦超過10萬人。

7 網路匿名問題的普遍性及公眾性

8 我方問卷:民眾對於匿名發言之看法 民眾對於匿名性質之多數意見主要有以下四種看法 “匿名發言”使網路霸凌更加嚴重。 網路言論缺乏妥善管理機制。
發文者有公然侮辱等犯罪情形時,若可以經由政府機關查明 發文者,大家會在匿名發言時更加謹慎。

9 問卷結果 匿名網路發言平台使用率、關注率、嚴重性

10 問卷結果 匿名網路發言平台使用率、關注率、嚴重性

11 相關社會團體針對該問題之處理 兒童福利聯盟:加強兒少網安知識 白絲帶關懷協會:製作網安宣導影片,並定期宣導
台灣展翅協會之網路新國民:不僅兒少亦同時加強家長之網 安知識 心地好一點,霸凌少一點:串聯四大社福團體之反網路霸凌 網站,同時提供相關教育文章

12 相關社會團體主要針對該問題之行動 宣導網路禮儀及網路安全基本知識 提供多元化之防制網路霸凌資訊 提供檢舉管道 提供諸多諮詢、輔導管道

13 相關社會團體行動之優、缺點 優點 嘗試從根本解決網路霸凌問題 提供協助、諮詢,協助受害者 缺點 提供之文件或資訊分累欠缺明確
難以獲取民眾關注

14 應負責之政府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組織架構下之資通訊環境安全組, 下設網路內容安全分組。
該分組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擔任召集機關,召集成員包括 教育部、經濟部(商業司)、法務部(檢察司)及通傳會等。

15 現行政府機關處理方式 協助成立iWIN網路內容防治機構 提供多元申訴管道 電話 網路 教育宣導 要求社群網路服務提供者自律 相關法律上救濟

16 第二步驟:得以解決問題之可行政策 教育宣導 警示機制:「快思慢想」系統 社群網路守則之反霸凌條款 刪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規定

17 教育宣導政策 校園方面: 由教育部統籌辦理友善校園週活動 內容: 辦理研討會 製作宣導教材及短片 張貼文宣海報與設計反霸凌LOGO

18 教育宣導政策 針對社會大眾: 政府機關提供防制網路霸凌之資源,向民眾宣導,如全民資 安素養網
民間團體組織亦設有防制網路霸凌之網站,如白絲帶關懷協 會

19 教育宣導政策之優、缺點 優點: 透過教育培養學生網路禮儀與反網路霸凌之觀念 提供社會大眾網路霸凌防制知識 缺點:
柔性宣導,無法產生規制效力,且宣導效果難 以評估 防制網路霸凌之相關政府、社會團體網站知名 度較低

20 警示機制:快思慢想系統 源起: 此項方案之設想參考自美國所研發之手機鍵盤程式 內容:
發文時貼文經系統審核,判定貼文內容是否具攻擊性字眼並 以彈跳視窗發出警示,並說明發文可能產生之後果或相關法律 責任。 仍由發文者自行選擇是否發送該貼文。

21 警示機制:快思慢想系統 政策之優、缺點 優點: 事先預防,讓發文者了解發文之風險,促其重新審視發文
因不阻擋發文者發文,故對其言論自由侵害程度較小。 缺點: 僅能審核傷害意圖較明顯之文字。 有一定之研發成本。 侵害社群網路服務提供者之營業自由。

22 社群網路之反霸凌條款 現況 多數社群網路守則內容均有: 禁止帶有威脅或攻擊言語 禁止冒用他人身分或提供他人的個人資料 檢舉審查與處理
檢舉進度查詢及停權申訴等相關守則。

23 社群網路之反霸凌條款政策之優缺點 優點: 業者即時接收資訊,能有效率處理 自行訂定反霸凌條款,對業者基本權利侵害較小。 缺點:
柔性勸導,無公權力強制規定 實際審查之標準不明,恐抑制使用者之言論自由。 缺乏刪除處罰前之警告提醒與說明原因。

24 刪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規定 現況: 行政院會通過法務部擬具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刪除理由:
通保法規定,須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方得向法院 聲請核發調取票。如此,刑法妨害名譽罪章即不符合該條要 件,無法追查 IP位置,而使匿名網路霸凌風氣更盛。

25 刪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規定之優、缺點
優點 使匿名網路霸凌者易於追蹤。 減輕檢警於犯罪偵查階段即須認定所犯罪名是否符合通保法 「最重本 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困難。 缺點 檢警不須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之行為可能為偵查機關濫 用,對人民權利保障不周。 檢警可能成為告訴人追查匿名發言者真實身分之工具。

26 第三步驟:提出我方公共政策議案 增加教育宣導方式 政府與社群網路服務提供者共同簽訂自律公 約
刪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並增訂刑事 訴訟法第255條第4項

27 增加教育宣導方式 宣導內容: 網路禮儀 反網路霸凌及其相關網站 推廣“快思慢想” 介紹申訴管道與輔導機制 網路霸凌相關法規。

28 教育宣導方式 針對校園: 要求學校將反網路霸凌議題融入課程。 於早自習或午餐時段,播放反網路霸凌影片或微電影。 針對社會大眾:
政府與知名的網路插畫家合作,設計反網路霸凌印象圖標, 並邀請代言人宣導。 學校、社區、連鎖商店可協助張貼或發放此印象圖標製成之 貼紙,廣讓社會大眾重視網路霸凌。 另就執法人員及學校教師辦理網路霸凌相關研習,以培養其 對於網路霸凌之態度、知識及應對。

29 問卷結果 是否支持辦相關活動

30 增加教育宣導方式政策之優、缺點 優點: 藉由宣導活動舉辦及話題性,提高民眾對網路霸凌議題的關 注。
透過教育方式根本培養全民反網路霸凌的意識,並讓大眾加 強了解網路霸凌申訴救濟管道。 缺點: 教育宣導並非一朝一夕便能有明顯成果。 反網路霸凌相關活動可能因經費考量而無法持續實施。

31 增加教育宣導方式之政府負責機關 負責之政府層級:行政院教育部 按教育部行政法規,友善校園週活動規劃辦理單位之一為教 育部
又教育部終生教育司負責推動我國各項社會教育。

32 政府與網路服務提供者共同簽訂自律公約 公約內容: 除了社群網路之反網路霸凌條款,政府應研擬一套防制 網路霸凌之楷模
賦予執行該楷模者一政府認證標章,以認定該社群網路 符合網路安全標準。

33 防制網路霸凌之楷模 架設「快思慢想」系統,「預設啟動,手動關閉」 內部檢舉管道 架接外部檢舉管道 受刪文或停權處置前提供被檢舉人申辯機制
違反該網路平台關於網路霸凌之社群守則應刪文或停權處置 受刪文或停權處置之霸凌者,於登入該社群網路前網頁必須 強制跳轉至學習處置業面

34 政府網路安全認證標章 功用: 社群網路提供者通過認證並顯示該標章,可增加其企業價值 與企業形象
透過該標章之有無,使用者可以在資訊充足的情況下,選擇 是否使用該社群網站。

35 問卷結果 對自律公約之認同

36 問卷結果 對自律公約之認同

37 兩者共同簽訂自律公約政策之優、缺點 優點: 增加使用者的救濟機制,並降低社群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 言論自由之抑制。
公私部門合作,共同創造雙贏局面,進而帶動相關業者效 仿。 缺點: 無法強制要求全部業者簽訂。 有檢舉才有審查的被動審查模式。

38 兩者共同簽訂自律公約之政府負責機關 負責之政府層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 定,該自律公約之執行應屬其職掌事項。

39 刪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 並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4項
內容: 刪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 建議立法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4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 依被告請求,在第二項不起訴處分書中,以代號取代被告之部 分真實身分資訊。」

40 對通保法的看法(問卷結果)

41 政策之優、缺點 優點: 易於追蹤匿名網路霸凌之發言者。 減輕檢警於犯罪偵查階段即須認定霸凌者罪名之困難。
避免檢警成為告訴人追查匿名發言者真實身分之工具。 缺點: 刪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檢警調取通信紀錄及通 信使用者資料,不須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可能易為偵查 機關濫用。

42 負責之政府機關 負責之政府層級:法務部 法務部為法令修改及增訂之主管機關,對網路霸凌相關法制之 完備並監督所屬機關落實規定,責無旁貸 。

43 憲法意見表:講學自由 教育宣導: 本件教育宣導可能涉及講學自由之爭議
學說、釋字第380號解釋協同意見書,皆認為講學自由應僅 適用於大學或高等研究機構。 公立中小學為行政機關,應服從上級機關之教育政策 私立中小學應認係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機關,亦應服從上級 機關之教育政策

44 憲法意見表:言論自由 自律公約部分: 1.對社群網站服務提供者而言: 不表意自由之侵害
僅屬行政指導之方式,與一般公權力行為尚屬有別, 其並無強制力,且簽訂後若未達成亦無任何罰則 2.對社群網站使用者而言: 言論自由之侵害 私法自治 退步言之,縱採基本權第三人效力之直接適用說,亦 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45 憲法意見表:營業自由 自律公約: 僅屬行政指導之方式,其並無強制力,業者得自由選擇是否 簽訂。
退步言之,簽定自律公約將使業者負有增設快思慢想系統及 相關檢舉審核制度之義務,惟僅涉及職業執行方式之限制, 應採較寬鬆之審查。

46 憲法意見表:秘密通訊自由 刪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之行動方案:
檢警僅調取如通信時間、使用者名稱及電信號碼等,非對通 訊內容之侵害,對個人隱私權之侵害程度較低。 我方認為調取票之核發,不須採法官保留原則之理由如下: 非探知通話內容 憲法僅規定人身自由須採法官保留原則 釋字631號解釋僅提及通訊監察書應採法官保留 通訊監察書與調取票兩者針對之對象顯不相同

47 第四步驟:擬定行動計畫 我方已獨立完成之方案內容 尋求社會團體與相關人士支持 向行政部門陳情 立法委員之拜訪與遊說
可能反對我方方案之相關人士

48 我方已獨立完成之內容 我方已於FACEBOOK創設一粉絲專頁:網霸OUT OUT
宣導網路禮儀、防制網路霸凌知識,相關政府與社會團體之 網站及張貼網路霸凌相關 我方運用網路圖片製成反網路霸凌印象圖標,預計印製貼紙 於自身校園內發放,提升同學反網路霸凌意識。 我方選出網路安全代表色,供社群網路服務提供者參考運 用,:以黃、藍、綠三種顏色所組成。

49 FACEBOOK創設粉絲專頁 網霸OUT OUT

50 反網路霸凌印象圖標

51 網路安全代表色 黃、藍、綠

52 尋求社會團體與相關人士支持 可能支持我方方案之社會團體與相關人士: 台灣展翅協會 iWIN網路內容安全機構。 中華人權協會 白絲帶關懷協會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 FACEBOOK企業:曾於特殊節日舉辦響應活動,並與政府 配合反網路霸凌之相關事項。

53 如何取得社會團體或相關人士支持 拜訪各社會團體: 我方已於5月2日至台灣展翅協會辦事處拜訪
iWIN已同意我方得至其機構拜訪,惟尚未確定日期。 寄信向Facebook建議我方方案:我方已寄信至客服信箱,建 議於網路安全日時舉辦反網路霸凌活動以及建立處置檢舉前 之申辯機制。 邀請各社會團體與相關人士一同辦理研討會,相互交流。

54 拜訪台灣展翅協會辦事處

55 iWIN已同意我方得至其機構拜訪

56 向行政部門陳情 教育部: 我方已將教育宣導方案內容投遞部長信箱,而教育部回復其 已實施相關之反霸凌措施 惟我方認為教育部之措施仍有改善空間。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情: NCC曾召開「社群網路服務提供者反霸凌自律公約諮詢會 議」,廣邀各社群網路服務提供者及各部會相關人員與會, 欲共同擬訂反霸凌自律公約。 我方已藉由NCC陳情建議系統,寄出我方提出之自律公約方 案。 法務部:我方已藉由法務部網站之部長信箱陳情,使其支持 我方政策。

57 向行政部門陳情 教育部

58 向行政部門陳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59 向行政部門陳情 法務部

60 拜訪與遊說立法委員 針對教育宣導 遊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之立委:
依據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該委員會負責審查教育議案。 召集委員:陳學聖 、黃國書委員。 其他委員:吳志揚、何欣純、吳思瑤、柯志恩、高金素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蘇巧慧、許智 傑、蔣乃辛、鄭麗君、鍾佳濱、張廖萬堅 委員。

61 拜訪與遊說立法委員 針對政府與社群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自律公約
遊說交通委員會之立委: 依據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該會負責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召集委員:葉宜津 、陳雪生委員。 其他委員:李昆澤、劉櫂豪、鄭寶清、鄭運鵬、蕭美琴、陳 歐珀、陳素月、趙正宇、林俊憲、簡東明Uliw. Qaljupayare、鄭天財Sra.Kacaw、顏寬恒、李鴻鈞 委員。

62 拜訪與遊說立法委員 針對刪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並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4項
遊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之立委: 依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本會 審查有關法務部掌理事項。 召集委員:段宜康、林為洲委員。 其他委員:柯建銘、尤美女、蔡其昌、顧立雄、周春米、蔡 易餘、張宏陸、林德福、許淑華、許毓仁、周陳秀霞 委員。

63 可能反對我方方案之相關人士及如何說服 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吳景欽與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皆曾 提出異議,認為刪除本法第11條之1侵害人民秘密通訊自 由。 如何說服: 深入了解其反對理由。 向其拜訪及說明我方主張刪除該法之目的與原因,並請求指 教。 就秘密通訊自由,當人民所為有犯罪之嫌時,允宜透過資訊 之調取,察知被告為何人方能追訴,且透過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4項之增訂,亦可於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時,隱藏匿 名發言者之資訊,對於秘密通訊自由之侵害與被害人之保 障,方能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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