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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结算相关政策. 一、社保费结算是什么 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是指缴费单位在年度 终了后 5 个月内,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 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社会保险费,确定 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费额,并填写社会保险 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社 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 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社会保险费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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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保费结算相关政策

2 一、社保费结算是什么 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是指缴费单位在年度 终了后 5 个月内,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 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社会保险费,确定 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费额,并填写社会保险 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社 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 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社会保险费费款 的行为。

3 二、社保费结算的要求  缴费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 正确计算应纳费额,如实正确填写社会保险 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 资料,并对年度结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负责。

4 三、社保费结算的对象  实行按工资总额申报和按销售工资含量申报的缴费 企业和个体申报户都应进行年度结算。  实行定额征收的个体户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应征数由社保部门核定及发送的缴费单位(包括行 政事业单位),暂不进行年度结算。  “ 个转企 ” 企业按照市府文件要求,实行三年缓进期 ,缓进期内仍比照原来的社保费政策执行。

5 四、社保费结算的费种  所属 2013 年度结算申报的社会保险费费种为 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院部分) 、医疗保险费(门诊部分)、工伤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六项费种的企业统 筹部分。

6 五、社保费结算的工资总额口径 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 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 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 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 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 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 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7 六、社保费结算的缴费基数  2013 年 1-6 月瑞安市社保费企业缴费基数为 1800 元, 2013 年 7-12 月瑞安市社保费企业缴 费基数为 2005 元。  2012 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3341 元, 年平均工资为 40087 元。

8 七、社保费结算的注意事项  1 、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申报比例,调整为按 同类内资企业的行业最低申报比例进行申报。  2 、调整建筑业、船舶制造业、大型超市、建筑用水泥制品 业的最低申报比例,建筑业的社会保险费可选择按最低销售 工资含量办法征收,其最低销售工资含量暂定为 2% ;船舶 制造业(不包括船舶修理)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申报比例暂 按机械制造业(为 30% )执行,大型超市的基本养老保险最 低申报比例暂按服务业(为 35% )执行,建筑用水泥制品业 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申报比例暂按建筑业执行。

9 七、社保费结算的注意事项  3 、凡专门为箱包、鞋、眼镜提供箱包配件、鞋材 、眼镜板材,产品用途单一的企业,其社保费最低 申报可参照眼镜、箱包、鞋业等行业最低申报比例 执行。  4 、企业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应作为工资 总额的组成部分,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平均摊 入月工资总额。  5 、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实习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的,应提供学生的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

10 八、社保费减征的结算政策  通过社保费年度结算比对发现符合减征条件 企业所属 2013 年 10 月和 11 月社保费企业统筹 部分异常申报,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经 查实后取消其减征待遇。  减征月份社保费申报数占全年应征数 20% 以 上的,视为异常申报

11 九、社保费结算的时间  缴费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 5 个月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 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 结清费款手续。  要求在 2014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网税系统的结 算申报表的申报及入库。

12 十、社保费结算应报送的资料  (一)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及其附表  (二)若有员工在外单位参保的,应提供社 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  (三)若有员工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 月平均工资 300% 的, 应提供员工工资统计 明细清单 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13 十一、其他事项  1 、单位缴纳部分已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在社 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期内( 2014 年 5 月 31 日), 其单位个人缴纳部分少缴的由缴费单位向社保部门 申报确认后,可落实至个人账户。逾期申报的,单 位缴纳部分多缴的将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2 、缴费单位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 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社 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缴费单位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 缴费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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