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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幼兒園基礎評鑑 屏東縣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102.04.09(二)教師研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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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屏東縣幼兒園基礎評鑑 屏東縣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二)教師研習中心

2 實施計畫(手冊11-15頁) 依據:教育部「幼兒園評鑑辦法」 對象:公私立幼兒園 期程:102年8月~106年7月(五年)
(分班與本園於同學年度分別接受評鑑) 期程:102年8月~106年7月(五年) 類別:基礎評鑑、追蹤評鑑

3 實施計畫(手冊11-15頁) 程序:  一、教育處成立評鑑小組  二、評鑑小組統一排定評鑑日程表  三、幼兒園自我評鑑  四、評鑑委員到園評鑑

4 實施計畫(手冊11-15頁) 程序:  五、函送評鑑報告初稿(2、7月)  六、申復(二星期內)  七、函送評鑑報告  八、申訴(一個月內)

5 實施計畫(手冊11-15頁) 程序: 九、不符合項目六個月內完成改善 十、追蹤評鑑 十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罰則)
 九、不符合項目六個月內完成改善  十、追蹤評鑑  十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罰則)  十二、公布基礎評鑑、追蹤評鑑結果

6 實施計畫(手冊11-15頁) 申復:  收到評鑑報告初稿二星期內提出。 填妥申復書,備文寄特幼科。  評鑑委員審議並函復幼兒園。

7 實施計畫(手冊11-15頁) 申訴:  收到評鑑報告一個月內提出。 填妥申訴書,備文寄特幼科。  評鑑小組召開申訴處理會議。  函復幼兒園。

8 基礎評鑑指標 (手冊27-36頁) 六類47項指標 一、設立與營運(5) 二、總務與財務管理(6) 三、教保活動課程(9)
  一、設立與營運(5)   二、總務與財務管理(6)   三、教保活動課程(9)   四、人事管理(3)   五、餐飲與衛生管理(12)   六、安全管理(12)

9 評鑑小組(手冊16頁) 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依規定聘任評鑑委員 幼兒園評鑑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
  幼兒園評鑑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   (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人員。   (二)具五年以上幼兒園(含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園(所)     長、教師或教保員經驗。   (三)具三年以上大專校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領域課程教學經驗之     教師。   (四)具四年以上學校附設幼兒園(含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之     學校校長經驗。

10 評鑑(檢核)標準 標準:符合、不符合    (通過、不通過) 「及」、「並」:全部都要符合 「或」:園方擇一佐證即符合

11 評鑑日程表(手冊18-23頁) 每日評鑑2園,上午(枋山以北) 每日評鑑1園,上午(枋山以南) 分班與本園分別評鑑
100學年度受評學校在第三年後評鑑 107學年度預定同鄉鎮於同學期評鑑

12 評鑑流程(手冊24頁) 評鑑委員到園(三位評鑑委員) 資料檢核與實地觀察(45分鐘) 綜合座談(15分鐘)

13 評鑑相關事項說明(手冊25頁) 檢核資料為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園方自行決定資料陳列方式 園方現場提交自評表1份
評鑑指標檢核表由評鑑委員自備 園主任請在場協助檢核;安排引導

14 評鑑相關事項說明(手冊25頁) 四不  不必園務簡報  不必送會議記錄  不必送成果照片  不要送紀念品

15 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 檢核方式  一、資料查閱:請備齊資料  二、實地觀察(檢核):不必有書面資料

16 一、設立與營運 1.1設立名稱  1.2設立地址 1.3師生比例  1.4資訊公開

17 招牌及對外銜稱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名稱相符。
1.1設立名稱 1.1.1 招牌及對外銜稱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名稱相符。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實地觀察 1.查閱設立許可證書所載名稱。 2.實地觀察幼兒園招牌、幼童專用車及園方網頁名稱。 3.未設置網頁者,網頁免檢核;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幼童專用車免檢核。 (涂科長答覆:教育處已補助各園修正銜稱經費,招牌、幼童專用車之銜稱請與許可證書所載相符)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18 1.查閱設立許可證書所載使用地址及樓層。 2.實地觀察幼兒園地址及使用樓層。
1.2設立地址 1.2.1 使用地址及樓層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相符。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實地觀察 1.查閱設立許可證書所載使用地址及樓層。 2.實地觀察幼兒園地址及使用樓層。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19 1.3.1 師生比例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實地檢核 1.查閱全國幼兒園幼兒管理系統之幼生清冊。
1.3師生比例 1.3.1 師生比例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實地檢核 1.查閱全國幼兒園幼兒管理系統之幼生清冊。 2.查閱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之教保服務人員清冊。 3.實地檢核。 4.招收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之班級,師生比例應符合1:8;招收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師生比例應符合1:15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20 設立許可證書應懸掛於園內足資辨識之處所。
1.4資訊公開 1.4.1 設立許可證書應懸掛於園內足資辨識之處所。 評鑑方式:實地檢核 實地檢核。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21 教保服務人員之學歷證書或資格證書應懸掛於園內足資辨識之處所。
1.4資訊公開 1.4.2 教保服務人員之學歷證書或資格證書應懸掛於園內足資辨識之處所。 評鑑方式:實地檢核 實地檢核: 1.教師應公開教師證書。 2.教保員、助理教保員應公開學歷證書,公立托兒所改制之幼兒園得公開銓審文件。 3.相關證書得以複本公開,倘有載明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得予以遮蓋。 4.相關證書請備妥正本檢核。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22 二、總務與財務管理 2.1接送制度 2.2收費規定 2.3幼兒保險 2.4環境設備維護

23 1.查閱接送辦法。 2.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通知記錄,如接送卡、親子聯絡簿或家長手冊等。
2.1接送制度 2.1.1 訂有幼兒接送辦法,並告知家長。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1.查閱接送辦法。 2.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通知記錄,如接送卡、親子聯絡簿或家長手冊等。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24 1.查閱評鑑當學年之公告記錄,如書面公告、園方網頁資料等。 2.抽查評鑑當學年之通知記錄,如親子聯絡簿或家長通知單等。
2.2收費規定 2.2.1 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應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並告知家長。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1.查閱評鑑當學年之公告記錄,如書面公告、園方網頁資料等。 2.抽查評鑑當學年之通知記錄,如親子聯絡簿或家長通知單等。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25 各項收費應列有明細,並開立收據,且未逾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數額。
2.2收費規定 2.2.2 各項收費應列有明細,並開立收據,且未逾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數額。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1.公立幼兒園之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收費規定。 2.私立幼兒園之收費項目、用途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相符;收費數額不得逾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資料。 3.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收費存根。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26 本項目得於評鑑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單位就承保公司提供之評鑑當學年投保名冊進行審查,免實地檢查。
2.3幼兒保險 2.3.1 每學期應依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免實地檢查) 本項目得於評鑑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單位就承保公司提供之評鑑當學年投保名冊進行審查,免實地檢查。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27 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行事曆及消毒紀錄。
2.4環境設備維護 2.4.1 每學期應至少實施一次全園環境消毒,並留有記錄。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行事曆及消毒紀錄。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28 每學期應至少自我檢核一次全園設施設備(包括遊戲設施)之安全性;對於不符安全,待修繕或汰換者,應留有處理情形之紀錄。
2.4環境設備維護 2.4.2 每學期應至少自我檢核一次全園設施設備(包括遊戲設施)之安全性;對於不符安全,待修繕或汰換者,應留有處理情形之紀錄。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實地觀察 1.檢核項目得由各園自行訂定或參考教育部提供之資料修訂之。 2.檢視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行事曆及檢核紀錄。 3.檢核結果為待修繕或汰換者,應再檢視處理情形之紀錄。 4.相關檢核紀錄應逐級核章。 5.檢核紀錄應與實況相符。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29 三、教保活動課程 3.1課程規劃  3.2幼兒發展篩檢 3.3活動室環境 3.4午休

30 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行事曆及會議紀錄。
3.1課程規劃 3.1.1 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行事曆及會議紀錄。 依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31 1.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資料,如作息時間表、教學課程表、教學活動紀錄或日誌等。 2.檢核範圍以上午8時至下午4時之課程規劃為主。
3.1課程規劃 3.1.2 各班課程應採統整不分科方式進行教學。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1.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資料,如作息時間表、教學課程表、教學活動紀錄或日誌等。 2.檢核範圍以上午8時至下午4時之課程規劃為主。 依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32 1.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資料,如作息時間表、教學課程表、教學活動紀錄或日誌等。 2.檢核範圍以上午8時至下午4時之課程規劃為主。
3.1課程規劃 3.1.3 各班課程不得進行全日、半日或分科之外語教學。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1.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資料,如作息時間表、教學課程表、教學活動紀錄或日誌等。 2.檢核範圍以上午8時至下午4時之課程規劃為主。 依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33 每日應規劃三十分鐘以上之幼兒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 。
3.1課程規劃 3.1.4 每日應規劃三十分鐘以上之幼兒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 。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1.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資料,如作息時間表或教學課程表等。 2.「三十分鐘以上」為一連續時間,非分段之總和。 3.檢核範圍以上午8時至下午4時之課程規劃為主。 依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34 1.篩檢項目得採用直轄市、縣(市)主管衛生機關或其他單位所定項目,或由各園自行訂定。 2.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發展篩檢紀錄。
3.2幼兒發展篩檢 3.2.1 每學年應對全園幼兒實施發展篩檢,並留有紀錄。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1.篩檢項目得採用直轄市、縣(市)主管衛生機關或其他單位所定項目,或由各園自行訂定。 2.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發展篩檢紀錄。 依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35 1.未使用黑板者,黑板照度免檢核。(白板不檢核) 2.實地觀察及量測。 (黑板量測點:左右二端及中間位置)
3.3活動室環境 3.3.1 活動室之桌面照度應至少三百五十勒克斯(lux)以上,黑板照度應至少五百勒克斯(lux)以上。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及量測 1.未使用黑板者,黑板照度免檢核。(白板不檢核) 2.實地觀察及量測。 (黑板量測點:左右二端及中間位置) 依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36 每名幼兒均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或每二週應清洗一次幼兒使用之棉被,並留有紀錄。
3.3活動室環境 3.3.2 每名幼兒均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或每二週應清洗一次幼兒使用之棉被,並留有紀錄。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或資料查閱 本項得擇一評鑑: 1.採設置棉被收納空間為評鑑細項者,以實地觀察方式為之。 2.採每二週清洗一次幼兒使用之棉被為評鑑細項者,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相關紀錄,如親子聯絡簿或家長通知單等。 依據:【前段】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37 1.實地觀察。 2.離島、偏鄉及原住民地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採混齡編班之幼兒園,此項免檢核。
3.3活動室環境 3.3.3 二歲至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獨立設置,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1.實地觀察。 2.離島、偏鄉及原住民地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採混齡編班之幼兒園,此項免檢核。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38 1.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資料,如作息時間表或教學課程表等。 2.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採混齡編班之班級,午睡時間不超過兩小時。
3.4午休 3.4.1 全日班應規劃適宜之午睡時間;二歲至未滿三歲幼兒之午睡時間不超過兩小時、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不超過一小時三十分鐘。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1.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資料,如作息時間表或教學課程表等。 2.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採混齡編班之班級,午睡時間不超過兩小時。 依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39 四、人事管理 4.1津貼權益 4.2員工保險 4.3退休制度

40 教保服務人員之薪資所得未因領取政府所發導師津貼差額或教保服務津貼而調降。
4.1津貼權益 4.1.1 教保服務人員之薪資所得未因領取政府所發導師津貼差額或教保服務津貼而調降。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1.抽查100年起至評鑑當學年持續在園任職之教保服務人員其薪資相關資料,如投保薪資證明、勞工名卡、入帳證明文件等。 2.園內未有符合上開條件之教保服務人員者,此項免檢核。 依據:本項係課稅配套措施,為保障教保服務人員之待遇福利,爰訂定本檢核細項

41 1.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薪資資料。 2.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保單、投保名冊(包括投保薪資證明)及繳費收據。
4.2員工保險 4.2.1 教職員工均應辦理保險(勞保包括職災或公保、健保),且保費依規定分攤,投保薪資未有低報情形。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1.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薪資資料。 2.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保單、投保名冊(包括投保薪資證明)及繳費收據。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

42 4.3.1 有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1.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薪資資料。
4.3退休制度 4.3.1 有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1.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薪資資料。 2.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金額證明文件等。 (本項僅針對依勞動基準法進用並參加勞工保險之教職員工相關資料進行檢核) 依據:勞動基準法

43 五、餐飲與衛生管理 5.1餐飲管理 衛生保健 5.3緊急事件處理

44 1.查閱當學年之公告紀錄,如書面公告或網頁資料等。 2.抽查評鑑當學年之通知紀錄,如親子聯絡簿或家長通知單等。
5.1餐飲管理 5.1.1 有公布每個月餐點表,並告知家長。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1.查閱當學年之公告紀錄,如書面公告或網頁資料等。 2.抽查評鑑當學年之通知紀錄,如親子聯絡簿或家長通知單等。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45 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資料,如作息時間表或教學課程表等。
5.1餐飲管理 5.1.2 點心與正餐之供應時間,規劃至少間隔二小時。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資料,如作息時間表或教學課程表等。 依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46 幼兒園提供幼兒使用之餐具應為不銹鋼或瓷製材質。但幼兒自行攜帶之餐具不在此限。
5.1餐飲管理 5.1.3 幼兒園提供幼兒使用之餐具應為不銹鋼或瓷製材質。但幼兒自行攜帶之餐具不在此限。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實地觀察幼兒使用之餐具。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100年10月25日召開之「美耐皿餐具使用之宣導事宜」會議決議

47 實地觀察病媒防治設施,如自動門、紗門、塑膠簾、空氣簾或其他設備等。
5.1餐飲管理 5.1.4 廚房之出入口應設置病媒防治設施,且無損壞。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實地觀察病媒防治設施,如自動門、紗門、塑膠簾、空氣簾或其他設備等。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48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每個月至少維護一次,並留有紀錄。
5.1餐飲管理 5.1.5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每個月至少維護一次,並留有紀錄。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1.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飲用水設備維護紀錄表。 2.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指公私場所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機,或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供人飲用之裝置。 3.未設置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此項免檢核。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49 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紀錄。 未設置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此項免檢核。
5.1餐飲管理 5.1.6 經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之水質,每三個月至少檢測一次大腸桿菌群,並留有紀錄。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紀錄。 未設置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此項免檢核。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50 盥洗室(包括廁所)應保持通風良好,且未有積水之情形。
5.2衛生保健 5.2.1 盥洗室(包括廁所)應保持通風良好,且未有積水之情形。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實地觀察盥洗室(包括廁所)。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51 男、女廁應分別設置;若未分別設置,則應有隔間設計。
5.2衛生保健 5.2.2 男、女廁應分別設置;若未分別設置,則應有隔間設計。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本項得就下列二項,擇一實地觀察評鑑: 1.男、女廁分別設置。 2.男、女廁未分別設置者,則以隔間之情形評鑑之。隔間設計得依幼兒不同年齡發展之特質,在兼顧幼兒安全之原則下,以軟簾或小隔間及門扇或門簾為之;裝設門扇者,不得裝鎖;隔間高度不得高於教保服務人員之視線。 依據:【後段】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52 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行事曆、幼兒身高及體重測量紀錄。
5.2衛生保健 5.2.3 每學期應至少測量一次幼兒身高及體重,並留有紀錄。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行事曆、幼兒身高及體重測量紀錄。 依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53 1.查閱託藥規定。 2.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通知紀錄,如親子聯絡簿或家長手冊等。
5.2衛生保健 5.2.4 有建立幼兒託藥措施,並告知家長。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1.查閱託藥規定。 2.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通知紀錄,如親子聯絡簿或家長手冊等。 依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54 5.3.1 訂有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5.3緊急事件處理 1.查閱緊急事件處理相關規定。
2.緊急事件處理機制,至少應包括以下四項目: (1)幼兒緊急傷病施救注意事項。 (2)事故傷害防制規定。 (3)傳染病通報作業流程。 (4)責任通報作業流程(如兒童虐待、家暴、性侵害等)。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學校衛生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55 於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登載幼兒園緊急聯絡人資料。
5.3緊急事件處理 5.3.2 於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登載幼兒園緊急聯絡人資料。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免實地檢查) 1.查閱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資料。 2.本項目得於評鑑前,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單位提供之網站資料進行審查,免實地檢查。 依據: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56 六、安全管理 6.1交通安全 6.2場地安全

57 1.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此項免檢核。 2.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檢驗合格紀錄。 3.園內每輛幼童專用車均須檢核。
6.1交通安全 6.1.1 幼童專用車應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所定期限接受定期檢驗,檢驗合格並留有紀錄。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1.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此項免檢核。 2.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檢驗合格紀錄。 3.園內每輛幼童專用車均須檢核。 依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58 1.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此項免檢核。 2.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保養紀錄。 3.園內每輛幼童專用車均須檢核。
6.1交通安全 6.1.2 幼童專用車至少每半年應實施保養,並留有紀錄。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1.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此項免檢核。 2.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保養紀錄。 3.園內每輛幼童專用車均須檢核。 依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59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均應具備職業駕照,並應配有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
6.1交通安全 6.1.3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均應具備職業駕照,並應配有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1.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此項免檢核。 2.查閱相關資料: (1)駕駛:查閱駕照正本。 (2)隨車人員:查閱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明文件或年滿二十歲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3.園內每輛幼童專用車之相關資料均須檢核。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60 1.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此項免檢核。 2.實地觀察每輛幼童專用車之滅火器。 3.園內每輛幼童專用車均須檢核。
6.1交通安全 6.1.4 幼童專用車均應配置汽車專用滅火器,且在有效期限。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1.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此項免檢核。 2.實地觀察每輛幼童專用車之滅火器。 3.園內每輛幼童專用車均須檢核。 依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61 1.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此項免檢核。 2.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紀錄。 3.園內每輛幼童專用車之相關資料均須檢核。
6.1交通安全 6.1.5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應於每日上、下午發車前均確實檢查車況,並留有紀錄。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1.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此項免檢核。 2.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紀錄。 3.園內每輛幼童專用車之相關資料均須檢核。 依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62 幼兒上下車時,均應依乘坐幼兒名冊逐一清點,並留有紀錄。
6.1交通安全 6.1.6 幼兒上下車時,均應依乘坐幼兒名冊逐一清點,並留有紀錄。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1.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此項免檢核。 2.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乘坐幼兒名冊及每日上下車之核對紀錄。 3.園內每輛幼童專用車之相關資料均須檢核。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63 1.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此項免檢核。 2.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行事曆及演練紀錄(包括演練照片)。
6.1交通安全 6.1.7 每學期應至少辦理一次幼童專用車逃生演練,並留有紀錄。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1.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此項免檢核。 2.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行事曆及演練紀錄(包括演練照片)。 依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64 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查核合格且在有效期限。
6.2場地安全 6.2.1 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查核合格且在有效期限。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1.本項目得於評鑑前,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單位提供之查核結果進行審查,免實地檢查。 2.查閱最近一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結果證明文件。 依據:消防法

65 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查核合格且在有效期限。
6.2場地安全 6.2.2 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查核合格且在有效期限。 評鑑方式:資料查閱 1.本項目得於評鑑前,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單位提供之查核結果進行審查,免實地檢查。 2.查閱最近一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結果證明文件。 依據:建築法

66 設置於二樓或三樓露臺之室外活動空間及園內樓梯扶手,其欄杆間距不得大於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
6.2場地安全 6.2.3 設置於二樓或三樓露臺之室外活動空間及園內樓梯扶手,其欄杆間距不得大於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1.未使用二樓或三樓之露臺或園址位於一樓者,此項免檢核。 2.「不得設置橫條」包含不得設置有橫條的繩網。 3.實地觀察。 (欄杆間距之規定請參閱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11條規定。欄杆間有裝飾圖案者,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十公分。)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67 6.2.4 戶外遊戲場地面應無障礙物。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1.無戶外遊戲場地,此項免檢核。 2.實地觀察。 6.2場地安全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68 1.未設置戶外固定式遊戲設施者,此項免檢核。 2.實地觀察。
6.2場地安全 6.2.5 戶外固定式遊戲設施應標示使用者年齡。 評鑑方式:實地觀察 1.未設置戶外固定式遊戲設施者,此項免檢核。 2.實地觀察。 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69 綜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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