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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专利权属纠纷 本章学习要点 1.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及其他相关纠纷的概念和特点 2.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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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章专利权属纠纷 本章学习要点 1.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及其他相关纠纷的概念和特点 2.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
3.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判断及其奖励与报酬的确定 4.专利权人的共有的法律特征及其形式 本章主要介绍涉及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归属权纠纷及与发明人、设计人资格、奖励与报酬有关的纠纷 5/P41

2 专利申请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产生之后,享有该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们提出专利申请,请求依法保护其独占该发明创造的权利。
第一节 专利申请权纠纷 一、专利申请权的概念 专利申请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产生之后,享有该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们提出专利申请,请求依法保护其独占该发明创造的权利。

3 专利申请必须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提出(29个代办处)。
专利代办处: 海口代办处 兰州代办处 苏州分理处 北京代办处 长春代办处 长沙代办处 成都代办处 福州代办处 广州代办处 贵阳代办处 哈尔滨代办处 杭州代办处 济南代办处 昆明代办处 南昌代办处 南京代办处 南宁代办处 上海代办处 深圳代办处 沈阳代办处 石家庄代办处 天津代办处 武汉代办处 西安代办处 郑州代办处 重庆代办处 银川代办处 合肥代办处 乌鲁木齐代办处

4 代办处是专利局在地方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 1.受理并审核(包括寄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对收到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应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1)内地申请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2)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委托内地专利代理机构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5   2.不能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   (1)PCT申请文件;   (2)外国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法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3)分案申请文件;   (4)有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   (5)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其他文件。

6 (1)代办处可以收取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交纳的专利费用。
3.专利收费    (1)代办处可以收取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交纳的专利费用。   (2)代办处不得收取涉外专利和涉及PCT专利申请的专利费用。涉外专利的专利费用,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依法应缴纳的有关专利费用。   (3)代办处不得收取港、澳、台法人及个人直接由境外汇交的专利费用。

7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获得申请专利的权利,其将要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是合法取得的。

8 二、专利申请权的特点 1.相对性 特定主体就特定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不 能排斥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 a.单位与职工个人发生的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之间的专利申请权归属依法律而定 b.合同当事人之间履行合同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依合同约定而定

9 2.暂时性 专利申请权的有效性仅存在于一定的阶段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一旦被批准,获得了专利权,专利申请程序就宣告结束,专利申请权被转而代之的是专利权。专利申请未被批准,专利申请权就随之自动消失。如专利申请已公开,专利技术已是公知技术,专利申请权即失去实际意义。

10 3.相关性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相关性 许多专利权所具备的特性,专利申请权也具备,如专利申请权也可以继承、转让、放弃。

11 1.概念:专利申请权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之前或者申请专利后,授予专利权以前,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而发生的纠纷。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 1.概念:专利申请权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之前或者申请专利后,授予专利权以前,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而发生的纠纷。 2.涉及专利申请权纠纷的类型 (1)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 P42-45

12 职务发明创造遵循的原则 鼓励发明创造原则 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原则
公元前雅典国王授予一个厨师独占使用他的烹调方法的特许权;13—14世纪西方国家的君主给商人或者能工巧匠颁发定期内免税并独家经营或者独家生产某种新产品的权利。 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原则 它使得人们生活质量不断提升,生活质量不断优化——家庭电气化;生活数字化;出行立体化;信息网络化;饮食保健化。 P43

13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原则 以创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是民族灵魂。 单位、个人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市场经济、法律保护、物质利益原则 专利权性质:财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财产权的保护方面与科技成果不同。

14 国内外职务、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量及比例 1985.4.-2011.12.
国内外职务、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量及比例 合计 职务 非职务 国内外 国内 国外 43411

15 国内外职务、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量及比例 1985.4.-2011.12.
国内外职务、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量及比例 职务 非职务 国内外 国内 国外 43411

16 (2)关于依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一方、共同?)
案例一、合作开发之后一方可否单独转让专利申请权? 案情简介: 某研究所与某企业签订了共同开发一电子测试设备的合同,完成共同开发后,研究所与其他工厂签订了专利申请转让合同,某企业得知后,要求分享利益。研究所不同意,他们认为该企业不生产这种电子测试设备,不涉及该企业的经济利益,而且该研究所对技术负主要责任,享有技术的“所有权” ,所以该企业没有权利分享利润。

17 企业方认为技术所有权不能由研究所独自享有,应该是双方共有,所以该企业有权分享利润。后双方意见不一致,到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由于开发合同中没有约定专利申请权,所以专利申请权归两方共有,某企业有权分享该利润提成。

18 第二节专利权归属纠纷 一、专利归属权纠纷概念
专利归属权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正式授予专利权之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该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权利归属争议。 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性质:民法上的确认之诉 二、出现专利权归属争议时该如何处理呢? 1.可以先自动协商; 2.如果协商不成,再提起专利权归属诉讼; 3.一旦诉讼失败,再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P47

19 三、专利权归属纠纷的种类 1.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被个人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 2.属于个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被单位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 3. 一方或几方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完成发明创造以外的人获得专利权 4.依委托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合同没有约定权属,被委托方获得专利权 5.合作发明没有约定权属,无任何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发明被共有人中一方或几方获得专利权。

20 四、其他相关纠纷 1.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 这类纠纷指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职务 发明创造因奖金报酬发生的纠纷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如不服调解或调解无效,可向法院起诉。

21 3.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纠纷
单位并不积极申请,而将工作人员的职务发明束之高阁,发明人智力成果得不到社会承认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所在区专利行政机关处理,这类纠纷适宜调解解决,不宜通过诉讼解决,否则也无法执行。 注意纠纷转化:单位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一旦申请成功,单位又会提起专利申请权争议,或发明设计人在单位不同意时,擅自申请专利,从而转化为专利申请权纠纷。 P49

22 第三节企业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 1.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物质技术帮助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职没得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帮助,与单位业务无关,也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离开本单位1年以上;不在职的个体人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6/P50

23 2.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6条)及其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P50

24 3.应当划分的几个界限 (1)技术方案完成日与专利申请日的关系
什么叫完成?构思=完成吗?它的最低要求是什么?完成日≤申请日(是最晚的完成日证明) 一旦发生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之争,认定争议的标的是技术方案何时完成是十分重要的。遵循原则: P51

25 A.有确凿证据证明技术方案的完成早于专利申请日,以技术方案完成日作为判断专利权归属的时间依据。
B.无充足证据证明技术方案何时完成,应以专利申请日和专利申请文件为依据,进行归属判断。 C.只口头表达过自己的构思,或证据证明技术方案不完整,不能认为技术方案完成。

26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即具体工作责任、工作职责范围(包括本职与非本职);
(2)什么是发明人的本职工作 ? 本职工作的范围: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即具体工作责任、工作职责范围(包括本职与非本职);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行为。 P52

27 A.单位业务(经营)范围与本职工作 不属于单位经营范围内的成果,不可能属于本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 发明人完成的发明创造与单位业务范围相同时,就要看发明人具体的本职工作范围是什么,不能一概认定与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发明创造一律为职务发明创造。

28 B.厂长职权与本职工作 厂长能否成为与本厂业务有关的非职务发明人? 一般情况下,厂长不应成为与本企业有关的非职务发明人。 特殊情况下,厂长也可成为与本厂业务有关的非职务发明人。 受聘、上任或调任厂长前,有证据证明已完成的发明创造; 厂长任期内,完成的与本厂业务有关,但该业务系非法定或超越经营范围的发明创造。

29 C.各类专业人员的本职工作范围不可过宽,应当从严掌握
机械工程师 = 机械设计范围? 医生=医疗设备的改良? 司机=汽车修理? 教师=新型教育设备的研发? D.利用上班时间是否属于本职工作 “以利用上班时间”为标准——不科学的判断 职责范围为标准,不按时间标准——科学的判断 P55

30 案例:如何理解各类专业人员与本职工作 一位临床医生根据自己多年的临床实践经验,发明了一种“痔疮结扎器”,对于这项发明怎样认定?
不能仅根据医生发明是根据多年的临床实践就认为是在医生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还应明确,医生的职责是为病人看病,如果无其他因素,比如单位交给了发明任务或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等,该发明应当认为是非职务发明。

31 职工所在工作单位为“本单位”(编制、工资与本系统的关系) 借调人员工作的借调单位视为“本单位”(拿原单位的薪、负现单位的责)
(3)发明人的本单位如何认定? 职工所在工作单位为“本单位”(编制、工资与本系统的关系) 借调人员工作的借调单位视为“本单位”(拿原单位的薪、负现单位的责) 受聘的专业人员应将聘任单位视为“本单位”(聘任单位实际承担了受聘人的薪水) 受聘的兼职人员与聘任单位是合同关系(依合同约定,以合法合理为标准) 技术协会一般不能视为会员的“本单位”(邀请关系,协会能不能作申请主体?) P56

32 (4)关于本单位交付的任务 所谓本单位交付的任务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是指工作人员根据单位领导的要求承担的短期、长期、或临时的任务。如参与为特定的目的临时设立的研究、开发、设计小组。 注意: 计划任务=一般号召、要求吗? 领导同意=领导交付吗? P59

33 厂长号召大家搞技术革新,多发明节能产品,仅仅如此不能认为厂长对全体职工交付了发明任务。
几个工人在生产劳动中产生了一种新的构思,想在工厂里申报课题,厂领导表示同意,但仅此而已,厂里并无其他行动如安排时间、作出计划、组织人力、给与物质支持等,仍不能视为工人们是在完成领导交付的任务。

34 如何判断是否为领导交付的任务? A.要有充分的证据,比如任务书。 B.是否有领导具体的支持与安排,对于列入单位计划的工作,要有具体的完成手段和保证,其中应有人员组成、研发时间、设备或材料、经费、研制场所等具体措施。 一般号召、要求不能作为本单位交付的任务。

35 (5)关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A.必须是利用了物质技术条件 B.必须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C.必须是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注意几个区别: 完成技术方案≠实施技术方案(以具备申请专利条件为准) 单位工资≠单位资金 物质条件≠物质技术条件 主要利用(必须)≠一般利用(不起主要作用) P61

36 (6)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利归属可以约定
A.并非一切发明创造都可以约定归属,仅限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的情况。 B.合同要依法成立,依法有效,不存在胁迫、欺诈、显失公平或违反法律的情况。 C.对合同约定不明,权属约定显失公平时,应宣告合同无效,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应依法做出认定。

37 (7)关于工作人员“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A.“一年内” 的起算日 应以正式办理完调离或退职、退休手续之日起计算 B.发明创造“作出的”日期确定 一般情况以专利申请日为作出的日期 确切证明专利申请之前实际完成——以实际完成日为准 P62

38 C.对“有关”的理解 “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中的“有关”一词范围包括两方面: 一是完成本职工作中作出的 二是完成本单位交付的任务过程中作出的

39 D.停薪留职、内部调动参照细则12条 E.对于辞职的职工参照细则12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如下: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40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41 讨论: 参照--停薪留职、内部调动、辞职细则12条未明确规定,但从“是否与原单位本职和分配任务相关”的法规精神,仍以1年时间作判断分界。 离(辞)职时间如何起算(涉及公正与效率)? 实际离开日还是批准日? 擅自离开日能否算? 擅自离开后和提出报告前是否原单位职工?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有区别吗?

42 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判断 1.发明人或设计人 专利法细则的定义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13条)。
发明(设计)人=专利申请人? 职务专利的发明(设计)人必定有奖励和报酬? 什么是实质性特点和创造性贡献?其与区别特征和该特征的性质有关吗? P70

43 实践中判断是课题研究人员;提出有专利性方案;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有起骨干和指导;作出创造性贡献。(不包括组织领导和科技辅助人员)

44 区分发明人或设计人时,注意以下的关系 A.课题负责人与具体研究者关系 挂名、未参与≠发明人 B.指导研究者与具体研究者的关系
宏观泛泛指导≠具体指导、较大作用的指导 C.参与试验者与具体研究者的关系 做实验≠创造性贡献 D.协助完成者与具体完成者的关系 辅助工作≠完成技术方案 P71

45 2.共同发明人 概念:共同发明人是共同构思一项发明,共同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 实践中共同发明人的资格确认 A.看发明有无真正的实体合作者,而不是形式上的合作仅与完成发明创造有关的行政管理、物质计划、材料供应人员,一般不能算作共同发明人。

46 B.发明是技术思想的创造,其发明构思可以作为判断共同发明人的重要依据。
C.发明过程可分为构思和构思实施两个阶段,其构思是否为共同发明人共同实施,也是作为判断共同发明人的重要依据。 注意: 为避免矛盾和日后纠纷,应对研发过程建档立据 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个人,不能是单位。共同发明人也只能是个人,不能是单位。

47 3.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与共同发明人的区别 合作开发当事人不能等同于专利法上的共同发明人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未对完成的发明成果作出创造性贡献,仍不能视为共同发明人。但是,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一旦授权,成为共同专利权人,共同享有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同申请人? 合作方中的人员=共享发明(设计)人资格? P72

48 4.发明人设计人奖励与报酬的确定 (1)约定优先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细则76) 约定(不违法) 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 约定和规定的标准一定比法定低吗?

49 (2)法定奖励标准(细则77条规定) 奖励的方式和数额无约定、无制度;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建议采纳而被授予专利权的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建议人=发明人、设计人吗? 从优的标准如何掌握?

50 (2)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78条规定: 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无约定、无制度, 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 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 每年或一次总付, 许可费提取不低于10%。

51 上海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
(二十七)切实保障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益。专利权所有单位在专利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其中,专利权所有单位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可提取的比例不低于50%。或可参照上述比例,实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技术入股。   专利权所有单位自行实施专利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可每年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可提取的比例不低于1%。

52 上海市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
第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优先受让) 在同等条件下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优先受让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 单位转让或者无偿放弃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时,应当优先书面告知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在被告知后予以明确答复,愿意受让的,应当书面通知单位。超过双方约定的期限发明人或设计人不答复的,单位可以视其为放弃受让。     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就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受让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权利受让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

53 第六条  (支付职务发明创造报酬数额和方式)
(一)单位自行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的,可以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单位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发明创造的,可以从该项职务发明创造的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其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提取不低于5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54 实行股份制的单位可以以股权方式支付报酬。
参照前款,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以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报酬,或者其他双方认同的方式支付报酬。 实行股份制的单位可以以股权方式支付报酬。

55 第九条  (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许可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的报酬计算)
    单位将发明创造的权利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可以参照该发明创造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的市场价格的税后收益,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     发明创造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的市场价格,由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协商确定,或者协商委托评估确定。

56 第十条  (获得侵权赔偿费的报酬支付)     从侵犯单位专利权纠纷的调解、诉讼、仲裁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者补偿费,扣除调解、诉讼、仲裁等相应成本后的部分,应视为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发明创造的收益。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   

57   第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的支付时间) 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 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对报酬支付时间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参照下列规定,要求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报酬: (一)单位自行实施发明创造的,每年支付相应报酬;本年度的报酬在下年度的6月30日前支付完毕; (二)单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发明创造的,自转让费或者许可使用费到账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相应报酬。

58 三、专利权的共有 1.专利权的法律特征 (1)多主体性 (2)客体单一性 (3)权利处分上的协同性 (4)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P75

59 a.专利权共有依据的合同应当是技术合同,而不是非技术合同。 b.应是技术开发合同而不是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入股、联营合同
2.共同共有的几种主要形式 (1)以合同约定产生共有 注意: a.专利权共有依据的合同应当是技术合同,而不是非技术合同。 b.应是技术开发合同而不是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入股、联营合同 P76

60 c.对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后续改进条款产生的新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应当依从合同的约定。
后续改进在技术合同有效期限内 后续改进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后续改进方享有成果。(合同法354) P78

61 同样的发明创造不同的人在同一天申请专利,由专利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2)协商共有 同样的发明创造不同的人在同一天申请专利,由专利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协商作为共同申请人,那么专利获得批准时,各方就是共同专利人; 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 其申请被视为撤回; 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相同的申请均予以驳回。 P79

62 虽无合同关系,但事实上 形成了共同发明关系而产生的发明创造,有实际研究者共有。
(3)因实际合作研究行为形成的共有 虽无合同关系,但事实上 形成了共同发明关系而产生的发明创造,有实际研究者共有。 以事实为依据 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认 P80

63 3.共有专利权的行使(法15) 共有人能否单独进行权利转让或质押? 共有人能否单独实施? 共有人能否作普通许可实施? 共有人能否放弃相应份额的专利?

64 第三章思考与练习 1.专利申请权纠纷的含义及其情形有哪些? 2.专利权归属纠纷包括哪些类型? 3.判断职务发明创造性的法律依据和相关问题
4.如何判断发明人与设计人及共同发明人 5.专利权共有的法律特征及共有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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