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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 : 餐旅概論 II 單元名稱 : 導遊與領隊從業人員之職掌 班 級 : 餐二戊 任課教師 : 林月霞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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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 目 : 餐旅概論 II 單元名稱 : 導遊與領隊從業人員之職掌 班 級 : 餐二戊 任課教師 : 林月霞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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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導遊人員是旅行業旅遊景點接待的 前線代表,受雇於旅行業或受政府 機關、團體之招請,而執行接待或 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 取報酬之服務人員

4 導遊人員表現的好壞,會影響著觀光 客對旅遊目的國的第一印象,因其扮 演的角色如同 :  觀光事業的尖兵  國民外交的先鋒  旅客之友  旅人之師  旅遊行程的執行者  旅行業的最佳行銷員

5 1. 精通一種以上的外國語言 2. 熟悉台灣各個觀光據點特色內涵, 能詳為導覽解說 3. 瞭解台灣歷史背景、地方民俗及 交通狀況 4. 瞭解旅行業觀光旅客接待要領 5. 端莊的儀容及熟悉國際禮儀

6 1. 法定資格 具高中職以上學校學歷證書,或國家考 試及格者(初等考試、高普考),即 可報名導遊人員考試。 經考試院考試及格並通過專業訓練,發 給結業證書,再經交通部觀光局發給 執業證,始得執行業務

7 2. 限制資格 不得充任導遊人員: (1) 非旅行業或非導遊人員非法經營 旅行業務或執行導遊業務,經查獲 處罰未逾三年者。 (2) 依據「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四 條規定,導遊人員有違反本規則, 經廢止執業證未逾五年者,不得充 任

8 1. 依性質區分 (1) 專任導遊 : 長期受僱於旅行業執行 導遊業務者 (2) 特約導遊 : 臨時受僱於旅行業或政 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而執行導 遊業務者

9 2. 依接待服務對象區分 (1) 外語導遊 : 依執業證登載語言別 ( 英、日、 法、德、西、韓、阿拉伯、泰、俄、義 大利、越南、印尼、馬來語 ) 執行接待或 引導使用相同語言之來華觀光客旅遊業 務,並得接待或引導大陸、香港及澳門 地區旅遊業務 (2) 華語導遊 : 僅能執行接待或引導大陸、 香港及澳門地區觀光旅客或使用華語之 國外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10 3. 依執業區域區分 (1) 地區導遊 : 又稱「地陪」或「地方陪 同」,執業範圍僅限於特定觀光風景 區,不得跨區執業 (2) 全區導遊 : 又稱「全陪」,常見於中 國地區,為學術、實務經驗豐富的導 遊人員,可跨區執業,不受省份限制 (3) 特殊導遊 : 又稱「定點陪同」,專門 於特殊旅遊景點擔任駐點解說服務的 導覽、解說人員,如花蓮馬太鞍濕地, 提供生態解說服務的人員即屬之。

11 六、導遊人員訓練規定 ( 一 ) 導遊人員訓練,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 二 ) 考試及格者,應參加交通部觀光局或其 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的職前訓練合格, 領取結業證書後始得請領執業證,執行導遊 業務。 ( 三 ) 經華語、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及訓練合格, 再參加其他語言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者,免 再參加職前訓練。

12 ( 四 ) 職前訓練節次為 98 節課,每節課為 50 分鐘其缺課節數不得逾訓練節次十分之一。 遲到或早退逾十分鐘以上者,以缺課一節 論計。 ( 五 ) 職前訓練測驗成績以 100 為滿分, 70 分 為及格。 ( 六 ) 連續三年未執行導遊業務者,應依規 定重新參加訓練 (49 節課 ) 結業,領取或換 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導遊業務。

13 七、導遊人員執照特性 ( 一 ) 執業証區分為外語、華語二類。 ( 二 ) 效期三年,期滿換發。 ( 三 ) 停止執業時應將執業證於 10 日內繳回 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辦理,逾 期則註銷。

14 ( 四 ) 執業時應佩掛於胸前明顯處。 ( 五 ) 結業證書費每件新臺幣 500 元 取得結業證書後才可申請取得執業證 ( 六 ) 申請、換發或補發應繳納證照費每件 新臺幣 200 元。

15  ▲ 導遊人員考試合格證書

16 導遊人員執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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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領隊人員是旅行業領團出遊的前線 代表,受雇於旅行業執行引導出國 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 之服務人員

19 領隊人員在旅行業服務時扮演著各 種不同的角色 :  旅遊品質的監督者與執行者  團體預算執行與控管者  公司代言人  旅遊事務協調者  意見反應建議者

20 1. 豐富的旅遊專業知識,良好的外語 表達、溝通能力 2. 強健的體魄、健康的身心、端莊的 儀態與穿著 3. 良好的品德、操守,誠懇的態度與 熱誠的服務心 4. 不斷吸收新知,掌握旅遊動脈,因 應隨機的變化

21 1. 法定資格 需具備高中職以上學校學歷證書, 或國家考試 ( 初等考試、高普考 ) 及 格者,即可報名考試。 經考試院考試及格並通過專業訓練, 發給結業證書,再經交通部觀光局 發給執業證,始得執行業務

22 2. 限制資格 (1) 非旅行業或非領隊人員非法經營 旅行業務或執行領隊業務,經查獲 處罰未逾三年者。 (2) 依據「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 規定,領隊人員有違反本規則,經廢 止執業證未逾五年者,不得充任

23 1. 依性質區分 (1) 專任領隊 : 指受僱於旅行業之職員 執行領隊業務者 (2) 特約領隊 : 指臨時受僱於旅行業執 行領隊業務者

24 2. 依接待服務對象區分 (1) 外語領隊 : 領取外語領隊執業證 ( 英、 日、法、德、西語 ) 得執行引導國人出 國及赴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旅遊業 務 (2) 華語領隊 : 領取華語領隊執業證,得 執行引導國人赴大陸、香港及澳門地 區旅遊業務,不得執行其他出國旅遊 業務

25 六、領隊人員訓練規定 ( 一 ) 人員訓練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 二 ) 參加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 關、團體 ( 如 : 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 ) 舉辦 的職前訓練合格,領取結業證書後,始得 請領執業證,執行領隊業務。

26 ( 三 ) 經華語領隊人員考試及訓練合格,再 參加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者,於參加職 前訓練時,其訓練節次,予以減半 ( 四 ) 經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訓練合格,參 加其他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者,免再參 加職前訓練

27 六 、領隊人員訓練規定 ( 五 ) 職前訓練節次為 56 節課,每節課為 50 分鐘 ( 六 ) 職前訓練測驗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 70 分為及格。 ( 七 ) 連續三年未執行領隊業務者,應依規 定重新參加訓練結業 (28 節課 ) ,領取 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領隊業務。

28 七、領隊人員執照特性 ( 一 ) 執業證區分為外語、華語兩類。 ( 二 ) 執業證有效期為三年,期滿換發。 ( 三 ) 停止執業時應將執業証於 10 日內繳回 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辦理, 逾期則註銷。

29 ( 四 ) 執業時應佩掛於胸前明顯處。 ( 五 ) 結業證書費每件新臺幣 500 元。 ( 六 ) 取得結業證書後才可申請取得執業證 ( 七 ) 申請、換發或補發應繳納證照費每件 新臺幣 200 元。

30  ▲ 領隊人員考試合格證書

31 ▲ 領隊結業證書

32 領隊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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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2011 年 9 月 27 日九寨溝受氣之旅團員差點難回 國  太平有 19 位民眾 9 月初參加台中一家旅行社規劃 的九寨溝與峨嵋山之旅,疑似因為旅行社 ­ 糾紛, 不僅 9 天行程縮水不說,鄭姓領隊還向團員借了 2 萬 5 千多元的人民幣,支付給中 ­ 國旅行社,眾 人才能離開下塌飯店,鄭姓領隊回國後卻避不 見面,投訴旅行社卻沒下文,讓 ­ 民眾是無奈又 生氣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 detailpage&v=EqBf20dTqY8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 detailpage&v=EqBf20dTqY8

35 ◎首例!無視陸客違規 2 導遊回嗆遭罰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d_4lpYfQUk ◎ 惡霸導遊!錯過列車 導遊霸位堅不讓座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7sWWRZe9z 8 ◎騙很大!陸客遭導遊洗腦抽取高額回扣(壹 電視新聞)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cpHx4Oor 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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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3 條第 3 項 : 導遊人員有詐騙旅客之行為者,處新台 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2.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第 1 款,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 27 條第 1 款 : 導遊人員執行導遊業務時,言行不當者, 處新台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定期停止執行業務或 廢止其執業證

38 3.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第 2 款,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 27 條第 3 款 : 導遊人員為收受回扣誘導旅客採購物品或 為其他服務者,處新台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定期停 止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39 1.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3 條第 3 項 : 領隊人員有詐騙旅客之行為者,處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2.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第 1 款,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23 條第 6 款 : 領隊人員執行導遊業務時,言行不當者, 處新台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定期停止執行業務或 廢止其執業證

40 3.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第 2 款,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23 條第 2 款 : 領隊人員誘導旅客採購物品或為其他服務 收受回扣、向旅客額外需索、向旅客兜售 或收購物品、收取旅客財物者,處新台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 者,得逕行定期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 業證

41  「職業道德」是各行各業從業人員應 當具備的基本道德素養,雖然「職業 道德」是個抽象的概念,但對於以服 務提供為宗旨的餐旅業,是不容忽視 的信念,因為職業道德的展現不只是 專業服務標的,更是社會責任承擔的 一部分,因此,加強個人品德教育與 提昇職業道德更顯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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