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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閱聽人與媒體的關係. 在傳播權的實踐上,包括: 1. 知曉並實行既有法規對各項傳播權的保障 2. 培養公民的表意能力,學習媒體的基本技 能,促成公民發聲。表意能力公民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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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轉換閱聽人與媒體的關係

2 在傳播權的實踐上,包括: 1. 知曉並實行既有法規對各項傳播權的保障 2. 培養公民的表意能力,學習媒體的基本技 能,促成公民發聲。表意能力公民發聲

3 + 媒體是不同主體訊息流動的中介,媒體是 文化展現的公共空間。 + 公民有權了解社會中不同群體的多樣面貌。 + 公民有權透過媒體表達其生活經驗及對公 共議題的看法。 + 民主社會的意義並不只是投票,更是透過 對話彼此理解、尊重、尋求共識。

4 在台北的 印尼雜誌 INTAI (守望)

5 台灣出版的 泰文報 創刊號

6 台灣出版的 泰文報 創刊二號

7 四方報 試刊一號 2006.9 越南國慶在台灣

8 四方報 試刊二號 2006.10 媽媽不在家

9 四方報 試刊三號 2006.11 下次月圓, 四方報正式出刊

10 四方報 創刊號 2006.12 別了, 安康市場!

11 四方報 創刊二號 2007.1 丹長風暴 二度襲台

12 四方報 創刊三號 2007.2 善哉! 越南看護范氏綠 半數所得捐台灣

13 四方報 004 號 2007.3 越南前鋒日報 贈書台灣

14 四方報 005 號 2007.4 越南白絲綢 閃耀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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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兒童/青少年是未來的公民,我們該培養 孩子什麼樣媒體公民意識與能力?

18 + 有些國家的電視台會讓青少年實際參與節 目的制作,例如,阿爾巴尼亞的 TVSH 電視 台有個有個青少年親自「操盤」的新聞時 事節目 --TROc-Straight Talk ,這個節目和許 多新聞性節目大大不同,從企劃、採訪報 導、攝影到後製幾乎都由 13-18 歲青少年親 自操作,讓青少年在節目中談談自己對政 治、社會與文化的看法。

19 + 菲律賓的 KNN ( Kabataan News Network ) 也讓年輕人拿著麥克風、扛起攝影機報導 法律、貧窮、教育、社區、文化等問題, 更有趣的, KNN 為了能呈現年輕人的多元觀 點,在挑選小記者時,還會強調他們在社 經背景、地方、族群的代表性,免得只是 呈現某種類型的年輕人觀點。

20 + 小導演大夢想: 2003 年的「 兒童短片 製作及媒體素養實驗計劃工作坊」 拍出十 部「小導演大夢想 - 台灣篇」,並於 04 年 「 第一屆台灣兒童電視影展」舉辦成果展 首映。 + 童心看台灣 : Sony 公司自 2007 年開始 舉辦「童心看台灣」活動,積極培養偏遠 地區小朋友的觀察力與表達能力,讓他們 能 透過數位影像來報導家鄉的點滴。童心看台灣報導家鄉的點滴

21 用行動改變媒體

22  關機運動最早於 1994 年發起,第一次活動 於 1995 年在美國舉辦,後來陸續傳到加拿 大、英國和世界許多國家, 11 年來參與關機 運動的人數已經超過 2 千 4 百萬人。國外的關 機運動是由『電視關機網』和『白點』以及 『廣告剋星』這兩個團體組織所籌畫,其背 後的理念是「鼓勵大家關掉電視一個星期, 試試看一個星期不坐在電視機前面的生活是 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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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關關機運動最主要的目的在,重新思考我們與媒 體、家人、社區、朋友、自然的關係 更更重要的意義在於: 我們會開機,也要會關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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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違法案件經裁處確定者,依其情節由本會發給 獎金、獎狀或謝函,標準如下:  經裁處警告者,發給謝函。  經裁處罰鍰者,發給該案所處罰鍰金額百分之一獎 金。  經裁處停播、撤銷許可或註銷執照者,發給獎狀或 併處罰鍰金額百分之一獎金。

28  當電視又在播出不當的節目內容時,除了 私下抱怨之外,您還有更好的選擇! 為了便於讓閱聽大眾主動向媒體業者表達 自己的意見,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 基金會 特別印製了「我愛電視、要你 好看」酷卡,卡片中詳細列出台灣近百家 電視頻道的客服電話,不論是抱怨、建議 或讚美,您都可以隨時拿起卡片查閱電話 號碼,向媒體業者反應意見。 您的一通電話,就是一個改造台灣媒體的 力量!歡迎來電免費索取。 洽詢專線 (02)2364-3062 。

29  面對讓你不舒服的媒體,我們應該採取更積 極的行動,千萬不要只是生著悶氣,或者換 個頻道、轉頭離開,因為這樣不但委曲自己 每個月交六百元的收視費,媒體也永遠不知 道自己錯在那裡!別忘了,我們是消費者、 我們是媒體公民、我們是媒體的衣食父母, 我們有權利向媒體表達我們的不滿,我們有 權利要媒體到處聲稱「最重視觀眾權益」的 媒體,提供我們滿意更好的內容,直到我們 滿意為止!

30 臺 聯 立 委 廖 本 煙 前 ( 三 十 一 ) 日 在 記 者 會 上 , 指 越 南 籍 新 娘因 為 「 三 十 年 前 美 軍 與 北 越 作 戰 使 用 生 化 武 器 , 不 知 是 否 有 餘毒 遺 傳 給 下 一 代 , 或 影 響 到 下 一 代 ? 」 這 番 話 引 發 婦 女 團 體 的撻 伐 , 廖 本 煙 昨 日 一 早 出 面 道 歉 , 對 於 這 番 話 所 產 生 的 誤 會 表示 抱 歉 。 臺 聯 立 委 廖 本 煙 前 ( 三 十 一 ) 日 在 記 者 會 上 , 指 越 南 籍 新 娘因 為 「 三 十 年 前 美 軍 與 北 越 作 戰 使 用 生 化 武 器 , 不 知 是 否 有 餘毒 遺 傳 給 下 一 代 , 或 影 響 到 下 一 代 ? 」 這 番 話 引 發 婦 女 團 體 的撻 伐 , 廖 本 煙 昨 日 一 早 出 面 道 歉 , 對 於 這 番 話 所 產 生 的 誤 會 表示 抱 歉 。

31 2004 年 12 月份的《獨家報導》雜誌,刊出一篇名為 「優質越南佳麗盡在台灣」的報導,但其實是為一家 國際婚姻仲介公司所作的行銷廣告。 該文內容杜撰化名「小鳳」的外籍配偶,在台灣遭受 各種可憐際遇,包括身心障礙丈夫「因病纏身脾氣不 佳,讓小鳳感到無力」、「小鳳現在已經有一個一歲 多的寶 寶,所以必須在家帶小孩」等情節,而雜誌所 刊載的「小鳳」照片,卻是當時擔任「南洋台灣姐妹 會」理事的阮延紅小姐參加某次公共議題活動時的照 片。阮小姐的 先生並非障礙者,她也尚未育有子女, 何來報導中所指的一歲寶寶,因此,她委請律師向 《獨家報導》提出該篇報導侵害肖像權並涉及誹謗, 要求《獨家報導》道 歉。 《獨家報導》在阮小姐和南洋台灣姐妹會表示抗議 後,堅持不願道歉,只消極的表示以後會作「正面報 導」,因此阮延紅在南洋台灣姐妹會及其他人權團體 的支持下,對《獨家報導》提出告訴。 14 個月的訴訟程序後,《獨家報導》終於賠償了新台 幣 10 萬元並刊登道歉啟示。

32 從手指運動到法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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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未經當事人、家屬或及其保護人同意,不得對精 神病人及其他身心障礙者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 等採訪工作。  相關新聞於報導從事不法或反社會行為等負面事 件時不得使用如:瘋漢、瘋女、瘋子、狂漢、鬱 女、躁女、白痴、人魔、精神異常、不定時炸彈、 瞎子、瘸子、自閉、瘖啞等歧視性文字或身體及 心理特徵以標籤化身心障礙者。  未經法院判決前,不得妄下結論或推測將社會事 件發生原因歸究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

38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 13 日首次針對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的新聞訂出原則,不得 使用「瘋子、狂漢、鬱女、白痴、人魔、不定時炸彈或精神異常」等文字,如果未經許 可拍攝報導播出,將處以新台幣 6 千元至 6 萬元罰鍰,內政部及衛生署也將在 2 個月內修 法訂出罰則。 在立委王榮璋、身心障礙協會及精神科醫師代表要求下, NCC13 日邀請衛星電視頻 道業者召開說明會, NCC 表示,目前電子媒體常見對身心障礙病患的報導,不過報導措 辭卻有污名化問題,將身心障礙者貼上刻板印象的標籤,或是妄自判斷當事人的病因。 NCC 表示,未來電子媒體不經當事人、家屬或其保護人同意,不得對身心障礙病人 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採訪工作,依照精神衛生法第 37 條,如果不尊重當事人意願將可 處以新台幣 6 千元至 6 萬元罰緩。 此外,在沒有經過法院判決前,媒體不得妄下結論或推測,將事件原因歸咎於當事 人疾病或身心障礙,不得透過剪輯等方式影射精神障礙者的危險性,也不能使用具有歧 視性文字形容,應以「身心障礙者」來稱呼。

39  報導身心障礙者 不得用歧視字眼 【聯合報╱記者陳志平、林新輝/台北報導】 2007.06.06 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精神衛生法和「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兩法都要求「傳播媒體報導 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 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 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違者 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對違反規定者,除罰鍰外,並限期更正;屆期未 更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媒體也不得未經病人 同意報導其姓名及住所,違者將處三萬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

40  三立新聞的報導指出,參與的學生「清一色」 皆為傳播科系學生,然而,事實為何? 415 當天參與的學生包括醫學學生、學生社團、 建築、城鄉、國家發展、社會發展等各領域 學生。不但錯誤報導、與事實有所出入,並 將「教授指定學生紀錄遊行」的事件與所有 傳播學生綁在一起,建立老師強迫學生參與 的新聞論述與結論,明顯張冠李戴、斷章取 義。報導

41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條  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 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 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二十日內,在同一時 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 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42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 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 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 當答辯之機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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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2009 年 1 月 1 日台灣媒 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等 團體發起「搶救公視 監督國會」大遊行, 3000 多位民眾、 100 多位藝文工作者走上 街頭,成功阻止立院 意圖箝制公視的法案。

45  我們和媒體的關係不只消費者, 更是媒體公民,用自己小小的力 量就能改變自己、改變媒體,也 能給我們的孩子美好的環境。

46 ■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電話: 02-23643062 網站: http://www.mediawatch.org.tw/ http://www.mediawatch.org.tw/ ■ 管中祥的聯絡方式 電郵: benlakuang@gmail.com benlakuang@gmail.com 個人網站: http://www.benla.idv.tw/ http://www.benla.idv.tw/ 部落格: http://blog.roodo.com/benla http://blog.roodo.com/ben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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