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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應施檢驗開飲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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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修正應施檢驗開飲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說明"—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修正應施檢驗開飲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說明
報告單位:第三組 104年10月23日

2 2017/2/25 大 綱 修正檢驗規定說明 各國RoHS作法 RoHS含有標示說明 列檢公告內容

3 一、修正檢驗規定說明(1/3) 品名與貨品分類號列 修正後 修正前 開飲機 (包括蒸餾水式飲水供應機,限檢驗250V以下者)
參考貨品分類號列 貨品分類號列 開飲機 (包括蒸餾水式飲水供應機,限檢驗250V以下者) B E 開飲機(限檢驗單相交流300V以下,含製冷裝置者)(蒸餾水式飲水供應機列此號列) 開飲機(限檢驗單相交流300V以下,不含製冷裝置者)(蒸餾水式飲水供應機列此號列) 3

4 一、標準改版說明(2/3) 檢驗標準 修正後 修正前 電氣安規 CNS 60335-1(103年版)、
IEC ( ) CNS 13516(103年版)第6.3節「水溫」、第6.7節「生水阻隔裝置」、第6.9節「貯水桶容量」、第6.11節「每24小時備用損失 Est,24」、「構造」之第7.1.(i)節規定 CNS 13516(89年版) 第4.10節「水溫」、第4.14節「生水阻隔裝置」、「構造」之第5.1.9節規定 電磁相容 CNS (102年版) CNS (93年版) RoHS CNS 15663(102年版)第5節「含有標示」 4

5 一、標準改版說明(3/3) 經濟部於104年9月21日以經能字第 號及 公告訂定「冰溫熱型開飲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溫熱型開飲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生效。 冰溫熱型及溫熱型開飲機應依CNS 第6.11節規定,試驗每24小時備用損失Est,24,須符合能源效率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6 2017/2/25 二、各國RoHS作法(1/5) 有關歐盟「危害物質限用指令」(RoHS),於95年7月1日生效,限制部分電子電機產品使用六種毒性化學物質(鉛、鎘、六價鉻、汞、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並於100年7月公佈新版RoHS指令 歐盟 RoHS 自95年7月1日起,所有歐盟境內新上市的電子電器產品,均不得含有: 鎘Cadmium <100ppm or(0.01wt%) 鉛Lead <1000ppm 汞Mercury <1000ppm 六價鉻HexavalentChromium <1000ppm 溴化耐燃劑PBB or PBDE <1000ppm 另有RoHS除外項目

7 二、各國RoHS作法(2/5) 歐盟會員國-RoHS法規執行 對廠商要求 廠商自我宣告符合歐盟RoHS要求,並於產品上標示CE標誌。
完成技術文件與生產控管程序(技術文件保存10年)。 製造商必須保有技術文件和歐盟的符合性聲明文件,隨時供市場監督部門查閱。 執行方式 進口管制:於海關或進口檢驗機構確認產品CE標示,並抽樣檢驗產品符合性 市場監督:查核市場上產品的符合性,透過市場購樣檢驗、生產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主管機關如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廠商於期限內提供證明產品符合之所有資料和檔案(例如英國規定期限為14~28天)

8 二、各國RoHS作法(3/5) 中國-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 對廠商要求 管制方式
廠商應當於產品及包裝進行污染控制標註(包含圖示與相關資訊如有害物質名稱、含量、所在部件、可否回收..),但受限無法標註於產品上時,應當在產品說明書中註明。 「重點管理目錄」之產品,強制要求產品認證 管制方式 進口管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進口產品實施口岸驗證與到貨檢驗;海關則依其「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市場監督: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信部)聯合相關單位執行查核工作,優先對電子資訊產品製造業較發達地區的企業和消費市場集中的城市進行抽查 除上述機關執行市場查核監督外,任何組織與個人皆可舉報違規產品

9 二、各國RoHS作法(4/5) 日本-JIS C 0950:2008 對廠商要求 要求廠商對RoHS六項有害物質進行管理
若含有超過含量參考值的有害物質,必須於產品、包裝及產品目錄標示橙色標誌(Orange Mark)與相關資訊,並於公司網站標示含有有害物質的部件與含量 管制方式 市場監督:透過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之回收執行體系,監督管理產品有害物質之標示與資訊揭露

10 二、各國RoHS作法(5/5) 韓國-電子電器及車輛產品回收法案 對廠商要求 產品上須有有害物質的含量標示,以供回收業者回收時之參考依據
製造商須負責收集有害物質的資料以證明產品符合法規(產品檢測驗證) 製造商應於產品上市或進口日起一個月內,於公司網頁上宣告符合法規所規定限用物質的限值 管制方式 市場監督:透過其他相關法案所推動之電子電器產品與車輛強制回收體系,進行產品有害物質之管制工作

11 三、RoHS含有標示說明(1/3) 有鑑於世界各國逐漸納管RoHS指令要求及對綠色環保意識的重視,並階段性採用歐盟RoHS指令轉為國內法規,規範其國內廠商對電機電子類產品需符合RoHS指令要求。 本局規劃應施檢驗開飲機商品增加檢驗標準CNS 15663第5節「含有標示」之規定,重點在要求廠商誠實標示,逐步降低使用化學物質含量,達到儘量減少使用的目的。 11

12 三、RoHS含有標示說明(2/3) 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用化學物質含量指引 電源電壓在交流1000V以下或
標準名稱 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用化學物質含量指引 電源電壓在交流1000V以下或 直流1500V以下之電機電子類設備 適用範圍 提供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用化學物質含量之指引,以 促進產業對電機電子設備中降低使用限用化學物質含量 目 的 a.用於保障國家安全或機密,以及軍事用途之產品 b.非以電力驅動之產品 c.不需以電機電子類零組件達成其主要功能之產品 d.構成其他種類產品一部分之設備 e.電池 f.大型定置式工業用機具 不適用 *更詳盡之說明參照附錄C 排除項目 附錄D

13 三、RoHS含有標示說明(3/3) 限用物質之百分比含量基準值 限用物質 化學物質 符號 測算物質 百分比含量 基準值(wt %) 限值
(ppm) 鉛及其化合物 Pb 0.1 1000 汞及其化合物 Hg 鎘及其化合物 Cd 0.01 100 六價鉻化合物 Cr+6 六價鉻 多溴聯苯 PBB 多溴二苯醚 PBDE

14 四、列檢公告內容(1/12) 相關檢驗規定: 一、修正表列商品檢驗標準,並自公告日起實施,本局即可受 理依修正後之檢驗標準辦理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型式認可 證書,原修正前之檢驗標準自105年12月1日起停止適用。 二、表列商品應依增列後之檢驗標準 CNS 15663第5節「含有標 示」(102年版)之規定將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於表列商 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但以網頁方式提供(揭露)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者,應將網址明確記載於本體、包裝、 標貼或說明書,其標示之位置不適用CNS 15663第5.3節之 規定。

15 四、列檢公告內容(2/12) 三、型式認可證書及驗證登錄證書處理方式: (一)已取得證書者:
證書名義人應於105年12月1日前提供修正後檢驗標準型式試驗報告、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之位置、樣張(如表1、表2)及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向本局申請換發證書,該換發證書之依據標準欄位加註符合CNS 15663第5節「含有標示」之規定以資辨別,換發後之證書有效日期維持不變。 105年11月30日前未完成換證者,將依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款或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9款規定廢止其證書。 15

16 四、列檢公告內容(3/12) 三、型式認可證書及驗證登錄證書處理方式: (二)新申請者或證書延展者:
自公告日起,報驗義務人依修正後檢驗標準向本局申請證書者,應提供修正後檢驗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之位置、樣張(如表1、表2)及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證書之依據標準欄位加註符合CNS 15663第5節「含有標示」之規定以資辨別。 若依修正前檢驗標準取得證書者,證書有效期限至105年11月30日止。 16

17 四、列檢公告內容(4/12) 四、表列商品依修正後之檢驗標準申請並經本局審核同意核 (換)發證書者,其商品檢驗標識應標示如下 :
四、表列商品依修正後之檢驗標準申請並經本局審核同意核 (換)發證書者,其商品檢驗標識應標示如下 : (一)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表列商品其 驗證登錄及型式認可商品檢驗標識應由報驗義務人自行 印製,其識別號碼由「字軌」、「申請人代碼(5碼)」 及「限用物質含有情況」(例如RoHS或RoHS(XX,XX)) 組成 。 (二)識別號碼應緊鄰基本圖示之下方或右方,限用物質含有 情況列第二行 。 (三)檢驗標識不予指定固定尺寸,但應以適當比例大小標示 於商品本體明顯處。 17

18 四、列檢公告內容(5/12) (四)採用驗證登錄者,其商品檢驗標識如    或 (五)採用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其商品檢驗標識如     或 18

19 四、列檢公告內容(6/12) (六)RoHS:代表除CNS 15663所規範之排除項目外,商品含有限用 物質含量未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
RoHS(XX,XX):代表除CNS 15663所規範之排除項目外,商品 含有限用物質(XX)含量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 例:RoHS(Pb):代表該商品於部分單元鉛元素含量超出CNS 15663附錄A規定 之百分比含量基準值(1000ppm) 例:RoHS(Cd,Cr+6,PBB):代表該商品於部分單元鎘、六價鉻及多溴聯苯含量超出CNS 15663附錄A規定之百分比含量基準值(100ppm、1000ppm、1000ppm) 19

20 四、列檢公告內容(7/12) 相關檢驗規定: 五、表列商品其檢驗方式、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模式、證書期限及檢 驗費率等規定維持不變。
五、表列商品其檢驗方式、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模式、證書期限及檢 驗費率等規定維持不變。 六、表列修正後參考貨品分類號列僅供參考,表列之商品如經財政部 關務署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認定非歸屬表列參考貨品分類號列, 仍應於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 七、表列商品檢驗標準以本公告之指定版次為準;若有新增(修)訂版 次時,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20

21 四、列檢公告內容(8/12) 相關檢驗規定: 八、有關CNS 第 節測試項目,若本局電氣安規指定試 驗室未具備前述測試項目之檢驗能量,本局同意該試驗室得委 託具備前述測試項目檢驗能量之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執行。 九、增加我國地區對開飲機之區域性差異:CNS 第6節增 加:「開飲機商品須符合防水等級IPX1要求」。 十、CNS 第25.7節之電源線組須符合CNS 10917規定 十一、表列商品為純電池式供電者,非屬本局應施檢驗範圍。 21

22 四、列檢公告內容(9/12)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
茲切結保證所提供之商品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內容係經執行 測試作業或採適當之品質管理措施,並備置前述相關文件,確 認正確無誤後提供貴局。並同意配合貴局執行後市場管理作業 所需,依商品檢驗法第49條之規定,於限期28個工作天內提供 前述相關文件以供審查。 測試作業:商品依IEC 62321、CNS 15050所作的相關測試。 適當之品質管理措施: 已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和行動,就商品六種限用物質含量進行管控及定期查核,以確保聲明書內容持續有效的相關資料及文件。(如EN 50581、QC080000等品管文件) 22

23 四、列檢公告內容(10/12) 表2 除排除項目以外之限用物質其含量未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之標示例 電路板 加熱器 外殼 水膽
表2 除排除項目以外之限用物質其含量未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之標示例 設備名稱:開飲機,型號:XXX (註) 單元 限用物質及其化學符號 (Pb) (Hg) (Cd) 六價鉻(Cr+6) 多溴聯苯(PBB) 多溴二苯醚(PBDE) 電路板 加熱器 外殼 水膽 配件(例:電源線等) 備考1.〝○〞係指該項限用物質之百分比含量未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 備考2.〝-〞係指該項限用物質為排除項目。 (註)如樣張標示之位置已能清楚表達與商品對應之關係,可免除於樣張上方標示設備名稱及型號 一欄;另樣張同時適用多種型號,則可將多種型號標示於同一欄位。 23

24 四、列檢公告內容(11/12) 表1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之標示例 電路板 加熱器 外殼 水膽 配件(例:電源線等)
表1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之標示例 設備名稱:開飲機,型號:XXX (註) 單元 限用物質及其化學符號 (Pb) (Hg) (Cd) 六價鉻(Cr+6) 多溴聯苯(PBB) 多溴二苯醚(PBDE) 電路板 超出 0.1 wt % 加熱器 外殼 水膽 配件(例:電源線等) 備考1.〝超出0.1 wt %〞及〝超出0.01 wt %〞係指限用物質之百分比含量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 備考2.〝○〞係指該項限用物質之百分比含量未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 備考3.〝-〞係指該項限用物質為排除項目。 (註)如樣張標示之位置已能清楚表達與商品對應之關係,可免除於樣張上方標示設備名稱及型號一欄;另樣張同時適用多種型號,則可將多種型號標示於同一欄位。 24

25 四、列檢公告內容(12/12) 〝-〞係指該項限用物質為排除項目。
CNS 15663附錄D已說明「符合該附錄條件之項目可排除於附錄A中所對應 之限用物質對其含量基準值之限制」 符合該附錄條件之商品才適用排除項目,反之則仍應依第5節「含有標示」 一節進行標示。 例:D.1(a)功率低於30W,作為一般照明用途之單燈頭螢光燈,含汞量在 2.5mg以下。 含汞量在2.5mg以下之單燈頭螢光燈屬排除項目,含汞量超出2.5mg時,則 應標示“超出0.1wt%” 25

26 TAF認證有害物質檢測領域試驗室名單 試驗室編號 (Lab ID) 試驗室名稱
(Name of Laboratory in Chinese) 試驗室地址 (Address of Laboratory) 試驗室電話 (Lab Phone) SL3-RH-C-0001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化學實驗室-台北 新北市新北產業園區五權路33號 (02) SL3-RH-C-0002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化學實驗室-高雄 高雄市楠梓加工出口區開發路61號 (07) SL3-RH-C-0004 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423 號8 樓 (02) SL3-RH-C-0009 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綠色產品測試實驗室 桃園縣龜山鄉樂善村文明路29 巷8 號 (03) SL3-RH-C-0011 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測試實驗室 高雄市楠梓區高楠公路1001 號 (07) SL3-RH-C-001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環境檢驗測定研究中心 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40號 (02) SL3-RH-C-0015 英屬開曼群島商鴻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材料測試中心材料與化學分析實驗室 新北市土城區自由街2號 (02) 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台北市北投區中央南路二段37號 (02)

27 本局認可開飲機指定試驗室名單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幸枝 04-26244053 433 台中市沙鹿區公明里中清路38之3號
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公司 林盟傑 #042 403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36巷9號 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林慧真 104 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423號5樓 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 楊培君 #62341 112 台北市北投區大業路260號 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 蘇達一 #7102 328 桃園市觀音區草漯里榮工南路6-6號 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何鎮平 407 台中市工業區37路25號 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 王國慶 #529 407 台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37路27號 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雅詩 #301 712 台南市新化區礁坑里九層嶺8號 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王順天 #12 702 台南市安平工業區新和二路5號 陳甘霖 #37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工六路11號 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顏宏鵬 221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三段196號3樓 敦吉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慶宗 114 臺北市內湖路1段120巷8號7樓 世電電測有限公司 林招宇 221 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169巷27-1號12樓 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 陳金隆 #1884 244 新北市林口區嘉寶里14鄰47-2 號 葉明時 33383 桃園縣龜山鄉樂善村文明路29巷8號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盧永文 #1468 24803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33號 快特電波股份有限公司 周嘉德 114 台北市內湖區新湖二路345號2樓

28 2017/2/25 簡報完畢 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

29 連絡方式 相關資訊請至本局網站: http://www.bsmi.gov.tw/【商品檢驗業務】【機電類產品】項下查詢
相關資訊請至本局網站: 聯絡資訊: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第三組 楊紹經 電話: 范姜國皓 電話: 傳真: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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