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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講師:莊汧驊 會計師 : 中華民國10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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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普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講師:莊汧驊 會計師 E-mail : cindy@3pro.tw 中華民國103年03月10日
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 103年度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會計及財務管理法令與實務研習班 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查核、評鑑重點及相關改善建議解析 三普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講師:莊汧驊 會計師 中華民國103年03月10日

2 大綱 財務管理查核要點解析 身心障礙機構評鑑指標說明及常見缺失 壹、申辦緣由及服務目標 貳、查核項目及程序 參、查核結果彙總 壹、評鑑指標
貳、評鑑常見缺失

3 財務管理查核要點解析

4 壹、申辦緣由及服務目標 1/1 為健全及輔導由前台灣省政府社會處許可設立及曾接受內政部補助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管理,特訂定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管理查核方案,定期查核或不定期抽查申報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 本案係針對內政部補助之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進行財務查核,所屬該機構之財務報表、財產清冊及會計處理、資金管理等進行是否符合相關須遵行之相關法令,並透過營運成本分析了解其資源分配及使用是否有效率。且可檢查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財產保存、保管運用情形、財務狀況、公益績效。

5 貳、查核項目及查核程序 1/16 機構之財產清冊與提報董事會送主管機關核備之資產負債表所載之財產是否相符。
按受查年度之法人登記證書、財產清冊、財產目錄、董監事會議紀錄、預算書/決算書、財務報表、稅務結算申報書、住民保證金等資料核對之。 檢視受查機構年度預算、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是否獨立編製,提經董事會審核並經主管機關核備 核對財產清冊是否與法人登記證書財產金額相符,且法人捐助財產是否妥善保存。 5

6 貳、查核項目及查核程序 2/16 機構之財產清冊與提報董事會送主管機關核備之資產負債表所載之財產是否相符。
查明機構營運基金是否依規定妥善保存,核對各該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必要時盤點定期存款存單正本或取得查核日止之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 6

7 貳、查核項目及查核程序 3/16 機構財產之設定負擔及處分有否依章程規定經董事會同意並專案報主管機關核准。
按受查年度之董監事會議紀錄及地籍謄本以查明是否有財產之設定負擔及處分情形。 詢問負責人及會計確認是否有負債或其他原因,致財產設定負擔之情形。 財產之處分應查明是否適當核決,如係出售則查明資金流向及入帳方式。 為推展社會福利業務,而接受內政部補助建物,為擔保將依約履行應辦理設定負擔予內政部,查明權利存續期限及擔保權利總金額。 7

8 貳、查核項目及查核程序 4/16 機構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機構設立之目的及經營方針。
按受查機構之捐助章程、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業務執行書、受查年度會計憑證帳冊、並抽核收支內容是否符合機構設立之目的及經營方針。 附屬機構營運虧損,由母會支應而無須對外舉債,視為財務狀況健全。 財務支出以抽查各年度各1個月之傳票憑證據以核對。 8

9 貳、查核項目及查核程序 5/16 機構財務收支是否依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各類社會福利機構、基金會會計制度」取得合法憑證或有無完備之會計紀錄。 是否訂定書面會計制度或其他相關程序,應分設會計、出納,各自掌管帳務處理及現金收支業務 抽核受查年度各1個月之收支原始憑證,檢視是否取得合法憑證、傳票是否經過核准、過帳程序是否完備、會計科目是否允當。 捐款收據/業務收入收據是否分冊,空白及作廢收據是否一併保存。 9

10 貳、查核項目及查核程序 6/16 機構財務收支是否依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各類社會福利機構、基金會會計制度」取得合法憑證或有無完備之會計紀錄。 是否符合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要點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並按書面會計制度及管理規章執行。 是否帳簿憑證便於調閱並有妥善保存。 10

11 貳、查核項目及查核程序 7/16 接受捐助財物,是否分別設置帳簿詳細登錄,定期公告徵信;接受之捐助財物使用情形是否定期填報主管機關核備。
受查機構受捐贈財物有無分別設帳,合理管理受贈資源,並依「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定期將受捐助財物公告徵信。 核對公文資料,查明是否依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之規定,定期底將受捐助財物之使用情形填報主管機關核備。 檢視受查機構之受贈財物管理及徵信辦法,並查明是否設有捐款專戶。 11

12 貳、查核項目及查核程序 8/16 營運成本分析(包括經費來源及比率、支出項目及比率及每一個案服務之成本分析)。
取得受查年度決算之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服務個案人數(每月底人次加總),填列收入經費來源、經費支出比例等核算,並予以分析。 依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3條之規定,年度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由會計師簽證;倘會計師財務查核簽證報告與年度核備之決算表件未符,以核備之決算資料為主 據辦理身心障礙機構評鑑之附件格式,請受查機構分別填入,以維機構報表之一致性。 12

13 貳、查核項目及查核程序 9/16 營運成本分析(包括經費來源及比率、支出項目及比率及每一個案服務之成本分析)。
為判斷機構之財務結構,以下列財務比率計算: 負債占資產比率= (負債總額 / 資產總額) × 100%,比率越低越顯穩健。 長期資金占固定資產倍數= (淨值+長期負債) / 固定資產,倍數越高越顯穩健。 若該倍數金額為負值,顯見其淨值為負數,對機構之後續經營能力存有疑慮。 13

14 貳、查核項目及查核程序 10/16 機構照顧相關費用支出,是否與機構照顧服務人數相符。
按機構照顧費用之計算,係以成本會計概念之可歸屬成本原則為之。據辦理身心障礙機構評鑑之附件格式,請受查機構分別填入,以維機構報表之一致性。 為合理計算托育養護成本,以收支概況表所列,目的事業項下社政支出合計認定為托育養護之直接成本。 14

15 貳、查核項目及查核程序 11/16 機構是否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收費原則」收取費用。
取得受查年度收費標準,並核對其收款收據,了解是否按收費原則辦理。 若向身心障礙者家屬收取其他項目費用,將評估是否合理。 15

16 貳、查核項目及查核程序 12/16 接受本部補助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服務費之補助款是否依規定辦理。
按補助款核銷資料,包括原核定之教養機構服務費、補助專款專戶存摺、會計帳冊、傳票及相關憑證等,核對其是否於期限內辦理核銷,並確認其核銷申報之正確度。 16

17 貳、查核項目及查核程序 13/16 接受本部補助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交通費之補助款是否依規定辦理。
按補助款核銷資料,包括原核定之交通費、補助專款專戶存摺或對帳單、會計帳冊、傳票及相關憑證等,核對其是否於期限內辦理核銷,並確認其核銷申報之正確度。 17

18 貳、查核項目及查核程序 14/16 接受本部補助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建築物或(及)設施設備之補助款,是否依本部補助作業要點及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 按補助款核銷資料,包括原核定之金額、補助專款專戶存摺或對帳單、採購及驗收流程、會計帳冊、傳票及相關憑證等,核對其是否於期限內辦理核銷,並確認其核銷申報之正確度。 18

19 貳、查核項目及查核程序 15/16 接受本部補助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辦理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計畫費之補助款是否依規定辦理。
按補助款核銷資料,包括原核定之計畫費內容、補助專款專戶存摺、會計帳冊、傳票及相關憑證等,核對其是否於期限內辦理核銷,並確認其核銷申報之正確度。 19

20 貳、查核項目及查核程序 16/16 其他。 查核受查機構之董監事是否依捐助章程及私立財團法人身心障礙機構設立及許可辦法等法令規定執行業務。
查明以前年度查核暨機構評鑑所發現之缺失之改善情形。 20

21 參、查核結果彙總 1/27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1.未提供完整財產清冊 2.資產負債表所列固定資產與財產目錄未符。
1.部分機構由來已久,未有其財產清冊,亦對法人登記財產之組成有疑。 2.法人附設機構所提供財產目錄,與財產清冊有別 向法院查得原登記法人財產之資料,並與資產負債表核對,且宜另列「基金資產」段,以明確區分受限制之範圍,自與流動資產有別。 21

22 參、查核結果彙總 2/27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年度決算報表(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未經董事會審定。
年度決算報表未經董事會審定。且部分機構申報主管機關之財務報表與申報國稅局之結算報表未符。 年度決算報表均應經董事會審定,且為唯一版本。如申報國稅局之結算報表有所調整,應召開董事會議重新審議。 22

23 參、查核結果彙總 3/27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法人登記證書之財產總額與財產清冊未符
部分機構動用基金之存款改建房舍或為目的事業之用,或報廢列入基金之設備,未辦理法人登記財產之變更。 法人登記財產如擬動支或處分,須經董事會議通過並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按計畫為之,並於完成後應辦理法人登記財產之變更登記,始為完備。 23

24 參、查核結果彙總 4/27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財產盤點之執行未落實,且其表冊不易執行覆核。
1.財物採購、管理、報廢及處分辦法未有書面規定。 2.機構逕以財產目錄為盤點表冊,部分列管財產疏未盤點,未能確知其資產品質及堪用情形。 1.建議應先訂有財產管理辦法,方得據其規定妥善管理財物。 2.建議盤點可分為列管/列帳/補助財產分別造冊,或以地點、或以保管人為單位,以便利資產管理及盤點為宜。 24

25 參、查核結果彙總 5/27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受查機構之財產報廢未經董事會議同意。
財產報廢如係逾耐用年限之報廢,則未提經董事會議同意。 縱為逾耐用年限之財產報廢,仍應造冊報董事會同意後方為除帳。 25

26 參、查核結果彙總 6/27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受查機構之財務狀況因歷年虧損而致舉債經營。
部分受查機構因財務結構欠佳且無法改善,致向董事或關係人借款。 歷年短絀已侵蝕法人財務結構,違反法人捐助章程規定,經費來源為財產孳息、業務收入、地方捐助及其他收益撥充規定,負債經營顯非法人經營常態,應積極改善財務結構計畫為必要 26

27 參、查核結果彙總 7/27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部分受查機構未設會計,掌管帳務處理。
部分受查機構將帳務委外處理,致其分類帳之呈現與內部管理制度之現金及銀行存款等資金流向未盡相符。 建議一定規模以上,得以兼職會計處理帳務,而非委外處理,減少未符管理概念之帳務表達之情形。 27

28 參、查核結果彙總 8/27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部分受查機構未訂定完善之書面會計制度或其他相關程序。
部分受查機構未訂定書面會計制度或其他相關程序,致使經費收支未能依相關法令程序辦理。 機構應按其規模訂定適當之書面會計制度及管理規章辦法等,以利遵循。 28

29 參、查核結果彙總 9/27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部分受查機構會計科目未允當表達
1.政府補助之款項應視其補助個人或機構區分適當科目 2.代管財產或為母會/母機構委託或政府委託,應明確區分。 3.捐物收入未全數入帳。 應檢視其會計制度,明確遵循各該會計科目之定義及入帳方式,一致性辦理帳務處理。 29

30 參、查核結果彙總 10/27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部分受查機構會計科目未允當表達
4.公設民營機構若未將政府撥入代管財產入帳,致有低估財產之實。 5.購入財產會計處理之資本化與否及折舊提列等,未有一致性原則。 建議受捐助財物收入應全數估價入帳,原則以機構規定一致為宜,並於摘要登載明細。如此可自分類帳了解其受贈明細,並可與捐物徵信資料核對。 30

31 參、查核結果彙總 11/27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受查機構之部分支出未依法取得政府規定之合法憑證。
機構部分支出未取得合法憑證,或憑證抬頭不符,或憑證金額與帳載不一致,或未有統一編號等。 各種收入支出應取得合法憑證,且有完備適當之會計處理。 31

32 參、查核結果彙總 12/27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受查機構與關係人(各董事或監察人)有交易情形。
部分機構向關係人借入款項,如非短期內應償還,則可列入長期資金來源。 機構向關係人借款,或有設算利息偏高,或有無息借款之情形。 建議宜有財務償還計畫,逐年降低其負債之情形。 32

33 參、查核結果彙總 13/27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部分機構捐物收入未另設帳管理。 1.受捐助財物未入帳,致辦理財物管理及盤點時失其完整性。如:機構受贈車輛一部,僅徵信未入帳,惟為記名財產,且機構為其支付相關稅捐、燃料稅,應列入資產負債表為宜。 1.記名財產(如:車輛)宜盤點行照等車籍資料並入帳,縱已達耐用年限,惟若未於主管機關監理處報廢時,因所有權繫屬之負擔不可免,即不宜除財產帳及會計帳。 33

34 參、查核結果彙總 14/27 2.捐物未入帳,致使各項支出(如:伙食費、消耗品費等)與收入等額低估。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部分機構捐物收入未另設帳管理。 2.捐物未入帳,致使各項支出(如:伙食費、消耗品費等)與收入等額低估。 2.建議受捐助財物收入應全數估價入帳,原則以機構規定一致為宜,並於摘要登載明細。如此可自分類帳了解其受贈明細,並可與捐物徵信資料核對。 34

35 參、查核結果彙總 15/27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部分機構受捐助財物未設置帳簿登錄,且未有捐物流向統計表。
捐物徵信雖記有明細,惟多數未載明流向。 捐物之流向統計,宜依「存貨入出庫管理」之概念設計,並有經手人/領用人註記。 35

36 參、查核結果彙總 16/27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帳務處理未允當表達,例如:住民公費托育養護費收入、慰問金等誤入政府補助收入。 政府撥入之款項未區分類別,均列為補助收入,致使政府補助收入高估,併影響稅務上「銷售貨物勞務收入」之低報。 政府撥入之款項宜區分為補助個人或補助機構,如係代個人申請托育養護費以抵充機構住宿支出,則非屬政府補助收入。至於低收入戶慰問金係屬代收代付性質,應發放給住民。 36

37 參、查核結果彙總 17/27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資產負債表會計科目部分未當。
1.住民保證金/營運保證金帳入在流動資產,視為銀行存款。 1.該筆款項為不可動用之專戶存款,應與流動資產有別。 37

38 參、查核結果彙總 18/27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資產負債表會計科目部分未當。
2.法人附屬機構與母機構往來未訂有契約亦無約定還款及利息。母機構提供之土地、房屋亦未列入附屬機構之代管資產。 2.法人附屬機構之母機構投入,應以機構營運之概念為之,建議將機構資產完整列入,並以「資產基金」管理。 38

39 參、查核結果彙總 19/27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政府補助設施設備,於當期僅帳列補助收入及補助支出。
1.政府補助及委託代管之財產未列財產帳。 2.因收支概況表於設計時未充分排除非常態支出,致分析機構照顧相關費用支出時仍有差異。 1.建議該補助財產應入帳,將固定資產及資產基金等額增加。 39

40 參、查核結果彙總 20/27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政府補助設施設備,於當期僅帳列補助收入及補助支出。
3.機構照顧相關費用,除住民伙食費、消耗品及材料費等直接與住民人數攸關外,餘為經營機構之必要投入,包括人事費、修繕購置費、水電瓦斯及年節活動等等。 2.本次計算縱以「目的事業支出」項下之「社政」支出合計為計算機構照顧相關費用之基礎,仍是低估。 40

41 參、查核結果彙總 21/27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政府補助設施設備,於當期僅帳列補助收入及補助支出。
綜上所述,計算之機構照顧相關費用結果較實際經營負擔而言為低。 建議可充分考量排除財務非攸關資訊後再行分析。 41

42 參、查核結果彙總 22/27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受查機構未依規定設立專戶存款。
因教養機構服務費非事先預撥,部分受查機構以一般經費戶管理。 受查機構應依規定設立專戶存款。 核銷憑證未檢附執行概況考核表。 部分縣市主管機關未要求編製執行概況考核表。 核銷憑證應檢附執行概況考核表、經費支出憑證簿及經費支出明細表,且各表單金額能相互勾稽。 42

43 參、查核結果彙總 23/27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服務費印領清冊未依規定格式編製。
1.檢視其核銷憑證所附印領清冊未按月編製。 2.印領清冊未列明薪資組成項目。 檢視其核銷憑證所附印領清冊應按月編製,並依規定列明薪資組成項目。 43

44 參、查核結果彙總 24/27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生活服務員係人力委外採購,致申請補助費人員清冊,包括薪資清冊及支付對象均不相符。 核銷憑證所附印領清冊其中關於生活服務員部分,係由人力仲介公司轉付,其薪資非由機構直接撥付。 申請補助費之人員清冊應由機構自聘,以維護教保品質。 44

45 參、查核結果彙總 25/27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關於補助之設備明細,查核均已列入該機構之財產目錄/清冊。惟該目錄格式未盡相符。 關於補助之設備明細已有標示,惟未將充分之財產資訊依規定列出。 關於補助之設備明細,建議訂有格式,要求將已完整標示財產編號、品名規格、數量、取得成本、耐用年限、殘值及折舊、保管人及存放位置等資訊,造冊存查。 45

46 參、查核結果彙總 26/27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以前年度查核所發現之缺失,是否仍持續發生。
1.部分受查機構說明無以前年度辦理查核之情形。 2.部分機構未積極改善。如:財務結構欠佳、會計制度未盡完善等。 關於查核所發現之缺 失事項,建議應分別 列為「缺失_必要改善 事項」及「不列缺失_ 建議改善事項」,並 後續追蹤其改善情形 46

47 參、查核結果彙總 27/27 主要查核 缺失概述 查核發現 具體改善方式 以前年度查核所發現之缺失,是否仍持續發生。
3.主管機關未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且未訂有改善期限。 關於查核所發現之缺失事項,建議應分別列為「缺失_必要改善事項」及「不列缺失_建議改善事項」,並後續追蹤其改善情形。 47

48 機構評鑑指標說明及常見缺失

49 大綱 二、租稅 三、財務管理 四、揭露與改善 表1-資產負債一覽表 表2-收支概況一覽表 表3-受補助項目一覽表 表4-接受委辦業務一覽表
一、會計 二、租稅 三、財務管理 四、揭露與改善 表1-資產負債一覽表 表2-收支概況一覽表 表3-受補助項目一覽表 表4-接受委辦業務一覽表 常見評鑑缺失 49

50 一、會計 1/5 2101會計制度-3級分 訂定之會計制度至少包括會計與出納應分別獨立作業、支出皆應經主管核處、經費收支分別記帳且有落實。
一、會計      /5 2101會計制度-3級分 訂定之會計制度至少包括會計與出納應分別獨立作業、支出皆應經主管核處、經費收支分別記帳且有落實。 有專責人員辦理會計業務(機構記帳人員應具會計能力,至少為高職商科畢業以上或曾修習會計課程)。 訂定健全之會計制度且有落實。 50

51 一、會計      /5 2102會計報告-3級分 經董(理)監事會議決議之會計報告內容應包含收支決算表(損益表)、現金出納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基金及餘絀變動表)等。 (財務收支要點第5條) 會計報告均依規定函報主管機關。 會計報告經主管機關查核結果無誤。 若年度收入金額達3,000萬元者,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財務簽證。(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3條) 51

52 一、會計 3/5 2103.簿籍(帳簿)設置-3級分 應設置日記帳及總分類帳。
一、會計      /5 2103.簿籍(帳簿)設置-3級分 應設置日記帳及總分類帳。 金融機構往來設有金融機構別明細紀錄並定期編製銀行存款差額解釋表(銀行存款調節表)。 有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補助款及指定用途之捐款者,應設置專戶儲存並專款專用。 註1:受評當日機構應備100~102年各年度存摺或對帳單 供查核,未附者本項以0級分計算 。 註2:有關接受指定用途之捐款應設置專戶儲存部份係新 增基準,自公告後實施。 52

53 一、會計 4/5 2104.外來憑證-2級分 各項支出均依法取得政府規定之合法憑證(發票或收據)。
一、會計      /5 2104.外來憑證-2級分 各項支出均依法取得政府規定之合法憑證(發票或收據)。 交通費及伙食費得依法以經手人支出證明為合法憑證。 53

54 一、會計 5/5 2105.會計報告、簿籍(帳簿)及憑證保存情形-3級分 會計報告、簿籍(帳簿)及憑證依規定期限保存。
一、會計      /5 2105.會計報告、簿籍(帳簿)及憑證保存情形-3級分 會計報告、簿籍(帳簿)及憑證依規定期限保存。 上列各項應妥善保存,且便於調閱。各項支出均依法取得政府規定之合法憑證(發票或收據)。 54

55 二、租稅      /3 2201.各類所得扣繳情形-2級分 給付各類所得均應依法扣繳。 扣繳金額均依規定繳付。 55

56 二、租稅 2/3 2202.扣繳憑單之填發與申報-3級分 依規定填發扣繳憑單。 於規定期限內為各類給付彚總申報。
二、租稅      /3 2202.扣繳憑單之填發與申報-3級分 依規定填發扣繳憑單。 於規定期限內為各類給付彚總申報。 編製各類給付扣繳稅款與申報金額調節表。 56

57 二、租稅      /3 2203.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2級分 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 57

58 三、財務管理 1/7 2301.預算執行-2級分 經費動支應按預算執行。 經費動支如未符預算應予以控管。
三、財務管理      /7 2301.預算執行-2級分 經費動支應按預算執行。 經費動支如未符預算應予以控管。 (1)支出超過預算時應予以管控,且有書面紀錄。 (2)年度收支決算總金額未達預算之80%時,應研提年度檢討且有完整紀錄,並提董(理)事會同意(設有監察人/監事者並提同意)。 58

59 三、財務管理      /7 2302.目的事業支出比例-3級分 目的事業支出應占支出合計之70%以上。 各項支出均屬合宜。 59

60 三、財務管理      /7 2303.經費支出處理-1級分 經費之支出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應全數開立支票或透過金融機構撥付。 60

61 三、財務管理 4/7 2304.現金(票據)收入處理-2級分
三、財務管理      /7 2304.現金(票據)收入處理-2級分 現金(票據)收入應於當日或次營業日全數解存金融機構,但積存金額未滿機構內部規定限額與距離機構專戶在規定里程以外者,最多得保管5日。 61

62 三、財務管理 5/7 2305.有價證券及印鑑分層管理制度 -2級分 訂有有價證券(含支票、存單)及印鑑之分層管理辦法。
三、財務管理      /7 2305.有價證券及印鑑分層管理制度 -2級分 訂有有價證券(含支票、存單)及印鑑之分層管理辦法。 印鑑由適當權責人員分別保管,有價證券應由專人管理。 62

63 三、財務管理 6/7 2306.財產管理-4級分 政府補助購置財產或代管財產均依規定編列財產清冊及財產標示(固定黏貼於財產上可供識別處)。
三、財務管理      /7 2306.財產管理-4級分 政府補助購置財產或代管財產均依規定編列財產清冊及財產標示(固定黏貼於財產上可供識別處)。 各項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均依規定編列財產清冊及財產標示(固定黏貼於財產上可供識別處)。 有專人管理,每年至少盤點1次並有紀錄。 列帳之財產清冊目錄應與資產負債表金額核對相符。 63

64 三、財務管理 7/7 2307.捐贈財物之使用情形-2級分 應有完備之受贈財物管理辦法。
三、財務管理      /7 2307.捐贈財物之使用情形-2級分 應有完備之受贈財物管理辦法。 受贈財物之使用符合捐贈者指定用途(用途以所開立收據為準)並專簿載明收支運用情形。 受贈財物應有合理管理。 註1:指標2307與2402之辦法得合併訂定 註2:有關標準2專簿載明收支運用情形係為新增標 準,自公告後實施。 64

65 四、揭露與改善 1/4 2401.補助及委辦經費核銷-4級分 經費核銷應依規定期限辦理。 補助收入? 委辦經費 / 委辦支出經費?
四、揭露與改善     /4 2401.補助及委辦經費核銷-4級分 經費核銷應依規定期限辦理。 補助收入? 委辦經費 / 委辦支出經費? 代收代付? 65

66 四、揭露與改善 2/4 2402.捐贈財物之徵信情形-4級分 應有完備之受贈財物徵信辦法。 開立收據予捐贈人。 依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揭露與改善     /4 2402.捐贈財物之徵信情形-4級分 應有完備之受贈財物徵信辦法。 開立收據予捐贈人。 依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公開徵信:應刊登於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無網站及刊物者,應刊登於新聞紙或電子媒體。至少每六個月應刊登捐贈人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前項基本資料,包括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財物及捐贈年月,有指定用途者應予載明。 66

67 四、揭露與改善 3/4 2402.捐贈財物之徵信情形-4級分
四、揭露與改善     /4 2402.捐贈財物之徵信情形-4級分 註1:法人附設機構,標準1、3、4得以其上級機構 或基金會之運作狀況評分,但標準2相關資料仍應檢視評核受評機構執行狀況。 註2:指標2307與2402之辦法得合併訂定。 67

68 四、揭露與改善 4/4 2403.主管機關平時財務查核缺失之補正情形-2級分
四、揭露與改善     /4 2403.主管機關平時財務查核缺失之補正情形-2級分 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平時財務查核而列有缺失者,應依規定補正或繳回經費。。 註1:評鑑期間(100~102年)內未曾受查核者不適評,但應於申請不適評時一併提出。 註2:本項需由各級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 68

69 表1-資產負債一覽表 1/3 流動資產係指現金及一年內變現或耗用之資產。
表1-資產負債一覽表   /3 流動資產係指現金及一年內變現或耗用之資產。 基金係指指定用途之資產,如財團法人設立或增額基金之現金或金融資產等。 投資係指以投資為目的之資產,如上市櫃股票、債券、投資性不動產等。 不動產與設備係指以使用為目的之長期有形資產,如土地、房屋、運輸設備、電腦設備等。 法人往來/董事會/自然人往來係指法人支應之經費須返還者。 69

70 表1-資產負債一覽表   /3 代管資產係指政府委託代管(公設民營機構/相對科目為受託代管財產餘額)、法人委託代管(法人附設機構/相對科目為受託代管財產餘額或永久/暫時受限制淨資產)或出租人委託代管(房地非自有/相對科目為受託代管財產餘額)。 流動負債係指一年內到期之負債。 永久受限淨資產係指依法或捐款人指定不可動用之金額,如設立或增額基金。依法減少或動用時,轉至未受限淨資產。 70

71 表1-資產負債一覽表   /3 暫時受限淨資產係指依法或捐款人指定特定用途或特定時間才可動用之餘額,餘額動用時轉入未受限淨資產,或依法律、董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轉至永久受限淨資產。 未受限淨資產係指前期及本期收支餘絀之餘額,轉成永久受限淨資產或暫時受限淨資產者自本項移至該項目。 71

72 表2-收支概況一覽表   /6 政府補助額度各欄位金額以「實際核銷金額」為準。公益彩券補助依性質及來源納入「中央/社政」或「地方/社政」項下各類計算。 內政部之經常門補助除教養機構服務費外,均納入本項。 屬中央社政機關補助者,依表1「3.政府補助」前4項類別填列。屬地方/社政機關(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補助者,教養機構服務費(即人事費補助)、設施設備費、活動費等,皆列於「社政/地方」項下。另外,托育養護費係補助個人,另列於「7.托育養護費」項下。 72

73 表2-收支概況一覽表 2/6 委辦費不含縣市撥付之托育養護費,係指方案委託、公設民營等委辦之費用,以核銷之金額為準。
表2-收支概況一覽表   /6 委辦費不含縣市撥付之托育養護費,係指方案委託、公設民營等委辦之費用,以核銷之金額為準。 「公務預算」專供公立機構填寫,請填當年度預算額度(含社福基金)。 「托育養護費」指機構因照顧個案而按月收取之費用,區分為「個案或家屬自付」及「各級政府支付」兩類來源,另機構若因本項收費所生「呆帳」並以此對外募款所得之捐款請列入「2.捐款收入」項下。 73

74 表2-收支概況一覽表 3/6 「服務對象繳費」指除每月托育養護費之外,機構對服務對象或其親屬收取耗材、參與活動等等費用。
表2-收支概況一覽表   /6 「服務對象繳費」指除每月托育養護費之外,機構對服務對象或其親屬收取耗材、參與活動等等費用。 「聯合勸募補助」請填報聯合勸募協助之人事費或其他方案補助金額。 法人支應之經費,毋須返還者為撥補,須返還者為往來。 其他項目請於欄位中說明內容。 交通費、慰問金等非補助機構而係透過機構代轉給個案家屬之款項,列入「代收代支」,而非「補助款」項下。 74

75 表2-收支概況一覽表   /6 目的事業「人事費」指院長(或主任)、副院長(副主任)、社工、護理、教保、生服等專業人員之人事費。專職會計、總務、秘書等人事費屬行政管理項下。 「人事費-伙食費」指員工之定額伙食費或機構提供之膳食成本,若未能區分則以員工及住民人數之比例分攤計算; 「人事費-保險退休金」指員工之團體保險金、雇主負擔之勞健保、雇主提撥之6%勞退金。 75

76 表2-收支概況一覽表   /6 目的事業之「業務費」指專業人員辦公室(含院長、副院長、社工、護理、教保、生服等專業人員辦公室)及文具用品、旅費、郵電費、水電費、保險費、稅捐、訓練費等支出。各項未與非目的事業項目分別列帳時,可依面積比、人數比計算。 設備費指設施設備維護、雜項購置、折舊、設施設備保險費、設施設備租金、修繕費等支出。 「材料費」指供服務對象直接使用之護理衛材、藥品、教材、教具等。 76

77 表2-收支概況一覽表 6/6 「獎勵金」指機構支付服務對象(非員工)之獎勵金、工作獎金等項目。
表2-收支概況一覽表   /6 「獎勵金」指機構支付服務對象(非員工)之獎勵金、工作獎金等項目。 行政管理之「事務費」指行政辦公室及設備之租金支出、文具用品、旅費、郵電費、修繕費、水電費、保險費、稅捐、訓練費等支出。各項未與目的事業項目分別列帳時,可依面積比、人數比計算。 77

78 表3-受補助項目一覽表 1/1 各年度實際核銷金額小計應與表2「收支概況表 」之4.「政府補助」一欄各年度小計一致。
表3-受補助項目一覽表   /1 各年度實際核銷金額小計應與表2「收支概況表 」之4.「政府補助」一欄各年度小計一致。 各級政府補助之「托育養護費」、「個案返家交 通費」因非屬對機構實質補助不需填列於本表。 補助項目及內容一欄,請簡略填寫即可,各筆以 不超過15個字為原則。 核銷日期及文號請填補助單位同意核銷建檔結案 之日期及文號。 未曾接受任何補助之年度(如內政部所屬公立機 構),請於該年度第一筆資料空白處填註「本年 度未曾接受補助」。 78

79 表4-接受委辦業務一覽表 1/2 本表所稱委辦業務如個案管理、臨託、輔具中心等等,不含縣市政府委託安置服務。
表4-接受委辦業務一覽表 /2 本表所稱委辦業務如個案管理、臨託、輔具中心等等,不含縣市政府委託安置服務。 100年迄填表日止,各級政府委託受評機構辦理之各項業務、服務均應於本表填報。各年度(100、101、102)請自行小計,委辦經費小計金額應等於「表2-收入-5.委辦費」之金額。金額以實際核銷金額為準。 委辦內容概述請於15字以內概述。 79

80 表4-接受委辦業務一覽表 /2 若有以受評機構承辦委辦方案(或由母機構承辦轉交受評機構辦理)者,無論有否運用受評機構空間、人力,各欄位均應填列,以供主管機關稽核比對。 未接受任何委辦業務之機構,請在第一列中擇空白處填列「無受委辦業務」。 80

81 常見評鑑缺失 1/5 指標 常見缺失 2101.會計制度 未置有專責人員辦理會計業務。 委託會計師/記帳士事務所帳務處理。
常見評鑑缺失 1/5 指標 常見缺失 2101.會計制度 未置有專責人員辦理會計業務。 委託會計師/記帳士事務所帳務處理。 2102.會計報告內容完整性與正確性 經董(理)監事會議決議之會計報告內容未包含現金出納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基金及餘絀變動表)等。 函報主管機關之會計報告未取得查核結果。 附屬機構年度收入金額達3,000萬元者,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獨立辦理財務簽證。以母會之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代之。 81

82 常見評鑑缺失 2/5 指標 常見缺失 2103.簿籍(帳簿)設置 有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補助款及指定用途之捐款者,未設置專戶儲存並專款專用。
常見評鑑缺失 2/5 指標 常見缺失 2103.簿籍(帳簿)設置 有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補助款及指定用途之捐款者,未設置專戶儲存並專款專用。 2202.扣繳憑單之填發與申報 未編製機構之各類給付扣繳稅款與申報金額調節表,僅提供母會資料。 2301.預算執行 經費支出超過預算時予以管控,未有書面紀錄。 年度收支預決算報表未列明分析。 82

83 常見評鑑缺失 3/5 指標 常見缺失 2303.經費支出處理 經費之支出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如:月結瓦斯桶費用)因性質合理逕以現金支付。
常見評鑑缺失 3/5 指標 常見缺失 2303.經費支出處理 經費之支出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如:月結瓦斯桶費用)因性質合理逕以現金支付。 未設有零用金簿,現金帳收入與支出混記。 2304.現金(票據)收入處理 現金收入應於當日或次營業日全數解存金融機構,符合規定。但帳務處理以每周或每月彙總入帳,未符合實際流程。 現金收入直接支付1萬元以下之費用後再存入金融機構。 83

84 常見評鑑缺失 4/5 指標 常見缺失 2305.有價證券及印鑑分層管理制度 所訂有價證券(含支票、存單)及印鑑之分層管理辦法未符實際。
常見評鑑缺失 4/5 指標 常見缺失 2305.有價證券及印鑑分層管理制度 所訂有價證券(含支票、存單)及印鑑之分層管理辦法未符實際。 印鑑均由院長保管。 有價證劵僅限定在股票、債券,未包括定期存單。 2306.財產管理 政府補助購置財產或代管財產固定黏貼於財產上之標籤,財產標示為未完整。 財產盤點紀錄無手寫註記。 未據盤點結果修正財產目錄。 84

85 常見評鑑缺失 5/5 指標 常見缺失 2307.捐贈財物之使用情形 受贈財物之使用符合捐贈者指定用途,惟專簿載明收支運用情形未載明流向。
常見評鑑缺失 5/5 指標 常見缺失 2307.捐贈財物之使用情形 受贈財物之使用符合捐贈者指定用途,惟專簿載明收支運用情形未載明流向。 受贈財產未列財產目錄,未載明流向。 2403.主管機關平時財務查核缺失之補正情形 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平時財務查核而列有缺失者,資料未完整保存。 未充分了解財務缺失,致補正不符查核規定。 85

86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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