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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金融環境與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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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章 金融環境與金融商品

2 §4-1 金融市場 金融市場具有下列的功能: 「降低交易成本」: 「提供金融資訊」: 「促進經濟效率」:

3 §4-1 金融市場

4 §4-1 金融市場

5 §4-1 金融市場 資金市場的區分,若依流通時間長短,可區分為:
「貨幣市場」:為短期資金供需之交易場所,交易工具為一年期以下短期有價證券,亦包括金融業拆款市場。 「資本市場」:係指一年期以上或未定期(如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之公開場所。

6 §4-1 金融市場 依發行市場區分的話,可分為:
「初級市場/發行市場」:在資本市場中,資金需求者新發行股票、債券….等信用工具來募集資金,這種發行者與原始購買者間的交易市場,稱為「初級市場」。又稱為「第一市場」。 「次級市場」:次級市場亦稱為「證券流通市場」,包括證券市場市場與店頭市場,其特色為具流通性,交易標的乃為已發行再轉手買賣之有價證券。

7 §4-1 金融市場 台灣證券市場的分類,包括了下列幾個部分:
「集中市場」:指由證券自營商與證券經紀商在證券交易所集中買賣證券所形成的之市場,其交易方式採「競價」方式進行交易,其交易商品均為標準化。又稱「第二市場」。其中證券交易所為服務機構,本身不做買賣也不決定價格。

8 §4-1 金融市場 「店頭市場」:是指證券在證券商營業櫃檯,採「議價」方式買賣,因此又可稱為「櫃檯買賣」,也稱為「第三市場」。
就台灣證券市場而言,交易所與「櫃檯中心」皆採電腦撮合,亦即均為「競價」方式交易 此外「店頭市場」股票亦已開放信用交易,因此除了股票種類不同之外,投資人並不會覺得二者有很大差異。 故「店頭市場」與「集中市場」的差異就僅限於發行標準不同而已。 此外目前店頭市場雖已開放信用交易,但尚不允許當日沖銷,這也是與集中市場的不同。

9 §4-1 金融市場 一般而言,「集中市場」的發行所需條件(例如資本額、盈餘、營業額的要求)較高,但不表示在「店頭市場」交易的就是小公司 [1],像力晶半導體(5346)資本額更超過新台幣600億以上。 [1] 目前上市公司資本額最低為新台幣六億元,若為科技產業則為三億元。上櫃公司資本額最低為新台幣五千萬元。

10 美國「那斯達克交易所(NASDAQ)」即是屬於「店頭市場」。而全世界最大的軟體公司-「微軟電腦」,即是掛牌於此。近幾年來由於資訊科技產業發展迅速,目前那斯達克交易所已是全世界交易量最大的股票交易所。[2] [2] 此乃以成交量統計之結果,若以成交金額計算,則紐約交易所(NYSE)仍為全世界最大之股票交易所。股價市值最高的則為泛歐交易所(Euronext )。但NYSE已於2006年6月2日宣布將合併Euronext.

11 §4-1 金融市場 主要是應映投資人已習慣股票代號及類股所在位置,因此一些上櫃公司雖早已達上市標準,但現行上市上櫃已無太大差別,故不需改掛上市。

12 §4-1 金融市場 「興櫃市場」:是指已經申報上市(櫃)輔導契約之公開發行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在還沒有上市(櫃)掛牌之前,經過「櫃檯中心」依據相關規定核准,先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者而言,此即未上市股票交易合法化的一個管道。

13 §4-1 金融市場 申請為興櫃股票之公司,並無營業利益、稅前純益等獲利能力之要求,也沒有資本額、設立年限、股東人數之規定,只須符合下列條件:
 已經申報上市(櫃)輔導。  經二家以上證券商書面推薦並檢送最近一個月對該公司之「財務業務及資訊公開檢查表」。 在櫃檯中心所在地設有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符合規定條件之股務單位辦理股務。

14 §4-1 金融市場 目前申請上市、上櫃的股票,都必須先在「興櫃股票市場」交易滿三個月才可申請。目前已掛牌交易的公司共243家[3],其中較著名的有獨家推出低功率PHS手機的大眾電信(3065)、東森電視台(9953)等公司 [3] 至2007年3月16日資料。

15 §4-1 金融市場 興櫃股票的交易係採與推薦證券商議價交易的方式,和一般上櫃股票的等價交易及上市股票的競價交易不同。
作法為推薦證券商先行報價,投資人參考其報價後,可透過證券經紀商與推薦證券商議價交易;或直接與推薦證券商議價交易。 投資人在買賣前,可以從櫃檯中心網站、證券商營業處所、資訊公司的即時資訊系統或經由電話洽詢證券商營業員等方式,得知推薦證券商間最高的買進報價、最低的賣出報價、數量及推薦證券商名稱及聯絡電話。

16 §4-1 金融市場

17 §4-1 金融市場 已經開立過櫃檯買賣帳戶者,不須另外開戶。只要簽署興櫃股票風險預告書及興櫃股票議價買賣授權書,就可以用相同的交易帳戶買賣興櫃股票,而且集中保管存摺與銀行存款存摺也不用更換。

18 §4-1 金融市場 興櫃股票交易時間較一般為上午9:00到下午3:00。
興櫃股票並沒有成交單位的限制,一股或其整倍數均可以在交易時間內,進行議價買賣。 興櫃股票的漲跌幅度亦沒有限制,投資人應注意風險。

19 §4-1 金融市場 買賣興櫃股票與一般上市(櫃)股票相同,只有在賣出時應由證券商代徵證券交易稅,稅率為賣出成交金額之千分之三。
但手續費率的計算依交易方式區分如下: 自行與推薦證券商議價:免手續費。 委託證券經紀商議價:證券經紀商得以千分之五為上限向客戶收取;手續費未滿新台幣五十元者,得按五十元計收。

20 興櫃公司將提撥3%股票流通交易 蘋果日報, 【李宗莉╱台北報導】為活絡興櫃市況,櫃買中心再出新招,據了解,包括要求興櫃公司提撥更多股票流通、交割日改為T+2日(交易日後2日)等多項新措施,預定10月底提報金管會,年底前將陸續上路實施。 目前興櫃約220家掛牌公司,除如綠能、達方等高價俱樂部為人氣指標,包辦逾9成的交易量外,其他興櫃個股多半乏人問津,有時甚至會有1周不曾出現成交紀錄的情況。 為了活絡興櫃交投熱度,櫃買中心董事長呂東英再出招,將從交易面與管理面雙管齊下,再度炒熱興櫃市況的企圖心顯著。 由於目前僅要求興櫃公司提撥1%持股交易流通,只要張數不少於100張即可,由於籌碼多鎖在大股東、推薦券商手中,造成惜售心態濃厚,因此有意提高公司提撥成數,希望能從現有1%水準增至3%左右。 交割延至交易日後2日 為了炒熱交易人氣,櫃買中心也打算同步調整交割時間,由於目前興櫃交易採預收款券方式辦理,交割日為T日(交易日當天),也就是投資人須在買賣當天存入足額股款,不然無法成交,未來有意放寬至T+2日(交易日後2日)交割,與上市櫃個股比照看齊。 目前興櫃無融資券業務,櫃買中心也有意爭取放寬,為了讓散戶能多買賣興櫃股票,打算修改報價系統,未來將定出合理的議價區間,一旦投資人要買,券商不能惜售,預定在11月可實施。

21 大同金雞母 綠能今興櫃掛牌 【2006/08/29 聯合報】 老牌家電廠大同旗下的綠能科技今天將於興櫃掛牌交易。由於綠能為台灣唯一以「多晶矽製程」專業產出太陽能矽晶圓的廠商,搭著近期太陽能發燒發熱的題材,法人對綠能的股價表現都相當看好。 前年6月才成立的綠能科技,為大同旗下尚志半導體百分之百擁有的子公司,若論輩分可說是大同的孫公司,不過這個「寶貝孫子」,可是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每每出席公開場合,都不忘提及的「金雞母」。 目前綠能實收資本額7.5億元,五董一監全由尚志半導體出任,董事長為大同董事長林蔚山,總經理林和龍同時也是尚志半導體總經理。 前兩年綠能還在營運初期,處於資本投入的初期階段,公司產品尚未量產,前年綠能每股稅後虧損0.19元,去年每股則虧損0.94元。 不過去年8月,綠能開始進入量產,公司每月營收、獲利都逐步增加。今年2月起,公司單月開始轉虧為盈,法人預估,公司今年第一季應該也可獲利。法人分析,綠能目前每月營收約在1.5億元上下,主要客戶為多晶太陽能電池業者。

22 達方今年要賺逾一個股本【2006/05/12 經濟日報】 全世界第二大LCD TV用Inverter(驅動器)供應商—達方電子(8163)總經理蘇開建昨(11)日表示,LCD TV用Inverter 在今年底前產能要擴增一倍,全球市占率可望由去年的20%進一步提升至30%,今年可望賺一個股本以上。 達方電昨天舉辦股東常會,通過配發去年股利為2元股票股利和0.5元的現金股利,計劃在今年6月送件申請上市,友達是最大的股東。昨天收盤價約為155元。 達方電子第一季營收為24.71億元,年成長56.52%,稅後純益為2.99億元,依目前股本14.9億元計算,每股稅後純益2元,由於法人相當看好LCD TV市場崛起,Inverter是零組件的最大的受益者,加上今年上、下年比可能三比七,今年可望賺一個股本以上。 達方董事長李錫華表示,TV Inverter目前單月出貨約為100萬至150萬台,是全世界前二大供應商,目前Inverter以一推二為主要,而為了應付客戶降低成本,研發一推四產品,同時為迎接新客戶增加的訂單,達方計劃年底前將產能擴增一倍,讓全球市占率從20%提高到30%,全年的出貨量可望超過1,200萬台。 蘇開建強調,TV Inverter主力產品在26吋以上,其中32吋及42吋比重逐步提高,並已開始在56吋與客戶行合作計劃。 蘇開建表示,由於Inverter要內鍵認證的時間相當長,一旦成為主要供應商後就不容易改變,沒有外界所謂抽單的傳言。 達方4月份單月營收為6.87億元,較3月下滑21.1%,蘇開建表示,今年4月是全年的谷底,未來會逐月成長,李錫華說,未來會逐月成長,5月份已見到銷售逐步增溫。

23 §4-1 金融市場 「簡易上市(櫃)」是指透過集團企業、母子公司或是公司部門,因為規模變大,依照企業併購法中的分割辦法,自行獨立出來成立公司,但因原先的分割售讓主體是現行上市上櫃公司,未來在公司成立一年內可以申請簡易上市上櫃,以縮短掛牌時程[4]。 [4] 一般申請上市公司需成立滿3個會計年度,上櫃則需滿2年。

24 §4-1 金融市場 第一家依簡易上市規定公開發行成功者為原屬於「宏碁科技」的「緯創資通(3231)」,於2003年8月19日發行成功。
原屬於「光寶科技」手機零組件部門的「閎暉電子(3311)」於2004年3月8日上市。 而「裕隆汽車」於2003年將製造與銷售兩部門一分為二,製造部門為原來的裕隆汽車,銷售部門則另成立「裕日汽車(2227)」,並已於2004年12月21日股票上市發行。

25 §4-2 金融商品 「權益證券(Equity Security)」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時發行給投資人的證券,用以表彰對公司的所有權』。通常分為「普通股」與「特別股」

26 §4-2 金融商品 「普通股」之種類,一般有下面幾種區分方式:
「記名(Registered)」與「無記名(Bearer)」:依臺灣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記名股票應使用股東本名。另外,公司法第166條規定,公司得以章程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但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 目前臺灣在市場上流通的普通股多為記名股票。

27 §4-2 金融商品 「面額」或「無面額」(Par Value or Non-Par Value):在股票上明定金額價值為面額股票,否則為無面額股票,目前臺灣的公司法規定股票必須要有面額。 民國70年證管會為了交易的方便、讓投資人可對不同股票比價,要求所有上市公司以股票分割的方式將股票面額改為10元。 臺灣每一張上市公司普通股的單位為1,000股(美國證券集中市場以100股為交易單位),因此一張股票面額總價為新臺幣10,000元。

28 §4-2 金融商品 「面額」的設定原是為方便股本的計算,但也造成當股票市值低於面值(新台幣10元)時,因股票不能折價發行之故,致使公司將無法增資發行新股,因此相關單位已研議發行無面額股票。

29 §4-2 金融商品 「等級區別(Classified Stocks)」:目前臺灣的普通股並無等級區別。但有些國家將股票分類,以區分其功能或賦予不同之權利。例如中國大陸的普通股區分為A股、B股、H股與G股:

30 §4-2 金融商品 「A股」是由中國大陸境內公司發行、註冊,並在中國大陸境內A股市場上買賣的股份。以人民幣報價提供中國大陸境內機構、組織或個人(不包含台灣、香港及澳門)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之普通股股票 若以投資主體區分,則可分為「國有股」、「法人股」及「社會公眾股」,及特殊原因產生的「職工股」及「轉配股」等。

31 §4-2 金融商品 「B股」是由中國大陸境內公司發行、註冊,並在國內B股市場 (上海及深圳) 上買賣的股份。

32 §4-2 金融商品 「H股」是指中國大陸境內公司發行、註冊,經中國證監會審批後,獲准於香港聯交所上市之股票,H即Hong Kong的意思,又常稱為「國企股」; 此類股票交易方式與香港其他上市公司相同,必須符合香港聯交所的規定,台灣地區投資人可透過在香港有分公司的券商下單買賣。

33 §4-2 金融商品 「G股」:目前中國大陸正進行「股改」,計畫將A、B股合併,以迎合世界慣例。目前非流通股部分已完成合併,這些已完成合併的就稱為「G股」。之所以稱為「G」股,是因為「G」是來自於普通話拼音字母G。 中國大陸已考慮將A、B股合併,以迎合世界慣例

34 §4-2 金融商品 香港市場有所謂的「紅籌股」,是指在中國大陸經營的廠商,但卻選擇在香港註冊或上市,本應屬於香港藍籌股,但因帶有中資,因此被稱為紅籌股。

35 §4-2 金融商品 在台灣持有普通股之股東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盈餘分配權 剩餘資產分配權 優先認股權 出席股東會及投票權

36 §4-2 金融商品 「特別股」的性質有一部份類似於債券。發行公司通常以一定比率發放股利給特別股股東,所領取的股利很像債券持有人的利息收入。特別股因公司在發行時所訂定的性質不同,可區分如下:

37 §4-2 金融商品 「參加(Participating)」與否:所謂的參加與否,是指『特別股股東是否具有分保留盈餘或額外股利的權利』。
一般而言,特別股是不能參加保留盈餘分配,僅能領取固定之股息,以保護普通股股東之權益。

38 §4-2 金融商品 「累積(Cumulative)」與否:所謂累積是指『當公司因營運不佳,造成虧損而無法發放股利時,未發放的股利具有累積性』。 以台灣而言,上市公司所發行的特別股大多具有累積之特性。

39 §4-2 金融商品 「可收回」(Callable)與否:『公司在發行特別股一段時間之後,可以按約定價格買回』,即為可收回特別股。
「可賣回」(Redeemable, Putable)與否:『公司在發行特別股一段時間之後,特別股股東可以要求發行公司買回』,即為可賣回特別股。 「可轉換」(Convertible)與否:『公司在發行特別股時,約定在一段時間之後,特別股股東可以選擇變為普通股股東』。

40 §4-2 金融商品 持有特別股之股東通常其投票權會遭到限制,但可能享有下列方式之一的特別權利: 優先權:優先分配盈餘權、優先分配剩餘資產權
轉換權:於持有一段時間後可按特定價格轉換為普通股 剩餘財產分配權,當公司破產清算時,特別股通常有優先分配權。

41 §4-2 金融商品 「固定收益證券(Fixed Income Security)」是一種籌措資金的工具,是政府、金融機構或企業界為解決財務收支問題,或為募集資金而發行的一年期以上、可轉讓的債務憑證,此債務憑證稱為「債券(Bond)」。

42 §4-2 金融商品 它代表了發行人的負債,不論該發行機構的獲利狀況如何,皆必須依發行時所列的發行條件,定期支付一定金額或一定比率的利息。並依約按發行面額償還本金。 由於「債券」係將發行者之債權予以證券化,所以得以在資本市場交易,而投資債券也就是將錢借給發行機構。投資人借出去的本金即為債券的「面額(Face Value)」,本金回收的最後日期即為債券的到期日。

43 §4-2 金融商品 「債券」的發行單位在債券到期日之前,每隔一段時間(通常為一年或半年)依投資人所持有的面額按比率支付的利息憑證稱為「息票(Coupon)」。債券所支付的利息通常皆以年利率表示,稱為「票面利率」或「息票利率(Coupon Rate)」。

44 §4-2 金融商品 債券依發行單位的不同可以分成三大類:
「政府公債」:所謂政府公債係指政府為籌措資金所發行的債券。由財政部國庫署編列發行額度,並訂定票面利率,再委託中央銀行國庫局採標售方式發行。 在台灣並不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但在美國,地方政府與聯邦政府發行的債券並不相同,聯邦政府發行的債券一般稱為「國庫券」(Treasury),依發行時間長短分為「Treasury Bond(T-Bond)」、「Treasury Bill」及「Treasury Note」三種。

45 §4-2 金融商品 「金融債券」:根據銀行法規定,儲蓄銀行與專業銀行以供給中期及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所發行的債券稱為金融債券。

46 §4-2 金融商品 「公司債」:公開發行公司為募集中、長期資金,依據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規定所發行的可轉讓債務憑證稱為「公司債(Corporate Bond)」。當發行公司宣告破產,公司債持有者可優先股票投資人請求清償債務。而公司債的分類有: 「有擔保公司債」:公司債發行公司提供土地、建築物等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作為債權履行之擔保品而發行的公司債。

47 §4-2 金融商品 「無擔保公司債」:公司債發行公司未提供土地、建築物等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作為債權履行之擔保品,且無第三人保證而發行的公司債。一般來說,其風險較有擔保公司債高。

48 §4-2 金融商品 「浮動利率公司債」:公司債票面利率先按預定公式計算發行後,在定期隨著指標利率調整每期票面利率,所以投資人逐期兌領的債息金額不同。 「可轉換公司債(Convertible Bond)」:可轉換公司債的性質介於債券與股票之間,也就是可以將公司債在某一時間點轉換成普通股票的一種債券形式。

49 §4-2 金融商品 「可贖回公司債(Callable Bond)」:指公司債於發行一段時間後,發行公司有權利於到期日前,按條件及約定價格將公司債提前買回。發行公司為減輕債息負擔而發行。 「可賣回公司債(Puttable Bond)」:債券發行條例中,將發行期限分割成一個或數個到期日,每個到期日投資人均可選擇繼續持有或賣回給發行公司,投資人可依利率走勢研判。

50 §4-2 金融商品 近幾年在台灣市場流行的「連動式債券」本質上並非債券,而是屬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一種,由於名稱上會令人產生誤會,因此近來已都改稱「結構性商品」。 2005年起,金管會已通令債券型基金不得持有「連動式債券」,造成國內基金市場資金大量流失!

51 §4-3 衍生性金融商品 衍生性主要目的有三: 「避險(Hedge)」 「投機(Speculate)」 「套利(Arbitrage)」。

52 §4-3 衍生性金融商品 「三大法人」:「外資」、「投信」以及「自營商」
「外資」一般主要是指「外國專責投資機構」(QFII),但2003年10月已正式取消QFII制度。 目前外資匯入採報備制(以前為核准制)

53 §4-3 衍生性金融商品 一般常見的衍生性商品種類有四:
「遠期合約(Forward)」:買賣雙方同意在未來某一時點,以特定價格買賣標的物的交易契約,且此契約條件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 「期貨(Futures)」: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以實物交割或結算差價而了結義務的契約。買賣雙方皆需於期貨交易所進行買賣。

54 §4-3 衍生性金融商品 「選擇權(Options)」: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選擇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之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55 §4-3 衍生性金融商品 「金融交換(Swaps)」:指買賣雙方約定在某一段時間內,彼此交換一連串不同的現金流量之契約。
舉個例子,有個有資金需求的人跟銀行借錢,他希望鎖定資金成本,所以以固定利率借入,但又怕利率波動造成損失,此時他可以買入一「利率交換」商品(Interest Rate Swap, IRS)以鎖定其利率水準。 IRS的運作方式是透過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找到另一個有一樣資金需求的人,但其借款條件為浮動利率,此時透過銀行每隔一段時間對兩人進行損益清算,即支付較多利息的人將差額交給另一方即可,而支付較少利息的人收取差額。

56 §4-3 衍生性金融商品 事實上「金融交換」是交易量最大的衍生性商品,尤其IRS,幾佔全球衍生性商品市場交易量的四分之三,只是目前在台灣仍方興未艾。

57 §4-3 衍生性金融商品 主要衍生性商品比較: 遠期合約 期貨 選擇權 合約內容 非定型化 定型化 集中市場:定型化 店頭市場:非定型化
交易市場 OTC 集中市場 集中市場& OTC 保證金 不要 買方不用 賣方要 履約 實體交割 事前沖銷 每日結算 買方無 賣方有 主管機關 證期局 違約風險

58 §4-4 金融投資機構 「投資公司」是金融中介機構,它自個別投資人募集資金,再將這些資金投資於證券或其他資產。
「投資公司」的關鍵觀念是「資產的聚合(Pooling of Assets)」。每個投資人依投資比例對投資公司所建構的投資組合擁有求償權,因此這些公司提供一項機能,讓小額投資人得以集合起來,獲取大規模投資的利益。

59 §4-4 金融投資機構 投資公司的功能: 「記錄和管理」: 「分散化和可分割性」: 「專業管理」: 「較低的交易成本」:

60 §4-4 金融投資機構 投資公司類型: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所謂投資信託就是大眾將資金全權委託專業機構代為管理,而操作的績效則由投資人承受。 投資信託的發起人基本上是經紀商,他買進一個證券投資組合,並存入一家信託公司,然後將信託基金分成「股份(Shares)」或「單位(Units)」出售給大眾,稱為「可贖回信託憑證(redeemable trust certificates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的發展始於80年代,至2006年8月已有45家投信公司成立。

61 §4-4 金融投資機構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是指專門從事對個人投資人或投資機構法人,提供有關證券投資及理財等方面的意見,並向其收取佣金的專業投資諮詢公司。 證管會於1983年10月6日頒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後,到2006年8月已有177家「證券投資顧問公司」設立

62 §4-4 金融投資機構 證券相關機構: 「證券商」:至2006年8月,台灣共有141家證券商;臺灣證券商以分業制度為原則,區分為「承銷商」、「經紀商」、「自營商」、「綜合證券商」等,其組織形態必須為股份有限公司:

63 §4-4 金融投資機構 「經紀商」(Broker):替投資人買賣證券之中介者(證券行紀或居間業務),本身不可從事買賣,僅接受客戶的委託,賺取手續費;一般俗稱的「號子」便是經紀商的營業場所。到2006年8月台灣共有98家證券經紀商總公司設立。 「承銷商(Underwriter)」:包銷或代銷證券發行人所發行之證券,處理證券銷售之所有相關業務。到2006年8月共有56家承銷商。

64 §4-4 金融投資機構 「自營商(Dealer)」:可從事證券買賣,擔任發行市場之證券認股人的證券商。到2006年8月共有96家自營商。
「綜合證券商」:類似美國的投資銀行,營業項目廣泛,包括了承銷、經紀、自營等業務,並協助企業處理財務事件。到2006年8月共有48家綜合證券商

65 §4-4 金融投資機構 證券商最低資本額及營業保證金之規定 類別 承銷商 經紀商 自營商 綜合證券商 新設分公司 最低資本額 4億元 2億元
10億元 每一家應增加3千萬元 營業保證金 4千萬元 5千萬元 1千萬元 1億元 每一家應增加1千萬元

66 §4-4 金融投資機構 「證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簡稱「證金公司」)主要業務在提供投資人證券及資金的融通,亦即一般所謂的「融資融券」。 到2006年8月共有復華證券金融公司、環華證券金融公司、富邦證券金融公司、安泰證券金融公司等四家。 另,至2006年8月證期會核准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之證券商計38家。

67 §4-4 金融投資機構 期貨相關機構: 「期貨商」:依業務內容可分為自營與經紀兩方面
「期貨自營商」:指從事期貨買賣者,又可分為「專業期貨自營商」與「他業兼營」兩種,所謂「他業兼營期貨自營商」主要是一般的證券商兼營期貨買賣業務。至2006年9月共有「專業期貨自營商」12家,「他業兼營期貨自營商」26家。

68 §4-4 金融投資機構 「期貨經紀商」:替投資人買賣期貨之中介者,亦可分為「專業期貨經紀商」與「他業兼營期貨經紀商」兩種。
所謂「他業兼營期貨經紀商」通常是指「期貨交易輔助人」,其本身並未直接經營期貨經紀業務,而是將其所接經紀業務轉至「專業期貨經紀商」,以從中賺取佣金。 至2006年9月共有「專業期貨經紀商」23家,「他業兼營期貨經紀商」20家。 外國期貨商在台分公司至2006年8月共有5家。

69 §4-4 金融投資機構 「期貨顧問公司」:如同「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主要在提供個人投資人或投資機構法人,提供有關期貨投資及理財等方面的意見,並向其收取佣金的專業投資諮詢公司。 至2006年9月共有22家「期貨顧問公司」,且大多由「期貨經紀商」兼營。

70 §4-4 金融投資機構 「期貨經理事業公司」:所謂期貨經理事業相當於證券業的投信投顧,接受客戶全權委託從事國內外期貨交易。
而「期貨全權委託」也就是俗稱的「期貨代客操作」,是由投資人(委任人)將一筆資金委託期貨經理事業(受任人),由期貨經理事業依雙方約定的條件進行操作。 至2006年9月共有13家「期貨經理事業公司」。

71 §4-4 金融投資機構 投資銀行以其業務範圍之大小依序可分為下列四種:
最廣義:幾乎包括所有位於美國華爾街的公司之業務,從國際企業承銷、分支機構零售業務行銷到各式各樣的金融服務等(例如房地產業和保險業),都在投資銀行的業務範圍之內。我國目前陸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可界定為投資銀行。

72 §4-4 金融投資機構 次廣義:涵蓋所有資本市場上的活動,從證券承銷、公司理財、企業購併、諮詢服務、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到「商人銀行(Merchant Bank)」及金融機構非零售性質的鉅額交易活動等皆在此定義範圍內。但證券零售、房地產中介、抵押貸款及保險商品等業務則不在涵蓋範圍內。

73 §4-4 金融投資機構 次狹義:僅包括部份資本市場上之活動,尤其是著重於證券承銷和企業購併兩項業務。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商品交易、風險管理等業務則未涵蓋。 最狹義:也就是投資銀行最傳統的功能,相當於我國綜合證券商的業務,包括「初級市場(Primary Market)」的承銷業務及「次級市場(Secondary Market)」的經紀和自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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