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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綱 壹、驗證登錄法規 貳、驗證登錄制度概述 參、驗證登錄商品市場監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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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商品驗證登錄相關法規、制度與市場監督 簡報人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五組 秦昊宸 104年11月

1 大 綱 壹、驗證登錄法規 貳、驗證登錄制度概述 參、驗證登錄商品市場監督 1

2 壹、驗證登錄法規 法律:商品檢驗法 法規命令: 1.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2.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 3.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4.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2

3 行政規則: 1.商品驗證登錄申請作業程序 2.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作業要點 3.工廠檢查作業要點 4.工廠檢查作業程序
5.工廠檢查人員核可登錄暨管理作 業程序 3

4 行政規則: 6.商品市場監督處理要點 7.驗證登錄商品邊境查核作業程序 8.驗證登錄商品監督作業原則 9.驗證登錄商品取樣或購樣檢驗
不符合處理流程 4

5 貳、驗證登錄制度概述 5

6 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 2.型式試驗模式 1.自行管制模式 設計階段 製造階段 申請人 提出技術文件 申請人或其生產廠場 提出技術文件及樣品
提出自行管制聲明書,聲明符合指定標準或相關技術規範。 驗證機關(構) 必要時就產品之特定項目做試驗 2.型式試驗模式 申請人或其生產廠場 提出技術文件及樣品 檢驗專責機關及其認可實驗室 依指定標準執行試驗 核發型式試驗報告 設計階段 3.符合型式聲明模式 申請人 提出符合型式聲明書,聲明符合型式試驗報告之型式。 驗證機關(構) 得就商品之特定項目做試驗 4.完全品質管理制度模式 國內外生產廠場 建立CNS12680 (ISO 9001系列)品質保證制度 取得完全品質管理制度登錄證書 5.製程品質管理制度模式 國內外生產廠場 建立CNS12680  (ISO 9001系列)品質保證制度 取得製程品質管理制度登錄證書 6.產品品質管理制度模式 國內外生產廠場 建立CNS12680  (ISO 9001系列)品質保證制度 取得產品品質管理制度登錄證書 7.工廠檢查模式 國內外生產廠場 建立品質管理制度 具有生產製造能力 取得工廠檢查報告 製造階段 驗證登錄的模式架構圖 模式組合係指設計階段與製造階段之組合 模式四五六係指國際品保制度 本局所規定的品質保證制度 業者應先查明該商品品目係屬何公告模式組合? 6

7 一、符合性評鑑程序模式介紹 模式二---型式試驗模式
申請人或其生產廠場應提出其產品之代表樣品及相關技術文件,向BSMI或BSMI認可之指定試驗室取得符合檢驗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 (樣品+技術文件) 7

8 型式試驗報告所有人與驗證登錄(Registration of Product Certification ,簡稱RPC)申請人之關係
函釋:型式試驗報告限RPC申請人(A)或其生產場廠(B)所有者始具申請RPC資格。若所附之型式試驗報告係A或B以外之第三人(C)所取得者不予受理。 95.3.6函釋:RPC申請人(A)使用他人(生產場廠B)授權之型式試驗報告申請者,證書上登錄之生產廠場僅能登錄該型式試驗報告所有人(B)。 8

9 型式試驗報告所有人為A時: 型式試驗報告所有人為生產廠場(B)時: A可申請RPC,登錄生產廠場不限
生產廠場B可申請RPC,且能申請登錄C、D…為生產廠場 他人(A)可持以申請RPC,但僅能申請登錄B為唯一生產廠場( 函釋) 9

10 以原型式試驗報告申請RPC之限制:(商品驗證登錄辦法§4)
商品驗證登錄經撤銷,或經依本法第42條第1款、第4款或第9款規定廢止者,其原型式試驗報告不得作為符合性評鑑文件。 10

11 商品檢驗法第42條 第1款 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 第4款 驗證登錄之商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第9款
經依本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換發驗證登錄證書,屆期未完成 11

12 申請人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與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模式三---符合型式聲明模式 申請人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與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符合型式聲明書) 12

13 13

14 模式四---完全品質管理制度模式 生產廠場取得本局認可國、內外驗證機構核發之ISO 9001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
具有設計、開發、生產及製造功能 申請人並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與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ISO 9001證書影本+符合型式聲明書) 14

15 模式五---製程品質管理制度模式 生產廠場取得本局認可國、內外驗證機構核發之ISO 9001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 具有生產及製造功能
申請人並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與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ISO 9001證書影本+符合型式聲明書) 15

16 模式六---產品品質管理制度模式 生產廠場取得本局認可國、內外驗證機構核發之ISO 9001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 具有最終檢驗及測試功能
申請人並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與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ISO 9001證書影本+符合型式聲明書) 16

17 模式七---工廠檢查模式 生產廠場取得BSMI核發或其所認可之工廠檢查報告(當年度或前一年度)
申請人並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與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工廠檢查報告影本+符合型式聲明書) 17

18 公告模式之參與機構與要求 模式二 模式四五六 模式七 指定 試驗室 認可QMS 驗證機構 認可工廠檢查機構 CNS 17025
經當地AB認證 ISO 17020 18

19 二、驗證登錄之申請 國內產製商品:產製者或委託產製者 輸入商品: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輸 入者或代理商
申請人資格: 國內產製商品:產製者或委託產製者 輸入商品: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輸 入者或代理商 受理申請單位:申請人營業所在地之驗證機關(構) 1.BSMI(第六組、各轄區分局) 2.BSMI委託之商品驗證機構(簡稱CCB) 19

20 申請文件一(基本文件): 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應檢附文件 商品驗證登錄申請書 驗證登錄申請資料登錄程式檔案
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如身分證影本) 申請人應於文件影本上敘明「與正本相符」或「與現況相符」並簽章 20

21 申請文件二(符合性評鑑文件): 模式2加3:型式試驗報告+符合型式聲明書+指定資料及技術文件
模式2加4、2加5:型式試驗報告+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影本+符合型式聲明書+指定資料及技術文件 模式2加7:型式試驗報告+工廠檢查報告影本+符合型式聲明書+指定資料及技術文件 文件影本,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相符」並簽章 21

22 得代替符合性評鑑文件之資料 取得標準檢驗局指定之其他驗證標誌者,其原驗證標誌登錄資料(如型式認可證書、正字標記等)。
與我國簽署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議國家所核發之驗證證明。 22

23 各類申請案 新申請案 基本文件 符合性評鑑文件 23

24 系列型式申請案: 商品驗證登錄申請書 驗證登錄申請資料登錄程式檔案 符合性評鑑文件 原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影本(核發新證書時須繳回正本) 24

25 證書變更申請案: 異動項目:申請人名稱、地址、負責人名稱、貨品分類號列、生產廠場、商品品名及型號等 應檢附文件: 商品驗證登錄申請書
驗證登錄申請資料登錄程式檔案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變更同意函影本(必要時) 符合性評鑑文件(必要時) 25

26 注意事項: 未經登錄生產廠場所生產之商品,非為該驗證登錄證書登錄範圍 (作業程序§11 III)
證書名義人為獨資之工商行號者,其代表人變更時應重新申請驗證登錄(作業程序§11 IV) 變更申請案申請人名稱、地址、負責人名稱變更者須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證影本及主管機關核發之變更文件。 生產廠場變更屬模式4、5或7者,須檢附ISO 9001證書影本或工廠檢查報告影本。 原驗證登錄證書影本。(核發新證書時須繳回正本)。 變更屬經由標準檢驗局公告變更之項目如商品分類號列、商品品名者,免收證書換發費。 26

27 驗證登錄商品之進口通關授權申請: 商品驗證登錄申請書 驗證登錄申請資料登錄程式檔案 驗證登錄商品進口通關授權書
被授權人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或個人身分證影本 27

28 28

29 自然人可否成為報驗義務人? 29

30 證書延展申請案: 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3個月至屆滿日前,得向原發證機關(構)申請延展1次 經審查核可者,得延展原證書有效期間1次
證書有效期依商品種類公告定之 逾限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驗證登錄 30

31 如商品之檢驗標準有修正,並應檢附符合最新公告檢驗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應檢附文件: 商品驗證登錄申請書 驗證登錄申請資料登錄程式檔案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正本 如商品之檢驗標準有修正,並應檢附符合最新公告檢驗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其他經指定之應檢附文件 (符合型式聲明書、與變更登錄事項相關之證明文件或設備購買證明等) 31

32 以他人名義銷售報備案: 驗證登錄證書名義人之驗證登錄商品若有售予他人並以他人名義上市銷售者,應填具「驗證登錄商品以他人名義銷售報備通知書」向驗證機關(構)報備銷售者之名稱、地址或商標。 驗證機關(構)應將銷售者之資料登錄於電腦系統中,以供查核 商品標示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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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移轉換發申請案(一) 證書名義人與他人合併而消滅,合併後之存續或新設公司得申請移轉消滅公司持有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商品驗證登錄申請書及驗證登錄申請資料登錄程式檔案 申請人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之公文書影本 主管機關核准合併解散登記之公文書影本 申請移轉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正本 34

35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移轉換發申請案(二) 證書名義人為已撤銷登記之分公司,其本公司得申請移轉該分公司持有之RPC證書。 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商品驗證登錄申請書及驗證登錄申請資料登錄程式檔案 足證本公司與分公司間關係之證明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分公司撤銷登記之公文書影本 申請移轉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正本 35

36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移轉換發申請案(三) 其他因分割營業,或因受讓營業、組織變更之故,且證書名義人已消滅而申請人與證書名義人具身分取代關係。
申請人檢具申請函、足證移轉兩造關係之證明文件及欲申請移轉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影本向BSMI申請。(證書數量在10張以上得以證書清單取代) 換發新證書時,倘申請人業經核予識別號碼,則不得沿用原證書名義人之識別號碼。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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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三、驗證登錄之受理、審查與發 證(新申請案件)
三、驗證登錄之受理、審查與發 證(新申請案件) 受理: 核對文件:應核對所繳交文件是否與應檢具之文件及公告規定應附資料相符齊備,相符者受理申請,反之退回申請。 收費:受理後給予受理編號,計收審查費。 38

39 驗證登錄相關規費 商品驗證登錄審查(含證書)費: 主型式:每型式 5,000元 系列型式:每件 3,000元 延展申請:每張 3,000元
39

40 登錄型式之審查: 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型式之商品,不得重複申請商品驗證登錄。
但於RPC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人就原登錄商品型式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同一型式:指實質型式 商檢法38條 驗證登錄依商品之型式為之, 基本設計相同之商品得為系列型式。 同一申請人就種類相同基本設計相同之某商品,不得取得2張以上之證書。 Eg.不可為A、B代工廠各申請1張證書 40

41 登錄型式 驗證登錄商品之登錄型式,應依商品之型號定之。但商品無型號者,得以規格、其他文字或編碼為之。(登錄辦法§4之1 II)
該型號、規格、代表文字或編碼,應具有識別之唯一性,由申請人於申請驗證登錄時指定之。(登錄辦法§4之1 III) 同一型式:指實質型式 商檢法38條 驗證登錄依商品之型式為之, 基本設計相同之商品得為系列型式。 同一申請人就種類相同基本設計相同之某商品,不得取得2張以上之證書。 Eg.不可為A、B代工廠各申請1張證書 41

42 核發證書 RPC申請案,經審查核可登錄後,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蓋鋼印:RPC證書由驗證機關(構)發證,並加蓋鋼印。
自印標識:核予申請人依據「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及「驗證登錄商品檢驗標識圖示繪製方法」等規定,使用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 R12345 42

43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登錄年費(每1型式每年): 玩具:200元 防燄材料、袋包箱、塑膠鞋:1,000元 護目鏡、安全手套、PVC管:2,000元
安全帽、安全帶、安全鞋:3,000元 其他類:5,000元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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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補、加、換發費 證書費(含審查):每張500元 驗證登錄商品進口通關授權申請案 驗證登錄商品進口授權放行通知書:每張500元
補、換、加發費:每張200元 補發:遺失 加發:如有需要 換發:毀損或登載事項變更 48

49 驗證登錄商品之變更 基本設計變更:應重行申請登錄 其他應受檢驗項目變更:應申請系列型式登錄
商品之變更不影響證書登錄事項及商品識別:應申請核准 49

50 驗證登錄之撤銷(商檢法§41) 以偽詐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者,應撤銷其登錄,並限期繳回證書。 50

51 驗證登錄之廢止(商檢法§4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一)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
(二)未依規定為標示,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三)經限期提供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技術文件或樣品,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屆期仍未提供 (四)驗證登錄之商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51

52 (五)未依規定使用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六)登錄之生產廠場不符合製造階段之符合性評鑑程序 (七)未繳納規(年)費,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 (八)商品經公告廢止應施驗證登錄 (九)經依規定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換發驗證登錄證書,屆期未完成 52

53 驗證登錄證書之註銷(商品驗證辦法§1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註銷其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一)自行申請註銷 (二)驗證登錄經撤銷或廢止
(三)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名義人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相關之設立登記經撤銷、廢止、註銷、解散、歇業或撤回認許 53

54 參、驗證登錄商品之市場監督 54

55 驗證登錄商品之監督方式 市場檢查: 標識查核 購樣檢驗 商品監督: 取樣檢驗 產銷紀錄查核 工廠製程檢查 邊境查核(邊境之取樣檢驗)
一般抽批查核 加強抽批查核 逐批查核 動力衝剪機械、防火門不適用市場檢查 取樣檢驗以比對為原則 現場比對不符始攜回檢驗 取樣檢驗即產銷紀錄查核可至證書名義人、被授權輸入者及工廠辦理 55

56 銷售者:陳列或銷售符合檢驗規定 商品之義務
受託商品驗證機構之監督對象: 證書名義人:符合檢驗規定之義務 銷售者:陳列或銷售符合檢驗規定 商品之義務 監督之地點:(商檢法§49 I) 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 生產或存放之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 安裝使用之勞動、營業或其他場所 商檢法§6I 商檢法§6IV 56

57 標識查核:(商檢法§12) 商品安全標章 證書名義人識別號碼 RXXXXX 大賣場、百貨公司、零售商 57

58 中文標示檢查(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商檢法§11)
商品名稱 報驗義務人名稱 報驗義務人地址 檢驗標準規定之標示 已貼附商品檢驗標識者:查核是否與驗證登錄之資料相符 違規商品:經本局命令限期回收者是否依規定回收 58

59 市場購樣之執行 購樣標的: 曾購(取)樣檢驗不合格商品 與原登錄型式不符商品 發生事故、有違規紀錄或有不安全訊息之商品 59

60 商品監督之執行: 地點:證書名義人或其授權輸入者處所、生產廠場、倉儲場所、商品組裝場所或其他相關處所
風險評估:廠商或商品違規紀錄、事故發生率、取購樣檢驗不符合紀錄、工廠品保模式、產地 前2年未執行監督作業廠商之商品不等於前2年未執行監督作業廠商之證書 違規廠商連續3年未違規停止執行 60

61 標的:高風險商品、涉違規廠商之商品(每年至少1次)、新取得驗證登錄或前2年未執行監督作業廠商之商品(重點監督)、遭檢舉之商品
人員:依商品類別指派技術人員 前2年未執行監督作業廠商之商品不等於前2年未執行監督作業廠商之證書 違規廠商連續3年未違規停止執行 61

62 產銷紀錄查核之執行: 工廠製程檢查之執行: 廠商輔導: 產銷紀錄:商品產製日期、型式、規格、數量、出廠日期、銷售對象
客服資料:客戶抱怨、處理紀錄與客戶服務紀錄資料 相關技術文件 工廠製程檢查之執行: 原物料、零組件管理 檢視半成品、成品 廠商輔導: 受違規處分之廠商 新列檢品目商品之相關廠商 內容 倘不符合,須輔導改正, 62

63 邊境查核之執行: 63

64 一般抽批: 64

65 加強抽批: 65

66 逐批查核: 66

67 違規處分: 甲公司於103年1月自香港輸入未符合檢驗規定且經檢驗不符合檢驗標準之商品,違反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一、罰鍰(依商檢法第60條第1項第1款或第60條之1第1項) 二、限期回收或改正(依商檢法第63條第2項) 67

68 其他處置: 向司法機關告發 本案涉嫌觸犯刑法第255條虛偽標記及販賣該商品罪:「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68

69 報 告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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