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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媒體如何協助推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內政部社會司 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編審黃秀玲. 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4 條規範之 傳播媒體為何?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草案第 31 條 本法第 74 條所稱傳播媒體,係指報刊及以有線、 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聲音、影 像、文字或數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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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傳播媒體如何協助推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內政部社會司 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編審黃秀玲

2 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4 條規範之 傳播媒體為何?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草案第 31 條 本法第 74 條所稱傳播媒體,係指報刊及以有線、 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聲音、影 像、文字或數據者。

3 第 74 條 禁止媒體歧視(一) 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 案例:以瘋漢、人魔、不定時炸彈 … 等歧視性 文字形容身心障礙者 建議以中性文字表達,避免引導民眾對身心障 礙者產生歧視、嘲笑、偏見、仇恨

4 第 74 條 禁止媒體歧視(二) 誤導閱聽產生歧視或偏見 案例:新聞報導應盡量讓閱聽大眾正確認識並 接納精神疾病,並應避免將精神障礙者新聞透 過剪輯或其他報導方式影射精神疾病的危險性 加強對弱勢族群的相關深入報導,讓社會大眾 更能接納這群人

5 第 74 條 禁止媒體歧視(三) 禁止未審先判 案例 - 由刻板印象認定,身心障礙者涉案的動 機與誘發因子必定與其疾病有關 忠實呈現報導新聞事實的原則 未經法院判決前,不得妄下結論或推測將社會 事件發生原因歸究於當事人疾病或身心障礙

6 監督媒體之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通訊傳播主管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 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 通訊傳播傳輸內容 無歧視 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 項。 – 新聞主管機關 行政院新聞局

7 監督媒體之法源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4 條 – 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 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 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 – 身心障礙者涉及相關法律事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發生原因可 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傳播媒體不得將事件發 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 罰則:第 86 條第 2 項 違反第 74 條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8 精神衛生法 第 23 條 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 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 有與事 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 第 52 條 傳播媒體違反第 23 條規定者,處新臺 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更正; 屆期未更正者,按次連續處罰。 第 63 條 本法自公布後 1 年施行。

9 以往媒體報導可能造成的影響 媒體報導有關疑似精神障礙者的相關社 會案件上,多以聳動且污名化精神障礙 者之字眼詮釋,導致精神障礙者更不容 易重回社區

10 第 82 條:協助排除居住歧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於社區中提供身心障礙者居住安排服 務,遭受居民以任何形式反對者,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協助其排除障礙。 案例 – 精障者的新莊社區復健中心遭社區居民強烈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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